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我國經濟責任審計模式現狀
(一)我國現行的審計體制存在缺陷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環境的變化,我國現行的審計體制,尤其是政府審計體制還存在著不少問題。如,我國政府審計實行的是雙重領導體制,各級政府審計機關在行政上隸屬于各級地方政府,接受本級政府的領導,在業務方面接受上一級審計機關的指導。這種制度安排在客觀上制約了審計功能的發揮,削弱了審計的獨立性。可見,在目前的審計體制下,審計機關作為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要對其他政府職能部門的經濟責任人,特別是針對擁有一定權力的主要負責人履行經濟責任狀況進行審計和評價,必然會受到行政的干擾和影響,從而會增加審計風險。
(二)我國審計法規體系不完備 審計法律法規因素完善的審計法律法規體系是實現依法審計的關鍵所在。如果審計法律法規體系不完備,或者法律法規之間不銜接,審計人員就失去統一的判斷標準,增加發生審計風險的概率。在經濟責任導向審計模式下,審計目標直接針對經濟責任人行為本身,審計結果要落實到具體的經濟責任人及其承擔的目標經濟責任。但是,由于相關法律法規的滯后性和不完善、不統一,將會造成審計人員對經濟責任人的審計評價不當,進而導致審計風險。
(三)審計人員的勝任能力不能適應當前復雜的經濟環境 只有在具體實務環境重中,按照審計標準和具體經濟情況合理的完成相關任務,該審計人員才能稱之為有較強的專業勝任能力。首先,良好的專業勝任能力需要較強的專業素質作為基礎,這主要包括:扎實的專業知識,較強的專業技能,正確的職業價值觀,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的工作態度。具體而言,審計人員的勝任能力與審計風險成反比從現階段審計工作的實踐而言,從事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人員能基礎性的相關審計,但是對于一些要求較高的專業審計,特別是在特殊領域和經濟環境復雜的領域的審計方面,仍存在著一定的難度。
(四)審計方法落后,急需創新 隨著現代經濟環境的日益復雜,審計環境變得更加復雜和富于挑戰性,在經濟責任審計中,這一現象顯得更為突出。因此,伴隨著受托經濟責任內涵的不斷拓展,經濟責任審計要實現評價經濟責任人的受托經濟責任的履行狀況的審計目標,就必須解決其現行模式中存在的諸多缺陷。如,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尚無統一標準;審計范圍不斷擴大,審計人員專業勝任能力不強,審計資源匱乏;審計風險高,審計質量控制難等。這些在經濟責任審計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嚴重削弱了經濟責任審計的功能,從而導致經濟責任審計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亟待進一步創新審計模式。
二、風險導向模型下經濟責任審計策略
(一)風險導向模式下經濟責任審計計劃的設計 在風險導向模式下,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計劃是審計方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對經濟責任人按照責任關系,對其是否全面有效的履行經濟責任而進行的統一的審計安排。在安排審計計劃,既要考慮審計工作的發展規劃和具體行業的審計特點,同時要考慮被審計對象的環境。在兼顧宏觀和微觀的兩個方面,確定明確的審計目標,科學選擇審計重點,合理配置審計資源,統籌協調,合理均衡地安排任務,避免重復,提升審計效率。
(二)風險導向模式下經濟責任審計的基本原則 經濟責任審計是審計人員對經濟責任人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的一種確認和評價活動。在經濟責任審計的過程中,審計人員需要針對被審計對象履行經濟責任的相況進行判斷,并根據掌握的審計證據發表審計意見、作出審計評價。為經濟責任審計不僅關乎經濟責任人的職業發展評價,更加了關乎社會公眾的利益,為了保證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具體而言應該遵循以下原則:
