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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為本反洗錢監管實踐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措施

  隨著反洗錢形勢的發展,風險為本反洗錢監管理念逐漸成為反洗錢領域的共識。人總行在2007年11月召開的反洗錢監管座談會上,針對“監管資源有限,監管手段不足”的問題,提出了“要樹立風險為本的監管思想,采取風險為本的監管方法,合理配置監管資源”;在2008年初全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工作會議上,對風險為本反洗錢監管做出安排部署,提出要加強反洗錢非現場監管,逐步推進非現場監管指標體系建設,建立非現場監管評級機制,確立和完善以洗錢風險管理為中心的反洗錢非現場監管體系。這兩次會議的召開,標志著風險為本反洗錢監管的研究和實踐在全國范圍內拉開帷幕。經過三年多的探索性研究和實踐,筆者認為,實施風險為本反洗錢監管還存在以下幾個層面的問題。一是在理論認識層面,存在片面性和絕對化的傾向。認為風險為本反洗錢監管與規則為本反洗錢監管相對立,風險為本是對規則為本的否定;風險為本的優勢明顯優于規則為本;當前對所有金融機構都應當要求以風險為本開展反洗錢工作。上述認識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絕對化傾向。二是在法規制度層面,存在不協調、不適應的問題。《反洗錢法》頒布實施五年來,人民銀行相繼建立了一整套反洗錢制度和操作規范。這些制度、規范在反洗錢起步階段確實起到了強有力的推動作用。但隨著反洗錢工作在金融機構的深入開展,反洗錢合規理念普遍被金融機構接受以后,過多的規定、過細的標準客觀上造成了金融機構的過度依賴,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金融機構主觀能動性的發揮,甚至有的制度反而成了金融機構規避責任的依據。目前金融機構存在大量的防御性可疑交易報告就是最為明顯的例證。另外,過多的監管要求也加大了金融機構的經營成本,給金融機構造成一些不必要的負擔。這些都是當前反洗錢法規制度滯后于反洗錢形勢發展的現實表現。三是在技術操作層面,非現場監管與現場檢查還需加強和改進。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方面是非現場監管信息資料采集和運用效率不高。風險為本的監管方式是建立在對金融機構的有效評估這一基礎之上。要實現有效評估,就必須建立一套科學的信息采集、加工處理、評估判斷、現場校驗、矯枉評估和做出監管決策等一系列制度和操作程序,疏通數據來源渠道,提高數據采集和運用的電子化水平。但從非現場監管信息系統硬件建設來看,目前通過網絡傳輸信息數據還僅限于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還沒有電子化網絡傳輸信息平臺,而且2010年推廣應用的“反洗錢監管交互平臺”也未與人民銀行支付清算系統及商業銀行電子匯劃系統對接,降低了系統的功能。當前,非現場監管部分工作還處于手工操作階段,工作量大、效率低、差錯多,影響了非現場監管的效能。另一方面現場檢查的重心還沒有轉移到以風險管理為目標,還是習慣于合規性檢查。比如,在客戶身份識別上還是以檢查靜態的客戶身份要素是否合規為主;在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方面習慣于根據現有制度設定的客觀標準對報告結果進行檢查。這種傳統的檢查方式與引導金融機構以風險管理為核心開展反洗錢工作的要求極不適應。
   鑒于以上問題,要實現反洗錢監管由規則為本向風險為本轉變,還需從理論認識和實踐操作上加以改進。
   一、全面認識和正確運用風險為本監管理論
   當前重要的是處理好風險為本與規則為本的關系。規則為本的反洗錢監管方式是反洗錢處于起步階段比較通行的監管模式。其工作重心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一是制定規則和各種規定;二是監督檢查各類金融機構執行規定的合規性;三是將不合規處罰作為一種日常機制和主要監管方法。規則為本的監管實際上是一個制定規范―檢查執行―調整規范―再檢查執行的過程。在一國反洗錢制度的初創期,反洗錢工作的機理及價值還未被金融機構所廣泛接受的情況下,以規則為本的監管方式既直接,也富有效率。風險為本的反洗錢監管貫徹以關注洗錢風險為核心,以原則性監管為導向,以非現場監管為主要手段,以現場檢查為必要補充的監管方法。規則為本監管與風險為本監管貫穿著兩種不同的監管理念,但兩種監管方式并非截然對立,水火不容,而是層次遞進,互為補充的關系。強調風險為本的監管,并不意味著放松合規性監管,而是要將著力點放在風險上,注重對風險的早期識別、預警和控制,尤其注重金融機構內部的風險控制和管理,注重對其風險管控能力的考核和評價,當然也包括對違規行為的監測和控制能力。規則為本監管與風險為本監管的區別僅僅是在監管手段、監管理念、監管目標等方面側重點不同而已。為此,在監管實踐中,應立足實際,靈活掌握,根據不同金融機構的特點和內控機制運行情況確定監管重點,如:對反洗錢基礎工作較好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主要實施以原則為導向的風險為本監管;對農村信用社、保險、證券、期貨等反洗錢工作基礎薄弱的機構則主要實施以合規為導向的規則為本監管。同時,對于金融機構而言,在其內部反洗錢組織架構、內控制度、操作流程等基本達到合規要求后,就應更加注重洗錢風險的防范,建立起風險管理的組織架構、技術支持以及風險管理的方法體系,依據風險的大小來安排相應的資源投入。
