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在集團公司管理中,往往存在母公司和其所屬子公司高層管理者對經理層行為的信息劣勢,內審制度作為彌補這方面劣勢的管理手段,從一定程度上能有效降低由于信息不對稱帶來的管理成本。但如果不能合理有效地設計及執行內審制度,其本身存在的代理成本可能會使集團公司的管理成本增加。因此,要努力完善集團公司內審制度, 提高信息對稱性,減少管理成本。
關鍵詞:集團公司;內部審計制度。
一、集團公司內部審計制度的涵義及重要意義。
集團內部審計制度是指以集團公司審計委員會及內部審計機構為主體實施的財務審計、內部控制和風險評價、績效審計等系列制度規范。內部審計是現代企業內部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和評價活動,是現代企業風險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獨立監督和評價本公司及所屬單位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行為,以促進加強經濟管理和實現經濟目標。
利用內部審計制度, 可以協助管理層監督公司治理政策和控制程序的有效性,促進建立良好的內控環境基礎,為改善內部控制機制及流程提供建議。同時內部審計也是公司內部控制框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及其建立和實施過程的重要影響因素, 是管理層用來監督相關控制程序的手段。風險評估、控制確認和遵循標準構成內部審計活動的主要部分,它們一起共同作用于公司治理。集團公司在壯大市場,增強競爭優勢的同時,其組織治理結構也帶來較多的產權錯位和委托代理關系錯雜問題, 母公司及所屬子公司管理層舞弊風險、信息不對稱、目標利潤差距等問題可能會提高集團公司的監督管理成本。
對于受托責任的履行,內部審計可有效降低公司管理成本。集團公司作為委托人和受托代理人之間的代理平臺,客觀上需要內審部門及其監督機制來調控和制衡產權錯位和委托代理關系錯雜問題,進而降低管理成本。在公司制下,不同的管理部門對于各自的經濟利益目標不盡相同,內部審計通過合理地增加信息及其透明度,合理保證協助行使權限,對部門的從業范圍實行監督, 降低管理決策風險,防止公司治理過程中的不合規行為,減少信息傳遞及溝通障礙,降低集團公司的運營及監督管理成本。
二、集團公司內審制度在降低管理成本方面的作用。
集團公司內審制度作為企業內控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也是監督內部控制其他環節的重要手段和力量。內審制度作為有效降低管理成本的重要手段,它通過降低剩余風險,透明信息披露,降低內部信息不對稱性的形式與功能,來體現集團公司管理成本的降低:
(一)增強信息披露透明,降低母子公司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程度。
在經濟學中,“信息不對稱理論是指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各類人員對有關信息的了解是有差異的;掌握信息比較充分的人員,往往處于比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貧乏的人員, 則處于比較不利的地位。”
(百度百科2012)在企業管理中經常被引申為管理及經營信息在溝通和傳遞過程中被扭曲的程度。在集團公司管理中,信息不對稱問題會經常引起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現象。通常,信息不對稱問題發生在簽約之前,則可產生逆向選擇;信息不對稱問題發生在簽約之后,則可產生道德風險。
內部審計制度的監督有助于母公司控制子公司的外部性問題。內部審計制度可以通過增強及透明信息披露,反映經濟事項和契約的履行狀況來降低母公司的信息不對稱程度。增強信息披露透明度,使公司管理信息溝通渠道暢通,能夠強化周圍市場環境約束子公司經營行為,也能夠強化集團公司治理層對子公司經營者的監控和制約。通過信息披露透明,將公司行為及高層管理者的經營能力通過財務報告等外部報告形式, 體現在股東、債權人等相關使用者面前,從而對公司管理者的經營行為形成一種自我約束式的有效控制。增強信息披露的透明程度,不僅使投資人、債權人等所有者權益的保護環境得以加強和鞏固,投資、貸款使用效率得以提高,而且使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經營信息及管理行為得以有效傳達、監督和控制,降低剩余風險的同時,母子公司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程度也得以降低,從而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管理成本也得到降低。
(二)增強信息披露透明,降低子公司內部管理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程度。
增強信息披露透明是消除子公司內部管理信息不對稱及降低管理成本的一個有效途徑,也是治理公司的有效管理機制之一。內部審計制度借助于信息披露透明, 有助于降低公司經營和管理風險,從而減少子公司內部(經營者與所有者)管理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性問題。內部審計人員借助于信息披露透明,可以有效減少管理層的內部剩余風險,降低信息不對稱程度。通過內部審計,發現管理經營職能不到位問題,并力求引起子公司管理高層的重視,努力將風險降到最低。公司治理發生問題的原因有多種,其中包括公司經營者與所有者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情況。在公司治理中,經營者擁有信息方面的超級優勢,對于經營者而言,容易滋生懈怠心理或投機主義行為,同時也產生所有者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監控乏力或治理效率不高的現象。而增強信息披露透明,降低子公司內部管理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程度,將使這一現象或問題得到很大緩解。三、完善集團公司內審制度的建議。
