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物视频网站,精品国产第一国产综合精品,国产乱码精品一区二区三区中文,欧美人与zoxxxx视频

免費咨詢電話:400 180 8892

您的購物車還沒有商品,再去逛逛吧~

提示

已將 1 件商品添加到購物車

去購物車結算>>  繼續購物

您現在的位置是: 首頁 > 免費論文 >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論文 > 基于獨立董事視角的企業社會責任研究

基于獨立董事視角的企業社會責任研究

摘要:目前學術界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日趨深入,但是就其落實問題鮮有文獻提及,本文從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的缺陷和獨立董事的職能出發,從獨立董事的選任機制、人數比例、薪酬等方面分析其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影響,并探討了企業社會責任的落實問題,以期對我國實踐和發展社會責任提供參考。
 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 利益相關者 共同治理 獨立董事
  2006年1月1日,我國公布和實施了新的《公司法》,其中對公司社會責任進行了明確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這是我國首次將公司的社會責任寫入了國家法律。2006年深交所發布了《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指引》,率先將社會責任引入上市公司,鼓勵上市公司積極履行社會責任,進行自愿披露社會責任信息的相關制度建設。2008年初,國務院國家資產管理委員會出臺了《關于中央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指導意見》,要求中央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由此可見我國對社會責任的重視程度提到了一個新的高度,并從制度層面進行引導規范。但是,企業社會責任更多的還是道德責任、自愿行為,如何能夠落實企業社會責任還是有待解決的問題。本文從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的缺陷出發,基于獨立董事角度探討企業社會責任的落實,以期對我國實踐和發展社會責任,建設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一、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缺陷與獨立董事職能
  ( 一 )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缺陷 將利益相關者理論引進企業社會責任研究,在于其能夠在理論研究和實證檢驗方面對企業社會責任提供支持。利益相關者理論認為:“企業是社會系統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利益相關者顯性契約與隱性契約的載體”(Donaldson and Dunfee,1995)。李維安、唐躍軍(2005)認為公司治理的主體不應僅是股東,還應該包括債權人、消費者、職工、供應商、社區、政府等廣大利益相關者。席寧、嚴繼超(2010)也提出公司應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協調與政府、監管部門及自然環境的關系,完善員工和中小股東的參與機制,以增強公司與利益相關者的和諧程度,從而改善公司財務績效。由此基于改進目前公司治理模式,利益相關者進入董事會、作為公司各契約方共同參與治理公司成為可能的選擇。但是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同時存在如下缺陷:第一,利益相關者具體包括哪些方面至今在學術界和企業界還沒有統一的界定,這種情況下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勢必存在問題;第二,利益相關者相互之間的利益不可能總是一致的,有時甚至是相悖的。如在經濟危機的情況下,企業不能通過繼續虧損經營或者減少繳稅使工人不失業,因為這樣將又損害了股東利益或者國家利益。那么公司的決策到底該保護哪個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在利益相關者進入董事會,參與公司治理的情況下,董事會會不會變成利益相關者相互爭奪利益的戰場?第三,利益相關者理論無法真正解決利益均衡問題,因為現實中企業很難在利益相關者之間找到利益的平衡點。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合作存在困難,在能力不對稱和信息不完全的情況下,其中具有相對優勢的一方作為理性的經濟人,必將尋求機會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在此博弈過程中具有較強優勢的利益體勢必會對其他利益方造成過度損害,這些都將導致契約有效性的降低甚至企業契約的解體。第四,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的另一困惑在于,按照利益相關者理論,追求利益相關者價值最大化應該是企業的目標,但利益相關者價值本身是一個模糊的概念,它是指每一個利益相關者的價值都達到最大化還是企業創造的整體價值最大化?
