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主要講述了當前一些地市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可行的解決建議,以期更好地完善國庫支付制度,更好地推動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
2001年,黨的十五屆六中全會明確提出要“推行和完善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經過實踐檢驗,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有利于增強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加強財政監管,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有效防止單位擠占、挪用和截留財政資金,有利于從源頭上預防和遏制各種腐敗現象的滋生,這對我國財政體制改革具有深遠的意義。但是,在國庫支付工作中,也存在一些問題,我們要實事求是、客觀分析、認真對待、加以解決,以更好地推動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更好地使財政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
一、國庫集中支付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部門既得利益與國庫統一支付產生矛盾,個別單位領導對改革不夠重視
國庫集中支付改革實施以來,絕大多數預算單位都能夠從大局出發,積極配合,但仍有個別預算單位的領導因為改革后專款必須專用,預算單位的資金在運用上的隨意性受到限制,一些部門的既得局部利益受損,對國庫支付產生抵觸情緒,對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放松。
(二)部分預算單位的財務人員業務素質不高,對國庫支付制度政策理解不到位,執行過程中出現偏差,使制度不能得到很好的貫徹落實
按規定單位財務人員應能夠按照財經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對本單位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負審核和監督的責任,而相當一部分預算單位的財務經辦人員不懂財務工作,有的連最起碼的財務制度和會計科目都不懂,難以擔當財務經辦人之任,給國庫支付中心的工作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三)國庫支付中心的監督職能尚未發揮到位
國庫支付中心對超標準的開支及不符合《現金管理條例》的提現缺乏必要的監督。國庫集中支付更側重于把監督寓于服務之中,不但要服務,而且還要監督,應該為財政資金的安全運行和部門預算的有效執行提供強有力的保障,否則,起不到改革應有的作用。目前,國庫支付中心的受理審核人員集中精力服務于預算單位,盡力節約單位經辦人員辦理業務的時間。由于辦理業務時不讓預算單位提供原始憑證,受理審核人員不能對其所填支付憑證的真實性進行審核,不能更好地發揮深層次的監督職能,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改革的預期目的。一些單位的差旅費、會議費、招待費超標的離譜,有的單位把授權額度甚至全部提現,這加大了現金違規的可能性。
(四)國庫集中支付中直接支付量占總支付量的比重偏低
根據財政部《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財庫[2001]24號)規定:財政資金有直接支付和授權支付兩種支付方式,其中直接支付的范圍包括工資支出、購買支出以及中央對地方的專項轉移支付,撥付企業型項目或大型設備采購的資金等,以及各類轉移性支出,都要直接支付到供應商或用款單位。從實際看,對工資支出、政府采購支出基本實現了直接支付,但一些自主進行的采購活動和部分工程項目支出仍作為授權支付處理,由于部門預算細化程度不夠;政府采購預算編制滯后;部分工程項目支出未納入直接支付范圍;預算執行的約束力不強等因素使得直接支付的比率偏低,影響財政監督職能的充分發揮。
(五)“小金庫”仍未絕跡,有抬頭的可能
在剛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時,取消了各預算單位的原銀行賬戶,由于單位不知改革的深淺、紀律的嚴肅性程度,“小金庫”一度不存在,但隨著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一些單位領導感到,用款不如改革之前自由且檢查風聲不是太緊,開始想方設法搞自己的“小金庫”,據有關人員反映,一些單位開有“小金庫”,有的以個人名義設“小金庫”;有的存入未實行集中支付的所屬機構等。原因是:監督部門缺乏必要的監督檢查,即使發現單位開始有“小金庫”,對其處理的程度不夠,甚至不聞不問,這又助長了其它單位攀比的想法。