(一)合理設置集團公司內審機構。
集團公司投資主體多元化,產品及服務多樣化,使集團面臨的市場環境越來越復雜,投資者與經營者之間的契約代理關系也需要專門的機構來監督。在一個完善的公司治理體系中,內部監督機制不可缺少,同樣內部審計部門在公司經營管理的組織架構體系中也必不可少。合理設置內審機構, 就是要保持內審機構的獨立性,要保持獨立性,內審部門就必須取得權力和相關治理機構的支持,才能獨立地開展工作。如何設置內審機構,直接影響到內審工作的獨立性、權威性。按照國際IIA《標準》“1110-組織的獨立性”規定:內審部門負責人必須向組織內部能夠確保內審部門履行職責的層級報告。實務公告中,內審部門負責人必須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會確認內審部門在組織中的獨立性。
因此,內審部門只有置于董事會的直接領導之下,其機構獨立性才是最充分的。一般地, 集團公司按照現代公司制的要求,設立層次高于其他職能部門的內審部門,在業務上向審計委員會、董事會或其他相關治理機構報告業務工作,在行政上向公司的首席執行官報告行政工作。
因此,下述內審機構的設置方式最為理想:內審機構設置在各所屬公司董事會設立的審計委員會之下,監督和控制子公司總經理治理行為和經理層經營行為,并同時受集團公司審計委員會的垂直領導。
例如,可實行內部審計垂直領導方式。
(二)提高集團公司內審活動的范圍及質量。
目前實務中,集團公司內審工作主要集中在會計信息真實性、合法性的審查及生產管理的監督上,審計范圍主要集中在財務領域而未深入到管理和經營領域,客觀上無法公正評價和發現公司的潛在風險,不能對公司治理層提出實質性的管理建議和預防性措施。隨著現代公司制度的建立,外部約束機制的加強,內審監控管理水平也逐漸提高,內審活動不再局限于財務領域,也將擴展到公司經營、管理及風險控制等方面的各個領域。
在實際的內審業務活動流程中,按照集團公司內部審計章程及制度的規定,積極開展內部控制評價、績效審計、風險管理審計等,建立、健全內審制度和質量管理制度,提高內審活動質量。審計之前,編制好審計計劃和審計方案,了解所屬被審單位的經營活動、內控制度、財務狀況及其他有關事項等。審計過程中通過審核、觀察、監盤、詢問、函證、計算、分析性復核等程序, 來獲取足以能夠證實的審計證據。同時以各種形式做好內審工作底稿的記錄工作,明確各級復核環節的要求和責任。在審計過程中,內審人員應保持應有的職業審慎和防范、識別舞弊的基礎知識和技能。審計結束后,形成審計結論和建議,出具審計報告應體現建設性和重要性原則。同時向被審計單位懲詢反饋意見后,跟蹤審計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高集團公司內審人員的綜合素質。
從內審工作的內容和目標出發,內部審計機構中不僅需要財務人員,而且需要熟悉企業管理的管理咨詢師或經濟師,掌握生產工藝、工程技術、質量控制的工程師, 需要律師以及計算機應用等專業人才。從人員素質上,審計人員要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除掌握較高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外,必須掌握企業管理知識和綜合分析能力,努力成為公司內部控制、計算機技術和風險評估的行家里手。適當提高內審人員的從業門檻,改善內審部門的專業結構,內審人員應具備會計、審計,環境工程、經營管理、工程技術、法律和計算機應用等多方面的專業知識,從而提高內審部門的整體素質和專業勝任能力。在人員管理上, 要重視對內審人員的綜合考核,促進其競爭意識,使其不斷更新知識,努力適應現代化集團公司內部審計工作的目標和內容。
(四)控制集團公司內部審計成本。
集團公司內審機構開展內審活動業務時,應按全年審計計劃需求,預設安排審計項目及人員, 詳細制定審計業務方案, 妥善安排審計業務活動前的準備工作。集團審計部審計被審計單位業務時,先與被審計單位溝通, 提供審計調查表格,說明應提供審計資料和安排食宿等問題,同時派部分審計人員先行前往。這樣可以使內審人員節省索取資料的等待時間,快速進入工作狀態。集團審計要統籌規劃,總領全局,加強系統管理間的橫向及縱向聯系。母公司要求各子公司及時或定期反饋內部審計情況, 上報審計結果,從而全面掌握集團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等情況。集團公司內部審計部門之間還要相互參考與借鑒, 利用現代IT 技術硬件和內部審計軟件,研究出更高效率的內審技術方法和程序,以節約內審成本。審查所屬公司時,科學運用分析性復核程序和重要性水平控制測試,盡量采用成本較低的送達審計方式和就地取證的方法;同時為內審部門與其他各部門溝通創造良好內部環境, 及時溝通產生審計爭議的事項,聽取各方的意見,有效控制集團公司內部審計成本。
集團公司內部審計制度作為現代公司治理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充分發揮其監督、審查作用,降低剩余風險和信息不對稱程度的同時,也應按照經濟效益的原則,采取有效的管理手段及措施,控制內部審計的監督成本,促使集團內部審計業務能更好地幫助公司改善治理結構,提高治理效率和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