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年我國GDP總量超過日本,躍居世界第二。一方面可看到我國經濟動力發展十足,經濟發展形勢向好,另一方面也必須注意到GDP快速增長背后所付出的環境代價。近年來,我國經濟發展和資源的矛盾越來越突出,已經成為制約我國經濟發展的主要障礙,企業在環境保護方面的支出日益增多。因此,堅持可持續發展的道路來發展經濟就顯得尤為重要,而企業的環境成本控制則是我國實施可持續發展的關鍵。
一、可持續發展觀與企業環境成本控制的意義
1987年4月,世界環境和發展委員會在《我們共同的未來》宣言中,正式提出了“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概念。我國政府在1994年發表的《中國21世紀議程―――中國21世紀人口、環境與發展白皮書》提出:要有效利用經濟手段和市場機制,將環境成本納入各項經濟分析和決策過程,改變過去無償使用環境并將環境成本轉嫁給社會的做法。具體來講,可持續發展是指在經濟和社會發展過程中既要考慮當前發展的需要,又要考慮未來發展的需要,不以犧牲后代人的利益為代價來滿足當代人的利益,也就是既要發展經濟,又要保護人類賴以生存的自然資源和環境,使子孫后代能夠永續發展和安居樂業,使人口、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由此可見,對企業進行環境成本控制,建立行之有效的環境成本控制體系對于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主要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一)增強企業競爭力,提升企業形象 如果企業將環境成本控制作為正常的活動實施,特別是進行事前控制,那么企業就能夠有效降低環境成本方面的支出,這在企業環境成本支出普遍增加的情況下更是如此。企業在環境成本控制方面的努力不僅可以降低環境成本方面的支出,而且給社會公眾一種承擔社會責任的良好社會形象,進而提升企業的競爭力。
(二)有利于企業降低環境風險 隨著社會各方面對于環境問題的高度關注,環境風險成為企業風險管理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科學合理的環境成本管理與控制,可以真實、充分地反映企業履行環境責任、預防和治理自身所產生環境污染的資源投入情況與績效信息,從而保證企業不受或者少受來自環境風險的威脅,從而降低企業的環境風險。
二、環境成本與環境成本控制
對于環境成本及環境成本的控制,目前已有不少學者從不同角度對其進行了探討。
(一)環境成本定義及構成 1998年通過的《環境會計和報告的立場公告》中將環境成本定義為“本著對環境負責的原則,為管理企業活動對環境造成的影響而采取和被要求采取措施的成本以及因為企業執行環境目標和要求所付出的其他成本”。這也是目前最具權威且被普遍認可的環境成本的定義。
從這個定義可以看出,第一,企業是環境成本控制的主體。環境成本是為管理企業活動對環境成本的影響而發生的一系列成本,也就是說,企業的各種經營活動對環境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壞,企業應當對環境成本進行一定的控制和管理,因而環境成本的控制主體應該是企業。第二,企業作為環境成本控制的主體,其控制行為有可能是被動的也可能是主動的,這主要取決于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和環境道德意識。如環保部門對企業排放的污水污染物的罰款就屬于被動型的,而企業通過改進生產工藝降低原材料的消耗及污染物的排放而發生的成本則是主動成本。關于環境成本的構成,具體可以分為事前環境保全預防成本、事中環境成本、事后環境成本和環境檢測成本。
(二)環境成本控制 環境成本控制就是指企業通過對由環境成本核算提供的環境成本信息的分析,采用一定的方法,對形成環境成本的所有因素進行控制,以達到環境法規的要求和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需要,進而實現社會環境效益與企業經濟效益最優的雙重目的。與傳統的成本控制相比,環境成本控制有全面性、外向性和競爭性的特點。企業對環境成本的控制關鍵在于事前控制,采用事前控制,環境事先控制成本的增加不僅可以降低企業的環境懲罰成本,還可以樹立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良好形象,為企業積累社會資本。對企業而言,環境成本控制行為不僅要實現經濟效益目標同時還應實現一定的社會效益目標。
三、企業環境成本控制的路徑分析
目前學術界比較認可的四種成本控制路徑分別為政府主導型、企業主導型、全民主導型和企業為主政府為輔型。
(一)政府主導型環境成本控制模式 政府主導型的環境成本控制主要是由政府承擔環境成本控制的任務并由其進行環境成本控制。政府在進行環境成本控制時會發生諸如相關政策制定成本、相應的污染治理成本、協調成本以及損失賠償成本等。而政府主導型的成本控制模式就是由政府對發生的一系列成本進行控制,使其總和達到最低。