   二、盡快修訂完善相關規章制度,以適應反洗錢發展形勢需要
   一要進一步擴充洗錢罪的上游犯罪范圍。結合我國實際,吸收借鑒國際社會的先進經驗,修改《刑法》和《反洗錢法》的相應條款,盡可能地將一切貪利性犯罪包含在洗錢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圍之內。二要建立健全特定非金融行業反洗錢制度。在研究、評估各行業洗錢風險的基礎上,加快制定特定非金融行業的反洗錢規則并分步啟動實施。同時,發揮相關部門和特定非金融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指導行業自律組織制定反洗錢指引,督促行業加強反洗錢自律。三要制定金融機構崗位設置和內控制度建設指引。按照《反洗錢法》的立法精神,人民銀行可以會同其他金融機構監管部門,依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和相關規章制度,制定操作性強的《金融機構反洗錢崗位設置和內控制度建設指引》及實施細則,指導金融機構合理設置反洗錢工作崗位,完善內控制度建設。四要完善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對《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和《支付結算辦法》等配套規章制度進行修訂和完善,明確客戶在辦理大額交易業務時應向金融機構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和因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三、積極采用可疑交易“主觀”識別標準
   FAFT的《四十項建議》在制定可疑交易識別標準時采用的是主觀標準,即規定“如果金融機構懷疑或有理由懷疑某項資金屬于犯罪活動的收益或者與恐怖分子籌資有關,應按照法律或法規的要求,立即向金融情報單位報告”。目前,我國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已具備一定基礎,人民銀行應逐步減少可疑交易的客觀標準,強化金融機構的自主識別能力。指導金融機構在客觀指標基礎上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逐步實現以主觀分析為主,輔以客觀指標的可疑交易報告形成方法,提高可疑交易報告的情報價值。
   四、著手建立反洗錢正向激勵機制
   反洗錢補償與激勵機制的建立可從三方面著手:一是建立反洗錢專項基金。該基金有三個主要來源:洗錢罪的罰沒收入、政府財政專項撥款和社會各界人士的捐款。該基金主要用于獎勵主動提供反洗錢情報和線索的社會公眾。二是建立政府財政分成獎勵制度。對主動提供反洗錢情報和線索的金融機構和工作人員以及積極參與反洗錢偵查、破案工作的有關部門,在破獲洗錢案件并追回贓款之后,由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國家依據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的獎勵。三是對認真履行反洗錢義務的金融機構給予各種政策上扶持和優惠,如市場準入、經營權限、稅收減免或優惠等。
   五、努力提高反洗錢非現場監管的有效性和現場檢查的針對性
   一方面,應加快反洗錢非現場監管系統網絡化建設,盡快推行基于互聯網的“反洗錢監管交互平臺”系統;制定全國性的《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評估指導意見》,在整合成熟地區的做法的基礎上,逐步建立全國統一的反洗錢績效評估體系,通過建立評估體系實現以下兩個目標:一是讓金融機構持續評估自身執行反洗錢規定情況,鼓勵其及早發現不足并及時予以糾正;二是便于監管部門依據各項風險指標,評估洗錢風險,從而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另一方面,應調整反洗錢現場檢查的工作重心,以引導金融機構積極健康的風險管理理念來組織開展現場檢查。具體來講,在內控制度的檢查上,法人機構應重點查制度建設情況,非法人機構應重點看制度落實情況;在客戶身份識別的檢查上,應重點檢查金融機構開展客戶風險管理情況;在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的檢查上,應重點檢查金融機構異常交易甄別分析工作流程;在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的檢查上,應重點檢查金融機構網上交易數據的保存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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