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小企業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在中小企業中實現管理民主化是此類企業發展的一個有效手段。在實踐中,中小企業管理民主化更多地停留在美好的設想中。一些大型企業特別是國企實現某種程度的管理民主化,這對中小企業來說好像遙不可及。中小企業與員工通過建立勞動合同使勞動關系固定化、規范化、法律化,從而確立了員工與企業的關系,這種關系的確立是否能夠在某種程度上有助于管理民主化?中小企業勞動關系的建立與管理民主化的關聯性如何?中小企業中管理民主化存在的理由是什么?政府可否動用一些手段推動中小企業管理民主進程?對這些問題進行探討可能將有助于把中小企業引向發展壯大的路途。
?。?企業管理民主化可簡單等同于決策民主化
在實踐中,企業管理民主化的核心內容應該是企業決策過程民主化,還涵蓋管理過程中員工應有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管理權和監督權。赫伯特·西蒙(Herbert A. Simon)等人認為,管理的核心就是決策,管理的所有的過程都離不開決策,所以管理幾乎就是決策。從這個角度來理解管理,將管理民主化簡單等同于決策民主化將有助于我們對問題的研究。
中小企業管理民主化意味著中小企業決策權力分散化,業主與其他管理人員和工人在某種程度上都參與了決策,決策參與度提高。中小企業決策分散的好處在于決策更具有代表性,更能集思廣益,其基本出發點是想通過集中智慧,“眾人拾柴火焰高”,找到解決問題的合理可行的方案。這樣決策的質量較好,從而保證中小企業能夠在激烈競爭環境中生存發展壯大。
目前中小企業決策民主化的發展水平較低,管理人員和工人參與決策大多停留在貢獻意見的層面上,沒有真正意義的決策權。真正意義的決策權在企業投資人手中,這也是企業在公司法的基礎上確立的企業章程賦予投資人的權力,是有排他性的,換言之,不是企業投資人就沒有決策權。所以管理民主化討論的是在較大的范圍內非投資人(管理人員和工人)對決策貢獻意見的程度。
中小企業在管理過程或者決策過程中常常對非股東利益相關者的意見視而不見,因而未能很好利用決策資源,使決策質量下降。中小企業忽視非股東利益相關者的意見的理由是決策的問題不算復雜,決策的難度在投資人能力可及的范圍之內;另一個理由可能是投資人認為企業的管理人員和工人能力在其之下,他們的意見對企業決策沒有多大的利用價值。
?。?勞動合同未約定賦予非股東利益相關者(勞動者)決策權
中小企業通過勞動合同的確立與勞動者發生關系,雙方的義務和權力界定是比較清楚的。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勞動合同法也在較大的程度上保證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在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研究重大事項時,勞動者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表達意愿,提出的方案和意見由工會和職工代表平等協商解決。對于切身利益的界定,此法明確指出它是“直接的”,“間接的”切身利益未作定義;此法還通過列舉的方式對“直接的”切身利益進行詮釋,即這些切身的利益包括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勞動安全、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及勞動定額管理等。
勞動者“間接的”切身利益未加以界定意味著勞動者參與企業管理活動界定模糊化。當然也不能指望一個勞動合同法能包醫百病,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關系的要求也是一些主要的要求,如果用立法來強推勞動者參與管理和決策也可能違背經濟規律,留下較大的空間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按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發展關系是有意義的。
我國企業的治理結構目前仍以股東財產權為中心構建企業內部治理模式,非股東利益相關者(包括勞動者)在其中如何發揮作用,一個勞動合同法可能尚不足以解決這個問題。勞動合同法能夠在股東有關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方面的決策上將勞動者意見包括進來,但目前沒有其他法規對在企業經營管理方面的決策進行直接調節。
在上述法律環境之下中小企業內部非股東利益相關者(勞動者等)參與管理、參與決策的可能性更多地取決于投資人的意愿和智慧。管理民主化的動力來自中小企業自身發展的需要,投資人是否善于發現這種需要,而后去營造管理民主化的環境,進而實施管理民主化措施,這些都將對管理民主化起到關鍵作用。
中小企業發展的瓶頸問題是資金和市場,大多中小企業有資金建廠,缺乏資金運營;有市場,但市場不足以讓它們形成規模生產。商業銀行對中小企業的資金支持力度較弱,雷聲大雨點小。這不能簡單指責商業銀行嫌貧愛富,商業銀行有自己的運行規律的約束,也不能完全響應道德呼喚然后將自己運行的規律拋之腦后;中小企業在獲得商業銀行的支持之前應具的一些條件有時也不具備。中小企業進入的市場大多競爭激烈,它們競爭的方式大多是低成本競爭,低成本的實現還是通過壓低工資、減少管理費用等方式。這兩個問題讓這些中小企業生存壓力很大,發展步履維艱,實踐管理民主化顯得不是當務之急。
3 政府對中小企業直接干預其關注點聚焦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政府對中小企業內部治理施加影響主要還是通過間接手段。傳統的立法建立在股東本位的基礎上,非股東利益相關者如勞動者基本上被排斥在企業主體之外。我國公司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公司在進行涉及到職工利益的決策時,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意見,并請工會和職工代表列席會議;公司法五十六條規定,在研究決定公司生產經營重大問題、制定重要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意見和建議。這對非股東利益相關者如勞動者參與決策是有指導意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