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明確規定: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是指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的需要調整或說明的有利或不利事項,它包括調整事項和非調整事項。主要調整事項有三類:已確定獲得或支付的訴訟賠償;已證實資產發生的減值損失;銷售退回。主要調整事項影響到會計報告年度或以前年度的損益時,應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核算,并調整報告年度相關的會計報表。由于主要調整事項影響到會計報告年度或以前年度的損益時,影響到報告年度的企業所得稅。本文主要討論這三類調整事項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
一、第一類調整事項
第一類調整事項主要是指資產負債表日存在“或有事項”而形成的預計負債,該項預計負債已被證實需要支付。
[例1]甲企業因違約,于2009年12月被丙企業告上法庭,要求賠償200萬元。2009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決,甲公司因賠償的金額無法可靠估計,因而未確認預計負債。2010年3月1日,經法院判決甲企業應賠償100萬元(此筆損失于實際發生時可在稅前抵扣),甲、丙雙方均服從判決,甲企業已向丙企業支付賠償款100萬元。甲、乙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甲、乙企業均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假設甲、乙企業2009年年報批準報出日為2010年4月10日,具體如表1、2、3所示:
(1)假設甲、乙企業2009年所得稅匯算清繳均在20109年3月10日完成甲企業的會計處理:
①2010年3月1日,付賠款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調整營業外支出) 1000000
貸:其他應付款 1000000
借:其他應付款 1000000
貸:銀行存款 1000000
結轉“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750000
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50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000000
因凈利潤變動,調整盈余公積
借: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 75000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75000
乙企業的會計處理:
借:其他應收款 1000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營業外收入) 1000000
借:銀行存款 1000000
貸:其他應收款 1000000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000000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750000
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50000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75000
貸: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 75000
(2)假設甲、乙企業2008年所得稅匯算清繳均在2010年2月10日完成甲企業的會計處理:
①2010年3月1日,支付賠款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調整營業外支出) 1000000
貸:其他應付款 1000000
借:其他應付款 1000000
貸:銀行存款 1000000
②結轉“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250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調整所得稅費用) 250000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750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750000
③因凈利潤變動,調整盈余公積
借:盈余公積(75000×10%) 75000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75000
乙企業的會計處理:
借:其他應收款 1000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營業外收入) 1000000
借:銀行存款 1000000
貸:其他應收款 1000000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000000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750000
遞延所得稅負債 250000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75000
貸: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 75000
二、第二類調整事項
第二類調整事項主要是指資產負債表日已證實資產發生了永久或實質性損失的。
[例2]甲公司2007年7月8日銷售給乙公司一批貨物,含稅收入5.8萬元,兩公司約定10月末付款。由于乙公司經營出現問題,發生經濟困難,2007年末尚未付款。甲公司本著謹慎的原則計提了壞賬準備2900元。2008年2月2日,乙公司宣布破產,進行破產清算。甲公司預計有60%的貨款無法收回,甲公司適用所得稅稅率為25%,2008年2月28日完成07年所得稅匯算清繳,并按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甲公司2007年的財務報表在08年3月31日經批準報出。
會計分錄
(1)2008年2月2日,補提壞賬準備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調整資產減值損失) 3.19
貸:壞賬準備 (5.8*60%-0.29) 3.19
2007年末應收賬款的賬面價值=5.8-5.8*60%=2.32(萬元),計稅基礎=5.8萬元,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3.48(萬元),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3.48*25%=0.87(萬元), 已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0.29*
25%=0.0725(萬元),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0.87-0.0725=0.7975(萬元)。
(2)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借:遞延所得稅資 產 0.7975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調所得稅) 0.7975
(3)結轉“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余額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2.3925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3.19-0.7975)2.3925
(4)沖回多提的盈余公積
借:盈余公積 (2.3925*10%)0.23925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0.23925
最后還要對年度財務報告進行調整。
[例3]豐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華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企業,增值稅率為17%,所得稅率為25%,按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企業所得稅;豐華公司2007年度調整前凈利潤為3000萬元。2007年度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為2008年4月15日,實際對外公布日為2008年4月20日;2007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日期為2008年4月10日。2007年10月,豐華公司銷售一批商品給甲企業,價款為500萬元(不含稅),銷售成本320萬元,貨款未收。2008年1月15日,甲公司告知豐華公司,消費者在使用這批產品中,發現商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并經權威部門檢測,證明是產品設計問題,甲公司要求退貨。豐華公司答應了退貨的要求,所退貨物于2008年1月25日收到。2007年年末豐華公司對甲企業的應收賬款按10%計提了壞賬準備。
會計分錄:
(1)調整銷售收入、銷售成本及壞賬準備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主營業務收入) 5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50000
貸:應收賬款――甲企業 5850000
借:庫存商品 3200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主營業務成本) 3200000
借:壞賬準備 585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資產減值損失) 585000
(2)調整應交所得稅及遞延所得稅資產
調整應繳納的所得稅=(5000000-3200000)×25%=450000(元)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450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450000
調整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585000×25%=146250(元)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4625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146250
(3)結轉“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余額:
該科目余額 = 5000000 + 146250 -3200000-585000-450000=9
11250(元)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91125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911250
(4)調整盈余公積:
借:盈余公積 (911 250×10%)91125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91125
上例中,如果所得稅匯算清繳后發生銷貨退回,即4月10日以后退貨,由于退回商品的收益在上一年已交稅,該退貨所調整的 07年的收入、成本,由此產生的收益對所得稅的影響在08年予以扣減。
在處理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涉及到所得稅時,分為“匯算清繳前”與“匯算清繳后”發生的調整事項,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發生在匯算清繳前,作為報告年度的納稅調整事項;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發生在匯算清繳后,則作為本年度的納稅調整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