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引言
在我國,地方政府給當地上市公司業績援助是一種常見現象,頻繁的政府補助容易造成會計報表信息失真,扭曲財務指標的真實性。龔小鳳(2006)以2001年至2003年間的上市公司為樣本,通過檢驗證明政府補貼對ST摘帽有一定的作用,證明存在為保住殼資源或再融資而進行盈余管理的行為。楊瑾淑,羅煒陽(2006)選取了2000年至2002年的所有IPO、增發新股和配股的公司,證明國有股比重與上市公司補貼收入之間有顯著的正相關關系。王玲(2006)通過對特別處理公司的政府補助行為進行研究發現:“被特別處理公司在被特別處理前兩年和前一年獲得的補貼收入和政府補助總額大幅調減,在特別處理當年補貼收入大幅增加,在特別處理后一年補貼收入和政府補助總額增加”,說明地方政府存在給與特別處理公司財政支持的行為。干勝道、田艷(2006)以2004年深市和滬市A股凈資產收益率處于[0%,1%]的微利上市公司為研究對象,發現“我國微利上市公司的確存在普遍的盈余管理行為,微利上市公司的主要盈余管理手段是靠投資類事項、資產處置收益及收取資金占用費等關聯交易和地方政府支持行為,來調增非經常性損益項目”。葉建芳、李娜娜(2008)通過ST天保政府補助案的分析,剖析了此案件中政府補助的一系列確認計量過程,提出規范政府補助披露的必要性。程敏(2009)分析指出國內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動機包括發行股票、扭虧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還包括避稅等與政府有關的行為。以上學者的研究幾乎都證明了上市公司利用政府操縱盈余是一種近乎普遍的現象,不利于上市公司和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2007年1月1號,新《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正式實施,對上市公司政府補助的會計核算進行了進一步的規范,以提高政府補助的透明度,減少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現象。目前對新準則在遏制上市公司操縱盈余方面的研究還不多,值得進一步探討。對新準則實施以來的效果進行檢驗,對于進一步改進準則、減少上市公司盈余操縱現象,維護資本市場的公平透明具有重要意義。
二、上市公司接受政府補助現狀分析
(一)接受政府補助上市公司統計 由于本文研究的是地方政府參與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研究,所以以下出現的補貼數據均為利潤表中的補貼額。以下數據主要從東方財富網和中國上市公司資訊網的年度報告中得到。剔除了部分重要指標不全的數據,2001年至2008年接受政府補助的上司公司數量統計如(表1)所示。 可以發現,近十年來上市公司獲的政府補助的現象是極其普遍的,所占比例均高達50%以上,并且有越來越大的趨勢。政府補助額成為上市公司利潤總額中一部分得事實明顯。2007年是新準則實施的第一年,政府補助的勢頭依然迅猛。為了解政府補貼的行業特征,本文將所有上市公司所在行業分為13個范圍,統計了2004年至2008年各年各行業的補貼百分比和平均補貼率,見(表2)。可以得出:各年各行業政府補貼百分比在30%以上的基本保持不變;各年各行業的平均補貼率則在不同區間雖有變動,但是也沒有發生很大的變化。說明新準則前后各行業的政府補助情況未發生顯著變化,一直呈普遍現象。綜上所述,在新準則實施后,地方政府對上市公司的扶持力度繼續加大,政府補助在企業利潤中所占比例居高不下,并未因新準則的實施發生明顯變化。