  ( 二 )獨立董事職能 獨立董事參與公司治理是現代企業制度的一次重要創新和嘗試。至20世紀末,美國已有29個州修改了公司法,新的公司法要求公司治理不僅為股東服務,更要為公司的利益相關者服務。獨立董事及其制度就是在這種法律變革的形勢下,為滿足企業發展與競爭對企業制度改革與創新的需求而產生的。郭強,蔣東生(2003)研究結果表明,獨立董事的本質作用是企業契約規則的監護人,同時是不完全契約條件下短期合約的裁定人和邊際調整人。獨立董事從出生的那一天起就獨立于大股東、獨立于經理人、獨立于公司契約中各利益相關者,這種角色一旦進入公司治理的核心—董事會并成為決策主體,便從根本上割斷了各方與企業絕對控制權相聯系的可能性,從而使契約規則的權威性和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得到維護。而且獨立董事以權力制衡者的角色進入董事會參與公司治理,可以看作眾多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企業,間接行使和分享企業控制權的一種替代形式。它能在眾多參與契約的利益相關者發生分歧時有效抑制因討價還價而可能增加的談判成本,又能使他們按風險均衡地分享企業控制權,同時不影響企業決策效率。而且這種替代形式還將履約過程中利益相關者相互監督的難題轉化為他們對獨立董事的共同監督,從而使監督問題從復雜變得簡單,還節省了監督成本。所以獨立董事代表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能夠給所有參與契約的利益相關者們一個可以接受的答案。
  三、獨立董事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影響
  ( 一 )獨立董事選聘機制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影響 獨立董事職能發揮的根本基礎是其獨立性的實現,各國對獨立董事候選人獨立性的資格認定分為兩個方面,一是獨立董事與股東和經營者之間的獨立關系;二是獨立董事與公司之間的獨立關系。這樣才能從根本上保證獨立董事代表利益相關者的利益,關鍵時刻發出不同于董事會和高層管理者的客觀和公正的聲音,保證公司社會責任的履行。但是目前,我國獨立董事普遍是由公司的大股東或者管理者從相關行業的大公司中選取有能力的高層管理人員擔任獨立董事,因為他們具有相關的行業知識儲備,也有的從其他公司的獨立董事中物色優秀的人選,聘請他們同時擔任該公司的獨立董事,或者從各自的朋友圈或關系人中選擇,這是致使獨立董事失去獨立性的一種來源方式。其次,不論獨立董事的來源如何,獨立董事的最終提名和決定權一般都是掌控在公司大股東或者管理者的手中,這也意味著,對掌控提名權實際上就是掌控了獨立董事的立場和傾向。對此,布萊恩.R.柴芬斯談到:“傳統上,董事會董事長通常決定選擇他認識的人”。提名和自己取向一致的人擔任獨立董事,大股東和管理者以后辦事更加方便,今后他們之間的監督與被監督關系也將流于形式,不僅如此,獨立董事還會成為他們的幫手,根本忘記自己的存在價值,對利益相關者利益的維護也只存在口頭上了,更別談促進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   ( 二 )獨立董事比例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影響 獨立董事比例也常在公司治理研究中作為董事會獨立性的替代變量。陳智,徐廣成(2011)利用我國A股市場的數據,通過構建企業社會責任貢獻指數,實證檢驗了內外部公司治理因素與企業社會責任履行的關系。研究發現,公司治理因素是影響社會責任履行的主要因素,獨立董事的比例與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呈顯著的正相關關系,即獨立董事越多,越有利于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盧代富(2002)通過研究認為,企業社會責任的落實,不僅需要營造與企業社會責任相一致的公司運作外部市場環境,而且要讓非股東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曾小青(2009)從理論上分析了作為公司機構中主要監督方的獨立董事和審計師擁有的諸多優勢后,認為獨立第三方應在公司監督機制中起到決定作用,在獨立第三方的監督下,將會使公司管理層更好地維護利益相關者利益,進而盡心履行社會責任。王建瓊,何靜誼(2009)以2005年的滬深兩市的制造業為樣本,研究發現企業社會責任與獨立董事比例正相關。公司聘請的獨立董事是與公司不存在利益關系的在某一個領域的專家或者有一定身份的人物,獨立董事對公司行使獨立于各方的監督權力。他們代表了股東之外不同的利益團體,擁有對企業至關重要的專業知識或者其他資源,并且更懂得如何遵守諸如環境保護和職工權益等的規定,以避免企業遭受經濟處罰、媒體負面報道以及聲譽的損失等。同時由于獨立董事與公司經營者之間無重大利害關系,他們可以降低內部董事與公司管理層合謀的可能性,能夠有效維護企業各方利益相關者的權益,提高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程度。因此筆者認為,與執行董事相比,獨立董事更能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對管理層的行為進行監督和評價。獨立董事比例越高,董事會獨立性就越強,進而越能影響企業做出平衡各方利益的公平決策。并且隨著獨立董事比例的提高使得獨立董事在董事會具有一定的影響力,企業會越來越愿意履行其社會責任。
