
摘 要:
關鍵詞:
基建工程是指企業指為實現物質擴大再生產而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包括建筑工程、安裝工程、購置固定資產及與此相關的其他配套工程等,如企業廠房、車間、辦公樓、員工倒班公寓等新建工程。
一、基建工程會計科目的設置
基建工程相關支出,一般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在建工程應按照單項工程分別核算,單項工程一般按單體建筑物、室外景觀及配套等分設。在建工程一般通過建筑工程、安裝工程、在安裝設備和待攤支出等明細科目歸集工程建設成本。
1.“在建工程-建筑工程”科目核算基建工程中的土建工程、裝修工程、幕墻工程、室外景觀及配套工程、給排水、消防噴淋、電氣工程及變配電工程、煤氣系統、通風空調系統、鍋爐系統、弱電智能化工程等內容。本科目一般對應于工程投資估算表或設計概算表中“固定資產費用-工程費用-建筑工程”項和“固定資產費用-工程費用-安裝工程”項。
2.“在建工程-安裝工程”科目核算基建工程中的辦公區電梯、自動扶梯、發電機組、擦窗機、停車智能系統、機械化停車設備等各種需要安裝設備的安裝費用。本科目一般對應于項目投資估算表或設計概算表中“固定資產費用-工程費用-安裝工程”項下設備的安裝費。
3.“在建工程-在安裝設備”科目核算基建工程中需安裝的辦公區電梯、自動扶梯、發電機組、擦窗機、停車智能系統、機械化停車設備等內容。本科目一般對應于工程投資估算表或設計概算表中“固定資產費用-工程費用-設備購置”項。
4.“在建工程-待攤支出”科目核算基建工程中的建設單位管理費、土地拆遷補償費、土地復墾及補償費、工程質量監管費、招標代理服務費、建設工程監理費、環境影響評價費、勞動安全衛生評價費、研究試驗費、可行性研究費、工程勘察設計費、臨時設施費、三通一平七通一平費用、工程保險費、地震安全性評價費、地質災害危險性評價費、水土保持評價費、開發報建費(如施工圖技術審查費、白蟻防治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建設工程驗收費、工程交易服務費、施工安全監督費、城鎮土地使用稅、綜合評審費)、其他稅費(如印花稅、耕地占用稅等)、資本化借款費用、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開辦費、設備檢驗費、合同公證、仲裁費、車船使用稅、報廢工程損失、壞賬損失、匯兌損益、訴訟、律師代理費、工程物資盤虧、報廢、毀損損失等內容。本科目一般對應于工程投資估算表或設計概算表中“固定資產費用-固定資產其他費用”項和“其他資產費用”項等。
5.“在建工程-待攤支出-建設單位管理費”核算建設單位從籌建之日起至竣工決算之日止發生的管理性質的開支,包括:管理人員工資、獎金、社會保險、商業保險、住房公積金、福利費用、工會經費、教育培訓經費、折舊及攤銷費用、辦公費、差旅費、會議費、運輸費、物業管理費、租賃費、健康安全環保費、通訊費、修理費、宣傳費、業務招待費、咨詢費、審計費、資料費、低值易耗品、竣工驗收費、代理費等。本科目一般對應工程投資估算表或設計概算表中“固定資產費用-固定資產其他費用-建設單位管理費-其他建設單位管理費”中費用性支出。
二、基建工程特殊事項會計處理
1.基建工程竣工決算前,根據項目投資概算為基建工程購買的工程物資、相關設備,通過“工程物資”科目核算。如為需安裝設備的,在實際安裝時,轉入“在建工程-在安裝設備”科目核算。在安裝設備應按單項工程設置明細賬,并按物資品種規格等進行明細核算。不需安裝設備,在實際使用時,直接轉入“固定資產”核算,不通過“在建工程-在安裝設備”科目核算。
2.基建工程中發生的其他資產費用、生產準備費等的處理:
2.1如屬于為使該工程建設項目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當自基建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起,根據支出的具體情況直接計入“在建工程-待攤支出”或作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核算,并按規定計提折舊或攤銷,折舊及攤銷通過“在建工程-待攤支出”歸集,計入“在建工程”成本。
2.3為工程建設項目日后正常生產(或營業、使用)而發生的人員招聘、培訓費、學習資料費等生產準備費用,不屬于使工程建設項目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必要支出,應于費用發生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管理費用)。
3.基建工程建設期間發生的其他臨時性收入,如標書收入,在相關收入發生時,直接與發生的相關稅金一并沖減“在建項目-待攤支出”。
4.公司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包括為企業籌建而發生的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等,不屬于使工程建設項目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必要支出,應于費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管理費用)。在公司籌建與項目基建工作并行時,應合理區分開辦費和計入“在建工程-待攤支出-建設單位管理費”的部分,并分別予以處理:
4.1凡是與上述兩種活動直接相關的成本費用,分別計入當期損益和在建工程成本;
4.2凡是不能直接區分的,如本身相關人員同時從事兩種活動,原則上應按照人員實際工時、概算標準等標準予以分攤;若上述成本費用金額本身不重大,依據成本效益原則可以不予分攤,應考慮上述成本費用與相關工作的密切程度,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和在建工程成本。對于不予分攤的成本費用金額、性質及會計處理需上報基建公司本部報備,以保證各所屬公司數據分析口徑的可比。
5.基建工程自用的臨時設施,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當自基建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起作為固定資產核算,并于投入使用次月計提折舊。不滿足資本化條件的臨時設施費用,直接通過“在建工程-待攤支出”歸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