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營業稅改增值稅政策概況及對建筑安裝業稅負的影響
(一)營業稅改增值稅政策概況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11月16日發布了《關于印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的通知》,提出了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方案。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旨在完善稅制,消除重復征稅,促進產業融合,降低企業稅收成本。改革試點的主要稅制安排中的稅率安排為:新增11%和6%兩檔低稅率,租賃有形動產等適用17%稅率,交通運輸業、建筑業等適用11%稅率,其他部分現代服務業適用6%稅率。
(二)對建筑安裝業稅負的影響
建筑業改征增值稅后,稅負為建筑業增值稅及附加(材料及機械費的進項稅可以抵扣);而建筑業征收營業稅時,稅負包含:材料及機械費的進項稅、建安營業稅及附加。營業稅改增值稅后,主要是消除了材料及機械費的重復征稅而降低了稅負。
二、 建筑業營業稅改增值稅對工程概預算、工程計價的影響
(一)未改前的工程概預算構成及取費方法
建筑安裝工程費由直接工程費(含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措施費(含安全文明施工費等通用措施費、專業工程措施費)、間接費(含規費、企業管理費)、利潤、稅金(營業稅及附加)構成。上述直接工程費及措施費中的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均為含稅價。措施費及間接費、利潤的取費辦法:根據《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設計概預算編制辦法(2007)》,通用措施費(安全文明施工、夜間施工費、二次搬運費、已完工程及設備保護費),以個別概預算工、料、機直接工程費乘以相應措施費率取定;規費(含工程排污費、社會保障費、意外傷害保險、住房公積金、工程定額測定費)、企業管理費、利潤,以人工費和施工機械使用費之和為計算基數,按不同工程類別,采用相應的費率計列。
(二)營業稅改增值稅后的工程概預算構成及取費方法探討
建筑安裝工程由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增值稅屬于價外稅,工程材料及施工機械費所含的增值稅屬于施工企業的進項稅,可用于抵扣銷項稅,不應再計入直接工程費及措施費中,即直接工程費及措施費中的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應調整為不含稅(增值稅)價。
而通用措施費是以個別概預算工、料、機直接工程費乘以相應措施費率取定,因為料、機直接工程費調整為不含稅價,所以通用措施費取費費率應相應調整(調高)。規費、企業管理費、利潤是以人工費和施工機械使用費之和為計算基數,因為施工機械使用費調整為不含稅價,所以相應的費率應相應調整(調高)。
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以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其工程量清單價也應相應調整,即:直接工程費及措施費中的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應調整為不含稅(增值稅)價;相應調整取費基數與材料費、施工機械費相關措施費、規費等的取費費率。
三、 營業稅改增值稅對甲供材料、混合銷售業務稅收政策的影響
(一)營業稅改增值稅對甲供材料稅收政策的影響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甲供材料應并入營業額計征營業稅,即材料無論是甲供還是乙供,其稅負是一樣的。
營業稅改增值稅后,材料甲供與材料乙供在稅負上存在差異,因為若材料乙供,其購進材料的進項稅可以抵扣,若材料甲供,購進材料的進項稅無法抵扣。舉例如下:假設其他工程成本5000萬元,材料3000萬元;材料甲供方式下,在假設甲供材料不再并入營業額計征增值稅的前提下,則工程總造價為9060萬元;材料乙供方式下工程總造為8880萬元;材料甲供方式增加工程造價180萬元(若甲供材料并入營業額計征增值稅,則差異更大)。由此分析,在營業稅改增值稅后,甲供材料方式將會增加稅負。如何在稅收政策上,或在實務操作上規避材料甲供增加稅負,是值得探討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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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營業稅改增值稅對混合銷售業務稅收政策的影響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提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改增值稅后,因建筑業增值稅率為11%,銷售貨物增值稅率為17%,所以提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還是要分別核算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分別適用11%、17%的增值稅率計算繳納稅費。
四、 建筑業營業稅改增值稅執行過度期政策的考量
建筑安裝工程合同的一個很重要的特點是工期長,合同執行期長,這是營業稅改增值稅如何過度必須考慮的一個問題。正如本文第二點“建筑業營業稅改增值稅對工程概預算、工程計價的影響”所闡述,營業稅改增值稅涉及工程概預算構成、取費費率調整、工程量清單構成等諸多方面的調整,很難在不改變合同價、不影響合同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對原有合同進行修改。
過度期政策方案一:建筑業營業稅改增值稅執行日之前簽訂的建安合同,執行舊政策,繳納營業稅;建筑業營業稅改增值稅執行日之后簽訂的新合同,執行新政策,繳納增值稅。該方案的好處是不用對原合同進行修改,維持原有合同計量、計價條款,不影響合同各方利益。主要弊端是施工單位要區分執行日之前、之后的建安合同,分別核算,尤其是分別核算增值稅進項稅及營業額,增加工作難度。另外,在稅務征收管理上,因為一個單位可能就類似業務存在2種稅收政策,增加稅收征管難度。
過度期政策方案二:建筑業營業稅改增值稅執行日之后,所有建安合同均執行新政策,即均改征增值稅。該方案的好處是便于稅收征管,也便于會計核算。弊端是需對建筑業營業稅改增值稅執行日之前的建安合同進行修改調整,須對工程量清單進行調整,材料及機械使用費調整為不含稅價,取費費率、稅金計取相應調整,影響合同各方利益,存在執行難度。
五、 建筑業營業稅改增值稅后,施工單位財務管理要點
(一)以征收增值稅的稅收政策進行財務分析與評價
因營業稅改增值稅,計稅方法及稅負成本有了變化,所以在財務分析及評價中也有所變化。如上文所述“營業稅改增值稅對甲供材料稅收政策的影響”,改征增值稅后,甲供材料較乙供材料增加工程成本,甲供材料是不利的業務模式。再比如機械作業替代人工作業的財務評價中,增收營業稅時,是含稅機械費與人工費進行對比,改征增值稅后,應是不含稅機械費與人工費進行對比,因為機械費的增值稅進項稅是可以抵扣的。
(二)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要求進行認證、辦理抵扣
因增值稅進項稅可以抵扣,所以施工單位應盡可能向要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供應商采購,若對方無法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則增值稅進項稅應由對方承擔,即采購價應為不含稅價。施工單位要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按要求及時辦理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等相關事宜,按要求辦理增值稅進項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