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值稅轉型改革全面推開后,為規范稅制,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停止執行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52號)對進口設備免稅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政策停止執行。但由于外資研發中心大多屬于營業稅納稅人,進口時承擔的增值稅無法抵扣,造成稅負增加。同時,設備集中采購時增值稅進項稅規模較大而造成資金占用,資金成本相應增加。考慮到外資研發中心是我國吸引外資,利用國外先進技術的一個重要平臺,有利于完善我國東部沿海省市的產業結構和外資結構,同時能夠為國內大學生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因此需采取必要方式解決其稅負變化問題。為此,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研發機構采購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5號),對外資研發中心進口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對內外資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但應符合研發機構條件標準、執行時間、所采購科技開發、科學研究和教學設備清單,同時滿足的方可免稅或退稅。
一、政策適用條件
適用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政策的內外資研發機構包括:《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4號)規定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機構;《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規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5號)規定的科學研究機構和學校;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
研發機構達標條件。我國從事科研和技術研發的機構主要包括各類科研院所、轉制為企業的科研和技術開發的機構、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國家重點實驗室、外資研發中心等類型,其中,前6種主要是以國內資源為主,可統稱為內資研發中心。外資研發中心主要是指外國投資者(包括外商投資設立的投資性公司)依法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外資企業,或是設在外商投資企業中的獨立部門或分公司。外資研發中心適用《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4號)免征進口稅收,根據其設立時間,應分別滿足下列條件。一是對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設立的外資研發中心,應同時滿足:(1)研發費用標準。對新設立不足兩年的外資研發中心,作為獨立法人的,其投資總額不低于500萬美元;作為公司內設部門或分公司的,其研發總投入不低于500萬美元;對設立兩年及以上的外資研發中心,企業研發經費年支出額不低于1000萬元。(2)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低于90人。(3)設立以來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不低于1000萬元。二是對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設立的外資研發中心,應同時滿足:(1)研發費用標準。作為獨立法人的,其投資總額不低于800萬美元;作為公司內設部門或分公司的,其研發總投入不低于800萬美元。(2)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低于150人。(3)設立以來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不低于2000萬元。
二、研發機構購買設備的范圍
為科學研究、教學和科技開發提供必要條件的實驗設備、裝置和器械(不包括中試設備),具體包括以下三類:(1)實驗環境方面。包括教學實驗儀器及裝置;教學示教、演示儀器及裝置;超凈設備;特殊實驗環境設備;特殊電源、光源;清洗循環設備;恒溫設備;小型粉碎、研磨制備設備。(2)樣品制備設備和裝置。包括特種泵類;培養設備;微量取樣設備;分離、純化、濃縮設備;氣體、液體、固體混合設備;制氣設備、氣體壓縮設備;專用制樣設備,實驗用注射、擠出、造粒、膜壓設備;實驗室樣品前處理設備;實驗室專用小器具。(3)實驗室專用設備。包括特殊照相和攝影設備;科研飛機、船舶用關鍵設備和部件;特種數據記錄設備及材料;特殊電子部件;材料科學專用設備,可靠性試驗設備,微電子加工設備,通信模擬仿真設備,通信環境試驗設備;小型熔煉設備,特殊焊接設備;小染整、紡絲試驗專用設備;電生理設備。
三、政策執行期間
財稅[2009]115號執行期限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只有在該期間才對外資研發中心進口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對內外資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因該稅收文件發文日期在2009年11月初,若研發機構在2009年7月1日至發文日期已經發生該類業務,采購了符合條件的設備,但已經交了增值稅,可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根據《增值稅條例》第15條的規定,“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可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待遇。為鼓勵企業進行科技研發活動,2007年,財政部、國家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相關文件,對符合條件的科研院所和研發機構進口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因此,此次財政部、國家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研究出臺了相應管理辦法,明確限制條件和資格,使符合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適用現行研發機構的優惠政策。同時,為消除對國產設備的政策歧視,對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也實行退稅政策。
