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目的是,國家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水平,從而實現公平,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進而促進經濟社會的發展。但是,我國的養老保險統籌還沒有達到一個理想的效果,全國各地的養老保險管理政策大不相同,這就嚴重的影響了基本養老基金的增值甚至保值,造成了養老基金使用率的下降,給國家與地方財政帶來極大的負擔,帶來經濟損失。
一、我國養老保險的統籌現狀
養老保險的定義就是在在一定的范圍之內,對于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與使用情況實行統一的規劃。在98年提出的《國務院關于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與行業統籌移交到地方政府管理的通知》中指出,一定要加快全國養老保險統籌的步伐。而在07年召開的十七大中又再次指出“進一步加快進度完成全國養老保險統籌,制定出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制度”據有關調查顯示,到09年年底,全國各地市級以上政府都要制定出養老保險統籌制度,但是人力資源調查中顯示,全國僅僅只有20個省級部門達到全國養老保險統籌的基本標準。由此可見,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的統籌還處于一個相當低的層次。
由于養老保險的統籌并沒有達到標準,一系列的問題就會接踵而來,決策權的不統一、社會保險基金的風險大等問題。統籌制度的不完善還會導致,政府對于養老保險基金的自由支配與統一使用,這種現象就制約了全國養老保險基金的統一支配與調度,嚴重的影響了養老保險基金本應發揮的作用,也加劇了各地區之間發展的不平衡,引起不必要的爭執,不利于社會的穩定與養老保險統籌制度的完善。,而有的地方由于養老保險基金費用的大幅度增高,又沒有政府部門的大力支持,就導致了養老保險基金繳費的艱難性,也制約了社會經濟的發展。
以上幾點影響我國現階段養老保險統籌實現全國統一的主要原因大致為以下兩個方面,一個是對于省級以下的養老保險統籌的激勵還不夠,由于一些省級以下部門,缺少養老保險基金征收的積極性,在管理制度上,雖然也實行了繳納基金全部上繳的政策,但是其實能真正完全做到的卻寥寥無幾,但是由于省級部門與其以下部門并沒有劃清界限,導致了在完成養老保險基金的繳納時,還有大部分不能完成任務的,或者剛好完成任務的,這就大大的限制了當地社會經濟的發展。第二個是養老保險統籌的政策還不夠完善,一直以來,也沒有一個完善的關于農民工養老保險的相關政策,由于在外打工的農民工較多,流動性相對也較大,這就導致了在企業里,剛為其辦理完有關養老保險的手續,可是由于各種原因卻辭職了,而由于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完善,并不能實現養老保險的轉接,所以就導致了農民工對于保險的抵觸性,從而難以實現養老保險的統籌。第三就是對于養老保險征收的阻力較大,由于有些企業的覆蓋面還不是很廣,對于工人養老保險的實際支出卻成了一些小型企業難以支出的費用,導致了在征收養老保險時產生的阻力,這種情況在我國也是較為普遍的現象。
二、對于全國養老保險統籌的建議
1、加大養老保險宣傳力度,提高覆蓋率
養老保險制度在我國來講,是一件利國利民的基本政策,能夠讓我國的每一個公民都有能在老年的時候都能夠達到基本生活需求,所以說,擴大養老保險的覆蓋率已是是否能夠完善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重中之重。要想提高養老保險的覆蓋面,首先我們一定要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加以完善,將政府機關與事業單位的人員統一的納入到養老保險的制度當中,繳納同樣的保險,享受同樣的待遇,實現社會的公平性。其次,對于流動人口養老保險歸屬地的問題一定要明確落實并解決,對于流動人口基本養老保險的歸屬問題做詳細的研究,要突破城鄉的格局,明確其從屬關系,使流動人口也能統一的納入到養老保險制度當中。
2、完善全國養老保險統籌財務管理體制
首先,我們必須進一步完善現今的預算管理方法,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以政府的收支任務作為最低的工作標準,對于每年需要完成的任務要分擔完成。其次,為了防止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缺口越來越大,上級政府可以采用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考慮,對于一些地區的其他撥款與補助適當的減少,建立檢審機構防止有人將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囊中挪為他用。
3、完善政府機關各部門的協調配合
政府部門首先要明確對于征收各類稅務的義務與責任,從而實現各部門的合作,達到共同管理的目標。要將企業社會保險登記放在其工商保險登記之前,對于沒有辦理社會保險的企業,不予以頒發營業執照,這樣,就能夠控制社會保險的繳納,監督人員也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對社會各種保險進行調查,確保養老保險受益人的合法權益能夠得到保護。實行養老保險統籌的首要前提是構建和諧穩定的社會主義國家,一定要從以人為本的角度出發,要在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實現公平與統一,從而進一步完善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統籌的完善。
總結:全國養老保險統籌是絕對不可能一步到位的,它需要的是一個完善的體制與社會的責任,我國現階段的養老保險統籌還處在相對較低的水平線上,我們可以從較低的統籌層次開始,最終逐步實現全國統一,這也是我國實現全國統籌發展的開始,當然,這還需要我們上級政府與下級管理部門以及廣大人民群眾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