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調查情況看,目前,農田水利建設、維護投入不足、工程老化、管理主體不明確、產權不明等問題嚴重阻礙著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的開展和良性作用的發揮,探索擴展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的投融資渠道勢在必行。
一、農田水利建設中急需解決的問題
(一)財政投入難以滿足需要
一方面,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業產業結構的升級,灌溉、防洪防澇、水土保持、效益農業等方面都需投資興建農田水利設施;另一方面,現有農田水利設施需要加以維護,部分設施經過多年運行已經超過了設計年限,需要更新換代。而錦州市農田水利建設資金來源較為單一,主要為財政投入,且多為省級以上財政資金撥付,不能滿足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的需要。每年各縣(市)雖按照實際需求向上級財政報送農田水利工程建設資金需要計劃,但財政資金經過層層分配之后到達基層水利部門的額度已經很低,遠不能滿足農田水利建設的需要。
(二)分散經營和集體受益的矛盾阻礙了信貸資金介入
除農村信用社在春耕、備耕期間為農戶打小井等家庭水利建設提供了額度為數千元的小額貸款以外,其他金融機構均未進入農田水利建設領域。究其原因,主要是大型農田水利建設項目具有公益性,受益主體廣泛,金融機構無從追索信貸資產權益。
(三)農田水利工程老化、管理主體不明確
我市現有農田水利設施多興建于20世紀80年代初,部分已達到或超過正常使用年限,運行效益衰減。同時,小型農田水利工程長期以來是按照“國家投入、集體管理、農戶用水”的模式進行建設和管理。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逐漸退出管理地位,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管理主體缺位。
二、金融支持農田水利建設的可行性研究
金融支持來推進農田水利建設的可行性要具體考慮農田水利工程的性質和受益主體,只有特定的金融機構針對特定類型的農田水利工程提供信貸支持才是可能的切入點??偟膩碚f,公益性質不強、受益主體明確的小型農田水利設施是適合金融機構提供信貸支持的領域。而政策性銀行、農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和地方城市商業銀行是比較適合對農田水利建設給予信貸支持的金融主體。
(一)支持受益主體明確的工程
農田水利工程中的水源工程和干支斗等各級輸水配套渠系工程屬于公共工程,而直接向農
戶供水的毛渠、農渠中的一小部分屬于農戶自用工程。對于公共工程,由于其公益性質較強,受益主體廣泛,不適合商業化運作模式,應主要依靠財政投入來建設和維護。對于農戶自用工程,如受益主體清晰可界定,則可以考慮金融機構通過信貸資金投入加以解決。在明確主體,政策措施和配套制度完備的情況下,政策銀行和商業銀行可發放農村基礎設施貸款和農業綜合開發貸款,支持農村水網、電網、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改造。
(二)支持帶有明顯經營性質或以農民互助合作組織為承貸主體的工程
一些以向鄉村企業、果園、蔬菜基地、種植場等供水為主的灌站、方塘等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的興建,具有明顯商業性,金融機構可以考慮給予信貸資金支持。在配套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前提下,如農民用水協會、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組織可作為承貸主體。
(三)支持農戶單獨進行的家庭水利工程
農戶家庭進行的打小井、建小型方塘等工程,所需資金額度較小,可由地區農村信用社、農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等機構通過小額貸款滿足其資金需求。
(四)通過政策性銀行代理財政支農
可以把財政支農資金變成對農發行貸款的貼息和損失彌補,使地方財政較少的投入得到數倍于財政投入的信貸支持,起到“四兩撥千斤”的作用。
三、配套政策建議
無論財政投入、農民自建還是金融支持,最終的目的是推進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真正發揮農田水利設施對農業增產、農民增收和農村地區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因此,僅僅研究如何保障對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的投入是不夠的,必須通過多種渠道解決目前存在的矛盾和問題,才能有效的推進農田水利設施的建設、保障工程的后期運行和維護。
一是制定《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法》,以國家法律形式確定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以及廣大農民再農田水利建設、管理中的利益關系、投資主體、投資規模,從而解決管理缺位、部門之間工作不協調的問題。
二是催生、培育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推進產權制度改革,明晰產權,落實管護責任,解決水利運行、維護缺位問題,走出“投入不足-建管缺位-老化失修”的怪圈。
三是推進產權制度改革,供水工程明確為國家所有,由國家進行管理;用水工程明確為農民用水組織或農戶所有,推行農民用水自治。同時,按照產權劃分農田水利建設的投資主體,即供水工程的建設和改造由國家投資,用水工程的建設和改造由農民合作組織或農戶負責,為減輕農民負擔,國家財政可考慮安排資金通過“以獎代補”或“民辦公助”的形式給予補助。
四是出臺相關的優惠政策。如對農田水利專項信貸資金實行優惠利率、財政對支持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的金融機構給予一定比例的貼息、對支持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貸款達到其貸款總額一定比例的金融機構給予一定的稅費減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