政府為主導的環境成本控制模式要求政府在環境保護中充分發揮其主導作用,通過各種可行的途徑控制環境成本。這種控制模式也正是適合我國經濟發展具體情況的環境成本控制模式。一方面,我國發展市場經濟以宏觀調控為主,那么政府主導型環境成本正好與之相契合,同樣都是政府發揮主導型的作用,有利于企業在政府的指引下能夠堅定不移的對環境成本進行有效控制。政府可以制定可持續發展的政策、法規、對環境和自然資源進行標準化定價并制定更為嚴格和有效的環境會計準則來保證企業實施環境成本控制。另一方面,近年來,我國企業發展勢頭盡管越來越猛,但在承擔環境責任這方面與歐美國家的企業相比卻相差甚遠。我國大部分企業的環境保護意識比較薄弱,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時根本不考慮或是很少考慮其環境影響,縱使政府對其環境損害行為給予了懲罰,企業在繳納罰款后還是一副無所謂的態度,在短期內獲得利益成為企業行動的指南。在這種情況下,迫切需要政府采取強有力的措施,制定更為嚴厲的法規、規章,迫使企業在進行經營決策時不得不把環境成本考慮在內。
(二)企業主導型環境成本控制模式 企業主導型環境成本控制模式則是從企業角度出發,運用一系列的手段和方法對生產經營的全過程涉及有關生態環境的各種活動所實施的一種旨在提高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約束化管理。
企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實現環境成本全程控制、建立專項環境成本控制系統。將事前預防、事中監控與事后處理結合起來,對環境成本進行全程跟蹤控制,從而有效降低企業環境控制與治理成本,提高企業的生態效率與獲益能力,增強企業的競爭力。同時應建立專項環境成本控制系統,對治理恢復環境污染而導致的支出進行歸集,可以有效降低企業的環境控制管理成本,并大大簡化工作量,提高企業的效率。二是采取多種方法控制環境成本。現實市場法、替代市場法、假想市場法是外部環境成本的計量方法。完全成本會計法、壽命周期成本法、事前規劃法、環境質量成本法是不區分內外部環境成本的方法。三是強化環境成本控制觀念,實行環境控制責任制。即在企業范圍內大力推行環境成本控制觀念,使企業員工廣泛地參與到環境成本控制活動中來,并認識到企業環境成本控制與本企業是息息相關的,必要時可以將環境成本控制觀念作為企業文化的一部分在企業范圍內推廣。實行環境控制責任制,有助于把具體的環境責任落實到相應的部門或個人,更便于找出企業環境成本控制的漏洞和不足,從而對現有情況進行改進。
(三)全民主導型環境成本控制模式 全民主導型環境成本控制就是大力倡導全民保護環境,強化環保意識,從消費源頭上減少環境污染,使環境成本得到有效的控制。社會是由消費者個體構成的,假設每個個體都把環境成本控制到最低,那么全社會的環境成本就能達到最低水平。全民主導型模式就是在該前提下提出的。人類每天都要消費各種各樣的產品,這一過程中,消費者沒有直接為此污染付出代價,即沒有發生實際的成本支出,但這些污染行為間接地影響到全社會的環境問題。如果單個消費者繼續肆意污染環境,社會總體上仍會面臨著嚴峻的環境污染問題,則環境成本會呈現不斷增加的趨勢。
采取這種模式要想得到理想的效果就必須在全民中間貫徹“綠色消費”的觀念,提高全體公民的環保意識,從消費源頭上減少環境污染,從而使環境成本得到有效的控制。這種模式的理論比較理想,要全民深入“綠色消費”的觀念有一定的困難,而且從思想轉化為行動、從實施到見效的時間比較長,另外其環境成本的量化也是一個問題。
(四)企業為主政府為輔型環境成本控制模式 企業為主政府為輔的環境成本控制模式是企業主導型模式和政府主導型模式的綜合。政府部門限制企業對環境的破壞。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排放的廢氣廢水,還有放射性物質都是最主要的環境污染源,主要污染源得不到控制,環境污染就得不到控制。因此,必須以企業為切入點,減少企業的污染。當然政府也要發揮相應的作用,如支持一些治理污染技術性要求較強的項目,大力鼓勵企業使用環保設備,獎勵環保效果顯著的企業。
這種環境成本控制模式要求企業在環境成本控制方面有較強的主動性。企業可以主動承擔環境保護責任,能夠認識到環境狀況好壞與本企業持續性發展的關系,在遵守法律、法規的基礎上根據本企業的情況制定切合實際的環境成本控制體系。
四、結論
通過對上述基于可持續發展下的環境成本控制方法的分析可以看到,上述四種控制路徑都是有其存在價值的,企業要進行環境成本控制可以綜合利用各種方法,使環境成本控制的效果最大化。在這四種控制路徑中,以企業為主政府為輔型的路徑是適合我國國情的環境成本控制的主導方法。在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企業是環境成本控制的主體,因而必然在環境成本控制中發揮主導作用,但我國企業在環境保護方面沒有較高的意識,所以政府必須在企業的經營活動中進行監管,通過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來規范企業行為,即政府主導型和企業主導型路徑的融合。而全民主導型這一路徑,可以說它是貫穿企業環境成本控制的全過程的,在全民中大力貫徹可持續發展的思想,人人提升環保意識,又因為個體構成了社會中的組織機構、企業,因而提升全民的思想意識有利于配合企業環境成本的控制。基于上述思路,以企業為主政府為輔型的環境成本控制路徑具體如圖1。同時,政府應當在堅持可持續發展觀的基礎上對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進行法律約束、道德約束,保證企業把環境成本控制落實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