(二)新政府補助準則對上市公司接受政府補助的影響 新會計準則頒布后,從理論上說,上市公司再利用政府補助來調節本年利潤,影響報表中有關盈余的可能性從理論說上得到一定限制,體現在:一是會計政策的可操作性進一步細化。新準則對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計入的會計科目的規定進行了細化,對不同類型的補助在各時期有不同的處理,如對政府補助劃分為與資產相關的和與收益相關的,這樣的規定使得企業在收到政府補助進行會計處理時每一步都有據可尋,也減少了企業不規范操作或自主操作帶來的不規范的弊端。二是會計政策的可選擇性有所降低。新準則規定政府補助為非貨幣性資產的按公允價值計量,與原會計準則中按成本計價的計算(由于按成本計價可以選擇的折舊方法包括直線成本法、雙倍余額法等)可選擇性的范圍縮小了,一定程度上避免公司利用不確定性因素進行盈余操控的行為。這些規定可以在同樣的條件下使政府補助額在上市公司利潤總額中所占比例得到控制,縮小了利用政府補助額調節盈余的范圍,使得上市利用政府補助調節盈余的動機得到遏制。三是會計核算范圍的縮小。新準則取消了對捐贈行為的規范,這正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完善和現代企業制度確立、企業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的運行機制得以建立的必然趨勢和結果。這種趨勢和結果將會使國企得到政府特殊扶持的現象減少,使政府補助的發放與上市公司性質的關聯性大大減小。四是會計政策的強制性要求提高。新準則的這些規定向企業傳達的信息室嚴肅且鮮明的,只有在具有一定的可靠性基礎上才能使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禁止含有較多假設的估值技術的應用。這種威嚴足以使得地方政府和上市公司在對待政府補助的發放和運用上多加謹慎,在利用上市公司摘帽這種顯而易見的操控盈余的行為上起到震懾作用。
三、新準則下政府補助與上市公司盈余管理關系的實證分析
(一)研究假設 本文為說明新準則后上市公司在各方面利用政府補助達到各種目的,利用提出假設驗證的方式對遏制這些目的起到的作用加以證明。這些假設主要基于前文關于新政府補助準則對上市公司接受政府補助的影響的分析提出:
假設1:新準則后上市公司接受政府補貼收入顯著下降;
假設2:補貼收入占上市公司利潤比重在新準則后降低;
假設3:上市公司受補貼程度與政府的關聯性在新準則影響后發生了變化;
假設4:為防止上市公司被ST或PT,在新準則頒布后政府操縱上市公司盈余的情況得到改善
(二)樣本選取 為說明新會計準則作用否發與否,本文將以2004年至2006年(新會計準則前)和2007年至2008年(新會計準則后)的上市公司為研究樣本。從比較的角度出發說明新會計準則前后的不同或不變,以事實的變化與否來說明新準則的規范化是否起到作用。數據來源同(表1),主要從東方財富網和中國上市公司資訊網的年度報告提取得出。見(表3)。
(三)回歸分析 本文運用回歸分析法對研究假設進行了檢驗。
(1)假設1的檢驗。從(表4)檢驗來看,新準則出臺前,2004年至2006年上市公司獲取政府補貼數額逐年呈現顯著性的差異,且補貼呈現逐年增長趨勢,這與前文分析上司公司利用政府補貼改觀盈利狀況的分析相吻合。新準則正式施行后,經過統計后發現,上市公司獲取的政府補貼并未和準則新準則實施前存在顯著性差異,未通過顯著性檢驗。這表明,新準則盡管對上市公司接受政府補貼進行了更嚴格的規范,但是并未因此而減少政府與上市公司的業績援助。假設1不成立。
(2)假設2的檢驗。該檢驗以2004年至2008年補貼收入不為0的上市公司為研究樣本,通過單樣本T檢驗驗證每年得到補貼收入的公司的補貼額和補貼率顯著不為0,并通過2004年至2006年與2007年至2008年兩個不同階段的不同檢驗結果進一步證明新準則的效果。其結果如(表5)所示。檢驗結果證明:無論是2004年至2006年新會計準則頒布前還是2007年至2008年新會計準則頒布后各年的補貼率都通過了1%的顯著性水平,即二者均顯著大于0,說明政府補助收入在調整上市公司盈余的作用上發揮著顯著的作用,且這一現象沒有隨著新準則的實施發生改變。政府補助形式主要是直接財政補貼和稅收返還,這些已成為了歷年個上市公司利潤表中利潤總額的重要組成部分。假設2不成立。
(3)假設3的檢驗。該假設認為,政府部門與上市公司的關系親密程度,除了受地區的影響外,還與國家在該上市公司是否占有股份及所占股份的多少決定。新準則在實施后這一假設情況是否產生變化,這里就2004年至2008這五年兩個不同時間段利用顯著性檢驗來說明假設是否成立。統計結果如(表6)和(表7)。從檢驗結果可以得出:各年不同區間的補貼百分比不存在顯著性差別,2007年以后這一結果沒有發生明顯變化,說明政府對上市公司的補助與該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百分比不存在顯著差別,而且這個結果沒有因為新準則的頒布實施而有所改變。可以知道政府對上市公司補助地選擇主要依賴于上市公司的行業特點和當地政策的傾向等其他方面。本次檢驗由于選取的是利潤表中的補貼額,而在新準則頒布后有很大一部分補助額計入了資產負債表而沒有反映在本次檢驗中,造成檢驗結果存在一定的偏差。假設3不成立。
