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秋 蔣柯 李春磊
編者按
自2007年1月1日起,新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38項具體準則開始在上市公司范圍內執行。新老會計準則之間的變動、銜接以及如何實施成為各行業包括基金行業關注的焦點。目前,基金行業遵照2002年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辦法》進行基金的會計核算,新準則引入后,一些基本原則與現行制度相比將有很大變化,對基金行業的會計核算和風險管理將帶來很大影響。其中,對基金持有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損益類科目就是對現有做法的較大突破,由此引發了業內對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是否能夠參與基金分紅的爭論。本版刊發業內人士對這一問題的看法,以期獲得社會更廣泛的探討。
目前,《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辦法》將證券投資基金持有的金融工具視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而新準則實施后,證券投資基金持有的金融工具將被調整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二者之間的主要區別是前者的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所有者權益,而后者的公允價值變動則直接計入損益。由此引出一個關鍵問題:如果證券投資基金未實現的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損益,這部分未實現的損益是否可以分配,是否應該分配?
我國基金業已經走過近9個年頭,開放式基金因為價格形成機制合理、信息披露充分、申贖手續便捷、渠道廣泛而占有整個基金市場的絕對優勢。開放式基金申購贖回價格以基金單位資產凈值為基礎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包括三部分內容:初始本金(通常每份1元)、已實現損益和未實現利得。對于投資者來說,基金未實現利得可以非常方便地通過贖回實現。因此,就“公允價值變動”是否分配對開放式基金的投資者來說,并不是關鍵問題:投資者完全可以通過贖回一部分基金來對自己的投資進行“分紅”。
首先,公允價值變動可分配一定程度上解決封閉式基金的高折價問題。過去的幾年里,封閉式基金在二級市場的高折價率成為其獨有“特征”之一。從基金持有人角度看,基金的價值等于基金可以提供的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而封閉式基金持有人并不能通過贖回基金份額的方式實現這個價值,只能通過二級市場的交易實現。如果“公允價值變動”產生的利得可以參與分配,投資者可以提前兌現部分現金收益,降低封閉式基金持有人對未來風險溢價的要求,可以一定程度上拉近封閉式基金價格與價值間的差距,減輕封閉式基金的高折價率現象。
其次,解決基金分紅處理不一致的矛盾。依據現行法規,基金的紅利分配部分必須來源于已經實現的利潤,未實現的公允價值變動直接在權益中體現,不形成損益,亦不參與分配;基金分紅后單位資產凈值不得低于1元。如果基金當期“公允價值變動”導致單位凈值低于1元,即使實現了凈收益也不能分配;反之,如果當期實現的是凈收益,“公允價值變動”為利得,那也只能分配已實現部分而不能分配未實現部分。這種對“公允價值變動”引起的未實現利得在不同情況下的不同做法,屬于典型的會計處理不一致:公允價值變動利得分配時不予考慮,公允價值變動損失分配時要予以考慮。如果新準則實施后,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如果可以分配,就可以很好地解決這種處理不一致問題。
當然,分配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也可能帶來新問題:如基金為滿足現金分紅需要,將不得不被迫賣出一部分證券,基金集中拋售持倉證券可能引起股市的下挫。目前,大部分基金中的公允價值變動部分都占總收益的很大比重,如果基金經理為了滿足現金分紅需要的現金流而選擇賣出證券,需要賣出證券的數量將會很大。尤其對于開放式基金持有人而言,固然可以通過贖回來實現所有的收益。但是,一旦法定現金分配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大幅拋售引起的市場下挫反而會對基金持有人和整個證券市場造成不利影響。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應該向投資者分配,但分配形式可以創新。對于開放式基金,沒有必要拘泥于現金分紅的收益分配方式或規定分配比例,以在某種程度上降低對證券市場的沖擊;對于封閉式基金,法規可以界定出一個合理下限,具體分紅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決定,只要在合理合法的范圍內就都可實行。
金融時報 (2007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