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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增值稅轉型后EPC總承包模式下的外購設備部分

EPC 總承包項目管理模式,是指建設單位作為業主將設工程發包給總承包單位,由總承包單位承攬整個建設工程的設計、采購、施工,最終向建設單位提交竣工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這種模式也被形象地稱為“交鑰匙工程”。
  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后頒布了修訂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修訂后的稅法規定:單位購進的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可以抵扣。實現增值稅由生產型向消費型的轉變。增值稅轉型后對EPC總承包項目的發展起到很大的促進作用。但在經濟實踐中,由于配套稅法體系的不健全, EPC總承包商給業主就外購設備部分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及設備價格如何確定,是存在一定的財稅風險。
  一、增值稅轉型后問題一
  2009年1月1日后,為享受轉型后的稅收利益,降低企業設備投資的稅收負擔,業主要求總承包商向業主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總承包合同中列舉的設備),以實現取得購買的機器設備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的稅收利益。但由于工程總承包方不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無法向業主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造成業主無法抵扣增值稅。如果改變總承包方式,總承包人不購買設備,業主購買設備,不利于投資節約和責任劃分,某種程度上,稅收政策銜接的缺失,可能會阻礙總承包這種新型的工程發包方式的發展。
  為實現總承包模式下的設備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有如下幾種方案可供選者,筆者認為均不完全符合稅法。
  (一)由設備供應商將發票開給業主
  在不增加總承包商稅負的前提下,由總承包商確定設備供貨商、價格、供貨時間等合同條款,業主與設備供應商簽定合同,約定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給業主,實現業主購買的設備,業主取得扣稅憑證,業主抵扣,設備價款從總承包合同價款中扣除。該方案優點是業主可以直接從設備供應商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抵扣,符合稅法條款。但是不符合總承包合同約定即所有設計、采購、施工由總承包商提供,業主在總承包合同之外,簽定采購合同,從法律上說,與總承包合同抵觸(應該是總承包商與設備供應商簽定合同),從合同形式看,設備供應合同完全是業主與設備供應商簽定的,與總承包商無關,總承包商對該設備質量、價格等沒有法律責任,設備投用后出現的質量問題也是

業主和供貨商自己解決。完全背離了總承包商對設計、采購、施工負全部責任的初衷。
  (二)由總承包商向業主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除本細則第七條(即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如能分別核算營業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則營業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項業稅)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在EPC 總承包項目中,設備、材料均由總承包商承包,沒有建設方提供的。為實現由EPC總承包就設備部分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難度較大,可在其集團下成立一家全資子公司,專門從事設備采購,辦理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由經銷設備的全資子公司,為業主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從事建筑安裝的全資子公司為業主開具建筑安裝、設計等營業稅發票。這種模式,由于總承包商對項目設計、采購、施工負全部責任沒有改變,又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增加總承包商的稅負,業主和總承包商比較容易接受。盡管如此,但是筆者認為,這種模式,與稅法有一些抵觸。在一份總承包合同中,由總承包商蓋章簽定,但合同約定由其供應設備的全資子公司、建筑安裝的全資子公司提供發票,無法從稅法上判斷交易的實質性單位;如果能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建議將一個總承包合同分拆成兩個分合同(設備供貨合同和設計建筑安裝合同),將設備部分單列,從經營的層面將合同分立,這樣就避免了設備部分再重復繳納營業稅。簽訂的設計建筑安裝合同,應按該合同總價值繳納營業稅。訂立的設備供貨合同,需要總承包商給業主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業主作為固定資產入賬。雖然這樣,如果稅務機關較真,還是存在重復納稅的風險。
  二、增值稅轉型后問題二
  在增值稅轉型后總承包將設備部分繳納增值稅,增值稅稅負有所指增加;而增值稅轉型前設備部分(不是建設方提供)只能繳納營業稅。在這里可以做稅收籌劃的是設備的加價部分,因為稅法并不是絕對禁止平價銷售,而是限制無正當理由的平價銷售;增值稅轉型后也沒有明確規定設備加價的比例,那么如何降低項目的整體稅負,這就是總承包項目的財務人員要考慮的問題。
  三、為便于理解現就CPE總承包項目中的設備部分舉例說明
  EPC總承包甲方中標生產用鍋爐裝置20000萬元,其中設備中標合同價10000萬元(不含增值稅),其他略。設備采購成本7000萬元(不含增值稅),其他略。假設增值稅稅率17%、營業稅稅率3%,為簡化計算,暫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
  (一)設備中標價格與實際價格差異比較
  (1)中標價格:應繳納增值稅銷項稅=10000*0.17=1700元,應繳納增值稅進項稅=7000

*0.17=1190元,應繳納增值稅=1700-1190=510元;應繳納營業稅=10000*0.03=300;應繳納稅費合計=510+300=810元。
  (2)實際價格:應繳納增值稅銷項稅=7000*0.17=1190元,應繳納增值稅進項稅=7000*0.17=1190元,應繳納增值稅=1190-1190=0元;應繳納營業稅=13000*0.03=390;應繳納稅費合計=0+390=390元。
  (3)兩者差異:810-390=420元
  (二)以采購成本的110%的價格向業主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他略。設備采購成本7000萬元(不含增值稅)*110%=7700,其他略
  (1)采購成本110%價格:應繳納增值稅銷項稅=7700*0.17=1309元,應繳納增值稅進項稅=7000*0.17=1190元,應繳納增值稅=1309-1190=139元;應繳納營業稅=12300*0.03=369;應繳納稅費合計=139+369=508元。
  (2)實際價格:應繳納增值稅銷項稅=7000*0.17=1190元,應繳納增值稅進項稅=7000*0.17=1190元,應繳納增值稅=1190-1190=0元;應繳納營業稅=13000*0.03=390;應繳納稅費合計=0+390=390元。
  (3)兩者差異:508-390=118元。由此可見,只要總承包商對設備加價,設備部分在增值稅轉型后的稅負就一定增加,增加多少取決于增值額的大小。當然在現實生活中,在做增值稅籌劃的時候要綜合考慮各項目的情況,在整體上保證企業有必要的增值稅稅負。而且如果是平價銷售,要事先向稅務機關做好關于EPC總承包管理模式特殊性的解釋工作,爭取稅務機關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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