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會計準則體系的建設一直以來偏向于借鑒英美國家的經驗,英美兩國的經濟、文化背景和我國相距甚遠,而德國在經濟上非常注重宏觀經濟調控,其資本結構和文化背景也與我國有諸多相似之處,因此中德兩國的會計模式具有很強的可比性。德國會計模式體現為法制化和本土化,這種立足本國會計環境制定會計準則的模式,對我國會計準則的完善有著重要的借鑒意義。
一、中德會計模式及成因比較
(一)政治經濟環境角度
德國經濟環境的特征體現在社會市場經濟模式、全能的銀行體系、公司所有權的高度集中和交叉持股。德國的股票市場規模較小,公司股權高度集中,企業融資主要依賴于銀行貸款和內部融資(如養老金計劃、留存收益等),而不是在資本市場上公開募集資金,德國企業獲得銀行貸款比發行股票募集資金更加簡便易行。小股東并不直接參與股票的交易,其股票一般委托銀行代管。在這樣的情況下,資本市場對會計信息的需求并不十分迫切,對信息相關性的關注程度自然也不高。德國的銀行不僅是貸款方,還通過直接持股、間接持股或者代理投票權等方式享有企業的實質性股權,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活動。德國銀行通常是企業監管委員會的成員,而監管委員會是德國企業公司治理的主要手段。企業的主要契約方和融資方高度參與了企業的經營決策中,因此不需要通過公開的會計信息披露渠道獲取相關的決策信息。可見,德國“內部交易者模式”下會計系統的功能,不在于盡可能公開的對外披露會計信息,而在于提供更好的內部信息交流渠道。德國實行社會市場經濟模式,其特點是保護競爭、限制壟斷。德國憲法強調市場“自由原則”與社會“公平原則”的有機結合,主張通過法律和政策對經濟進行指導和調控,因此其會計目標定位于“受托責任觀”與“決策有用觀”的結合。
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有經濟占主導地位,個體私營經濟受國有經濟的影響也接受國家的引導和監督,強調滿足國家宏觀調控和公眾利益需要。會計目標同樣定位于“受托責任觀”和“決策有用觀”的融合。
(二)法律環境角度
德國法律體系是以成文法為特征的歐洲大陸法系,經濟秩序主要靠法律來規范,推行經濟政策法制化。早在19世紀德國會計就以法典化而著稱,其會計制度具有很高的秩序性和法制性。德國沒有單行的會計準則,其會計規范由分散于《商法》、《公司法》和《稅法》中的相關規定來體現,企業的會計處理很大程度上依賴于法院判例,管理層對會計政策的選擇空間比較小,無法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靈活的會計政策,更多的是接受國家法律的調控。此外,德國實行“稅收決定原則”,要求會計記錄和財務報表應服從稅務目的,會計收益必須同應稅收益一致。
我國同屬大陸法系,法律條文兼具嚴肅性和靈活性,法制建設相比德國存在著較大的差距。我國的會計法規體系的政府主導的特征明顯,包括會計法律、會計準則和會計應用指南3個層次,在《會計法》的基礎上,實務界還應遵循各項準則、制度及主管部門的有關補充規定。會計法律層面以《會計法》為母法,《公司法》和《企業所得稅法》等也對會計規范做出了補充規定,我國的《會計法》與準則之間,并不是法律與實施細則的關系,而是分別規范了不同的內容,準則側重于對會計事項做出規定,而會計法更側重于對會計人員職責與權利的要求。此外,我國的《會計法》簡明概括,相對于德國的會計法規而言缺乏層次、操作性不夠。
(三)文化環境角度
德國獨特的會計模式與德國嚴謹、審慎的文化背景是分不開的。德國文化受羅馬文化影響較深,講究法制和秩序,杜絕隨意性和靈活性,宗教力量強大,自覺、冷靜、理智但近乎保守和刻板,傾向于規避風險。因此,德國的會計模式強調立法管理,信息披露偏向保守,會計核算注重穩健,嚴格遵守歷史成本原則,頻繁提取準備金。從會計的確認、計價、計量到報告,無不體現謹慎精神和公平、公正原則。正是這種保守的文化環境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德國會計國際趨同的改革步伐。
我國受傳統儒家文化的影響,提倡民為邦本,屬于群體導向型文化。社會側重權力等級差別,同樣具有較強的集體主義傾向,認同國家利益高于一切。在這一特有的文化背景下,我國的會計目標及會計信息披露表現為滿足國家宏觀調控和公眾利益需要,是典型的政府主導型會計模式。此外,我國會計制度也很注重規避風險,但穩健原則的運用程度相對德國而言還存在著一定的差異。
二、中德主要會計差異比較
(一)會計目標比較
