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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融資新方式

在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一直是制約中小企業迅速發展的瓶頸。低利率的銀行資金不能成為中小企業融資的主渠道,而高啟的民間借貸又讓借貸的企業承擔了過高的成本,甚至出現了民間借貸的危機和風險。以浙江中新力合擔保有限公司為代表的金融中介機構,從單純的擔保業務走到市場的前臺,主動提供顧問和產品設計,其開發的一系列解決中小企業融資的創新產品非常值得借鑒和探討。本文就其中小企業集合信托債券和最近推出的“銀政投”產品進行研究和分析,探討這些產品的結構,這些融資方式的優點以及重大的貢獻。這些創新的融資方式不僅解決了中小企業融資問題,還為政府引導基金、社會民間資金、銀行信貸資金、風險投資等機構資金找到了融合投資的新模式,較好的解決了資金融通的渠道問題,滿足了資金供求雙方的需求,這種金融上的創新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中都具有很強的啟示意義。
   一、中小企業融資新方式-----集合信托
  浙江中新力合擔保有限公司(UNI-POWER GUARANTY,中新力合,以下簡稱UPG)于2004年5月18日在浙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成立,是當地最大的以融資擔保為主業的中外合資金融服務企業,現注冊資本金2.8498億元。2008年,UPG引入美國硅谷銀行和美國最大的創投基金――恩頤投資,真正實現“硅谷經驗,浙江實踐”。UPG真正實現業務上的創新是在2008年9月發行的首期中小企業集合信托債券產品“平湖秋月”,此后“寶石流霞”、“三潭印月”、“南湖煙雨”、“滿隴桂雨”等等產品都是在基本上復制了這一模式的基礎上而有所創新,這類產品也迅速成功的被復制到全國各地,成為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一把鑰匙。
  中小企業集合信托債權基金,是面向中小企業的一種創新債權融資方式。其本質為信托貸款,基本運作模式是:由信托公司發起信托計劃,所發行的信托產品由政府財政資金(或專項引導基金)、社會理財資金、專業機構資金共同認購,所募集資金將投向經篩選的優質中小企業。這些企業能夠體現政府扶持意愿、且符合特定行業或區域經濟發展特色。政府體現引導功能不要回報,銀行按市場價格發售理財產品,風險投資認購部分資金沒有擔保,承擔較高風險的同時回報也高。UPG是國內率先設計并聯合推出的小企業集合信托債權基金的機構,這種資金融通模式以政府資金作為引導基金,帶動社會理財資金,風險投資資金等介入,通過擔保公司、信托公司、銀行、投資公司等通力合作,嫁接了資金供求,取得了較好的社會和經濟效益。下面我以第一期產品“平湖秋月”為例,分析這個產品的特點。
   這種以政府財政作為引導資金,以信托為平臺,動員了財政、信貸、信托、社會資金、風險投資等資源,搭建了政府、金融機構、社會、企業間四通八達的網絡。這個模式被稱為“路衢模式”。
  
   二、從集合信托到“銀政投”,中小企業集合債不斷創新
  銀監會于2009的7月6日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對認購集合理財產品的對象做出了限制,銀行理財產品的發行因此受阻。UPG的集合信托產品受到影響,其后續推出的產品又在此基礎上進行了創新,新產品以“銀政投”為主導。2009年12月15日,“三潭印月”第一期共篩選出18家西湖區科技型小企業。UPG對“三潭印月”發行方案做了適當調整。主要調整內容:一是由國開行浙江省分行為“三潭印月”后期產品提供低息貸款資金,替代原方案的銀行發行理財資金部分。二是利用委托貸款形式向入選企業放款,取代信托方式。
  經過調整后的方案為:
  (一)資金構成
  與原信托方案基本相同,國家開發銀行浙江省分行資金替代銀行理財,擔保費1%,企業融資成本8.81%,兩年期。
  (二)風險結構安排
  國開行貸款為優先(第一)受益人,層級優先且有擔保覆蓋;政府資金為第二受益人,層級居中有擔保覆蓋;劣后認購方則承擔無擔保且本息托底的風險,同時作為風險對價,享受帳面較高的回報率及對入選企業的潛在投資機會。
  (三)運作方式
  由杭州點石引導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聯合風險投資機構成立杭州點石引導卓越投資有限合作企業(簡稱“點石合伙”,已完成工商登記預核準)。國開行貸款給“點石合伙”,政府引導資金委托給“點石合伙”管理,風險投資作為有限合伙人參與劣后資金認購。“點石合伙”將以上三塊資金合并后使用,按投委會確定的入選企業,委托商業銀行將貸款發放給入選目標企業。所有資金將通過托管銀行帳戶,根據簽署的協議發放、支付利息及還款。中新力合(及區擔保中心)將對這一過程提供全程擔保。
  順應政策導向,進一步創新求變,將國家開發銀行的貸款資金、政府引導資金和風險投資的劣后資金進行結構化整合,UPG推出了“銀政投集合信貸”這一全新模式。
  
