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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差異及企業社會責任行為

 一、引言
  企業社會責任一直是西方資本市場實證的研究熱點,目前國外關于社會責任研究的文獻大多數是基于英美等發達國家的資本市場背景,雖然越來越多的文獻研究了社會責任的性質和后果,但針對新興資本市場的社會責任的動因與具體實現形式的實證研究卻很少。
  國內雖已有不少文獻關注于企業社會責任的信息披露、企業社會責任會計和社會責任對企業財務績效的影響,但大多數卻忽略了影響我國社會責任發展的最重要的制度背景,即中國“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雙重所有權制度。
  基于此,本文試圖從中國最基本的體制背景出發,探討不同所有權性質及結構對企業實現社會責任的不同驅動機制、履行情況及其實現形式的影響,回顧國內、外相關的研究成果,在評述的基礎上提出建議和研究發展方向。
  二、所有權差異與企業社會責任履責動因
  關于社會責任履責動因的研究文獻非常多,國內外學者觀點各異。沈洪濤和宋獻中等(2010)指出,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具有超越經濟意義的目的,對其研究不能囿于經濟范疇,但至今未有研究涉獵社會責任信息的社會和政治作用。目前,還未檢索到國內外有系統研究所有權性質及結構與社會責任關系的文獻。
  企業的天然屬性是追求利潤,從經濟學角度上審視企業的社會責任,即滿足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和處理公司治理與代理問題的需要;從社會學的視角分析社會責任的動因,是基于合法性與利益相關者理論,實質上是企業對利益相關者壓力的反應;而目前我國正處在產權制度改革的重要時期,經濟體制中還不同程度地存在著非市場環境,在這種背景下,結合政治學的相關理論,政治關聯與干涉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也存在重要的影響作用。
  故本文嘗試從經濟學、社會學和政治學三個視角,歸納所有權差異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動因的影響。
  (一)基于經濟學的視角:公司治理與代理理論
  Graves和Waddock(1994)研究了所有權結構與社會責任之間的關系,基于他們的假設,Johnson和Greening(1999)進一步發現公司治理和機構的所有權性質與企業的社會責任績效是相關的。Friedman(1970)最先在1970年把代理理論運用到社會責任領域,他認為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實質是一種仰仗他人賦予的資源和權利的個體行為。在代理成本論者傳統的觀點里面,社會責任不僅是管理者的個人行為,它還會加大支出和提升成本,對股東價值只有負面的影響,Atkinson和Galaskiewicz(1988)、Galaskiewicz和Burt(1991)便堅持這種觀點:管理層熱衷于通過履行社會責任的行為,從而增加其個人聲譽、提升其社會地位,營造一個對個人有利的發展前景。Hemingway和Maclagan(2004)則從管理層更加具體的社會責任行為出發,論證了企業的慈善捐贈帶有很強的管理者個人色彩,其實質上是代理者以企業所有者利益為代價,通過捐贈實現個人利益。針對中國的企業社會責任,很多文獻都證實了代理問題涉及轉移企業財富,它對企業的經營行為有負面影響,尤其是在財務表現方面,正如Johnson等(2000)指出,與西方公司相比,中國企業在控股和非控股股東之間,由對股票所有權和對董事會的明顯不同控制引起的代理問題更加嚴峻。Liangrong Zu和Lina Song(2009)對100家工業企業的CEO進行了采訪,實證得出中國的管理人員因具備獲得經濟利潤的本能,普遍都對社會責任表示歡迎,并有意愿參與相應的社會實踐活動。根據第二類代理問題理論,Wenjing Li和Ran Zhang(2010)則基于上海國家會計學院的社會責任指數數據,實證研究了692家制造業上市公司,他們認為比較西方相類似的企業,非國有企業的大股東會通過侵占小股東的權益來實現自己的利益,從而損害小股民的利益,也降低了社會責任水平。