(六)國庫支付工作的系統網絡化、電子信息化程度不高
目前,以財政部門為中心的預算資金管理信息系統成熟程度不高,財政管理信息系統和銀行系統建設也比較滯后,無法很好地滿足各方面的要求。
二、解決國庫集中支付中存在問題的幾點建議
(一)增強單位負責人的國庫支付改革意識和會計責任意識,強化預算單位的財務管理
凡因財務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要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相關責任;有關財政審計部門要對各單位財務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執行情況、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和財政資金的有效運用等方面定期進行考核驗收及檢查監督,增強各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意識;深入廣泛宣傳財會工作的重要性,讓更多的相關人去重視財會工作。
(二)加強單位財務人員培訓,提高其業務素質
各單位財務人員要及時掌握國庫集中支付后出現的新制度、新業務、新方法,強化財會人員的操作技能,國庫支付涉及預算編制、用款申請、計劃下達、項目管理等多個環節,這就要求財會人員不僅要做財務核算員,還要做掌握全局的預算員。一是應加強單位財務人員專業知識的培訓,至少應具有會計從業資格證,經培訓仍沒有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的,一律調離,重新安排工作,把具有較高業務素質和較好職業道德的財務人員吸收到該崗位上來;二是建立起單位財務人員業績考評機制。由財政部門具體負責,國庫支付中心和各單位配合,每年對各預算單位財務人員進行一次客觀、全面的考核,對業績突出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表彰,使其積極性、創造性得到充分的發揮,業務素質得到較好的提高。
(三)統一經費開支標準,嚴格按《現金管理條例》及相關制度辦理提現及其它支付業務,對單位提供支付憑證所附發票進行檢查,確保財政資金安全運行
各地財政部門應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當地實際,盡快制定一套切實可行的行政事業單位津貼、補貼、獎金、差旅費、會議費等經費的開支標準,并經常監督檢查,促使各單位嚴格執行,對違規的單位要減少其相應預算指標,從而來遏制一些單位在費用支出上嚴重失控、互相攀比、濫發錢物等不良現象。受理審核人員,不但要熱情報務、而且要嚴格執法,嚴格按《現金管理條例》及相關制度辦理提現及其他支付業務。要求單位提供所辦業務的原始憑證,且對其提供原始憑證的真實性進行審核。
(四)擴大直接支付的范圍,提高國庫集中支付中直接支付所占的比例
完善政府采購辦法,政府采購預算的編制盡量與部門預算同步,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目錄》實行政府采購,把游離在直接支付執行范圍之外的采購項目和工程項目納入到直接支付中來。加大預算編制改革的力度,細化預算編制的內容,把所有項目資金都編入部門預算,詳盡地反映財政支出的金額、方向和用途,強化編制執行,預算編制后經財政部門審批,報人大通過,然后堅決執行。從內部監管來說,財政部門要從預算編制、下達、資金撥付到資金使用全部過程進行監管。整個預算編制與執行要求授權清晰、職責分明、監控到位,使預算真正成為監控資金安全、高效的制度保障。發揮財政監督職能,使國庫集中支付的優越性得到充分發揮。
(五)監督部門加強監督檢查
組織紀檢、監察、財政、審計、人行等部門,定期對預算單位的銀行開戶情況進行拉網式檢查,設舉報電話,對舉報人保密,并給予適當獎勵,對檢查及舉報中發現的“小金庫”現象,對其單位負責人從嚴處理,追究其相應責任,避免財政資金的“體外循環”,有利于節約財政資金,從源頭上預防和遏制各種腐敗現象的滋生。
(六)加快國庫系統網絡化和電子化建設步伐
要以財政部門為核心建立財務信息處理中心,建立財政部門、主管部門、代理銀行專線網絡基礎上的自動化處理程序,實現部門間的信息共享,財務信息實時在線、由事后控制轉為全過程控制的具備真正遠程化數據管理能力的先進、穩定、安全的財政管理系統。
總之,要在實踐中不斷地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完善國庫支付制度,推動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做大做強財政“蛋糕”,更好地服務于經濟社會發展大局。
作者:陳士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