  ( 三 )獨立董事薪酬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影響 謝德仁(2005)認為,作為經理人的獨立董事, 其本身首先是代理問題的一部分, 只有在其與股東之間的代理問題得到較好解決之后,獨立董事才可能成為一種有效的公司治理機制。通過對關聯博弈激勵思想和委托代理激勵理論的運用和拓展,黃再勝(2003)考察了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和激勵悖論以及風險分擔問題,討論了獨立董事激勵合約的基本參數特征。在考慮團隊合作的情況下,討論了誘使獨立董事高水平合作的關聯激勵機制。劉德學,何勇(2004) 則從獨立董事發揮參與公司決策和保護中小股東利益作用的角度來研究獨立董事的激勵問題。通過建立博弈模型,邱風,張青(2006)分析了我國獨立董事失效的最根本的原因為獨立董事缺乏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簡新華,石華巍(2006) 從利益相關者理論角度, 分析了獨立董事獨立性的內涵,認為“獨立性悖論”不是不可克服的,獨立董事也是企業的利益相關者之一,作為企業法人利益的維護者和其他利益相關者利益的協調人,分享企業剩余并不一定會喪失“獨立性”。羅黨論(2007) 認為獨立董事報酬是作為激勵獨立董事努力工作、發揮其在公司治理結構中重要作用的主要手段,其合理與否直接影響到獨立董事積極性的發揮。黨文娟,張宗益(2008)運用非完全信息動態博弈方法建立了對獨立董事的長期激勵約束機制模型,重點研究了考慮任職期限的業績激勵以及考慮期限的股票期權激勵等兩種形式的激勵模式,對比分析了不同激勵模型對獨立董事工作積極性的影響,最后得出了一系列技術性結論。獨立董事的實質是利益相關者的代理人,代表利益相關者對公司的發展戰略和經營方針進行決策, 并對管理者經營行為和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由于管理者與委托人之間存在利益沖突, 即代理成本問題, 因而獨立董事與委托人之間也會存在同樣問題。若使獨立董事作為代理人真正發揮作用,那他們不僅需要有足夠的經營才能,還需要有足夠激勵來保證其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主動采集充分的信息,投入到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中,而不是僅僅作為 “花瓶”。同時,由于我國獨立董事制度并不完善,存在獨立董事權力較小卻責任重大的情況,這樣獨立董事就承擔比較大的風險。 所以獨立董事的固定薪酬很低,機會成本較高,這樣獨立董事的實際效用就不會高,機會成本可能高于獨立董事的實際效用,影響獨立董事的工作積極性。因此,有必要調整獨立董事的激勵機制,調動獨立董事工作積極性,從而為企業價值增長和社會責任的履行而正確行使企業剩余控制權。此外,獨立董事與上市公司工作地點是否一致也會影響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這主要是因為獨立董事如果在本地,會對本地社區、環保要求和職工情況等掌握比外地董事更多信息,發表意見時也會相應考慮這些情況。其次,獨立董事的出席會議情況,勤勉程度也會影響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試想,獨立董事忙于自己的事情根本不出席會議,或者委托其他人代為投票,自然不會發揮應有的作用。
  四、基于獨立董事視角的企業社會責任研究
  ( 一 )確定獨立董事選聘機制 獨立董事制度存在的根本是獨立性,不僅要在形式上達到獨立,更要在實質上體現獨立。如果獨立性得不到滿足,那么獨立董事很難發表不同于董事會和高層管理者的客觀和公正意見,如何才能使獨立董事真正實現獨立呢?獨立董事由誰決定獨立董事的人選和來源,由誰提名,就直接決定著獨立的立場,決定獨立董事會代表哪方的利益,這也是獨立董事是否能夠獲得獨立性、能否以公正的態度裁決公司政策,充分發揮其決策和監督功能的關鍵所在。要從以下方面進行:第一,獨立董事的選任來源。可以參照發達國家的做法,在人才市場中專門成立獨立董事部門,將獨立董事的以前的任職經歷、個人資料和特長都保存在人才市場,形成獨立董事資料庫。當用人公司選聘獨立董事時,他們只需要向該部門提出相關人選要求,需要哪種類型的獨立董事,工作人員會依照記錄中的備案人員背景和經歷與需要獨立董事的公司要求相匹配,最后確定合適的人選。獨立董事人才庫,可以發揮中介機構的作用和優勢,依靠市場力量為公司物色合適獨立董事人選。第二,獨立董事人選的提名和選拔。企業可以由在任的獨立董事組成的提名委員會負責人選的提名。在提名委員會的參與和監督下,對獨立董事候選人進行甄選和提名,可以避免由大股東或者管理人員掌控獨立董事提名的問題,確定獨立董事提名單。最后,獨立董事新人選由股東大會來做最后的裁定。通常情況下,董事會的內部董事都是由大股東和高層經理人擔任,但是股東大會是由全體股東的代表組成,包括中小股東,因此更具公正性和代表性,由股東大會選舉確定的獨立董事人選最終代表全體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利益。