  1993年我國開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形成了企業的大規模生產,因此可能會造成所有者與管理者的利益沖突,產生代理問題。國內基于此角度研究多是從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的對比分析進行,包括:曹斌和辛吉吉(2008)在分析在華跨國企業的社會責任時發現,國有企業受到代理問題的影響,其履行社會責任所產生的社會績效與相應的經濟績效表現出反向關系,而民營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則會帶來企業經濟績效的提升。蘇蕊芯和仲偉周(2011)的研究也得出相同結論,他們發現企業的性質、目標決定了我國國有企業比民營企業面臨更多的代理問題,國有企業管理者的行為可能存在累計個人財富、獲取升遷機會等多重動機。梁建、陳爽英和蓋慶恩(2010)從慈善捐贈的角度,認為相對于國有企業的管理者控制,所有者控制的民營企業管理者履行社會責任不僅能獲得個人良好的社會聲譽,還有利于企業發展,故該所有權性質能夠正向促進企業捐贈。蘇蕊芯和仲偉周(2010)通過“富士康連跳”現象獲得啟發,對2008年深交所民營上市公司的社會責任履行動機進行研究,發現相對國有企業而言,民營企業的性質和目標決定了其更有追逐價值增值的經濟動機。作為中國特色的一種體現,國內學者也對公司治理結構進行了本土化的研究探討,梁建、陳爽英和蓋慶恩(2010)把黨組織作為公司治理結構的一部分進行考察,發現在企業內部建立黨組織有利于改變民營企業狹隘的“經濟人”理性,對促進慈善捐贈有積極作用。
  (二)基于社會學的視角:合法性與利益相關者①
  企業合法性,Suchman(1995)給出了一個較為權威的定義,他認為其是指在一個由社會構建的規范、價值、信念和定義的體系中,企業的行為被認為是可取的、恰當的、合適的一般感知和假定。利益相關者理論認為,企業是一組基于社會共同體的契約關系,需要向諸如股東、顧客、社區、員工等利益相關者承擔責任。Deegan(2002)認為合規性理論與相關利益者理論頗為接近,兩者經常作為一種相互補充關系。
  從合法性與利益相關者的角度分析社會責任的動因,一直是西方學者研究的主流,其文獻非常豐富,但至今可檢索到的文獻當中,很少結合了發展中國家特有的體制背景,僅有幾篇涉及所有權結構的影響:Cormier和Gordon(2001)首先結合了所有權結構與合法性理論,把所有權結構作為反映合法管理的變量,來解釋企業的環境信息披露。See(2009)研究指出,政府的高比例持股創造了足夠的動機,使得企業為了滿足政策的合法性需求,必須去實現一些財務以外的目標,比如發展基礎設施、解決失業等,從而執行貫徹企業社會責任。Russo和Fouts(1997)從顧客和公共利益相關者的角度研究了企業的環境責任,發現企業積極執行環保政策、控制污染,是因為履行社會責任,能夠為企業創造顧客的環境聲譽資產和企業的政治影響資產(即企業影響公共政策制定的能力)兩項隱性資產。
  國內這方面的文獻較為雜亂,大多沒有進行深入的理論分析。在合法性方面,針對我國不同所有權性質的企業,田志龍和賀遠瓊(2005)選取了海爾集團、寶潔(中國)有限公司、四川新希望集團進行案例研究,首次提出在中國不同性質的企業(外資企業、民營企業和國有企業)其社會責任行為的驅動因素是不同的,獲取經營合法性對于外資企業與民營企業尤其重要。王偉(2008)發現外資企業承擔基本社會責任的驅動因素主要來源于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民營企業承擔高級社會責任則來源于獲取企業經營合法性。郭洪濤(2011)也指出,民營企業由其生產資料私有的所有權性質決定,在履行社會責任方面并不積極。國內關于所有權差異對社會責任履責動因的影響,更多關注的是國有企業,比如沈洪濤、楊熠等(2010)從合規性管理的角度分析,國有股東更關注公司中長期的經營發展狀況,會在利潤目標之外更多考慮社會的利益。蘇蕊芯和仲偉周(2011)從企業性質的理論出發,國有企業在重大災難中捐贈數額較多的一個原因是國有企業管理者通常是出于政治責任的考慮,即向其直接政府領導部門,傳達一種忠于組織和敢于擔當的信息,國有企業是基于合規性動機去履行社會責任的。