增值稅轉型改革全面推開后,為規范稅制,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停止執行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52號)對進口設備免稅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政策停止執行。但由于外資研發中心大多屬于營業稅納稅人,進口時承擔的增值稅無法抵扣,造成稅負增加。同時,設備集中采購時增值稅進項稅規模較大而造成資金占用,資金成本相應增加。考慮到外資研發中心是我國吸引外資,利用國外先進技術的一個重要平臺,有利于完善我國東部沿海省市的產業結構和外資結構,同時能夠為國內大學生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因此需采取必要方式解決其稅負變化問題。為此,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研發機構采購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5號),對外資研發中心進口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對內外資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但應符合研發機構條件標準、執行時間、所采購科技開發、科學研究和教學設備清單,同時滿足的方可免稅或退稅。
一、政策適用條件
適用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政策的內外資研發機構包括:《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4號)規定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機構;《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規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5號)規定的科學研究機構和學校;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
研發機構達標條件。我國從事科研和技術研發的機構主要包括各類科研院所、轉制為企業的科研和技術開發的機構、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國家重點實驗室、外資研發中心等類型,其中,前6種主要是以國內資源為主,可統稱為內資研發中心。外資研發中心主要是指外國投資者(包括外商投資設立的投資性公司)依法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外資企業,或是設在外商投資企業中的獨立部門或分公司。外資研發中心適用《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4號)免征進口稅收,根據其設立時間,應分別滿足下列條件。一是對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設立的外資研發中心,應同時滿足:(1)研發費用標準。對新設立不足兩年的外資研發中心,作為獨立法人的,其投資總額不低于500萬美元;作為公司內設部門或分公司的,其研發總投入不低于500萬美元;對設立兩年及以上的外資研發中心,企業研發經費年支出額不低于1000萬元。(2)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低于90人。(3)設立以來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不低于1000萬元。二是對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設立的外資研發中心,應同時滿足:(1)研發費用標準。作為獨立法人的,其投資總額不低于800萬美元;作為公司內設部門或分公司的,其研發總投入不低于800萬美元。(2)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低于150人。(3)設立以來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不低于2000萬元。
二、研發機構購買設備的范圍
為科學研究、教學和科技開發提供必要條件的實驗設備、裝置和器械(不包括中試設備),具體包括以下三類:(1)實驗環境方面。包括教學實驗儀器及裝置;教學示教、演示儀器及裝置;超凈設備;特殊實驗環境設備;特殊電源、光源;清洗循環設備;恒溫設備;小型粉碎、研磨制備設備。(2)樣品制備設備和裝置。包括特種泵類;培養設備;微量取樣設備;分離、純化、濃縮設備;氣體、液體、固體混合設備;制氣設備、氣體壓縮設備;專用制樣設備,實驗用注射、擠出、造粒、膜壓設備;實驗室樣品前處理設備;實驗室專用小器具。(3)實驗室專用設備。包括特殊照相和攝影設備;科研飛機、船舶用關鍵設備和部件;特種數據記錄設備及材料;特殊電子部件;材料科學專用設備,可靠性試驗設備,微電子加工設備,通信模擬仿真設備,通信環境試驗設備;小型熔煉設備,特殊焊接設備;小染整、紡絲試驗專用設備;電生理設備。
三、政策執行期間
財稅[2009]115號執行期限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只有在該期間才對外資研發中心進口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對內外資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因該稅收文件發文日期在2009年11月初,若研發機構在2009年7月1日至發文日期已經發生該類業務,采購了符合條件的設備,但已經交了增值稅,可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根據《增值稅條例》第15條的規定,“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可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待遇。為鼓勵企業進行科技研發活動,2007年,財政部、國家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相關文件,對符合條件的科研院所和研發機構進口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因此,此次財政部、國家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研究出臺了相應管理辦法,明確限制條件和資格,使符合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適用現行研發機構的優惠政策。同時,為消除對國產設備的政策歧視,對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也實行退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