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的實施,我國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初步建成。然而,作為我國內部控制規范體系建設的另一重要方面—民間非營利組織內部控制規范建設卻依舊進展緩慢,如果不加以重視必將影響我國內部控制建設的整體進程。
一、民間非營利組織概述
在我國,通常所說的民間非營利組織主要是指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也稱為私立非營利組織。
它的特點包括:
(1)組織建立或運作的動機不是為了獲利;
(2)通常,由委托人集體所有它們的資產,由個人擁有可出售或交換的權益份額不能認定為其所有權;
(3)組織的財務資源提供者對他們所提供的貨物或勞務未必能獲得直接或部分回報;
(4)通常,由一個選出的或指定的管理委員會一致投票做出它們的政策決策和一些運營決策。
二、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內部控制建設的現狀及問題分析
我國對于內部控制建設的重視和探索是近幾年才發展起來,并且主要集中在企業方面,對于民間非營利組織內部控制建設的探索較少,且民間非營利組織內部控制建設的情況也只是停留在初級階段,存在著很多問題。
(一)內部控制規范化的環境有待優化
控制環境是內部控制的基礎,直接關系組織內部控制的執行和貫徹。目前,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內部控制環境薄弱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NPO領導層對內部控制規范化認識不足、內控意識薄弱。
NPO領導層往往把內部控制認為僅是企業的事情,或者只是把內部控制看作是一堆堆的手冊、各種文件和制度,而制度的落實存在很大的問題。
2.NPO缺乏必要的組織治理結構
(1)決策機構缺失或者虛置
曾經某項調查顯示:在被調查的非營利組織當中,10.7%的組織缺少正式決策機構,決策一般由全體成員協商決定;17.8%的組織由于沒有正式的決策機構,組織的決策只能由兩個以上的負責人協商決定;18.9%的組織不僅無正式的決策機構,而且決策只是由負責人一人決定。
(2)決策權與執行權往往發生重疊
無論民間非營利組織是否設置了理事會,組織機構實際的決策權往往只配置給了組織負責人為首的行政執行系統,所謂的執行權和決策權分離都是虛假的,這其實是典型的決策權與執行權相互重疊型治理機制。
(3)組織內部監督機構缺失
在民間非營利組織中很難找到專設的類似公司監事會的監督機構。即使設有監事會,監事會成員的任命也不規范,本應由政府、專業、法律等社會各界擔任的監事會,在民間非營利組織中由政府直接任命或由組織中的首席執行官任命,因而成員來源單一,結構不合理,責任權利不對稱。
(4)組織缺乏明確的責任制
對于非營利組織而言,由于捐助人不期望收回成本或者據以取
得經濟上的利益,因而非營利組織通常不進行損益的計算,也不進行凈收入的分配,對各部門職責履行的情況難于考核評價,對于各部門的責權利也就無法十分明確。
3.制定和執行內部控制制度的人員素質較低
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工作人員基本上是以兼職人員為主,許多民間非營利組織則主要還是依靠志愿者開展活動。這種情況導致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中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較低,尤其民間非營利性組織內財務人員基本上沒有科班出身的專業人員,而且由于NPO領導層對財務風險的忽視,財務人員往往會計技能不足,缺乏必要的會計職業風險意識和態度,在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內部控制中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
4.組織成員不明確組織自身的非營利性宗旨和使命
很多民間非營利組織缺乏自己明確的宗旨與使命,部分成員將非營利性組織作為自己謀生賺錢的場所,或者獲取某種利益的工具而已,基本上拋棄了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公益性。
(二)民間非營利組織的信息透明度不足
在一個組織中,有效的內部控制需要有完善的信息生成、傳遞與溝通機制,在民間非營利組織里,信息不透明度不足的現象非常嚴重,主要表現在:
1.組織的資產存量信息真實性和透明度不足。
主要表現為資產賬實不符、賬目混亂,與NPO只重預算的收支及結余情況、只重組織現金流狀況、輕資產存量的預算會計制度有關,更與NPO普遍薄弱的會計核算基礎有著莫大的關系。
2.組織的現金流量信息完整性和透明度不足
以部分基金會為例,在資金分散管理的體制下,基金會總部的財務會計報表往往不能完全反映組織各級的資金流入和流出總量,甚至組織各級在銀行開戶的數量,可能連財務部門都不清楚。
3.財務報告未能及時有效地公開進行披露
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報表通常是對外界嚴加保密的,而關鍵的財務數據更是只能由少數人能夠了解和掌握的“秘密信息”和“內部信息”。
(三)組織內部規范化信息流不能有效傳遞,內部職責劃分不清
一個有效的信息與溝通系統應當做到:確保組織中每一個員工都能清楚地知道自己應當承擔的特定職務以及應該承擔的責任,并且還應當了解自己在組織中所扮演的角色。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中許多有關組織的關鍵信息往往被少數領導所控制,而本應有權知曉的組織員工對此卻一無所知,組織內部各個部門往往各自為政,部門與部門的信息溝通缺失。
(四)組織缺乏有效的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
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內部控制整體上的監督很薄弱,也缺乏有效的管理控制方法,最大的一個薄弱環節就是缺乏有效健全的考核獎懲機制,內部審計機構往往不能發揮出它應有的作用。
外部監督方面,執行社會監督的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由于靠審計收費生存,事務所曲意迎合客戶的現象比比皆是,這就導致社會監督公正性的喪失;外部監督的另一方—政府監督雖然較為客觀,但是僅僅依靠財政、稅務等部門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相關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往往又不是很有效,這是由于財政、稅務等部門的人員編制有限,經費不足、監督手段的落后,結果導致了監督力量薄弱,監督面十分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