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力行業在我國屬于壟斷型行業,近年來雖然我國電力行業的監管在監管觀念、監管機構和相關法律法規方面進行了許多改進和更新,但是由于過去計劃經濟根深蒂固的慣性作用和電力行業體制改革的自身特性,我國的電力工業監管依然存在許多不足有待解決。加強對電工監管的重視,積極努力地解決監管現狀中存在的諸多問題,是促進我國電力行業進一步發展的必由之路。
1 電力監管概述
電力監管是指電力監管機構在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對電力各行業的經濟活動進行直接干預和控制,以提高電力行業效率并平衡電力行業中各方利益的監管手段,它主要包括社會性監管以及經濟性監管兩個方面,前者主要包括電力行業環境、安全和資源等的保護監管,后者則包括電力行業的價格監管、行業準入監管、供電電能質量監管以及服務監管等。[1]
2 監管現狀
由于電力行業的壟斷性性質,其運行主要依靠政府監管來進行。近年來隨著政府在監管觀念、監管機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方面的重視和改革,電力監管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政府監管依然存在許多問題有待解決。這些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2.1 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尚不完善
電力監管的首要保障前提就是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章制度的準繩規定,電力監管相關的每一個環節和步驟都應當保證有相應的法律依據。近年來國家頒布了多部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1995年)、《電力監管條例》《電力市場運行基本規則》(2003年)、《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電費結算暫行辦法》(2008年)等等,[2]這些法律法規為電力行業的監管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但是隨著電力行業的發展,出現了廠網分離、政企分離等新情況,加之電力行業競爭機制的引入,過去的法律法規已經無法滿足新形勢下的客觀需求,必須完善電力行業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對不合理的部分進行修改,對尚未立法保護的程序進行規律規范。
2.2 電力監管職能不集中
隨著電力部的撤銷,電力監管職能的分散成為電力監管中的突出問題,監管職能長期以來大多分散于各個綜合型經濟部門,其中包括發改委(負責電力產業的投資項目、發電公司和電網公司的電力銷售價格制定)、國家經貿委(負責各項電力技改項目的審批)、電監會(負責供電營業許可證的頒發)、各級財政部門(負責規則的制定和財務監督的執行)以及工商局(負責企業經營范圍的審批),因此電力管理處在較為分散的多頭管理狀態,這就造成店里工作協調過程中難度大、成本高但是效率低的問題。
2.3 電力監管職能不全面、機構獨立性較差
我國的電力監管相對偏重進入電力行業的企業的資質審查和許可證發放,而電力監管應當不僅包含準入監管,還應全面包含價格監管、安全監管、環境監管等諸方面內容的全面監管體系。[3]對安全監管的不足容易引發安全事故,對環境監管的不足容易導致以犧牲環境為代價來追求利益的情況,對服務監管的不足容易導致公眾認可度的下降。而且相對于國外獨立的監管機構職能,我國的監管機構不能獨立的行使監管職權,無法有效地發揮其應有的監管作用,從而很大程度上影響監管效果的實現。
3 改進措施
通過以上的現狀分析我們可以看出,我國電力行業監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是由于電力監管的觀念落后、電力體制改革不及時等根本原因造成的。因此,想要轉變電力監管的現狀必須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3.1 完善法律法規,保證監管實施的規范性
法律法規是保證電力監管的重要前提,法律建設主要圍繞兩方面的內容:① 監管機構的合法性保證;② 監管行為的合法性保證。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保證電力行業各監管主體的職能配置、規定各部門應當承擔的責任,有效地約束和監督監管對象,將電力監管相關活動的每一個程序都納入法制化軌道。
3.2 加強程序建設,提高監管的透明度與科學性
建立完善的監管程序可以有效地提高監管活動的科學性和透明度,從而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同時獲得公眾的認可。監管機構的程序建設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規范從規則制定到具體的實施監管活動的各項活動,保證監管職能行使的系統性。同時,有針對性地對于我國電力監管現存的重視經濟性相對忽視社會性的現狀進行改革,加強社會性監管的力度,提高電力行業的服務質量,從而保護電力消費者的權益。
3.3 加快機構建設,確保部門職權行使的獨立性
目前,我國以及成立區域級電力監管機構,需要充足的人力物力資源來保障各監管機構的監管職能執行,落實國家的相關政策。此外,還要加強監管人員的結構調整,由于電力監管這一行業專業性極強,無論是微觀經濟學、管制經濟學還是法學、電力等各個方面都有所要求,因此監管機構應當積極聘用和培養復合型人才。并完善薪酬激勵機制,在提高監管人員監理水平的同時,提高薪酬待遇從而調動工作人員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