  在利益相關者方面,曾楊(2008)發現跨國企業或外資企業一直是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的推進者,而中小民營企業很少有明顯的企業社會責任行動。楊熠和沈洪濤(2008)進一步實證了國有企業和大規模企業在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方面的表現優于非國有企業和中小規模企業,認為其原因在于無論政府或者社會公眾都對大企業的社會責任有更高的期望。國有企業面對的眾多利益相關者當中,社會和公眾一直都充當著非常重要的角色,黃速建和余菁(2006)、沈志魚和劉興國等(2008)通過對國有企業的改革研究指出,國有企業本身的性質決定了國有企業更需要關注其非經濟目標,即通過履行社會責任來實現。
  從社會學的角度去分析所有權差異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影響,國外文獻限于制度假設與經濟發展狀況的不同,很少涉及發展中國家特有的體制背景。相比之下,國內文獻雖然較多,但缺乏經典的理論做基礎,更沒有就某一個方面做深入的探討研究。
  (三)基于政治學的視角:政治關聯與政治干涉
  改革開放以來,非國有企業在中國國民經濟中的比重不斷增加,2006年國有企業改革,也進一步加強了國有企業市場化運營的步伐,但目前仍然只有少部分上市公司是屬于非國有最終控制,我國經濟體制中還不同程度地存在著非市場環境,在這種背景下,政治關聯與干涉對企業社會責任也存在重要的影響作用。
  Bai等(2006)從宏觀層面分析,政府和大股東為了使社會安定,有足夠的動機去轉移企業的財富,而這種目標一般是通過履行社會責任實現的。Wenjing Li和Ran Zhang(2010)在對2008年中國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中指出,由于國有企業對政治動向有敏銳的感知,導致公司活動是一種根據政府期望的管理效果,并進一步假設在國有企業里面,所有權分散程度與社會責任是呈負相關關系的。
  國內關于政治關聯與干涉對企業社會責任影響的文獻,則較為豐富,主要是從產權形成基礎及慈善捐贈兩個方面來闡述:在產權形成方面,黃速建和余菁(2006)分析到由于非國有企業與國有企業的形成基礎存在較大區別,國有企業仍將是政府參與和干預經濟的重要手段,需要其履行社會責任。通過分析深交所石化塑膠行業上市公司2005至2006年報中社會責任數據,王雙杏(2008)指出國有企業對公司社會責任有天然的偏好,其股權國有性質意味著在特定條件下承擔更多的政策性任務,并進一步實證證明了國有產權性質對社會責任披露有顯著的正影響作用。崔秀梅和劉靜(2009)通過分析中國滬市上市企業的經驗數據得出,在履行社會責任時政府有能力向國有企業施壓,其受政府干預的程度比非國有企業大,并認為公司最終控制人的產權性質,可能影響到企業履行社會責任行為的作用程度和方式。鐘宏武(2007)通過分析企業的捐贈作用,指出由于民營企業的產權難以得到充分保護,其政治尋租比國有企業和三資企業的動機更強、尋租收益也更大。張會芹(2007)也同樣認為在政府干預程度較高地區,契約執行力度弱,作為替代機制,民營企業主更愿意通過公益捐贈方式謀求和政府的關系,以尋求政府的保護,蘊含有尋求政治關系的政治動因。李越冬和張會芹(2010)則以5·12地震后發布捐款公告的上市公司為樣本,檢驗資本市場對其認可程度,發現了不同產權性質企業的市場反應具有差異,并進一步分析這種影響可能是來源于政府干預所導致的不同捐款動機。為了克服以往文獻只注重政治關系的資源效應,而忽視政治關系的維護成本,李四海(2010)以2006至2008年間在滬深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為研究樣本,發現政治關系對企業捐贈具有顯著的影響,有政治關系的企業比無政治關系的企業參與捐贈的可能性更大、捐贈水平更高,而且在市場化進程比較慢、政府干預嚴重、法制水平較低的地區,政治關系對企業捐贈水平的正向影響更為顯著。
  在履行社會責任的政治動因研究方面,國內學者由于熟悉我國體制背景和數據獲取的便利性,不僅結合了我國資本市場的歷史形成過程,還進一步發現政治關系是對企業產權保護缺失的一種替代機制與理性回應,但其相應的理論基礎較為薄弱,至今未有文獻把經典的政治學理論與企業社會責任行為構建成一個系統的框架,這將是未來研究所有權差異對社會責任行為影響的一個重要思路。
  
  三、所有權差異與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情況及其實現形式
