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村信用社;體制改革;股權分
一、農信社體制改革的必要性
首先,農信社體制改革符合農村經濟發展的要求。目前,以農戶為主的個體私營經濟的不斷成長、鄉鎮企業的崛起,客觀上加大了對農村資金供給的壓力。解決好農民增收,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問題也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經濟工作的重中之重。“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農村金融是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撐。因而,農信社體制改革對于農村經濟發展有重大意義。
其次,能夠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目前,農業生產保險和農村商業性保險短缺,農村直接融資渠道不足,農業擔保體系和信用環境建設滯后,使得農村金融體系比較脆弱,農村資金供求矛盾日益突出。深化農村信用合作社改革,不僅能鞏固和加強農村合作金融在農村金融體系中的基礎地位和主力作用,也能帶動農村金融體系的全面改革。
二、農信社存在的體制問題
(一)產權模糊,體制不健全
目前我國農信社股權、資金機構較為復雜,且資金來源分散,入股者可以自由退股,不能穩定和農信社的利益關系,導致了這些資金的產權模糊、主體多元化。同時,入股社員對自己股金的產權只是名義上的,并不參與日常的經營管理,限制了農信社的發展。由于農信社股權高度分散,股東缺乏行使權力的積極性,同時股東的主體是農民,缺乏行使權力的能力,導致農信社的實際經營控制權掌握在少數內部職工股東手中,農信社法人治理結構呈現“民有資本官營化”和“逆向治理”特征,這種體制上的缺陷制約了農信社的發展。
(二)政策支持體系和風險補償機制不到位
農信社承擔了繁重的支持高風險、低收益的農業經濟發展任務,卻享受不到國有銀行的政策待遇,如不良資產剝離、保值補貼的撥補等。農信社的業務以農為本,農業的弱質與基礎產業的雙重屬性,決定了對其的投入是一項政策性的扶持。但仍按商業銀行一樣的標準繳納營業稅和所得稅。如農信社在政府要求下承擔了支農救災任務,發放支農救災貸款,幫助農民恢復生產,事后卻無專項資金撥補。
三、農信社體制改革的對策
(一)推動產權制度和組織制度創新
產權制度是改革的核心。重點是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法人治理要以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貫穿制衡,以外部市場和法律規范為約束,兼顧各方面經濟人的利益,使與企業息息相關的資產、收益、風險、監督呈現制度化、社會化。農信社改革應是目標一元、模式和路徑多樣。只要農民的融資需求能得夠滿足,農信社或組建股份制合作銀行,都是可允許的選擇,關鍵是要堅持服務“三農”的經營宗旨。
(二)性質定位,明確服務方向,加強風險管理
首先應重新對農信社的金融目標進行定位。在經濟發達地區,支持中小企業是農信社的優先選擇。因為這些地區,城鄉一體化發達,農村城鎮化節奏加快,第二、三產業快速發展,中小企業將成為經濟發展的重要推動力。
其次要加強農信社的風險管理工作。縣級統一法人要構建以風險管理委員會為核心、風險管理部門組織協調、各業務部門貫徹實施的“三位一體”風險管理組織體系。根據市場變化的特點以及客戶對產品服務需求的變化,對客戶管理、操作運營、財務管理等流程進行調整和優化重組,把風險管理流程同步設計到業務流程中,實現風險管理與流程的融合,有效防范操作風險。
(三)加快農信社的法律建設進程
法律方面的措施:規范落實《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等法律法規,并要有如存款保險制度的配套法律出臺,相關涉農部門也應全力配合改革。“歸根結底,我國農村金融的發展不缺機構,更不缺‘機構路徑改革’,最缺的是一套行之有效的有法律作保障的機制”。
四、綜述
我國農信社的管理體制還有很多缺陷,改革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各方面的配合,穩步進行。展望未來,克服缺陷注重實際深化改革,進一步研究、借鑒國外合作金融管理體制的成功經驗及現代金融企業的營運規則,進行整體優化組合,逐步把農信社建設成具有自我發展、自我約束力、調節自如、多功能、少環節、高效率的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農村金融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