(4)假設4的檢驗。依照上市規則9.2.1條規定“最近一份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對上年度利潤進行調整,導致連續兩個會計年度虧損”為財務狀況異常,其股票應被ST。所以本文認為前兩年虧損的公司,第三年就有可能利用政府補助扭虧為盈的動機。由于新準則的頒布實施時間尚短,這里以2003年至2005年與2006年至2008年前兩年虧損第三年盈利的上市公司為例,來說明新準則的頒布對扭虧為盈的現象遏制程度。借鑒前人的研究結果,新準則前以2003年至2005年為例特別處理的上市公司會利用地方政府補助操縱盈余,以實現摘星或摘帽的目的。這里將對2006年至2008年的有效數據進行分析。如(表8)和(表9)所示。由于有效樣本數只有9個,因此2008年有補貼收入公司數比前兩年多一家所多出的百分比就高達11.11%,這說明新準則之后上市公司利用政府補貼實現扭虧為盈、擺脫ST或被ST的嫌疑仍然存在。其中前兩年無補助,第三年有補助的公司有一家――*ST中鎢,這家公司在前兩年的凈利潤虧損達一億左后,而第三年得到220000元的補貼,第三年實現盈利4094938元,其中補貼收入占到凈利率比例為5.37%,這個比例不算太高,但若果沒有這項補貼則實現的盈利就會大大下降。綜上所述,上市公司在遇到上市危險時,就會主動尋求政府補助幫助,或當地政府會主動伸出援助之手。在新準則頒布前后,上市公司利用政府補助實現摘星、摘帽的現象仍然存在,說明新準則對于限制上市公司盈余管理,遏制地方政府操作上市公司盈余、影響證券市場法規運行的作用沒有發揮出來。假設4不成立。
四、結論與建議
經過檢驗以上假設均不成立。說明盡管新準則在上市公司接受政府補貼方面進行了進一步的詳細規定,但上市公司利用政府補助調節盈余的現象沒有得到很好的控制,而地方政府操控上市公司盈余、幫助上市公司“摘帽”的行為顯著存在。因此,本文提出關于地方政府補助與上市公司盈余操作規范化的建議:第一,政府補助額控制在預算范圍內。政府的預算是在上一年就已制定的,對財政支出的方向都有預定的規劃,如果地方政府出于幫助上市公司摘帽等不良動機而將原本用于他處的預算支出給與上市公司,勢必造成政府財政預料之外的赤字,影響財政規范。所以如果將政府對上市公司的補助控制在預算之內則可以一定程度上擺脫盈余操作的嫌疑,而是一種正常的政策扶助。第二,完善會計記錄對政府補助的處理。盈余操控的其中一個危害就是造成會計信息失真,影響會計材料使用者的決策、判斷,所以提出完善會計記錄,加強會計信息披露是個對會計信息使用者的負責,降低這一方面的危害。如建議更為詳細的二級科目,或改變原本將政府補助額籠統地計入“營業外收入”的做法,建立專門的會計科目,并在會計報表中列出,可以起到提示作用。或者在對上市公司年度報告審計時規定所出具的利潤表必須將政府補助額剔除,從而提高利潤表的信息反映真實度。第三,改變政府對上市公司的扶助形式。政府與上市公司的裙帶關系是上市公司可以利用政府補助調節盈余的關鍵因素。所以樹立正確的政企關系是根治政府參與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主要辦法。中央可以出臺強制性或引導性文件,規定政府對上市公司的扶助形式要有根本性的改變。從對各上市公司直接的補貼、優惠變成為地方所有上市公司營造良好的營運環境,如政府出資引進技術人才,改善共同環境,完善公司周邊馬路等。第四,加大名義金額計量的范圍。政府補助若為非貨幣性資產,應當按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按照名義金額計量,名義金額即為一元人民幣,這是新準則的一個計量新規定。這樣的做法可以既給與上市公司補助又防止上市公司利用政府補助調節盈余的現象,政府應該擴大關于名義金額的范圍,如凡是非貨幣性資產均按名義金額計量,在將該非貨幣性資產計入專門的政府補助賬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