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交通廳(局、委),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局,部屬及有關單位:
現將《財政部關于解釋<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執行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建[2003]724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鑒于財政部對基本建設項目年度財務決算不再審批,部決定自2003年起,對各單位基本建設項目年度財務決算不進行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辦公廳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財政部關于解釋《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執行中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建[2003]724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人民團體,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我部印發《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以來,有關部門和地方來函來電要求對基本建設財務制度有關問題作進一步解釋。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一、在建項目執行新舊基建財務制度如何銜接。根據基本建設項目的特點,凡在2002年10月后開工的在建項目執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號),2002年10月前開工的在建項目可繼續執行原基建財務制度,直至項目竣工。
二、實行基本建設財務和企業財務并軌的單位,其建設項目財務管理能否執行基本建設財務制度。
目前,對基建財務和企業財務并軌的試點,只批準在個別行業進行,具體基本建設項目,按并軌要求一時還難以做到的,經主管部門同意,仍可以照基本建設財務制度進行管理和核算。
三、關于財政性資金的具體范圍。基本建設項目使用的財政性資金是指財政預算內和財政預算外資金,主要包括:
1、財政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
2、財政預算內其他各項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設項目投資的資金;
3、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專項建設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設項目投資的資金;
4、財政預算外資金中用于基本建設項目投資的資金;
5、其他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
四、一個建設單位同時承建多個建設項目可否統一核算。根據基本建設有關規定,每個基本建設項目都必須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同一個建設項目,不論其建設資金來源性質,原則上必須在同一賬戶核算和管理。
五、經營性項目和非經營性項目能否統一劃分標準。目前,單從項目所屬行業和性質難以劃分清楚并作出明確規定。同類項目在不同地區、不同時期,可以分別劃分為經營性項目和非經營性項目。因此,只能在項目完工后,由同級財政部門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和主管部門意見判斷確定。
六、對基本建設項目實行政府采購和國庫集中支付的具體要求和規定應明確在基建財務制度中。因基本建設項目政府采購和國庫集中支付試點工作正在逐步開展,有些做法尚未成熟,還需要不斷修改完善,目前還不宜將具體要求和規定寫入基建財務制度。
七、財政部門是否可以預留項目工程尾款。基建財務制度規定建設單位必須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但沒有明確財政性資金是留在建設單位賬上還是財政國庫上,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掌握;同時5%是最低比例,資金的具體預留比例和時間,有關各方可根據規定或合同(協議)確定。
八、項目存款利息的處理。項目存款是指建設項目的所有建設資金,包括財政撥款、銀行貸款等,其產生的利息收入一律沖減項目建設工程成本。
九、非經營性項目建設期間的財政貼息資金如何處理。非經營性項目建設期間的財政貼息資金比照經營性項目建設期間的財政貼息資金處理辦法進行處理,即沖減工程成本。
十、建設單位按規定留成的非經營性項目的結余資金,主要用于項目配套設施建設、職工獎勵和工程質量獎,使用時,是否需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基建財務制度已明確建設單位留成資金的使用范圍,財政部門可對其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但不必再進行審批。
十一、建設單位管理費開支的起止時間和計算基數。基本建設財務制度明確建設單位管理費是指建設單位從項目開工之日起至辦理竣工財務決算之日止發生的管理性質開支。考慮到不少建設項目前期籌建期間管理性開支沒有渠道,建設單位管理費修改為:建設單位從籌建之日起至辦理竣工財務決算之日止發生的管理性質開支,建設單位管理費以項目投資總概算為計算基數。
十二、建設單位單項工程報廢處理。建設單位單項工程報廢是指建設單位原因造成的報廢,施工單位施工造成的單項工程報廢由施工單位承擔責任。單項工程報廢凈損失按項目財務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計入待攤投資。
十三、基本建設項目年度財務決算與竣工財務決算審批問題。
為減少審批,財政部對基本建設項目年度財務決算不再審批,地方或主管部門是否審批,由地方或主管部門自行決定;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按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規定審批。
十四、經營性項目為項目配套的專用設施投資,產權不歸屬本單位的,如何處理。根據基本建設制度規定,經營性項目為項目配套的專用設施投資,產權不歸屬本單位的作無形資產處理。考慮到資產重復計算等因素,本次修改明確為:產權不歸屬本單位的,經項目主管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核準作轉出投資處理。
十五、關于項目試運期、竣工驗收條件標準問題。因各行業基本建設項目差別較大,不可能制訂統一的項目試運期、竣工驗收標準。有關主管部門應盡快制訂分行業、分規模的項目試運期、竣工驗收條件等規范標準,報財政部備案,以利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報和批復。
十六、中央級項目和地方級項目如何劃分。按項目財務隸屬關系劃分,凡是財務關系在中央部門的,屬中央級項目,凡財務關系地方的,屬地方級項目。
十七、建設項目投資包干責任制問題。建設項目實行《招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后,財政部門取消了投資包干責任制的做法,各部門自行實施投資包干責任制的,財政部門不予認可。
十八、建設項目收尾工程如何確定。可根據項目投資總概算5%掌握。尾工工程超過項目投資總概算5%,不能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十九、違反基本建設財務制度如何處理。對沒有嚴格執行基本建設財務制度,或違反基本建設財務制度的行為,各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可根據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通過口頭警告限期糾正、通報批評、停止撥款、收回撥款、撤銷項目和對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等手段進行處罰。
二十、實行代建制的建設項目,如何執行基本建設財務制度。目前,我部正在根據基本建設財務制度和代建制項目的特點,研究制訂加強代建制建設項目財政財務管理指導意見,實行代建制的建設項目可按此執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