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我國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取得的成就
住房公積金制度于1991年率先在上海建立,1994年7月國發43號文做出了全面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決定,1999年進一步頒布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并于2002年對該條例做了進一步的修改。該條例規定:“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通過職工個人和單位每月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不但廣泛地推行了個人住房儲蓄,還可成為一筆可觀的住房社會保障資金,既提高了職工的購房能力,又增加了住房資金的的積累,特別有利于提供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同時,住房公積金貸款利息低于商業銀行,也帶有住房社會保障的性質,有利于提高職工的購房能力,住房公積金在我國取得了持續而廣泛的發展,尤其是近五年,資金流量明顯加快,年平均繳存額增長額都在3000億元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數據顯示:截至2007年末,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總額達16000億元,繳存余額9600億元,通過提取和發放個人住房貸款,累計幫助4700萬職工家庭改善了住房條件。截至2008年末,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總額突破20000億元大關,繳存余額達到12116.24億元,累計為961.17萬戶職工家庭發放個人住房貸款10601.83億元。
二、非公有制企業成為住房公積金繳納的薄弱環節
顯然,繳納住房公積金應該是保障每一個職工住房條件的重要手段,然而,由于目前住房公積金繳納過程中存在的一些漏洞,非公有制企業絕大多數沒有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使實行多年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在非公有制企業面前遭遇困境。烏日圖委員說:我們國家的住房公積金是借鑒新加坡的公積金制度,于1991年率先在上海建立的,近年來出現了一個重要問題:由于住房公積金的覆蓋范圍小,引發社會困難人群對我們這個制度的取向產生了懷疑。截止到2012年9月末,全國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數是9100多萬,我們國家的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的人群就是6000多萬,再加上集體所有制單位職工,這說明現在參加人中絕大部分是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職工,而大量的中小企業低收入人群所在單位沒有為他們建立這項制度,我們的條例本身也不像社會保險的五項保險一樣,不具有強制性。實際上,非公有制企業住房公積金的繳納一直是全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薄弱環節,各地市繳納住房公積金的非公有制企業寥寥無幾。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統計數據顯示,目前,非公有制企業數量占全國實有企業總數的78%,另外還有3400多萬戶個體工商戶,這兩項加起來中小企業總數達到全國企業總數的99%,每年新吸納就業人數占全國新就業人數的90%左右。而截至2007年6月底,全國實有企業876.1萬戶,非公有制企業則首次達到520.5萬戶,占企業總戶數的59.4%。個體工商戶2621.4萬戶。不難看出,非公有制企業發展迅速。例如山西,截止2010年底,山西省私營企業突破15.87萬戶,從業人員118.77萬人,注冊資本(金)4533.16億元,個體經營企業總量首次突破100萬戶,加上3.17萬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組織、3665戶外資企業,民營經濟市場主體總數達到103.66萬戶,占到全省市場經濟主體的94.33%。而2006年數據顯示:山西省共有非公有制企業8.76萬戶,投資者20.49萬人,雇工84.52萬人。非公有制經濟已占到山西省經濟總量的52%。非公有制企業對我國經濟的發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當然,非公有制企業職工對祖國的繁榮富強同樣作出了巨大的貢獻。面對目前高房價和住房的商品化,大量在中小企業工作的勞動者更迫切地需要得到這項制度的扶持。可是,在公積金制度中,這些職工并沒有和公有制單位的職工一樣享受到這個制度帶來的好處,相反,我們的這個制度為我國的貧富差距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因此,很多人戲稱這項制度是劫貧濟富,是為這些中高收入的人錦上添花。
