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諸暨市教育局會計核算中心 陳鋼敏
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制度是指在單位資金所有權、使用權和財務自主權不變的前提下取消銀行賬戶,統一到會計核算中心集中辦理資金結算、集中進行會計核算、集中管理會計檔案的一種融會計核算、監督、服務于一體的會計管理形式。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后,行政事業單位的審計任務不會發生數量上的變化,但審計的內容、重點、方式方法等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隨著實踐的不斷發展,審計人員要不斷地進行研究探索,尋求新的工作思路,以取得更大的成效。具體而言:
1、明確審計對象。從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管理和充分有效發揮審計作用的角度考慮,會計核算中心必然成為重要的審計對象,會計核算中心要對會計核算、代管資金、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安全性和完整性負責。同時,依據《審計法》的規定,對各單位的財務收支活動,審計機關有權進行審計監督。而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后,各單位會計法律主體地位不變,仍是審計機關的審計對象,應對本單位的財務收支決策和資金使用等問題負責。因此,兩者都應該成為審計工作的對象,只是在審計內容和責任承擔方面上有所側重。
2、適時調整審計重點,深化審計內容。首先,由于單位核算職能劃出,使得各預算單位淡化了會計責任主體意識,削弱了財務管理,因此對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審計顯得尤為重要,既要審查內部控制制度中的授權批準、職責分工、會計記錄控制、實物控制等環節是否全面、科學,又要審查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況,看其是否真正落實,是否有利于加強內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其次,除了要注重審查收入的真實完整性、支出的合規效益性、債權債務的真實性、財產物資管理的安全性等方面外,還應側重對核算中心會計監督未涉及和不能到位部分的審計,如各單位未納入集中核算的學會、工會、食堂或后勤公司等賬戶往往會成為一些單位違紀違規行為的“避風港”,重點審計被審計單位有無通過這些賬戶轉移收入、虛列費用、違規開支等問題。第三,由于審計部門與被查單位之間增加會計核算中心這一中間環節,在查處違紀問題時,應對產生問題的原因以及由誰承擔責任進行分析并且鑒定。
3、通過信息化建設提高審計效率和效益。會計集中核算應采用統一規范的財務會計軟件,實行會計電算化操作,為計算機輔助審計提供操作平臺。同時,會計核算中心應當與被核算單位組建局域網,并由會計核算中心授予審計機關一定的權限,使審計人員在審計時能夠利用網絡優勢隨時調用所需的會計資料開展網上審計。另外,要更進一步全面提升審計機關的電算化和信息化的設施水平,將審計機關局域網與會計核算中心局域網連接,建立起行政事業單位的審計資料庫,從而節約審計成本,提高審計效率。
4、努力提高審計人員素質,積極改進審計方法。一是在下達審計通知書時,對承擔會計責任的雙方都要下達,主送被審計單位,同時抄送會計核算中心,明確審計的事項及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二是對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和其他相關情況,需要由被審計單位和會計核算中心共同作出書面承諾;三是審計報告在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時,還必須同時征求會計核算中心的意見。四是審計決定書在主送被審計單位的同時,還要送會計核算中心,由會計核算中心協助執行,并將其執行結果在規定期限內反饋給審計部門,以便隨時掌握落實情況,做好審計信息的統計匯總。
5、完善法制建設,明確法律責任。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對《審計法》所規范的審計程序作出適應會計集中核算影響變化的相關調整,并作出明確規定,使之有法可依。同時增加相應的審計執法手段,進一步強化審計職能,在修訂審計法規時,應增加審計在面對“活賬”及有關經辦人的一些障礙時,可以使用更多更強硬的審計執行手段來保證審計工作的實施。審計人員應積極參加調研,推動有關會計集中核算的高層次的法律法規出臺,為改變目前會計集中核算沒有統一的法律法規的現狀作出積極的貢獻。對審計問題的處理,必須正確區分行政事業單位的責任和會計核算中心的責任,對于因行政事業單位自身行為形成的違規違紀問題,審計部門應依法出具審計意見書,作出審計決定。對于因會計核算中心造成的管理問題,依據《審計法》的規定,審計部門應向會計核算中心出具審計建議書,形成的違規違紀問題應當作為同級財政預算審計的內容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