  根據Claessens等(2000)、Faccio和Lang(2002)及Wenjing Li和Ran Zhang(2010)來自香港、日本、新加坡、英德美和中國大陸七個不同地域的數據顯示,2007年中國的上市公司中,國有控股比例占了63.15%,次高為新加坡的23.50%,最低為美國的0.08%,由此可以看到,我國較高程度地保留了中國上市公司的政府所有制,政治關聯及干涉可能成為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一個重要因素。但國外很少有文獻涉及所有權差異對企業社會責任履行情況結果的研究,而我國學者較多關注社會責任履行的不同程度、不同所有權性質企業社會責任的實現形式,大體上可以分為兩條研究路徑:一是國企、民營和外企所有權性質差異的影響;二是不同所有權性質企業中股權結構的影響。
  (一)所有權性質差異的影響
  國內文獻中關于所有權性質差異對企業社會責任履責情況影響的研究較多,主要是社會責任的總體履責情況、具體內容履責情況和慈善捐贈行為的差異。
  在不同所有權性質差異影響社會責任總體履責情況方面:歐陽潤平和寧亞春(2010)以118家國內企業為樣本,研究得出所有權性質與企業社會表現呈負相關關系。陳立泰和劉倩(2011)通過對重慶市上市公司2009年的社會責任履責情況分析得出,國有企業的社會責任指數明顯高于非國有企業。沈洪濤、楊熠和吳奕彬(2010)重點分析了國家股和國有法人股公司之間的差異,發現國有控股股東(尤其是國家股股東)能夠積極提高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水平。賀小剛和陸一婷(2008)發現不同所有權性質的企業,在社區發展、內部治理和總體社會責任表現方面都存在差異,總體表現最好的是國有企業,而外商投資企業則在產品質量方面有更好表現。蘇蕊芯、仲偉周(2011)則專注于民營企業的社會責任履責情況,他們指出我國民營企業在履行社會責任實踐方面還比較落后,尤其是中小型民營企業的社會責任行為表現出隨意性、隨機性、功利性和盲目性。
  在社會責任具體內容履責情況方面,王毅、陳勁和許慶瑞(2000)指出,國有、民營與合資、獨資企業的社會責任行為存在差異,具體來說,民營企業的環境責任和誠信責任重視程度都在其他性質企業之下。陳旭東和余遜達(2007)針對浙江省企業的問卷調查結果顯示,民營企業對利益相關者和企業社會責任概念的了解程度高于國有集體企業,也高于外商及港澳臺投資企業。但徐尚昆(2010)對我國12個省1 268家企業高層管理者的實地調研卻得出不同的結論:國有企業對社會責任的認知程度高于其他類型企業,國有企業、大型公司和上市公司在公益慈善、顧客價值和權益維護、經濟責任、環境保護方面均有較好表現。楊熠和沈洪濤(2008)對企業中高層管理人員的調查也同樣顯示,國有企業、大型上市公司對社會責任的認同感更強。導致如此相反結論的原因可能在于陳立泰和劉倩(2011)所提到的區域經濟發展影響了不同所有權差異對企業社會責任的作用。大多數學者還對我國企業履行的社會責任進行了具體的分類,許潔瑩(2009)挑選了大中型的國有和民營企業作為研究對象,發現二者在社會責任的經濟層面都有待提高,國有企業在環境層面要加強,而在社會層面上,兩類企業都積極參與捐贈等公益活動。崔秀梅和劉靜(2009)把社會責任分為強制性和非強制性,并指出對于強制性的社會責任,國有企業則比非國有企業履行得更好。一部分學者專注于民營企業的勞動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社會責任,根據喻權域(2005)調查統計顯示,民營企業雇工的平均工資相當于國有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比例已經從83%降到2003年的55.1%,他進一步指出,差距拉大原因可能在于民營企業雇主剝削員工勞動力的程度加深。第六次全國民營企業抽樣調查也得出相同結論:中國民營企業內部勞資關系問題較多而且復雜,其中主要體現在雇工工資有不升反降趨勢、勞保費用的支付呈差異型變化、社會保險不理想、勞動合同簽訂情況不理想等。蘇蕊芯和仲偉周(2010)指出我國民營企業中25%的公司已經把勞動者的健康和安全納入社會責任范疇,需要對勞動者的權益加以保護。另一部分學者則從影響企業的捐贈行為角度出發:陽秋林(2002)發現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在人力資源責任、職工保障措施、所得稅貢獻和社會貢獻方面都比民營企業表現更好。趙瓊、張應祥(2007)發現相對于中國企業來說,西方在華公司更多地把慈善捐贈與企業的戰略整合在一起,使捐贈與企業價值、形象和市場開發融為一體。張會芹(2007)分析發現,所有權性質顯著影響企業的捐贈行為,她認為產權性質的這種影響來源于產權保護和契約執行力度的地區差異。