由于德國證券市場不夠發達,企業資本主要來源于銀行貸款,發達的銀行業作為企業的最大債權人成為了會計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因此德國的會計體系一直以“穩健謹慎”和“債權人保護模式”著稱。德國會計信息使用者一般定位于債權人和小股東,屬于“債權人保護模式”,該模式重視企業的償債能力和資產計價;限制向股東分派股利,德國的《公司法》對企業個人賬戶中可分配利潤對業主進行分配的會計處理進行了約束,德國企業的債務契約中,一般設有大量的條款對股利分配做出限制,與我國的“投資人保護模式”形成了鮮明的對照。
我國資本市場尚不十分發達,國家作為委托方仍然占據著重要地位;證券市場的不完善并不能為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有效的“信號”服務來引導資源的有效配置;相當一部分會計信息使用者的個人素質尚不能保證理解復雜的會計信息也是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這些都決定了我國會計目標定位不應完全脫離“受托責任觀”而定位于“決策有用觀”,而“決策有用觀”強調服務于投資者、債權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等信息使用者。
(二)會計原則比較
德國的會計原則包含在《商法》的不同條款之中,包括會計披露和會計核算兩方面。會計披露體現明晰性、客觀性、全面性、正確性、概括性和可審核性;會計核算原則包括配比、歷史成本和謹慎原則等。德國對“True and Fair View”不感興趣,由于物價相對穩定更強調歷史成本;對權責發生制的概念比較淡泊,法律中未強調重要性原則,堅守法律形式勝于經濟實質,融資租賃不允許資本化;非常注重謹慎原則。
我國的基本準則在1993年7月實施的《企業會計準則》中做出了具體規定,2006年的基本準則做了進一步補充,主要包括可靠性、相關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實質重于形式、重要性、謹慎性、及時性、歷史成本與公允價值并重、強調權責發生制等。
(三)會計方法比較――基于謹慎原則的會計方法
穩健性是德國會計的最大特征。銀行作為德國企業最大的債權人,為了維護自身利益要求企業采取穩健的會計政策。此外,德國的《公司法》和《稅法》都認可并強調穩健性在會計核算中的運用。德國的資產計價方法基本上是由《稅法》規定的,稅務機構重視資產負債表方式,而非利潤表方式。《稅法》鼓勵加速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和存貨跌價備抵,來低估利潤和資產價值,為未來的費用和損失計提準備金的做法也比較普遍。在這種環境下,德國會計體系并非設法向公眾提供真實公允的信息,而是設法滿足銀行和稅務機構的需要,不要求充分披露信息以防止股東了解更多信息要求更多的股利分配。從而形成了“建立在穩健原則和貸款人保護基礎上的德國會計”,具有很明顯的債權人利益導向。具體表現為:①法律允許企業計提各種類型的準備金,包括法定公積、可任意支配公積、未來納稅的特別準備項目、養老金準備、維護支出準備等,并作為報表項目單獨列示于資產負債表內;②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按歷史成本、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及其他價值中的最低者計價;③固定資產直接以凈值列示,不詳細披露其累計折舊、減值等情況;④所有負債,包括未實現損失,必須全面計提準備;⑤未實現的利潤不予確認;⑥外幣報表折算無論采用現行匯率法還是時態法,都將“折算損益”計入所有者權益項目,防止其對合并凈收入的影響,以平滑利潤,規避不確定性;⑦不要求披露資產的估計政策、折舊方法和外幣折算方法等,財務報表的“表下注釋”也往往徒具形式。
下面從5個方面具體分析穩健原則在兩國會計核算上的差異:
1 生產成本比較
德國資產計價的基礎主要有購買成本、生產成本、重置成本。購買成本和重置成本的內容和我國大致相同。而生產成本的差異主要表現在包含范圍和計價標準兩個方面。
德國生產成本=直接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管理費用+部分財務費用
我國生產成本=直接生產成本+制造費用+允許資本化的借款費用
德國的《商法》和《稅法》規定了生產成本的上下限:以直接生產成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專項成本)為生產成本的下限,上限則包含所有可計入制造成本的費用(間接材料、間接人工和管理費用),核算范圍比我國廣,而且具有可選擇性,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調整制造成本的金額。