   三、中小企業融資模式創新的特點
  無論是中小企業集合信托債,還是后來的“銀政投”,都是屬于集合債類產品,通過運用集合債這一合規合法的債權融資載體,以一種結構化金融的設計思路,不僅實現了政府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意圖,拓展了銀行以及社會資金委托人的投資渠道,增加了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資金來源,并且通過設計優先、次級、劣后受益人的風險、收益分配結構,解決了不同市場主體對風險和收益的差異化需求,降低了融資風險。不僅投資人的收益和風險對稱,對于資金需求者,這種模式也根據不同的風險特征給予評定的基礎上,資金成本也進行了適當分類,這種集合了資金供應者和資金需求者的融資模式,具有以下特點:
  (一)形式靈活、批量操作
  以集合債的形式,通過定向發售信托產品或者引入銀行信貸為中小企業分期融資,可有效解決中小企業所面臨的資產規模、融資規模、融資期限等與傳統企業債發行指標存在差距的問題。
  (二)資金來源多元、體現政府扶持意圖
  包括政府財政資金、專項引導基金、社會資金、銀行信貸資金和風險投資資金等被引入,將充分發揮政府資金放大作用,大大改善目前中小企業過度依賴銀行貸款的困境,通過政府的引導,將社會資金合法浮出水面,為中小企業服務。
  (三)資金使用期限長
  成功地改變目前中小企業幾乎無法獲得一年期以上長期融資的困境,提高企業資金統籌降低周轉風險。
  (四)企業融資成本低
  由于有政府財政資金或者專項引導基金的支持,且在信托產品設計上政府資金不要求資金回報,大大拉低了中小企業接受信托貸款的融資成本。
  (五)多層次風險分擔
  按照當事人“意思自治、契約自由”的原則,受托人根據不同的風險偏好和承擔能力,把集合債的不同受益人依次安排為優先、次級、劣后等受益順序。往往社會投資者為優先受益人,政府為次級受益人,風險投資機構為劣后受益人,滿足不同受益人對風險與收益的差異化偏好。
  (六)探索中小企業融資差異化特征
  中小企業的經營財務指標特征往往與銀行傳統指標存在較大差異,信托貸款在探索中小企業的貸款經驗方面是一種新的嘗試,例如訂單貸、股權質押貸、品牌貸等創新,有助于為更多中小企業獲得貸款支持。
  
   四、啟示和建議
  中小企業集合信托債是一項靈活便捷、較易復制、適合中小企業融資特點的金融創新方式。
  (一)在服務中小企業融資方面具備明顯的優勢,其帶來的主要啟示
  1、轉變財政資金扶持方式
  借助小企業集合債,充分發揮政府資金的放大和引導作用,并通過政府引導,調動社會資金合法浮出水面,為中小企業服務。在選擇企業方面,政府的產業定位和規模導向將確定不同主體在中小企業集合信托債的風險和受益地位。的覆蓋范圍,實現“由點到面”的扶持廣度有效延展 。




  2、提供規范的社會融資通道,合理疏導民間資本流向
  通過合理的產品設計,在合規、合法的基本前提下,該類債權基金以集合信托、銀行信貸等方式,在政府資金有效介入、攤低成本的利好作用下,充分發揮了合理的融資成本、較長的融資期限、提升企業信用等優勢,容易吸納優質中小企業作為信貸資金的投放對象,為大批具有投資意愿的民間資本“合理地浮出水面”提供規范的通道,探索了除企業直接向銀行融資之外的中小企業金融服務途徑。
  3、形成債權、股權等融資方式的“路衢模式”,打造多層次資本市場
  該集合債權基金的出現,除了符合中央及省政府“鼓勵直接融資與企業債融資”的有關精神外,對于提高社會金融要素供給,改善與中小企業融資結構密切相關的資本市場也有著重要影響。通過此類債權基金的篩選和培育,大批具有高價值、高增長潛力的中小企業,通過“債權開路、股權跟進”,從而為真正優質的企業創造適合其不同發展階段的多層次資本市場外部環境,持續服務企業。
  4、轉變擔保機構的角色定位,確立中小企業的融資服務主體
  對于我國中小企業融資的必要支持力量――擔保機構而言,參與該類債權基金將有利于其實現“身份”轉變,從原本單純地為企業從銀行獲取信貸提供融資擔保,充當傳統信貸融資的“風險分擔方”,轉而走向“前臺”,確立自身作為中小企業融資服務主體的行業地位。
  5、企業融資成本低,具備較高的可復制性
   政府引導資金積極參與且不取收益,直接降低了產品成本,使企業平均融資成本相對較低。同時,中小企業集合債設立門檻不高,現有的運作模式已較為成熟,各地區均可結合當地情況選擇復制,降低探索成本和風險。
  目前這一融資創新方式也遇到一些障礙:一是本身存在一些設計缺陷。二是外部政策制約,《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對認購集合理財產品的對象做出了限制,銀行理財產品的發行因此受阻。
  
  (二)建議對策
  1、及時總結信托債和“銀政投”的經驗并適時予以推廣
  集合信托債是幫助中小企業解決融資困難的方式之一,有一定的適用條件,既不是靈丹妙藥,更不能適用所有企業。應該根據國家政策的變化和市場環境的發展不斷推陳出新,不斷的總結經驗,完善做法,尋找出更加穩定成熟的產品模式并加以推廣。
  2、建立中小企業成長引導基金
  在小企業集合信托債和“銀政投”基礎上,設立中小企業成長引導基金。政府與金融機構、擔保機構、投資機構等按照“誰出資誰受益”和“屬地原則”,由資產管理公司為各地產業引導基金進行體現出資人意愿的市場運作,對特定地區的中小企業開展融資與增值服務。
  3、完善風險資本的增值和退出機制
  中小企業集合債和“銀政投”等模式,可持續發展的關鍵在于要有風險資本的增值、退出機制。為此,首先是財政出資引導基金要充當各類社會資金支持小企業的引導者和最終風險的承擔者,履行政府支持小企業發展的義務。其次要不斷發展和完善資本市場,使得中小板、創業板和產權交易市場成為風險資本退出的有效途徑。政府也要加大政策支持,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本投入到中小企業的成長基金中,壯大基金實力,增加可持續引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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