  基于中國特殊的體制背景,不少學者試圖探索不同所有權性質企業的社會責任實現:喬洪武(1991)最早提出,應該從不同層面上明確不同所有權性質企業的社會責任目標,避免平均主義。辛杰(2009)發現不同所有權性質的企業社會責任行為的履行模式存在較大的差異:三資企業主要以人為本的精神和文化導向,國有企業更講求務實的效果,大多屬于關系導向和權力導向,而民營企業則更具有進取精神,大多屬于創新驅動型或大視野型。郭洪濤(2011)把社會責任的實現形式分為初層、法律和高層三類,認為國有企業應起領導作用,民營企業主要履行法律目標,而外資企業則應該在秉承母國文化的同時,重視法律責任,履行初層責任。Wenjing Li和Ran Zhang(2010)更直截了當地指出,投資者甚至可以通過評估企業的社會責任行為來區分國有和非國有企業。可見不同所有權性質企業的社會責任實現形式確實不能同一而論,需區別對待。
  (二)所有權結構(股權結構)差異的影響
  一股獨大是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的特點,Tian和Estrin(2008)指出,相較于其他國家相類似的行業及企業,中國上市公司的不同之處在于它的股權結構更為集中,以至于控股股東很容易獲得對上市公司的控制。
  Keim(1978)指出公司股權分配的分散程度與股東對其要求的明確性呈正相關關系,驗證了在發達國家,所有權越分散,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水平越高。Ullmann(1985)的研究得出相同結論,他發現當企業所有權結構趨于分散時,社會責任共同基金、教會和投資者等所有者對社會責任行為的要求越明確,企業承受了更大的信息披露壓力。Joyce等(2005)通過比較分析32家挪威和丹麥、26家美國的電力公司的年度報告中披露的社會責任信息(包括產品安全、環境保護、社區參與、消費者保護、人力資源等),發現由于各個國家文化因素以及企業所有權結構的差異,導致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側重的具體內容不同。Karmi等(2006)研究了外資企業,發現其股權集中度與企業的環境信息披露呈負相關關系。Brammer和Pavelin(2006)進一步指出,股權越分散的企業,其自愿進行環境信息披露的積極性越高。部分學者還研究了不同股東的股權集中程度的影響:Nazli(2007)通過對馬來西亞上市公司的研究發現,所有權結構對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影響在于:內部董事持股比例越小、政府持股比例越高,企業越傾向披露更多的社會責任信息。Brammer和Pavelin(2008)則研究了公司治理因素對企業環境信息披露的影響,也發現股權集中度、董事會結構對企業環境信息披露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影響。Wenjing Li和Ran Zhang(2010)首次直接驗證了所有權的分散程度與新興市場的社會責任之間的關系,其證明了在非國有公司,企業分散的所有權與企業社會責任行為是積極關聯的,但是在國有企業這種關系卻是負相關的。
  通過以上的文獻回顧可以發現,國外文獻研究了股權集中度對社會責任(特別是信息披露方面)的影響,但并沒有涉及股權結構對社會責任動機和履行結構的影響,更沒有比較研究我國國有、民營和外資企業的股權集中度對社會責任行為的影響。國內尚未檢索到系統研究不同所有權企業的股權集中度對我國社會責任行為的影響的文獻,這可能是一個未來值得深入研究的方向。
  
  四、評述
  目前,國內外還沒有對中國特有的所有權體制與企業社會責任的關系進行系統研究,正如Belal(2001)所指出的那樣,西歐、美國和澳大利亞等發達國家,關于社會責任的研究已經非常深入了,但針對前殖民地、小國家和新興的國家,其實踐和研究卻甚少,他強調急需在發展中國家特有的體制背景下研究社會責任。本文首次歸納與整理相關的文獻,綜述了國內外關于所有權差異對企業社會責任動因、履行情況及實現形式的經驗和研究成果。
