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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糧食安全視角的財政支農資金審計思考

 公共受托責任決定政府審計維護經濟安全的職責。糧食安全是國家經濟安全的重要部分,近年來,我國的糧食產量雖有了恢復性增長,但耕地及播種面積減少等影響糧食安全的諸多因素依舊存在。新華社2011年2月24日報道:2009年底我國耕地面積約為18.26億畝,比1997年的19.49億畝減少1.23億畝。因此,當維護經濟安全成為公共受托責任的一項重要內容時,政府審計應從抵御、揭示和預防的視角,關注糧食安全問題,財政支農資金審計的目標應提到維護國家糧食安全的高度。
  1 政府審計維護糧食安全的理論依據
  審計的本質是獨立的“經濟監督”,其基本職能是“經濟監督、經濟評價和經濟鑒證”。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民主法治建設的日趨完善,作為國家政治與法律制度重要組成部分的政府審計,其公共受托責任的內涵也經歷了受托財務責任、受托管理責任和受托社會責任3個階段。當國內外政治、經濟環境的變遷及其日益復雜導致威脅國家經濟安全的因素不斷顯現時,政府審計作為促進全面有效履行公共受托責任的一種監督機制,其職能、職責也隨之拓展。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糧食安全已成為公共受托責任的一項重要內容,是政府審計功能拓展的必然結果。
  《審計法》第一條規定:“加強國家的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政府審計的監督職能就是通過對國家經濟活動的監控,保證和促進政府公共受托經濟責任的全面有效履行,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在維護國家糧食安全方面,政府審計機關以精湛的專業技術和高度的辨別力履行自己的監督職能,通過揭露、查處財政支農資金使用與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違規違法問題,檢查和督促有關經濟責任者忠實地履行經濟責任,促進與保障糧食安全。
  2 我國糧食安全現狀及其影響因素
  我國作為擁有世界最多人口的國家,既是農業大國、糧食生產大國,也是糧食消費大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基本解決了13億人的吃飯問題,當前,我國糧食安全總體形勢是好的。但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發展,糧食消費需求呈剛性增長,以及耕地減少、水資源短缺、農民種糧積極性不高等因素,對糧食生產的約束日益突出,使我國的糧食安全問題面臨挑戰。2007年末,全球食品價格危機爆發,國內糧價逐步接近甚至高于國際市場價格,谷物凈出口格局因而不復存在。與此相對照,大豆和食油進口迅速增長,2009年進口大豆4 255萬噸、食用植物油816萬噸,這意味著中國通過主要谷物以及肉、蛋、奶和水果蔬菜自給,輔之以大豆和食用油進口,維持著當前的食物供需平衡
  2.1 耕地及播種面積減少,影響糧食總產量
  (1)耕地面積的減少。耕地是指種植各種農作物的土地,它是人類所需食物的主要源泉,是農業生產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耕地包括新開荒地、休閑地、輪歇地、草田輪作地;以種植農作物為主間有零星果樹、桑樹或其他樹木的土地;耕種3年以上的灘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寬小于1.0m,北方寬小于2.0m的溝、渠、路和田埂。國土資源部2007年4月12日公布了2006年度全國土地利用變更調查結果報告,報告顯示,截至2006年10月3日,全國耕地面積為1.218億hm2,比上年度末凈減少30.68萬hm2(1hm2=10 000m2,1畝=666.67m2)。截至2009年底,我國耕地總數為18.26億畝,已接近18億畝的紅線。人均耕地更是不足1.5畝,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2、發達國家的1/4,只有美國的1/6、阿根廷的1/9、加拿大的1/14。而且有些地方耕地面積竟然有“兩本賬”:一本是農業部門掌握的農戶承包土地面積,俗稱“計稅面積”;另一本是國土資源部門測繪數據,兩者相差甚大。
  (2)從1952年到2003年糧食播種面積呈下降趨勢。1998年以后播種面積更是出現急劇下降,2000年至2003年的4年中,全國共減少農田13 580萬畝,2007年糧食種植面積剛剛恢復到15.83億畝,與2003年的14.91億畝相比,增加了0.92億畝,但仍低于16億畝的安全警戒線。糧食播種面積下降快的主要原因之一是:非農建設占用耕地。1997-2003年8年間,各種非農建設用地達到132.6萬hm2,2003年我國開發區所占面積22.27萬hm2,甚至超過了全部城市的面積,嚴重動搖了糧食生產的基礎。特別是開發區的惡性擴張,占用了大量的耕地。
  2.2 土地開發整理看似新增耕地,實質產出較低
  土地開發整理是指國家對土地進行計劃補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體安排。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99年1月1日執行)第四十一條提出:“國家鼓勵土地整理。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這是我國首次在法律文件上提出“土地整理”一詞。然而,審計發現:有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缺乏調查論證、科學規劃;有的項目看似完成了土地整理開發,但水利設施、道路系統等并未跟上;有些新整理復墾的荒地、荒島和整理開發的廢棄地、灘涂等,不僅在環保及可持續發展方面需進一步論證,而且這些看似增加的耕地,其畝產是低的,沒能從根本上維護國家糧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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