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近十年來,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守信原則,我國政府采購工作不斷走向規范,取得了明顯的社會效益。但是,隨著最近幾年我國政府采購的快速發展,在政府采購工作中出現了一系列的新問題有待進一步完善,筆者認為目前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一、政府采購工作中有待完善的方面
1.集中采購項目不設限額標準,使政府采購的優越性不能完全體現。《政府采購法》中第七條規定:“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第八條規定:“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而一些省級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中只規定了分散采購的限額標準,對于集中采購項目不設限額標準,致使小額的政府采購項目也由政府采購機構進行集中采購,浪費國家的人力、物力。如在2011年,某單位需要購買一項工具軟件,預算只有七萬元人民幣,按照浙江省省級政府采購目錄規定必須委托政府集中采購機構進行集中采購,但由于規模小,采購中心不可能單獨為這么一個小項目進行集中采購,就和其他單位的項目組成一個項目進行招標公示,可是公示期滿來應標的供應商沒有達到規定的要求導致流標,再次進行公示仍然沒有合格的供應商來應標,兩次流程下來就耽誤了近兩個月,阻礙了工作進程,政府集中采購高效的優越性沒有得到體現。
2.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的界定不統一。根據我國《政府采購法》第26條和第27條規定:“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某省2012年省級集中采購目錄與標準仍按2011年的規定執行,根據該省2011年度省級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中省級公開招標的數額標準:政府采購貨物、服務類項目,單項或批量預算金額一次達到100萬元以上的;非建設工程類項目,預算金額(或投資總額)達到100萬元以上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采用公開招標采購方式。”可見,該省政府采購貨物、服務和非建設類工程項目公開招標的數額標準是100萬元以上,而一般事業單位大多是在100萬元以下的采購項目,按照該省的規定都不需公開招標,這就與我國《政府采購法》規定的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相矛盾。
3.政府采購預算的約束力不夠。隨著政府采購工作的不斷成熟,政府采購的預算編制逐年精細,但在實際工作中由于政府采購預算是在上一年完成的,等到第二年實際采購時,如按采購預算進行采購有可能該項目已落后了。由于技術的更新,導致政府采購預算不能按計劃、按步驟地實施,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改變政府采購預算,雖然變更政府采購預算要經過財政部門的重新審批,但也造成政府采購預算對采購單位約束力不夠,在預算編制時存在隨意性。
4.當前,在我國實行競爭性談判最低價中標條件還不成熟。價格是政府采購優越性的重要體現,2007年財政部還專門發布通知,強調“在滿足需求的情況下,堅持低價優先、價廉物美的原則”,可見,競爭性談判最低價中標嚴格執行了該通知的精神,但在實際操作中由于采購單位專業人才缺少,容易讓個別投標人鉆空子,如采購人由于缺乏專業知識在招標文件中沒能詳盡注明所需采購項目的參數,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故意使用所謂的行業術語模糊概念,由于評審專家也沒能很好把關,致使一個沒有投標資格的投標人獲得了投標資格,如果該投標人出最低價,那毫無疑問該投標人就是中標供應商,該中標供應商提供的設備就達不到采購人所需的設備參數要求,不僅采購人不能達到預期的采購目的,而且也浪費了財政資金。
5.協議采購價格更新不及時。《政府采購法》第一條中指出:“為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制定本法。”可見,價廉物美是政府采購的基本特點,但在某省政府采購網的協議定點采購大廳里,就拿某數碼相機來說,當前的協議價為人民幣3460元,而在2012年2月網上顯示的現市價為3069元,已低于協議價近400元,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政府采購中沒能得到保證。
二、針對完善政府采購工作進行的思考
由于目前政府采購的涉及面越來越廣,集中了巨額的財政性資金,完善、合理的政府采購是財政支出管理的一個重要環節,但在實際的政府采購過程中又出現了諸多問題,要想更好地開展政府采購工作,筆者認為需要從以下幾方面來解決政府采購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委托政府集中采購機構采購的項目,應制定相應的采購限額標準。為了高效完成政府集中采購,應根據需要委托集中采購機構的不同類集中采購項目的特點,制定不同的采購限額標準。采購限額標準下的集中采購項目,讓采購人通過網上在線詢價采購,從而使采購人能高效、便捷的完成采購任務,同時也節約國家的人力、物力。
2.應降低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的數額標準。我國《政府采購法》規定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筆者認為公開招標的數額標準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應對2012年度所使用的省級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中,省級公開招標的數額標準進行重新修訂,降低公開招標的數額標準,除滿足《政府采購法》規定的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其他采購方式的要求進行采購外,采購人都能采用公開招標采購方式進行采購,從而使公開招標真正成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
3.編細、編全政府采購預算,增強政府采購預算的約束力。編制預算時首先要摸清家底,同時應深入市場進行調研,避免重復購置、盲目購置等浪費行為,編細、編全政府采購預算,從而提高預算資金的使用效率。在預算資金有保障的情況下,應根據所需采購項目的發展趨勢,制定技術參數適當超前的具體采購計劃,避免采購將遭淘汰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在政府采購預算執行時,應嚴格按照政府采購預算組織實施,從而增強政府采購預算的約束力。
4.提高評審專家素質,確保政府采購工作的順利進行。由于采購人不可能完全熟知所需采購項目的專業知識,在采購過程中,評審專家的作用是舉足輕重的,評審專家的職業道德、業務水平高低決定了政府采購工作能否順利開展。采購文件和標準是由采購人制定的,由于專業知識的缺乏等因素,造成采購文件和標準制定上的疏漏,針對以上問題,筆者認為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承擔的義務中應增加一項對采購文件和標準的審核義務,相應地在違規處理中增加一項對存在失職行為的處理規定,從制度上規范評審專家的評審工作。評審專家還應參與項目驗收工作,以確保政府采購工作的圓滿完成。
5.協議價應改為當日協議價。某省目前協議采購中標供應商的有效期從2010年6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雖然供應商在有效期內能按市場價格的走勢調整協議價,但調整不夠及時,損害了采購人的合法權益,給國家財政資金造成了損失,筆者認為應采用低于供應商當日門市價作為政府采購的當日協議價。在確定入圍供應商時,應和入圍供應商簽訂協議,明確要求入圍供應商提供的價格應低于其當日的門市價,如遇價格變動應同時調整政府采購的當日協議價,如有供應商違反規定,一經核實仍不改正,就視作供應商自動放棄其入圍資格,從而有效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切實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
綜上所述,我國政府采購無論是從制度上,還是從工作細則上都有待進一步完善,從而能有效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更大地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確保我國政府采購工作能高效、有序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