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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網企業年金政策解析及納稅籌劃研究

企業年金是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是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建立企業年金有利于企業建立穩定的分配制度,從而穩定職工的執業心態,提高職工對企業的信心,有助于創造良好的企業文化,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建立企業年金有利于吸引人才,有利于挖掘、發揮各類人才的聰明才智;建立企業年金有利于企業節約稅收。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相關規定,企業年金主要由個人繳費、企業繳費和年金投資收益三部分組成。企業繳費的列支渠道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職工繳費可以由企業從職工個人工資中代扣。電網企業在建立企業年金過程中,必然涉及到企業繳費部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個人繳費和企業繳費的個人所得稅問題,以及年金投資收益的相關稅務問題,需要電網企業把握好稅收政策,謹防發生納稅風險。
  一、年金涉及相關稅收政策解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94號,以下簡稱國稅函[2009]694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以下簡稱財稅[2009]27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補充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9號,以下簡稱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9號)的規定,企業年金的分配,應納入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范圍進行管理,具體按以下政策規定執行:
  第一,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以下簡稱企業繳費)是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在計入個人賬戶時,應視為個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與正常工資、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當期應納個人所得稅款,并由企業在繳費時代扣代繳。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部分計入職工個人賬戶時,當月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與計入個人年金賬戶的企業繳費之和未超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但加上計入個人年金賬戶的企業繳費后超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其超過部分按照國稅函[2009]694號第二條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2011年1月30日起開始適用新政策,2011年1月30日前適用國稅函[2009]694號)
  第二,企業年金的個人繳費部分,不得在個人當月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
  第三,按照《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的規定,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其中企業繳費不超過個人全年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一,企業與個人的共同繳費不超過個人全年工資總額的六分之一,對超過該標準之外的其他補充養老保險收入,應全額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第四,企業

-
年金的企業繳費總額不超過企業全年支付的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五,對超過百分之五的部分,不得在當年計算企業所得稅之前扣除。
  第五,對因年金設置條件導致的已經計入個人賬戶的企業繳費不能歸屬個人部分,其已扣繳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還。其退還計算公式為:應退稅款=企業繳費已納稅款×(1-實際領取企業繳費/已納稅企業繳費的累計額)。
 ?。ㄒ唬┠杲鹌髽I所得稅政策解析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br />   電網企業執行上述政策時,應關注如下要點:
  1.財稅[2009]27號文并未對補充養老保險的形式作出明確限制。實務中,電網企業能否在信托型企業年金與契約型商業補充養老保險兩種形式中任選一種并將其費用在稅前扣除,不同地方掌握的政策口徑存在差別。
  2.電網企業應為全體員工支付補充養老保險,如果只是為部分員工繳付,則不得在稅前扣除。通常情況下,稅務機關也不接受電網企業為部分人員繳付并按繳付人員比例計算稅前扣除的做法(個別稅務機關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3.稅收政策中未明確稅前扣除限額的計算方法。實務操作中有兩種可能的方法:第一種,按照企業的年度工資總額乘以5%計算稅前扣除限額,企業實際繳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用總額超過限額的部分進行納稅調整;第二種方法,按照每一位員工的年度工資總額乘以5%計算其稅前扣除限額,電網企業為該員工實際繳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用超過限額的部分進行納稅調整。顯然,后一種方法不認同企業在員工之間實行有差別待遇的繳費標準。
  4.補繳企業年金能否在稅前扣除的問題?!秶叶悇湛偩株P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曾規定,企業按規定的標準補繳基本養老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可以在補繳年度的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相關稅收政策中未明確這一問題。
  5.財稅[2009]27號文規定的稅前扣除標準為企業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部分,不包括職工個人應承擔的部分。我國《企業年金試行辦法》規定,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12,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一般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6,職工個人繳費可以由企業從職工個人工資中代扣。由此可見,職工個人繳費部分屬于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只要按規定繳納了個人所得稅,就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ǘ┠杲饌€人所得稅政策解析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94號)和《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補充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9號)對企業年金的個人所得稅政策作了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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