這一方式使得獨立董事更能體現他們的職能所在。獨立董事的確定權一旦脫離了董事會和經理層,獨立董事就沒有必要迎合他們的需要,也不會受到大股東的控制,才能真正的實現對相關方利益的維護。   ( 二 )增加獨立董事比例 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的比例到底多少最合適呢?各國都在公司治理法規中對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占董事會人數比例問題做了相關規定。美國機構投資者協會規定公司董事中至少有三分之二是獨立董事。英國倫敦證券交易所規定英國上市公司的董事會中,至少要有三分之一的人員為獨立董事。香港聯交所創業板推出的《上市規則》指出上市公司必須確保董事會在任何時候至少有兩名獨立董事任職。日本上市公司管理機構規定,日本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人數必須達到半數以上。以上都是各國在引入獨立董事制度,或者在獨立董事制度不斷發展健全的過程中提出的相關規定,由此看見,美國和日本對獨立董事人數比例的要求比較高。而在實踐過程中,英美等發達國家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人數比例遠遠超過法律法規的規定比例。美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人數比例平均為62%,英國為34%,法國為29%。目前我國獨立董事比例為董事會總人數的1/3 ,并且公司在董事會設立獨立董事職務很多時候不是上市公司或者管理層的自愿意圖,只是按照規定辦事,很多公司的高層管理者并不支持獨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因為與他們的個人利益相矛盾。獨立董事的比例代表董事會的獨立性。在每人1票、少數服從多數的決策規則面前,若獨立董事不能超過半數,獨立董事作用的有效性就是值得懷疑的,甚至是無效的。同時他們也不能對董事會的決策起到關鍵性的作用,而僅局限于通過聲明或辭職向其他利益相關者報警。因此,筆者認為,首先應在制度中規定能夠使獨立董事的意見影響董事會決定的獨立董事人數,至少能夠達到半數。必須在法律上進行規定也是我國獨立董事建立時間短,市場機制不發達所致。其次,筆者建議在目前的審計、薪酬、提名委員會外加入由獨立董事組成的社會責任委員會,切實做到職責分工,明確責任;對關系利益相關者切身利益的公司重大決策,如將造成環境污染、危害員工身心健康等,社會責任委員會的獨立董事應具有一票否決權。被獨立董事否決的提案如果拿出再議時,必須要由全體董事的2/3以上同意才能通過,并且要在公開披露的決議中列明社會責任委員會獨立董事的意見。最后,獨立董事比例的確定和不斷提高,不僅需要通過相關政策部門的法規規定來約束上市公司,而且需要上市公司不斷完善公司治理結構,防止公司內部人控制的情況蔓延和加劇,從源頭上、主觀上支持獨立董事制度的存在。
  ( 三 )確定獨立董事激勵與約束機制 目前我國獨立董事采用固定薪酬支付報酬方式。獨立董事大多是專家學者、管理者或者政府官員等,本身都有很好的職業和較高的社會地位,作為獨立董事從任職公司獲得的報酬對他們的影響并不大,因此很難真正激勵為委托人服務。所以獨立董事的激勵政策也不是無關重要。公司獨立董事薪酬激勵可以采用有區別的激勵組合的形式。分為隱性激勵約束方式和顯性激勵約束方式。隱性激勵約束方式是聲譽激勵約束機制,因為作為有身份有地位的獨立董事,通常對身份和聲譽比較敏感。期望通過任職獨立董事和公司績效的提升,來提升自身的價值,在管理者市場體現個人的聲望,有的獨立董事希望通過任職獨立董事,獲得更多的機會。因此,要在其工作業績明顯時給予名譽獎勵,記入其在獨立董事資料庫的個人資料,提升其聲譽價值,同時,要考慮到獨立董事的個人能力、社會地位和工作成績來合理激勵,不能在公司內部和市場中形成不公平的待遇。同時,聲譽激勵也可以約束獨立董事的行為,如果獨立董事與大股東、經理層相互勾結,損害了其他契約方的利益,或者造成公司的績效下降,商界、人力市場都會對獨立董事的工作能力、職業操守進行批判或者持有微詞,這些負面影響也會記入其個人資料,影響到獨立董事未來職業生涯的發展。顯性激勵約束方式主要是指物資激勵。考慮成立獨立第三方“獨立董事協會”。公司提取費用給協會,協會根據獨立董事在公司任職情況,對企業社會責任等的發揮作用支付獨立董事相應薪酬。
  (四)創造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環境 獨立董事可以參與公司的決策和行動的探討,對公司的決策發表意見。獨立董事是兼職的,與經理層和大股東相比,信息匱乏不言而喻。公司應為獨立董事有效行權提供足夠的信息資源,這是有效行使其監督職能的前提條件。為保證獨立董事有效行權,法規上應確保獨立董事可以完全接觸到公司所有的相關文件,并能自由的調查相關問題,同時也負有對公司信息的保密義務。公司應當充分利用獨立董事的專業優勢和身份優勢,給獨立董事創造條件,幫助公司提高決策效率和效果。獨立董事群體也應當注重自身決策能力的提升,本著客觀公正的態度做公司社會責任等決策的“加速器”,而不僅僅是作用有限的“監視器”。

服務熱線

400 180 8892

微信客服

<th id="q6zaz"></th>
    1. <del id="q6zaz"></del>

    2. <th id="q6zaz"></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