(1)全面性原則。風險導向模式下的經濟責任審計,其審計評價不僅僅局限于某幾個指標,而是基于多重因素的全面判斷。因此,全面性原則是我們在經濟責任審計中所必須堅持和考慮的一個重要原則。具體而言,一方面,需要在選擇審計方法時要注意全面性。對于重點審計的環節需要綜合考慮各種審計方法的運用,注意方法之間的均衡和相互印證,只有結合使用多種方法,才能降低這些環節的風險。另一方面,根據審計證據對經濟責任人進行評價時,需要根據被審計對象的具體環境,對各項影響因素進行綜合判斷,確定其權重,進行綜合評價。只有如此才能使得對經濟責任人履行經濟責任狀況進行的評價變得科學和全面。
(2)成本效益原則。與對企業財務報表的審計一樣,成本效益原則也是一個重要原則。即必須保證實施審計所帶來的收益的增加大于其所付出的成本的增加。在設計和選擇審計流程、審計方法時必須考慮資源和時間的消耗與獲得的審計證據之間關系,通過科學設計和規劃才能,以較小審計成本的投入,獲得較好的審計效果。
(3)定量與定性相結合原則。在風險導向模式下的經濟審計中,需要實現通過定性的方法確定審計的重點,而在這一確定過程中卻離不開定量評價所提供的參考。在具體的審計實施過程中,需要不斷根據實際情況來調整審計計劃和審計程序,這些調整和變化也是離不開定性的職業判讀。所以,要合理鑒證經濟責任人的經濟責任必須在一定的環境下設置定量指標,即是把定量方法和定性方法有機地結合起來。
基于此,審計人員必須堅持這些基本原則,按照導向模式的思路,根據時間工作的情況,選擇相適應的審計方法,才能提高審計質量和效果,實現審計目標。
(三)風險導向模式下經濟責任審計流程的設計 在確定審計目標后,需要對經濟責任審計流程進行具體安排。在導向模式下,審計風險和審計質量取決于對經濟責任人履行經濟責任的狀況評價的公允性,因此,在審計流程設計中,必須將對經濟責任人的審計目標進行有效分解,通過這樣的模式,才能更加精確的失敗審計風險以及確定審計重點。在確定這些基礎要素后,按照相應的模式進行流程安排:目標經濟責任的確認、目標經濟責任的分解、目標經濟責任履行狀況測試、目標經濟責任履行狀況評價、識別審計風險、確定審計重點、實施基本審計流程等環節,最終出具審計報告。
(1)借鑒審計中的重要性原則來進行目標經濟責任分析。在風險導向模式下,經濟責任審計對被審計對象的目標經濟責任作為分析的切入點,在考慮經濟責任人和被審計單位的具體環境后,確認經濟責任人具體應該承擔的經濟責任,這需要確認到具體的數字和指針。在這一過程中,需要借鑒重要性的原則和思維,按照審計目標確定相應的責任標準。其次,再根據經濟責任導向審計模式的審計目標,將目標經濟責任進行分解,如針對組織內部上下級之間的多層次的目標經濟責任,可以將目標經濟責任分解到組織內部各個委托代理環節;然后按照目標經濟責任確立的原則、標準或規定測試經濟責任人履行目標經濟責任狀況,評價其存在的重大缺陷。
(2)了解被審計對象的環境識別審計風險和確定審計重點環節。在確定和分解被審計單位的經濟責任后,需要進一步了解被審計對象的具體環境。通過對目標經濟責任和對被審計對象的履責報告的分析與評價,以及對被審計對象的環境的了解從而確認影響目標經濟責任能否有效履行的薄弱環節,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合理分配審計資源,安排審計時間,從而提升審計效率和降低風險。
(3)選擇科學的審計程序和方法。在確定審計的重點環節后,需要進一步根據被審計對象的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審計方法。對重點領域采用嚴格的實際性測試,對于非重點領域需要較多關注其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審計人員根據實質性測試和評價結果及取得的其他審計證據確定是否完成審計或追加審計流程。
(4)根據審計的實際情況出具審計報告。在審計工作完成后,審計人員需要通過自己的職業判斷,根據自己的掌握的審計證據是否能出具審計報告。與對企業審計的不用之處在于,這里不需要和被審計對象進行溝通,只要掌握了充分的審計證據便可以出具報告。如果掌握的審計證據還不能出具審計報告,則需要追加審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