2 資產的低價原則和負債的高價原則
德國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按歷史成本、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及其他價值中的最低者計價,固定資產直接以凈值列示,不詳細披露其累計折舊、減值等情況。所有負債,包括未實現損失,必須全面計提準備,最大限度地減少賬面利潤,從而達到限制股東分配、保護債權人利益的目的。
3 折舊計提的比較
在德國的會計處理中,資產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允許額外計提折舊:一是對具有使用期限的固定資產,除正常的計提折舊外,如果在資產負債表日形成較其賬面價值更低的價值可以計提折舊;二是對沒有使用期限的固定資產,當其價值在資產負債表日確定發生長期性減少時可以計提折舊。而我國不允許額外計提折舊,但可以計提減值準備,從結果上中德兩國有相似之處。
4 收入、費用確認的比較
德國確認收益的最基本原則是實現原則和不對稱原則,實現原則要求在確認收入或損失時企業已經獲得了結算權;不對稱原則是指在確認損失時,只要虧損能夠可靠地加以計量,就應該予以確認。比如長期的建設合約,只有在工程完成驗收并且得到客戶批準后才能確認收入。也就是說,只有在該項契約剩余的風險程度降到最低時才予以確認收入。再比如,證券市場上由于市價波動造成的收益不予以確認,但根據謹慎性原則,市價波動造成的損失一旦發生,立即予以確認。企業自己研發產生的無形資產不予以確認,及研發費用不得資本化,遞延費用不體現在資產負債表上,而是直接做費用體現在利潤表中。
我國的會計處理在確認收入時強調銷售貨物的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并要求相應的成本也必須可靠計量。同時,我國在費用的確認上更強調收入與費用的配比,以便更好地評價和比較不同期間管理層的業績。
5 準備金的比較
德國政府允許企業設置各種類型的準備金,包括資本準備金、利潤準備金等,主要用于補償公司出現的損失、未知負債的償還、未決經濟業務的潛在損失、非法律義務承諾了履行等(如表1)。通過高估負債和低估資產計提的秘密準備金會游離在資產負債表之外,但企業仍擁有被低估的資產的收益,而被高估的負債相當于轉移了一部分所有者權益,其秘密的特征恰在于此。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要求企業對會計交易或事項進行確認、計量和報告時應保持應有的謹慎,具體允許計提八項資產減值準備和產品質量保證金等預計負債,允許計提準備金的范圍和比例都遠遠低于德國。
德國資產負債表中的項目采用流動性遞減的順序排列。而更大的差異體現在損益表中,與我國的銷售成本法不同,德國的損益表采用總成本法損益表,認為報告期內的業績不僅包括生產完成并銷售出去的產品價值,還包括本期生產但未出售的在產品和產成品的價值及其耗費,盡管兩種方法的結果(凈利潤)是相同的,但總成本法更強調面向生產而不僅僅是銷售,認為企業勞動成果不僅體現為銷售收入,還包括在產品和產成品的增加,以及車間為企業提供的固定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總成本法下的損益表及業務成果計算如下:
正常業務成果=銷售收入+在產品和產成品的增減變動+其他資本化成本+其他營業收入一材料費用一人工費用一其他資產價值損耗一其他經營費用+股權投資收益+利息凈收益+資產價值損失
同時,德國損益表是按費用性質編制的,而我國利潤表則是按費用功能法編制的。將費用按性質分類的優勢在于外界無法得知具體銷售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重要會計信息;并有利于預測企業的未來盈利能力。
(五)信息披露要求比較
德國會計信息披露制度基于企業的法律形式和規模進行分類,按區別對待、分層披露的原則進行,主要體現在財務報告內容與形式、審計要求、公布范圍、公布時間等方面,從低到高可劃分為4個層次,披露要求以公司利益為導向,呈現出披露要求低和保護中小企業競爭力等特征。
我國會計信息披露規范的重點集中在上市公司,要求上市公司在大眾媒體上公開會計信息,非上市公司則僅要求對股東和國家有關部門定向公開;企業會計信息披露不分企業規模,比較強調披露上的一致性,而缺乏層次性,難于處理企業會計信息披露與保密的關系。為此,我國會計信息披露可借鑒德國分層披露會計信息的做法,在現金流量表的編制要求、財務報告的內容格式及披露時間、報表附注的內容、審計要求等方面,可以考慮針對企業性質區分對待,針對不同類型、不同規模的上市公司制定不同的披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