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改革開放三十年來,我國集中供熱業務得到了長足發展,與過去傳統的分散供熱相比較,集中供熱的能源利用率高,有利于節約能源,促進環境保護,是實現經濟持續可協調發展的必然要求。但與集中供熱業務的迅速增長相比,其會計核算顯得相對比較滯后,主要表現在對于供熱企業收取的一次性入網費的會計核算方面。
一、一次性入網費的實質
所謂的一次性入網費,對于熱力生產企業而言,是指企業在向用戶提供供熱管道接口服務后,按照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向客戶收取一次性費用。該費用收取以后,無論發生何種情況,熱力生產企業均不再負有向用戶退還的義務。因此對收費企業來講,收取的一次性入網費既與企業熱力產品的銷售數量、服務期間無關,又不與用戶的使用時間及使用數量相聯系,并且企業也不會因此降低以后提供熱力產品的價格,更不會提供免費的后續服務。由此可見,企業收取的一次性入網費與后期熱力產品的提供并無必然聯系。
二、具體的會計核算
財政部發布的《關于企業收取的一次性入網費會計處理的規定》(財會[2003]16號)對一次性入網費的核算進行了規范,根據該文件的規定,具體會計處理如下:
(一)核算科目
企業按照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和合同約定在取得入網費收入時記入“遞延收益”科目,記入“遞延收益”科目的金額在合理的期限內平均攤銷,分期確認為收入。如果企業在提供服務期間終止提供服務或是將該公共服務設施對外轉讓,將“遞延收益”科目的余額全部確認為終止服務或轉讓當期的收入。
(二)攤銷期間的確定原則
記入“遞延收益”科目的一次性入網費按如下原則確定攤銷期限;與客戶簽訂的服務合同中明確了未來提供服務期限的,按合同中規定的期限分攤;服務合同中沒有明確未來提供服務的期限的,但企業根據以往的經驗和客戶的實際情況,能夠合理確定服務期限的,在該期限內分攤;服務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未來應提供服務的期限,也無法對提供服務期限作出合理估計的,則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分攤。
(三)在對外提供財務
報告時,“遞延收益”科目的期末余額在資產負債表“預計負債”項目下單列項目反映。
(四)企業收取的入網費確定
攤銷期限應當一貫性地運用,攤銷期限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將變更的原因及變更后的影響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
在對外提供財務報告時,在有關會計報表附注中對收取的入網費作如下披露;收取入網費的金額及確定標準(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收取的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如有差異,應分別披露)、確定的分攤期限及依據;當期分攤計入損益的入網費收入金額。
盡管財政部從文件的高度對一次性入網費的會計處理和在財務報告中如何反映進行了規范,但是筆者發現各供熱企業在實際工作中的具體會計處理并不完全一致。大多數企業是嚴格按照財會[2003]16號文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但也有少數企業把收到的一次性入網費全部在收取當期就確認為收入。筆者認為,第二種會計核算方法相對較為合適,通過對一次性入網費的本質分析可知,企業收取的一次性入網費與后期熱力產品的提供并無必然聯系,分期確認收入缺乏依據,宜在當期全部確認收入。況且第一種會計處理方法還存在如下不當之處;第一種會計核算的依據是財會[2003]16號文,而新準則自2007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新準則及其解釋沒有對供熱企業收取的一次性入網費的會計處理作出明確規定,財政部也沒有發布過相關業務資料進行規范;新準則明確規定:“遞延收益”科目核算企業確認的應在以后期間計入當期損益的政府補助,并按政府補助的項目進行明細核算,可見,“遞延收益”科目核算的是相關的政府補助,將企業收取的一次性入網費通該科目核算顯然是符合該規定的;根據財會[2003]16號文對于記入“遞延收益”科目的一次性入網費攤銷期限的確定原則,企業對于攤銷期限的選擇自主性很強,可操作空間很大。收取的一次性入網一般涉及金額較大,企業完全可以編造充足的理由改變攤銷期限,人為調節利潤,從而達到粉飾經營成果的目的;會計處理和稅法規定不一致,使會計核算變得紛繁復雜。根據稅法規定,企業應將收取的一次性入網費全額計入收取當期的損益,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在具體業務中,稅務機關的處理也是各不同的,有些企業與稅務機關進行了充分的溝通協商,稅務機關同意將其所收取的一次性入網費分期攤銷記入應納稅所得額),企業需要作出納稅調整并作出相關會計處理,如果以后期間攤銷期限有所改變,則會使此項會計核算變得更加復雜。
三、結束語
按照以上論述,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對供熱企業收取的一次性入網費應改變目前企業普遍采用的會計核算辦法,將其全部確認為收取當期收入。通過對該項業務會計核算的分析,也給會計準則的制定及具體的會計核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隨著經濟的日益發展,新的經濟事項的不斷出現,會計準則要與時俱進,及時公允地反映各類經濟事項,同時要做好新舊準則的銜接工作;在準則的制定上,要盡量壓縮會計估計和會計政策的選擇項目、限定企業調節營業利潤的空間范圍,規范和控制企業對利潤的人為操縱,壘實經營業績,切實提高盈利質量;會計和稅法不同的目標取向導致了兩者之間存在的根本性差異。在不影響會計信息質量的情況下,應加強會計準則與稅法的溝通和協調,減少兩者間的總體差異,減少會計核算的復雜性,降低信息需求者的信息獲取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