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介機構 產權交易 主要問題 解決思路
我國產權市場是在國有企業改革和國有經濟結構調整的基礎上發展壯大起來的。為了維護產權交易市場規范有序、保障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風險,保護交易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國先后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全面系統的規范了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清產核資、資產評估、產權轉讓等工作程序與交易行為,使我國產權市場逐步走上了統一、規范發展的法制建設軌道。
一、社會中介機構在國有產權交易中所發揮的作用
在國有產權轉讓活動中,存在著不同專業技術領域的社會中介機構,其遵循獨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為國有產權交易主體提供法律咨詢、審計、價值評估、交易轉讓等方面的服務,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對規范我國產權市場發展,促進國有產權順暢流轉、有效整合資源,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社會中介機構主要包括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公司、產權交易機構等,其主要作用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出具國有產權轉讓法律意見書
根據國務院3號令第二十八條規定,決定或者批準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應當審查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國有產權轉讓行為,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關系和法律規定,稍有不慎就可能出現問題,甚至造成國有資產的重大損失,律師事務所在出具法律意見書之前要嚴格審查國有產權轉讓所需要的一系列法律文件和資料確認產權轉讓的主體資格,提出轉讓方所持有的國有資本權屬是否清晰、合法有效,是否有權轉讓,內部審議程序及轉讓方案中涉及債權債務的解決及職工安置方案是否符合《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轉讓價格及轉讓程序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等。法律意見書分析國有產權轉讓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明確交易各方的法律責任,對交易標的合法性、真實性、可行性做出明確的論述意見,有助于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所出資企業在決定或者批準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時嚴格遵守法律規定,防范法律風險,為完成國有產權交易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依據,切實保障了國有企業產權轉讓行為的法律效力。
(二)進行清產核資專項審計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經批準或者決定后,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進行清產核資,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并委托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全面審計。會計師事務所按照有關規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對轉讓標的企業進行賬務清理與財產清查,并依法認定企業各項資產的權屬證明及損溢情況,從而真實反映企業資產價值并重新核定企業國有資本金。清產核資專項審計工作是保證國有資本客觀、公正、真實的基礎,是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本合法權益的一個重要環節。
(三)對轉讓標的企業進行資產評估
產權交易活動要全面合理展開,首先必須用價值概念來表示企業財產的價值,在清產核資和審計的基礎上,轉讓方應當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標的企業進行資產評估。資產評估是按照特定的目的,遵循法定和公允的標準和程序,運用科學的方法,對被評估的國有資本的現行價格進行評定和估算的全過程,具有法律效力和公正作用,其根本目的在于分析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的差異,從而準確反映資產價值量的變動。評估報告經核準或者備案后,其將作為確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轉讓價格一般不得低于評估值。國有資產評估是維護和協調產權交易雙方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對規范國有資產交易環節,防范國有資產流失起到了積極作用。
(四)組織公開交易轉讓
國務院3號令第四條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不受地區、行業、出資或者隸屬關系的限制”。產權交易機構是依法組織國有產權轉讓的法定機構,主要為交易各方提供交易場所、技術手段和交易信息,監督交易主體和客體的真實性,審查產權交易主體的資格和交易條件,并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嚴格規范受理轉讓、信息發布、登記受讓、資金結算、交易簽約等環節的交易程序和交易行為,對符合條件的交易出具產權交易鑒證憑證,并定期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情況。國有產權進場交易是規范國有產權交易,維護交易各方合法權益必不可少的關鍵環節。
二、社會中介服務體系存在的問題
隨著我國產權市場的快速發展,產權市場也逐步形成了相對成熟的社會中介服務體系,對促進和規范我國產權市場體系的發展起到了推動作用,但也逐漸暴露出一些問題,主要體現在:
(一)缺乏統一的市場監管體系
在我國,除少數中介服務有行業主管部門及行業協會管理外,多數社會中介機構的法律地位、市場定位、管理體制、運行機制等還未明確,相關監管體系及法律、法規不健全,缺乏專門機構統一組織協調進行政策指導和規劃管理,且大都依附或派生于行政部門,如會計、評估的行業主管部門是當地財政部門,產權交易機構的主管部門是當地國資部門等,由于這些政府主管部門了解情況有限,無法對眾多中介機構實施有效管理,行業主管部門之間協調不夠,沒有形成合力,多頭管理造成監管不到位,監督流于形式,致使中介機構之間往往不是靠誠信和資質而是靠社會關系招攬業務,形成了為追求經濟利益的無序競爭和不正當競爭,最終導致中介機構在產權市場運行不規范,合謀信用等問題的產生。如在產權交易中,行業內部競爭激烈,為了經濟利益,有的產權交易機構明知標的產權不清晰,審批手續不完備,也遵循轉讓方的意愿對其進行掛牌交易,以至于給腐敗分子內外勾結、中飽私囊提供了可乘之機,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提高交易風險,嚴重危害了產權市場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