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產證券化 金融監管 問題 措施
資產證券化源于美國60年代末的住房抵押證券,發展至今日,已經成為近三十幾年來世界金融領域發展最迅速的金融創新工具。資產證券化以其獨特的融資形式,吸引了廣大投資者,極大地豐富了金融服務與產品。
一、資產證券化及其現狀
1、資產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是以特定資產組合或特定現金流為支持,發行可交易證券的一種融資形式。通過資產證券化,可以將流動性較低的資產轉化為具有較高流動性的可交易證券,改善資產結構,提高基礎資產的流動性。
2、中國市場資產證券化的現狀
中國的資產證券化起步于20世紀90年代,發展緩慢,對國內金融市場的影響也比較小。目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呈現以下特點:
(1)發行規模增大,種類增多,機構投資者范圍增加。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涉及不動產,應收賬款,信貸資產,收費項目等,種類繁多。其發行規模2005年為81.96億元,截止2008年末已經達到302億。
(2)二級市場資產證券化交易不活躍。中國資產證券化市場機構投資者以大宗交易為主,一般會將證券產品持有至到期,從而導致市場流動性不足。
(3)基礎資產供需矛盾,市場運作與目標不符。證券化基礎資產應是預期未來帶來穩定收益的正常資產,然而,就目前的市場表現來看,基礎資產中不良資產比重偏大,投資者必然失去信心,導致資產證券化交易受困。
二、對資產證券化的監管現況及問題
中國的資產證券化起步比較晚,至今也未形成一個成熟的市場,在探索發展的道路上,不可避免地出現了許多問題。
1、法律法規體系不完整。目前沒有一部專門針對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法律法規體系的不完善使監管存在很多漏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一是法律法規體系內容不完整,調整范圍有限,監管效率低;二是不同的法律文件中對資產證券化的規定出現重復與真空現象。
2、監管出現分裂現象。目前我國的監管體制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因此對資產證券化的監管出現了分裂現象,一部分是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另一部分是企業資產證券化。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由央行和銀監會監管,只在銀行間市場上交易;而企業資產證券化則在證券市場上流通,受證監會的監管。
3、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監管當局缺少足夠的信息,監管失效。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主要表現為兩點:一是資產證券化會計信息披露立法不足,相關規定較少。二是信息披露的內容不全面,缺少很多信息,尤其是表外業務方面的信息。
4、監管機構間交流過少,人員素質有待提高。“分業監管”體制使各監管機構之間缺乏交流,導致監管混亂。監管人員的素質偏低,缺乏該有的職業道德素養,甚至出現道德問題。監管人員利用資產證券化相關法律漏洞及職務便利,鉆營謀利,破壞監管環境。
三、資產證券化監管措施
面對上述問題,監管當局應積極尋求解決措施,維護市場秩序,保證資產證券化的良好運行。
1、建立完整的法律法規體系。為了更好地發揮監管職能,監管機構應聯合立法機構對資產證券化進行統一立法,建立專門的法律,確立統一的發行、上市、交易規則等,完善資產證券化法律法規體系,規范資產證券化的運行。
2、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制。分業監管體制導致資產證券化的監管分裂,因此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制勢在必行。資產證券化在金融領域的分量加重,若沒有專門的監管機構,必然導致金融市場混亂。為了明確分離各種金融業務,實現市場有序運行,應設立專門的監管機構,或實行專門的監管體制。
3、堅持審慎監管原則,堅持外部擔保制度。遵循審慎原則監管資產證券化交易,其中對資產證券化項目的創立監管尤為重要。項目創立時,應謹慎態度,可以避免惡性“鏈條效應”,最大限度的防范和控制風險。堅持外部擔保制度,是指監管機構在對資產證券化業務進行監管時應著重注意其外部擔保,確定其真實性、合法性、可靠性,以保證交易的完成。
4、完善對資產證券化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是非常有效的一種監管措施,完善對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的制度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出發:一是信息披露的內容。對資產證券化的信息披露應增加表內金融資產、金融負債以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項目,并對眾多的表外業務信息進行披露。二是信息披露的質量。監管當局應對信息披露質量作出明確規定,如及時性、相關性、可理解性等。
5、加強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提高監管當局人員素質,建立監管人員激勵約束機制。各監管機構可以定期舉行見面會,加強交流溝通。另外,監管機構應對監管人員進行分批定期培訓,提高監管人員素質,加強職業道德。監管機構還可以建立適當的激勵約束機制,以此規范監管人員行為,提高監管效率。
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潛力巨大,中國市場亟待完善,加強對資產證券化的監管,將有效促進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對資產款證券化的監管既需要監管機構的負責審慎,又需要金融機構對自身行為的約束與規范,只有如此,資產證券化才能全面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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