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經濟全球化腳步日益加快,審計業務之間競爭日趨激烈,傳統審計的利潤空間逐漸受到競爭的擠壓。為了在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會計師事務所紛紛尋求新的利潤增長點,不斷拓寬經營范圍,與之相適應的其它服務應運而生。非審計服務不斷發展,特別是安然、世通等一連串公司丑聞曝光后,社會公眾不斷反映非審計服務可能會影響審計質量,但是否如此,國內外至今無法查證,也無可靠理論依據。本文結合我國國情分析了非審計服務發展的現狀及對審計質量可能造成的影響,提出了如何規避這些影響的對策。
一、我國非審計服務現狀分析
非審計服務是相對審計服務而言的,是會計師事務所向客戶提供并收取一定費用的非鑒證服務的總稱。審計業務發展到一定階段后,市場供需狀態逐漸處于飽和,傳統審計業務的利潤空間不斷縮小,尤其是隨著經濟全球化腳步日益加快,國際“四大”審計公司逐步在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站穩腳根,致使非審計業務以其收入高、風險低、需求大的潛在優勢而得以迅猛發展。其現狀主要呈現以下幾個特點:
(一)業務范圍逐漸擴大
我國會計師事務所最初提供非審計服務的目的是為了獲得審計業務,其服務內容也大多以為客戶提供財務顧問服務為主。在企業經濟活動日趨國際化和多元化的今天,注冊會計師(以下簡稱“CPA”)必須為企業提供內容更多、范圍更廣、層次更高的非審計服務,服務內容從單一的財務顧問服務拓寬到以經營策略、投資咨詢為主要內容的管理咨詢服務和以稅務代理、稅務籌劃為主要內容的稅務咨詢服務,業務范圍向投融資決策、風險規避、市場預測等更高層次的管理咨詢服務拓展。
(二)政策措施更加明確
隨著非審計業務在CPA行業的展開,我國相繼出臺了《關于加快發展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的若干意見》、《關于進一步加強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指導性文件,強調在鞏固財務會計報告審計、資本驗證等業務的基礎上,積極向內部控制、管理咨詢、并購重組等非審計服務領域延伸,提出“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承辦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業務”,為CPA拓展執業領域、擴大業務范圍提供了明確具體的法律規定。
(三)發展成效十分明顯
在業務范圍不斷拓寬和國家政策的有力支撐下,會計師事務所拓展新業務領域和多元化發展戰略取得初步進展,我國整個CPA行業的非審計服務收入占行業總收入的比重日益加大。據中注協2011年公布的數據顯示:2011年CPA行業共實現新業務收入100.62億元,占行業總收入的27.81%。
二、非審計服務可能對審計質量造成的影響
當CPA為單一客戶同時提供審計和非審計服務時,非審計服務可能影響審計服務的質量,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服務交叉影響審計業務的獨立性
審計過程中CPA必須保持獨立性才能確保審計結果的客觀公正。非審計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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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通常比審計服務收費高,當CPA為單一客戶同時提供兩種服務時,容易迫于失去高收入非審計服務的壓力,在客戶出于某種需要要求出具與事實不符的審計報告時不能保證客觀公正,影響或喪失獨立性。
(二)或有收費影響審計結果的真實性
客戶可能在CPA提供非審計服務時,約定與客戶經營業績掛鉤的或有收費;CPA可能為了順利收取或有收費,對客戶的利潤操縱行為網開一面,出具與事實不符的審計報告。
(三)時間分配影響審計質量的有效性
CPA為單一客戶同時提供兩種服務時,可能將更多的時間與精力花在收費較高的非審計服務上,從而擠占審計服務的時間,減少必要的審計程序,影響審計質量。
(四)自我復核影響審計結論的客觀性
CPA同時為客戶提供管理咨詢服務和審計服務時,由于其扮演的管理顧問角色使其置身于當局者的境遇,產生“自我復核”或“自我評價”,從而難以客觀公正地判斷與評價會計報表中的錯弊,出具不恰當的審計報告。
三、規避非審計服務對審計質量造成影響的對策
隨著我國CPA行業非審計服務的不斷發展,其對審計質量可能造成的影響無疑將制約審計服務的健康發展。筆者認為可從政府監管、行業自律、事務所內部治理入手,有效規避這些影響,實現兩者同步發展、互利共贏,最大限度地服務于我國經濟社會發展。
(一)在加強政府監管上要有更實的舉措
1.強化審計服務法律責任。CPA若因審計獨立性喪失導致審計失敗,會面臨聲譽和訴訟損失。強化CPA審計失敗的法律責任,從而加大CPA的訴訟損失。只要非審計服務所得利益不超過其審計失敗損失,在成本和效益權衡的情況下,CPA必會全力保持審計的獨立性。
2.規范非審計服務運行秩序。并非CPA提供的所有非審計服務都會對審計質量造成影響,比如為客戶提供稅務籌劃服務時就不會如此。政府部門應深入分析不同類型非審計服務的性質,及其與審計服務的關系,科學合理地確定CPA發展非審計業務的內容和范圍,進一步規范非審計服務的運行秩序。
3.構建外部審計監管機構。積極借鑒外國經驗,建立由證監會監管、獨立于上市公司的外部審計委員會,其人員構成及職能安排均由證監會以法律形式予以規范。明確外部審計委員會在審計業務承接和執行過程中的職責和權限,加強對審計服務的管理和監督,徹底改變以往委托人與被審計人重合的審計委托代理關系,從源頭上保證審計的獨立性。
4.實現兩類服務收益均衡。市場經濟條件下,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使廣大投資者無力參與公司的日常管理,CPA出具的審計報告是其對公司經營業績評價的唯一途徑。投資者作為“理性經濟人”,明白只有愿意為高質量的審計報告支付高報酬才可能不違背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標。建立投資者為高質量支付高報酬的機制,縮小甚至消除兩類服務間的收費差距,則會促進CPA保證高質量的審計服務。
5.加強非審計服務信息披露。當CPA同時提供兩類服務時,被審計單位應在其財務報告中披露購買非審計服務的類型和程度,上市公司應公開披露購買非審計服務的費用,會計師事務所也應披露提供非審計服務取得的收入及CPA的輪換。只有這樣,公眾才能確認CPA是否遵循了執業準則,從而判斷其同時提供兩類服務是否恰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