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 水利部
關于印發《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補助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006年8月11日 財農〔2006〕1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水利(水務)廳(局):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工作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見》(中發〔2005〕1號)的精神,2005年,中央財政設立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設施建設補助專項資金,并制定了《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設施建設“民辦公助”專項資金管理試點辦法》(財農〔2005〕115號,以下簡稱《辦法》)。為了提高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各地開展小型農田水利建設,財政部、水利部結合一年來《辦法》的實施情況,對其部分內容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抄送: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附件:
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
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工作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見》(中發〔2005〕1號)的精神,中央財政設立了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補助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小型農田水利專項資金)。為加強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采用“民辦公助”方式,對農戶、農民用水戶協會、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村組集體等自愿開展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的項目,財政給予補助。
第三條 小型農田水利專項資金重點支持小型水源、渠道、機電泵站等工程設施的修復、新建、續建與改造。對建設項目的材料費、設備費和施工機械作業費等給予補助。
中央財政根據財力可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各省)財政狀況、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任務、省級預算安排小型農田水利建設資金,以及以往年度項目實施情況,確定各省年度資金控制額度。
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可用于中央補助項目的論證審查、規劃編制、工程設計、技術咨詢和信息服務支出,但最高比例不超過中央補助資金總額的3%(其中中央提取安排比例不超過1%),并不得用于人員補貼、購置交通工具和辦公設備等支出。
第四條 中央財政積極探索建立小型農田水利專項資金“以獎代補”機制,通過“民辦公助”增加補助小型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的方式,對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成效顯著的地方實行“以獎代補”。
第五條 各級財政、水利部門共同組織和指導小型農田水利專項資金項目的實施。
第二章項目申報和審批
第六條 申請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的對象包括:
(一)農戶(包括聯戶)。
(二)農民用水戶協會或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三)村組集體。
第七條 申請對象向縣級水利、財政部門申請項目時,應報送的文件材料包括:
(一)農戶的基本情況、農民用水戶協會或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基本資料;
(二)項目建設方案、資金籌措(含投勞)方案和建成后管護方案、用水分配方案,用水合作組織組建方案及村民有關決議材料。
第八條 縣級水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農戶、農民用水戶協會或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村組集體的項目申請按以下原則進行審查:
(一)農戶自愿的原則。充分尊重農民的意愿,調動農民參與建設和管理的積極性,項目建設的投勞投資方案和管理運行方式要經受益區農民民主議事、民主決策通過。
(二)因地制宜的原則。根據當地水資源條件、生產實際需要和投資可能,合理確定工程建設布局、規模和形式,做到經濟上合理,技術上可行,杜絕重復投資和形象工程。
(三)按規劃實施的原則。興建和改造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要符合各地編制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規劃(2006~2015年)》,堅持水源、骨干工程和田間工程配套建設,水利措施要與農業措施相結合,確保工程建成后,充分發揮效益。
經審查合格后,縣級水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以縣為單位編制《小型農田水利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填寫《農業財政專項資金(水利)管理標準文本》,并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逐級聯合上報至省級財政部門、水利部門。
第九條 省級財政、水利部門對《農業財政專項資金(水利)管理標準文本》、《小型農田水利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審查,并對項目審查結論負責。經審查合格后,按財政部、水利部審定的資金控制額度,按照下列條件,等額編制省級年度項目申請計劃,聯合上報財政部和水利部。
(一)糧食主產區或重點商品糧基地的項目優先;
(二)有一定籌資籌勞能力、管理能力較強、已在民政部門或工商等部門注冊登記的農民用水戶協會、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申報的項目優先;
(三)通過“一事一議”或民主議事形式選定的項目優先。
第十條 財政部、水利部對各省申請的項目報告及《農業財政專項資金(水利)管理標準文本》、《小型農田水利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合規性審查,批復下達年度補助資金。具體年度項目計劃由省級水利、財政部門批復下達。
第三章資金使用與管理
第十一條 中央財政對各省項目實行差別比例補助,東部地區補助比例為項目總投資的15%,中西部地區及糧食主產區補助比例為項目總投資的30%。
具體項目的補助標準由各省財政、水利部門自行確定。
第十二條 中央補助資金由財政部下達省級財政部門,并抄送省級水利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和程序下達資金,并抄送同級水利部門。
第十三條 中央補助資金原則上與各地安排的補助資金一并直接補助到實施項目的農戶、農民用水戶協會或其他專業合作組織和村組集體,具體形式視當地實際情況而定。資金管理實行縣級財政報賬制。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水利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縣級水利、財政部門應將年度實施項目情況在當地主要媒體公示,資金的使用情況要向受益區農民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嚴禁截留、擠占和挪用,確保資金發揮效益。
第十五條 在小型農田水利專項資金管理過程中,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給予處理、處罰、處分。
第四章項目實施與管護
第十六條 小型農田水利工程項目實行項目法人或業主負責制,申請項目的農戶、農民用水戶協會或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村組集體為項目法人或業主,負責項目的申請、建設和建成后項目的管護。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水利部門負責項目規劃、設計、建設管理和技術指導,督促落實工程建成后經營和管護責任;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八條 縣級水利部門為項目組織協調單位。縣級財政、水利部門對所完成的工程進行驗收。省級財政、水利部門采取隨機抽樣的辦法進行抽查復驗。
第十九條 各地要積極推動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明確產權,落實管護責任,探索建立長效運行機制,確保工程發揮效益。單戶工程產權明確歸農戶所有;聯戶工程可建立用水合作組織,工程產權歸其所有并負責管護。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指小型農田水利工程,按水利部門相關水利技術標準確認。
第二十一條 各省財政、水利部門可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6年8月11日起實行。《財政部、水利部關于印發〈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設施建設“民辦公助”專項資金管理試點辦法〉的通知》(財農〔2005〕11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