三、原因探討
非公有制企業住房公積金的繳納之所以成為全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薄弱環節,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1.住房公積金對非公企業的吸引力不夠。雖然《條例》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費用可在稅前列支,但畢竟要增加企業的生產成本或營業成本,減少企業的經營利潤。這對企業所有人來說,也意味著,如果執行這個制度,勢必會增加企業的負擔,降低收入。尤其是大型的企業,這筆支出的絕對金額會很大。除非,這個制度不會減少收入,否則,很難從主觀上積極的予以繳納。同時,按《條例》規定,所有單位的職工每月也要按相同工資基數、繳交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而在非公有制企業中,特別是城鎮私營企業中,大多數職工的工資水平較低,每月在職工工資中扣除應繳的住房公積金后,實發工資相對較少。另外,住房公積金利息低,根據《條例》規定,上年結轉的按三個月定期利率結算,結合物價上漲指數,這個金額就成了負增長。因此說,住房公積金制度本身對這些企業和職工吸引力不夠。
2.認識不足。非公有制企業經營者對住房公積金制度認識不夠,沒有將住房公積金和社會養老保險同等對待,往往將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看作是增加企業負擔。有的經營者甚至認為,給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還不如將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直接發給職工個人。表明這些人對住房公積金的性質和作用缺乏了解。另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非公有制企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認識不足,認為非公有制企業規模小,人數不多,其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與否不影響整個制度的貫徹實施。
3.宣傳力度不夠。從法律的角度講,這個制度涉及了所有的職工,不論是國有、集體還是非公有制企業的職工。但是,在非公有制經濟蓬勃發展后,住房公積金制度已在城鎮大部分職工中確立,其宣傳力度有所減弱,與非公有制企業的迅猛發展形成差距,因此,非公有制企業的多數職工不了解這個政策。
4.現實就業狀況不容樂觀。2004年4月26日,我國發表《中國的就業狀況和政策》白皮書。這是我國第一部專題闡述就業現狀和就業政策的白皮書。該書提到我國的就業基本狀況是:中國勞動年齡人口眾多,國民教育水平較低,就業矛盾十分突出。主要表現在:勞動力供求總量矛盾和就業結構性矛盾同時并存,城鎮就業壓力加大和農村富余勞動力向非農領域轉移速度加快同時出現,新成長勞動力就業和失業人員再就業問題相互交織。
根據2010年11月1日零時普查結果,中國內地總人口133972萬人,全國勞動力資源人口為92148萬人,比10年前增加了近1億人,就業勞動力為78500萬人,勞動力資源利用率為85%,人口就業率為58.6%(其中一部分在農業和農村表現為隱性失業勞動力),在城鎮就業的勞動力比率為41%,在村鎮就業的勞動力比率為59%。
我國的就業狀況不容樂觀,在這種情況下,能找到一份滿意的工作不容易,“飯碗”在前,公積金在后。
5.規模小的企業不易歸集。規模小的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等,由于沒有專人負責,操作起來有一定難度,國家大力提倡農民工也應繳納公積金,但是,怎樣落到實處需要有一套切實可行的辦法。因此,許多人說住房公積金制度對于農民工來說就像“畫餅充饑”毫無實際意義。
6.執法力度不夠。《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賦予了管理機構有行政執法權,但是這個權利形同虛設。《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對拒不繳納公積金的單位可以予以罰款,但是對于大型企業罰款數額與不交住房公積金的數額相比,那簡直是小菜一碟,即便罰款也心甘情愿,畢竟省下的是罰款額的幾倍乃至更多。況且,雖然《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有明確的懲罰規定,但是這些規定具體實施起來很難辦。按規定,處罰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實施,但管理中心卻沒有相應的檢查權,沒有檢查權,就無法向法院提供相關的具體證據,所以就無法對拒繳企業實施處罰。按照有關規定,審計、稅務等部門都有權檢查企業賬目,但目前國家沒有明確規定由這幾個部門共同參與公積金管理,各部門的管理合力難以形成。因此,公積金中心的處罰力度是紙上談兵。
