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我國企業集團規模的不斷擴大,建立有效的內部審計管理模式已成為其加強內部管理的必然要求。本文探討了企業集團內部審計管理模式的創新,試圖通過重新構建企業集團內部審計管理模式,合理確定其組織機構和職能,達到提高內部審計的獨立性與權威性的目的,以期能更好的為提高企業集團整體經濟效益服務。
企業集團是在現代企業高速發展過程中形成的一種新型的經濟組織形式,是以母子公司為主體,以產權關系和生產經營協作為紐帶,由眾多的企業組織共同組成的利益聯合體。企業集團具有復雜的多層次組織機構,這就決定了企業集團內部審計既要對集團本身及其分支機構進行審計,又要對控股企業、參股企業和關聯企業進行審計,審計范圍空前擴大。而且現代企業集團往往實行多元化發展戰略,經營范圍橫跨多個行業,這也增加了內部審計的工作難度。因此,客觀上要求企業集團設立一個與其內部組織機構相適應的有效的內部審計管理體系,既遵循成本效益原則,節約審計資源,又能滿足企業集團對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和控制的需要。
一、目前我國企業集團內部審計管理模式存在的問題
我國很多企業集團建立的內部審計管理模式與其組織機構和經營特點不相適應,制約了內部審計監督職能的發揮,表現在:
(一)審計機構組織設置單一
我國企業集團一般只在集團本部設立單一的內部審計機構――集團審計部,與集團其他職能部門平行,由集團領導人分管,沒有派出機構。這種內部審計機構設置簡單,但在實際開展審計業務時會增加工作難度。如集團審計部在對其成員企業進行審計時,子公司沒有設置相應的審計部門,則會導致缺乏統一的協調機制,無法及時獲得審計所需資料。集團審計部對成員企業的經營管理情況了解不夠全面,在對其進行評價時,由于缺乏應有的依據,很難做出正確判斷,不利于內部審計工作的深入開展。另外,在日常工作中,集團審計部與成員企業間缺乏及時有效的溝通,也給審計工作帶來困難,難以發揮內部審計對成員企業的服務咨詢功能和橋梁紐帶作用。
(二)內部審計機構地位不明確,獨立性和權威性受到限制
目前我國企業內部審計人員的組織地位較低,權威性不足,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內部審計職能的發揮。我國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內部審計機構在企業集團的地位,隸屬關系也極不統一。在企業實踐中,內部審計部門可對財務總監負責,也可對總經理負責,還有的是受監事會或董事會領導。而且由于我國內部審計機構及人員是從企業內部產生的,受本部門、本單位直接領導,僅與被審計的其他職能部門和單位相對獨立,因此,其獨立性同雙向獨立的注冊會計師審計相比差距仍然很大。目前,我國多數企業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并不健全,表現為董事會與經理層人員高度重合,董事會決策職能與經理層經營職能混淆不清。在這種情況下,內部審計機構如果由董事會領導,會形成決策、執行、監督職能集于一身的不合理現象;如果由經理層領導,同樣會形成執行、監督職能一體的情況。
二、企業集團內部審計管理模式的創新
(一)提升內部審計組織地位,增強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
為保證內部審計結果的客觀公正,要求企業集團必須通過有效的組織設置和制度設計來明確和強化內部審計部門的組織地位,以保證其順利完成審計任務。企業集團應成立獨立于各管理層級的集團審計部,在董事長的直接領導下,向審計委員會匯報工作。審計委員會由非執行董事和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組成,代表董事會對企業集團經濟活動的合法合規性和效益性進行獨立評價和監督,是處于決策系統與執行系統之間的監督系統。同時應賦予集團審計部對所有職能部門和個人進行審計的權限,以確保內部審計的結論和建議能夠得以有效執行。
企業集團在選配內部審計人員時,不能僅僅從財務人員中挑選,還應根據集團自身的業務特點配備計算機、法律、工程、管理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并且要合理配置內部審計人員的結構比例,以增強其提供咨詢服務的能力,從而使其能為管理當局進行重大問題決策提供依據,為成員企業日常管理提供合理化建議和改進措施。
(二)重塑企業集團內部審計管理模式
企業集團在進行內部審計管理模式選擇時,應根據自身特點靈活選擇運用。在企業集團總部層面,內部審計機構宜采取“董事會負責制”的組織模式,即:在集團公司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在審計委員會下設立集團審計部。另外,按照企業集團及其下屬分(子)公司的地域和業務分布情況,在集團審計部設立多個下派審計中心,在一定期間內,下派審計中心分片負責對所轄區域內的集團分(子)公司開展審計監督業務,并定期輪換轄區。
在企業集團的分(子)公司層面,不具法人資格但屬于集團核心分公司的,應派專職審計人員或設立審計派出機構,對分公司進行日常審計監督;否則接受集團公司審計委員會的直接監督。對集團公司下屬子公司,因其具有法人資格,所以有義務視自己的經營規模考慮是否單獨設立審計機構。若設立審計機構,子公司審計機構應向集團審計委員會負責;若子公司不單獨設立審計機構,則集團公司審計委員會將在子公司設立內部審計派出機構,但需經子公司董事會同意。
(三)確定企業集團審計部及其派出機構的管理職責及業務銜接
集團審計部的職責是內部審計工作的宏觀管理,具體包括:制訂內部審計工作制度、流程,編制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委派審計中心對企業集團及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財務預算、資產質量、經營績效等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對企業集團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和所屬單位負責人進行任期或定期經濟責任審計,對發生重大財務異常情況的單位進行專項經濟責任審計;承辦企業集團董事會財務審查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及監事會的有關業務,協調外部審計工作;指導所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
下派審計中心是企業集團審計部的直屬審計機構,主要職責是按照企業集團下達的年度內部審計工作任務,組織實施具體審計項目。具體包括:參與企業集團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的審議;根據下達的企業集團年度內部審計工作任務,負責組織實施具體審計項目,并向集團審計部報告工作;根據企業集團內部審計工作要求,負責本中心開展審計項目實施方案的擬定、過程控制和質量把關;向集團審計部報告審計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或異常情況;協助集團審計部對轄區內集團分(子)公司的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負責本中心人員職業道德規范和行為準則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本中心的經費預算編報、控制和考核工作,定期向集團財務部、審計部報告費用支出情況。
下派審計中心業務上由集團審計部歸口管理,向集團審計部負責人匯報工作,集團審計部負責對下派審計中心進行績效考評,其負責人應定期在各個下派審計中心輪換任職,薪酬等級和職權應與集團審計部副職相同。下派審計中心有關人事薪酬、財務及固定資產的管理遵照企業集團總部的相關管理辦法執行。下派審計中心應與集團分(子)公司保持相對獨立性,不得與集團分(子)公司發生任何經濟利益關系。
三、結論與建議
作為企業集團內部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內部審計機構的合理設置對于企業集團治理結構的優化以及職能的發揮有著重要的影響。企業集團可將內部審計機構設置成三個層次:第一層次是在集團董事會下設置審計委員會;第二層次是在審計委員會下設置集團審計部,與集團其他職能部門平行,另外在集團審計部下設多個派出審計中心,這一層次的內部審計機構主要發揮其監督評價和服務咨詢職能,并使內部審計的管理決策和業務開展相分離,即實現管辦分離,有效提高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專業性;第三層次是依據實際情況在各成員企業設置審計派出機構。三個層次的內部審計機構應分別發揮其各自的職能,相互銜接、緊密配合,形成一個有機的運行體,共同服務于企業集團的戰略協作,以提高集團整體經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