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縣財政局、人事勞動保障局:
為加強高級會計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選拔高級會計人才,根據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頒布的《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職改[1986]56號)精神,我們研究制定了《海南省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條件(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告知省財政廳會計處或省人事勞動保障廳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省財政廳會計處聯系人:陳宏,聯系電話:68531650;省人事勞動保障廳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聯系人:馮斌,聯系電話:65338932)。
附件:海南省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條件(試行)
海南省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條件(試行)
第一條 適用范圍和對象
本評審條件適用于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并通過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的會計工作在崗人員。
第二條 申報條件
(一)基本條件
1.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各項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熱愛本職工作;
2.任現專業技術職務期間,歷年考核為“稱職”以上;
3.健康狀況適應工作崗位需要。
(二) 學歷(學位)和資歷條件
學歷和資歷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獲博士學位,取得會計師資格后從事會計工作2年以上;
2.獲碩士學位,取得會計師資格后從事會計工作4年以上;
3.大學本科畢業,取得會計師資格后從事會計工作5年以上;
4.大學專科畢業,取得會計師資格后從事會計工作8年以上。
(三) 破格申報條件
不具備規定學歷和資歷,但具備下列5項條件中的2項以上并具有會計師資格者,可以破格申報高級會計師資格:
1.榮獲省、部級以上先進會計工作者稱號者;
2.獲得國家三等或省、部級二等以上財經類科研成果獎項的獲獎者(前3名);
3.正式出版的財經專業著作、譯作的主要撰稿人(本人撰寫部分不少于5萬字);
4.設計大中型企業、省直單位、行業系統會計核算和管理系統軟件并投入使用的主要設計者;
5.注冊會計師考試全科合格。
(四)其他條件
1.掌握一門外語,并按規定參加人事部門組織的統一考試,成績達到合格標準,或符合相應的免試條件。
2.掌握計算機操作技能, 并按規定參加人事部門組織的統一考試,成績達到合格標準 ,或符合相應的免試條件。
第三條 評審條件
(一) 專業技術能力及業績
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能力及業績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組織制訂全省(包括行業)執行的財務、會計實施辦法(主要組織者或主要編寫者);
2.組織制訂大、中型企業或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實施辦法(主要組織者或主要編寫者);
3.擔任至少1門中專以上水平的專業基礎課或專業課講授任務,其授課量達到所在單位規定的課時量;
4.參與會計學術和相關學科研究,省級以上優秀學術成果獎的獲獎者(前3名);
5.主持或牽頭省級行業、大中型企業或上市公司的審計;
6.主持、指導本單位的財務會計管理工作,業績顯著、貢獻突出;
7.直接參與省市以上政府或部門組織的重大經濟問題或偷稅、走私案件的檢查或接受司法部門的委托,對疑難復雜經濟案件進行司法會計鑒定,其工作成果對案件的定性、處理有重要作用,受到有關政府或部門立功嘉獎或通報表揚。
(二) 政策理論水平
符合要求的政策理論水平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公開出版財經類專著、編著、譯著(本人撰寫部分不少于5萬字);
2.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專業刊物上發表專業論文2篇以上(獨立完成、每篇字數不少于2000字);
3.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專業刊物上發表專業論文1篇,且撰寫經并經省行業主管部門認可或采納的專項調查分析報告2篇(主要撰稿人)。
第四條 附則
(一)申報參加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的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評審資格;已通過評審的人員,由發證機關收回其高級會計師資格證書和考試成績合格證,并在3年內不得再參加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
1.偽造、變造證件、證明的;
2.提交虛假申報材料的;
3.有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二)本評審條件中的會計工作在崗人員包括在崗的會計實務工作者、會計理論工作者、會計教育工作者、會計管理工作者、會計中介機構工作者以及分管會計工作的單位負責人。本評審條件中所稱“以上”均含本級。
(三)本評審條件中的業績成果、論文、著作等均要求獲得會計師資格以后所取得。
(四)本評審條件中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的公開出版物;“省級以上專業刊物”,是指由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或學術機構主辦的、具有ISBN或CN統一刊號的公開發行專業期刊。
(五)本評審條件由海南省人事勞動保障廳、海南省財政廳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