7.提取和貸款門檻高。《條例》第五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對于中小企業的職工,面對目前的高房價,一般無能力購建住房,而對于高收入階層來說,個人賬戶中住房公積金額對于房價而言,是微不足道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門檻較高,手續繁瑣,即便交了住房公積金,也未必符合其他的貸款條件。因此,這些職工對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缺乏積極性。
四、相應對策
造成非公有制企業不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原因很多,在此不一一列舉,針對這些原因,筆者認為需要從法律層面上對這一薄弱環節進行完善。
1.稅收抵扣。中央黨校戰略研究所副所長周天勇提到:從世界銀行近幾年對中國的調查看,中國創業和小企業發展的環境在世界上屬于較差的國家。改進的主要工作是要對行政體制進行改革,對小企業要減稅減費,對金融體制進行改革并大力發展對小企業貸款的城鄉社區小銀行,對小企業和小經濟案件給以司法關懷和便利,凈化和營造小企業發展的社會環境。但是,從近幾年的情況看,似乎進展不大,或者沒有進展。
從上面可以看出,中小企業發展的社會環境較差,稅負較高,筆者建議,在不減少企業利潤的情況下,只能將單位補貼部分的公積金通過折抵稅款來繳納,這樣的做法對于企業來說,這筆支出不是用來繳納稅款,而是用來繳納公積金,企業總的支出沒有改變,相當于國家給企業減免了部分稅款,企業的積極性會增強,因為,給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有利于吸引人才,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
那么,這部分稅收優惠地方政府能否負擔的起?以山西省為例,2010年,非公從業人數按120萬人算,月工資人均1200元,一年單位為職工繳納的公積金為1200*1200000*10%*12=17.28億元,山西省2010年的財政收入為1800多億,這部分優惠占不到1%。
2.加大宣傳力度。目前住房公積金制度還沒有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這與宣傳力度不夠有直接的關系。應堅持把住房公積金的宣傳放在重要位置,采取召開會議、印發文件資料、刷標語、辦簡報、開專欄、組織宣傳車上街宣傳以及利用廣播、電視專題報道等方式,增強廣大職工的法律意識,提高繳納住房公積金的積極性。
3.加強培訓。有的單位工作人員對這個業務不熟,對住房公積金政策不夠了解,甚至有的單位沒有設專人負責住房公積金工作。這個制度是較新的制度,有關院校還沒有設立相應的專業。但是,它涉及職工的利益,所以生命力非常旺盛。公積金管理機構應當定期舉辦培訓班,以利于這項工作的開展,也便于及時掌握公積金動態。
4.加大執法力度。目前,住房公積金的執法狀況從全國各地來看都不容樂觀。為了維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應加大行政執法力度:一是與工商部門年檢配合,凡是沒有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不得年檢;二是與房地部門配合,可以將審核公積金作為建房、售房的前置手續,沒有正常繳納的不得建房、售房。作為政府部門,相同的目標就是促進社會和諧、經濟增長,所以,為了這個共同的目標,各部門互相聯系,加強合作是非常必要的。
5.借助社會中介機構促進歸集。中介機構是隨著我國經濟發展而興起的第三產業,是社會服務的中堅力量,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人才交流中心、婚介所等。這些機構在高速發展的今天給廣大人民帶來了便利。因此,在住房公積金歸集的問題上,可以借助于中介機構來促進這項事業的發展。
為了規范行業標準,符合法律規定,可以通過住房公積金中心備案、工商局注冊進行中介機構的審批。這些中介機構有一定規模的注冊資金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防止風險的發生對個人造成的損害。有了這樣的機構,個人、沒有專人負責的非公有制企業等都可以委托其繳納公積金。讓住房公積金的歸集行業化后,同時可以解決一部分人的就業。
6.降低門檻,簡化手續。公積金中心要轉變觀念,摒棄“官本位”思想,強化服務意識,一切以繳存人的利益出發,降低提取和貸款門檻,簡化手續。如提高貸款額度,公積金可以提取現金等,拓寬多種服務渠道,想老百姓所想,減少人為障礙。
城鎮非公有制企業實施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中的一個熱點和難點。隨著企業改革的深化和民營經濟的發展,非公有制企業在數量上所占的比重將越來越高。住房公積金制度要鞏固和發展,就必須切實有效地解決非公有制企業實施住房公積金制度這一難點。因此,要從法律上加以完善,以增強公積金制度的剛性,減少人為彈性。
非公企業建立公積金制度任重道遠,一定要本著“以人為本”,努力構建和諧社會的原則,從實際出發,正視現實問題,牢牢把握好政策的長遠性和時代性的關系,出臺具有操作性的措施,以順利推進各項工作,發展壯大住房公積金事業,真正做到為廣大職工遮風避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