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內涵
經濟責任審計是審計機關(審計機構)通過對黨政領導干部或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及其所在地區、部門、單位財政財務收支以及相關經濟活動的審計,來監督、評價和鑒證黨政領導干部或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行為。經濟責任審計的內涵,既可以從廣義上理解,也可以從狹義上界定。審計產生的客觀條件之一就是財產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的分離,其主要目的就是為了保護財產的安全和完整,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和可靠,明確財產經營管理者的經營管理責任。因此,從根本上看,任何一種審計都是經濟責任審計,也就是說,廣義的經濟責任審計包括一切審計。狹義的經濟責任審計,則是特指我國近些年來出現的旨在明確國家機關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領導人經營管理責任而進行的一種審計活動,也就是通常所說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或者離任審計。高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屬于后者,即主要是對校級領導干部和部門領導干部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辦理調任、轉任、輪崗、免職、辭職、退休等事項前,在管理職責范圍內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監督、評價和鑒證的一種行為。在高校中有效地開展經濟責任審計,不僅可以對高校負責人的工作業績及其應承擔的相關責任,包括經濟責任、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給予充分評價,同時又是對下一個任期的事前監督。它對于考核高校領導干部,促進高校改善管理,提高辦學效益和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等都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二、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外延
(一)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內容 高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相當廣泛,涉及的關鍵環節也比較多,筆者認為,主要應該包括以下方面:(1)是否依法履行對學校的經濟管理職責,任期的經濟目標實現情況;(2)預算編制、批復和調整是否科學、合理、合規,收入預算是否真實、合法、完整,支出預算是否真實、合法、有效。同時,要對預算收入、預算支出執行的結果和差異原因等進行確認和評價;(3)收費是否合法、規范,是否符合收支兩條線規定,有無亂收費、擠占挪用、濫發錢物現象,有無“小金庫”;(4)科研項目及經費管理是否規范有效,有無擠占挪用;(5)專項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規定;(6)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是否安全、完整、有效,是否建立健全資產購置、領用、使用、保管、報廢、清查、對賬等制度,賬、卡、物是否相符,對存在的問題是否及時處理;(7)基建及維修項目是否立項并納入計劃管理,經費是否落實,是否履行招投標程序和審計程序,合同簽訂是否完善、規范,有無亂集資、截留挪用和損失浪費等問題;(8)債權、債務是否清楚,有無經濟糾紛和遺留經濟問題;(9)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10)學校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11)遵守財經法規及財務制度和廉政規定情況,有無違法、違紀和個人經濟問題;(12)公務消費行為情況,是否嚴格執行辦公用房建設的有關規定,有無超標準建造辦公樓、豪華裝修辦公樓,是否嚴格執行公務用車配備標準,有無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是否嚴格執行公務接待有關規定,有無用公款相互吃請、超標準接待消費,是否嚴格執行外出學習考察的有關規定,有無借公務名義游山玩水等。(13)其他事項。除此之外,還要更加關注高校領導干部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情況: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經濟社會科學發展情況;遵守有關經濟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經濟工作、教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情況;制定和執行重大經濟決策情況;與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相關的管理、決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情況等。
(二)高校經濟責任審計應注意的問題 各級審計機關要根據干部管理監督工作的實際需要,加強經濟責任審計計劃的制訂及其組織實施,健全相關管理制度,推動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科學、有序、有效開展。(1)要做好高校經濟責任審計計劃的制訂與管理工作。審計機關應按照被審計高校領導干部工作崗位性質、經濟責任的復雜程度等因素,對審計對象實行分類管理,科學擬定經濟責任審計的年度計劃和中長期計劃,并按照確定的審計計劃嚴格組織實施。(2)要加強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信息化建設,建立被審計高校審計數據庫,全面了解和掌握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基本情況,以便有針對性的開展審計。(3)要突出重點審計對象。審計機關應科學把握好全面審計與突出重點的關系,要加強對掌握大量資金(資產)的重點高校領導干部,以及掌握重要經濟決策權、管理權和監督權等關鍵崗位領導干部的審計,尤其要加強對分管招生工作、人事管理工作、財務工作、資產管理工作、基建工作等領導干部的審計。(4)要實行科學的組織實施方式。審計機關應在不斷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積極推行高校黨委和主要領導干部同步審計,堅持任中審計和離任審計相結合,把經濟責任審計與預算執行及決算審計、專項資金審計等結合起來,有效調配和整合審計資源,實現不同審計項目之間的資源共享。
(三)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結果處理 從審計的理論上看,審計乃是基于審查、鑒證、評價和追究責任人的經濟責任而產生的,如果在審計的處理上避重就輕,僅對被審計單位進行一定的處理處罰,不涉及或很少涉及對個人的責任追究,那么審計就失去了其產生和存在的理論基礎,而且審計作用的發揮也將大打折扣。從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看,相關的法律、法規在對被審計單位作出處理處罰規定的同時,大都作出了對責任人的處理處罰規定,如國務院頒布的《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七條至第二十條,《會計法》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五條,《審計法》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六、四十七條,《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等,都作出了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只是審計機關和有關部門還沒有很好地用足用好這些規定而已。當然,出現這種局面的原因是十分復雜和多方面的,如審計體制問題、執法環境問題、對效益性審查的勝任能力不足致使不能全面客觀評價效益責任問題等等。實踐證明,對責任人經濟責任的切實追究,乃是在經濟領域打假治亂、嚴肅法紀的根本措施。
經濟責任審計是一種具有中國特色的審計形式,國內外都沒有先例。2010年,中辦、國辦印發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的規定,要求對各級各類領導干部都要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其中第三十一條規定: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存在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由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審計機關在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的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問題,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可見,高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中所認定的“主管責任”、“直接責任”必須要歸結到具體的法律法規中去,通過相關的法律法規來定性、定量、定責,否則,“主管責任”、“直接責任”只是一個虛帽子,沒有任何實際意義。筆者認為,審計機關處理處罰的重要依據應該是國務院頒布的《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經濟責任審計作出的責任追究,應該通過《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具體條款來實施。
(四)高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及運用 高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核心是如何確立學校領導應承擔的經濟責任。為此,必須正確區分主管責任與直接責任、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前任領導責任與現任領導責任、故意責任與過失責任。審計評價應堅持“客觀、準確、全面、統一、謹慎”的原則。審計評價應注意以下三點:一是緊扣高校領導干部任期內的經濟責任進行評價,不要超越審計的職能去對領導干部進行評價;二是客觀明確地界定高校領導干部應負的責任,對于和財務收支無關及尚未查清的問題,以及不好定性的問題,可通過適當的方式向教育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反映、咨詢,必要時要向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提交書面報告,而不宜直接進行評價;三是要考慮影響高校領導干部業績和責任的各種因素,在評價時據實寫明相關的具體情況,對于事實不清、審計證據不充分或擬移交的事項不納入評價。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結果一旦正式形成,審計機關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向社會公布經濟責任審計結果,視情況可以采用:(1)廣播、電視;(2)報紙、雜志等出版物;(3)互聯網;(4)新聞發布會;(5)公報、公告;(6)向被審計高校的職工公示;(7)在一定范圍內(如學校黨委或處級干部范圍內)進行通報;(8)其他形式。
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結束后,審計機關要將審計結果報告等結論性文書報送本級黨委、政府,提交相關部門。組織部門要把審計結果作為高校領導干部業績考評、職務任免和獎懲的重要依據,審計結果報告要歸入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檔案。紀檢、監察機關要對審計查出的領導干部的違法違紀問題,依法依紀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