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事關我國經濟發展大計,不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資源難以為繼、環境難 以為繼、民生難以為繼、經濟社會發展好的態勢、好的趨勢難以為繼。而這些都依賴于黨政領導干部的“責任”和“忠誠”。
審計評價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時,不僅要對黨政領導干部任期內財政財務的真實、合法性,國有資產的真實完整性,預算執行情況,GDP等經濟發展指標等情況進行審計評價,更要注重黨政領導干部任期內社會效益、環境效益、民生責任的全面審計評價。
一、加強黨政領導干部“宏觀”經濟責任審計評價
強化黨政領導干部審計監督是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內在要求和現實需要,審計機關應增強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積極關注中央關于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經濟結構相關政策的執行情況和效果,圍繞產業結構調整,及時揭示和反映財政支出投向和結構是否符合產業政策;積極關注地區發展規劃、經濟發展模式、城市建設目標、重大項目工程,通過審計,揭示和反映片面追求發展速度、忽視發展質量和效益的問題,重經濟建設輕社會發展的問題,只顧自身和眼前利益、忽視全局和長遠利益的問題,甚至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問題;高度重視和加強對宏觀調控政策實施情況的審計監督,重點加強對擴大內需相關政策實施效果、政府投資和新增貸款、地方政府性債務等情況的審計,及時發現政策執行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把揭示問題與推動完善制度、促進當前發展與實現可持續發展結合起來,切實提高審計工作的宏觀性、時效性和建設性。同時,要注重揭露和查處在貫徹中央決策部署過程中的失職瀆職、弄虛作假、不作為和亂作為等行為,通過審計,既反映被審計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取得的工作業績,又要反映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準確界定其應當承擔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或領導責任,對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履行情況作出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審計結論,為干部監督管理提供可靠和有用的依據。
二、加強黨政領導干部“綠色”經濟責任審計評價
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的沖擊,表面上看是對經濟增長速度的沖擊,實質上是對經濟發展方式的沖擊,對黨政領導干部確立“綠色”經濟執政理念是一種新的考驗。審計機關應適應新形勢的要求,積極探索經濟責任審計與財政審計、環境審計、績效審計、專項審計調查的有機結合,實現立體式審計,降低審計成本,合理界定黨政領導干部發展“綠色”經濟的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最大效用。應根據審計署關于加強資源環境審計工作的意見,加大對土地、礦產資源和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審計力度。重點關注資源環保政策法規的貫徹執行和規劃的實施情況,對不計成本和代價的重復建設、資源浪費、環境破壞等行為進行監督與制約,促進黨政領導干部樹立正確的政績觀,促進規范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和環境保護工作;關注資源環保資金的征收、分配、使用和管理情況,揭露偷漏拖欠、擠占挪用、損失浪費等問題,促進規范資金管理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關注與資源環境相關項目的建設和運營效果,揭示和查處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和環境保護工作中的浪費資源、環境破壞、資產流失等問題,有效維護國家資源環境安全。加大對節能減排和生態環境保護的審計力度,關注節能減排資金使用及重點行業執行節能減排政策情況,促進落實節能減排目標責任制,推動完成節能減排任務,促進完善有關資源節約、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為實現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目標做出積極貢獻。
評價黨政領導干部“綠色經濟”責任應充分考慮到可持續發展的三個因素,即經濟增長、環境保護和社會進步。審計時要采取費用――效益分析、投入――產出分析的定量分析方法。盡快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貫徹經濟發展指標與社會發展指標相結合、微觀指標與宏觀指標相結合、任期內經濟指標與可持續發展指標相結合的原則,將環保投資指數、單位GDP能耗下降率、公眾對環境保護的滿意度、水質達標率、“三廢”處理率、環境事故發生頻率、是否創建國家環保城市、建設項目環評執行率等指標以合理的權重納入黨政領導干部評價指標體系之中,從而推進對黨政領導干部執政水平的全面、客觀和公正評價。
三、加強黨政領導干部“民生”經濟責任審計評價
民生問題既是經濟社會發展的目標,也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動力。溫家寶總理指出,“政府的投入一定要把民生擺在首位,要讓人們得到實惠”“要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實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 保障和改善民生,審計有義不容辭的責任。在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中,要加強對重點民生工程和資金的審計監督, 通過考核評價黨政領導干部“民生”經濟責任,促進公共資源配置更多地向民生領域傾斜,促進中央和地方的各項惠民政策和措施落到實處,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從這些年的審計情況看,一方面, 工資在國民收入初次分配中所占比重較低,關乎民生的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住房和教育等領域的支出占財政支出的比重也比較低,導致內需拉動乏力,看病難、上學難、安居難等民生難題比較突出。另一方面,因政策制度不夠配套,很多地方出現涉及民生的補貼資金大量結余和民生問題矛盾促進這些問題的解決,應當成為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關注的重點。為此,我們要進一步加強對“三農”、教育、衛生、文化、社會保障等重點民生項目和資金的審計監督,揭示和反映落實國家政策不到位、政策目標未實現以及嚴重影響和損害群眾利益的問題;關注轉移支付資金分配分散、使用效益不高等問題,規范資金管理和運行,推動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住房和教育等民生領域的深化改革。要結合各地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實施步驟與重點,跟蹤審計黨政領導干部相關政策貫徹落實情況,關注基層醫療體系建設和完善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結合當前教育改革和發展的形勢需要,積極開展基礎教育和地方高等教育發展情況的審計,繼續推進中小學經費使用情況審計,關注中小學亂收費、高等教育產業化、債務負擔過重等方面的問題;積極開展養老保險基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資金、財政就業補助資金等社會保障資金的審計。
四、加強黨政領導干部“績效”經濟責任審計評價
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最根本的是經濟發展由粗放式“量”的擴張轉向集約式“質”的提升,發展創新型經濟,這就要求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不僅要檢查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而且要檢查其效益性;不僅要關注經濟活動是否合規,更要關注其任期內的經濟活動有無績效,將決策績效、投資績效、環保績效等方面的審計評價應用到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中,在推動建立政府績效管理制度、促進提高政府績效管理水平方面發揮更大作用。
對黨政領導干部進行決策績效評價,就是要關注黨政領導干部任期內出臺政策的效果效益情況、被審計領導干部任期決策情況、各項專項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效益情況。在具體審計時,要摸清領導干部任期內都有哪些經濟決策事項,在摸清決策項目的總類、總體投入規模及總體效益、效果情況的基礎上,選擇部分與領導決策密切相關、投資大的項目或決策事項,審查其決策內容是否合法,決策程序是否規范,決策前的論證是否充分,決策后項目的進展是否順利,決策效果是否真實、是否有效益以及決策資料是否完整等。
在對黨政領導干部任期內的重點建設投資項目進行績效審計評價時,要克服過去只重視開展建設項目的經濟效益評價,忽視和很少開展重點建設項目的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審計評價的缺陷,不斷提高人民生活的自然環境和人文環境水平。環境績效審計在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中的應用,可以更加科學、全面、客觀地反映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職績效,為組織人事部門考核、任用干部提供有力參考。
對黨政領導干部進行環保績效審計評價,有利于拓展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提升審計的力度及審計成果的轉化空間。以往的經濟責任審計較多注重對經濟發展成果的反映,涉及的經濟指標基本都是一些宏觀指標,很難對其進行科學有效的評價,審計成果的運用和轉化較為薄弱,環保績效審計的開展,在反映經濟硬指標的同時,可以將環保軟指標一并予以反映,更加全面反映領導干部的履職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