  從主流的研究趨勢來看,學者們已經察覺到發展中國家特有的體制背景對企業社會責任實踐有重要的影響作用,不管是國外學者的局部性探討,還是國內學者的本土化研究,都試圖為我國雙重所有制背景下的社會責任發展提供一些好的思路。呈現出以下特點:
  1.國外學者因體制背景的不同等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影響
  國外學者因體制背景的不同及數據的難獲取性,在所有權差異對企業社會責任行為影響的研究方面較為欠缺,相應的基礎理論之間互相包含,沒有一個系統的理論體系來解釋所有權的差異;而關于動因研究方面多是運用代理理論與政治干涉來解釋,尚無文獻從傳統的經濟學出發去探究更深層次的原因。
  2.國內學者關于所有權差異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影響
  一是僅僅單獨研究國有企業或者民營企業,甚少研究外資企業,更缺乏對三種所有權性質企業社會責任行為差異的對比研究;二是大多研究慈善捐贈和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方面,直接從現實表象判斷不同企業的社會責任實踐方式;三是國內研究多是采用規范的研究方法,很少實證文獻。
  關于所有權差異對企業社會責任行為影響的國外文獻,一般是基于發達國家的資本市場背景,很少立足于發展中國家,基于中國獨特的所有制背景的社會責任研究更少,均沒有直接檢驗我國的國有、外資和民營企業的所有權性質及其相應的股權集中度對社會責任行為的影響。
  綜上,目前的研究還存在一些局限,包括:
  1.缺乏系統的理論分析框架
  大多數的研究思路都較為零亂和松散:一是無法與傳統的社會責任基礎理論有機結合;二是在不同的研究成果之間聯系不緊密,文獻之間缺乏系統、邏輯的繼承與發展;三是國內學者的理論假設多是主觀臆斷,很少基于清晰的理論脈絡。
  2.國內的大多數是規范研究,較少實證
  多數的實證研究都是基于小樣本或者學者主觀篩選的數據,不僅不具備普遍性,而且也沒有意識到控制樣本的“自選擇偏差”(毛洪濤等,2009),忽視了變量間可能存在的內生性問題,使得研究結論缺乏穩健性和可靠性。
  3.文獻數據樣本存在主觀單一性
  大多數研究都是以發達國家大中型企業或跨國公司為研究對象,很少注意到發展中國家企業(特別是其中的中小企業)的社會責任狀況,至今未檢索到有系統針對我國國企、民營和外資企業的社會責任行為的比較研究。
  4.對動機探討不夠系統深入
  國外學者基于文化差異及數據的難獲取性,對我國特殊國情和制度背景分析不足,至今未形成“所有權社會責任”完整的理論體系,而國內學者的研究雖然基于實際的客觀現象,但往往只是浮于表面,沒有對社會責任差異背后的管理層等動機進行深度研究,特別是我國民營企業的社會責任動機是具有一定戰略意識的,深入探討其驅動因素,將有利于企業發展與社會發展的融合一致。
  5.在具體的研究內容上較為局限
  國內外的相應研究基本上都集中在慈善捐贈、信息披露方面,尤其是國內學者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動機、實際履責情況和實現形式的研究成果繁雜凌亂,沒有體系,缺乏對所有權結構與企業社會責任具體內容之間的關系研究。
  目前,國內對于社會責任的研究方法和思路很大程度還只是停在借鑒國外的階段,尤其不能忽視所有權性質差異是我國企業的一個鮮明的特征。展望未來相應的研究,在理論體系的構建上,可以廣泛吸收不同領域、理論基礎的研究成果,可以嘗試結合社會學、政治學和行為心理學的理論成果,使基于我國特殊體制背景下的研究呈現出豐富多元化,構建出中國特色經濟的獨創性模型;在樣本與變量的選擇上,應該結合不同的區域經濟發展、黨組織、內部利益相關者的政府背景等政治因素,對我國的國企、民營和外資企業的社會責任行為差異進行深入細致分析;在社會責任具體內容方面,社會責任驅動機制的研究尚不深入,不同所有權性質企業社會責任履責情況及實現形式的探討更是處在一個初級階段,都可能是未來值得研究的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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