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的需要,加強醫院財務管理和監督,規范醫院財務行為,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號)和國家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醫院特點,財政部、衛生部修訂了《醫院財務制度》和《醫院會計制度》。從2012年1月1日起,全國公立醫院將執行新的《醫院財務制度》和《醫院會計制度》。
��一、藥品的歸類
新制度未設置“藥品”、“藥品進銷差價”科目,但設置了“庫存物資”科目,其核算范圍有所擴大,包括了原來的“藥品”、“庫存物資”科目的核算內容,并將原制度藥品售價核算改為按進價核算。
��二、取消“藥品”、“藥品進銷差價”科目的必要性
一段時間以來,“以藥補醫”的機制導致公立醫院的運行和發展嚴重依賴藥品收入,助長了公立醫院的趨利傾向,大處方、多用藥、用貴藥等現象隨之增多,加重了人民群眾看病就醫的費用負擔。《關于公立醫院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改革“以藥補醫” 機制的主要舉措,就是推進醫藥分開,逐步取消藥品加成政策。
衛生部部長陳竺2012年1月5日在全國衛生工作會議上強調,“十二五”時期必須理順補償機制,全面取消以藥補醫。陳竺要求各地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十二五”醫改規劃的部署和要求,主動爭取政府領導,努力創造條件,落實取消以藥補醫相關政策,充分發揮醫保補償作用,穩步推進價格改革,爭取“十二五”期間在全系統穩妥有序地革除以藥補醫弊端。
陳竺說落實取消以藥補醫相關政策,今年在300個試點縣先行推開,力爭2013年在縣級醫院普遍推行,2015年在所有公立醫院全面推開。
��三、取消“藥品”、“藥品進銷差價”科目后的賬務處理
1.結轉新賬
應在新賬中“庫存物資”科目下設置“藥品”明細科目,將原賬中“藥品”科目相關明細科目的余額轉入新賬中“庫存物資――藥品”科目相應明細科目的借方,將原來“藥品進銷差價”科目相關明細科目的余額作為減項轉入新賬中“庫存物資――藥品”科目相應明細科目的借方。
2.外購藥品
購買藥品單獨發生的運雜費,能夠直接計入醫療業務成本的,計入醫療業務成本;不能直接計入醫療業務成本的,計入管理費用。
(1)外購的藥品,其成本按照采購價格(含增值稅額,下同)確定。外購的藥品驗收入庫,按確定的成本,借記“庫存物資-藥品”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
(2)使用財政補助、科教項目資金購入的藥品驗收入庫,按確定的成本,借記“庫存物資-藥品”科目,貸記“待沖基金”科目;同時,按照實際支出金額,借記“財政項目補助支出”、“科教項目支出”等科目,貸記“財政補助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3)接受捐贈的藥品,其成本比照同類或類似藥品的市場價格或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確定。接受捐贈的藥品驗收入庫,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庫存物資-藥品”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3.藥品發出
藥品在發出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用先進先出法或者加權平均法確定發出藥品的實際成本。計價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1)藥房從藥庫領取藥品,按照領取藥品的成本,借記“庫存物資-藥品(藥房)”科目,貸記“庫存物資-藥品(藥庫)”科目。確認藥品收入結轉藥品成本時,按照發出藥品的實際成本,借記“醫療業務成本”科目,貸記“庫存物資-藥品(藥房)”科目。
(2)對外捐贈發出藥品,按照其實際成本,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庫存物資-藥品”科目。
(3)使用財政補助、科教項目資金購買的藥品,應在發出、領用藥品時,按發出藥品對應的待沖基金金額,借記“待沖基金”科目,貸記“庫存物資-藥品”科目。
4.醫院的藥品,應當定期進行清查盤點
對于發生的盤盈、盤虧以及變質、毀損等藥品,應當先記入“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并及時查明原因,根據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1)盤盈的藥品,按比照同類或類似藥品的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借記“庫存物資-藥品”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科目。報經批準處理時,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2)盤虧、變質、毀損的藥品,按照庫存物資(藥品)賬面余額減去該藥品對應的待沖基金數額后的金額,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科目,按該庫存物資(藥品)對應的待沖基金數額,借記“待沖基金”科目,按該庫存物資(藥品)賬面余額,貸記“庫存物資-藥品”科目。
(3)報經批準處理時,按照相關待處理財產損溢金額扣除可以收回的保險賠償和過失人的賠償等后的金額,借記“其他支出”科目,按照已收回或應收回的保險賠償和過失人賠償等,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按照相關待處理財產損溢的賬面余額,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