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的假設前提:1.參與博弈的各方都是理性人,都將追求自己的利益的最大化;2.參與博弈的雙方都知道對方的策略以及各種策略的收益或者是成本。
一、企業與政府之間的完全信息靜態博弈
(一)博弈要素假設與分析
企業作為一個理性的經濟人,追求經濟利益的最大化是其發展目標。但是其發展經濟的同時必將產生環境污染,對于這部分污染的治理將增加企業的經營成本,減少企業的利潤。而政府作為企業的監管以及社會的管理機構,對社會環境的管理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政府會希望企業能將環境成本內部化,也就是說要求根據“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將治理環境污染的成本劃分到每一個產生污染的企業。假設:
1.社會環境污染治理的總成本為C+G(C>0,G>0),C是指企業應該擔當的部分成本;G是指政府應該擔當的部分成本。
2.如果企業承擔了自己應當承擔的那部分成本,也就是說企業進行了環境成本的控制,而且政府監管嚴格,得知了這一情況,政府就會對企業進行獎勵,例如稅收的優惠、貸款的利息優惠等,這部分的優惠表示為I;如果政府監管不嚴,對企業是否實行了環境成本控制不予以管理,則企業得不到這部分的獎勵。
3.如果企業沒有承擔自己應該承擔的那部分成本,也就是說企業沒有實施環境成本控制,而且政府的監管嚴格,得知了這一情況企業就面臨著政府的罰款,罰款的金額表示為F;但是如果政府的監管不嚴,企業就不會被罰款,也就是說企業將不用花費任何的成本。具體的成本矩陣如表1。
(二)博弈雙方的成本分析
1.從政府的角度來看:
(1)當政府選擇Y,也就是選擇對企業進行監管時,政府能獲得的效益(政府為此付出的成本)U(Y,α)=G+I或者U(Y,β)=G+C-F;
(2)當政府選擇N,也就是選擇不對企業實施監管時,企業能獲得的效益(政府為此付出的成本)U(N,α)=G或者U(N,β)=G+C。
在這個博弈當中,當企業選擇實施環境成本控制時,此時政府選擇監控的成本為G+I要大于不實施監控的成本G;當企業選擇不實施環境成本控制時,此時政府選擇監控的成本為G+C-F要小于不監控的成本G+C。也就是說政府在這個博弈中不存在嚴格優勢策略。
2.從企業的角度來看:
(1)當企業選擇α時,也就是實施環境成本控制的時候,企業的效益(也就是企業將花費的成本)U(Y,α)=C-I或者U(N,α)=C。
(2)當企業選擇β時,也就是企業選擇不實施環境成本控制時,企業的效益(也就是企業將花費的成本) U(Y,β)=F或者U(N,β)=0。
當政府選擇不監管時,企業選擇不實施環境成本控制所花費的成本為0小于企業實施環境成本控制所花費的成本C。
當政府選擇監管時,企業不實施環境成本控制的成本為F;企業實施環境成本控制的成本為C-I。
在這個博弈中,如果F
二、政府與企業的完全信息動態博弈
(一)博弈要素的分析
加大罰款的力度,雖然會使得企業不存在一個嚴格的優勢策略,也不能確保企業就一定會選擇實施環境成本控制。因為在政府實施監管的時候,企業實施環境成本控制要優于不實施環境成本控制;可是如果政府不實施監管,那么企業選擇不實施環境成本控制則要明顯優于實施環境成本控制。
這個時候就要考慮到另外一個因素,政府實施監管的概率問題。當政府的監管的概率不一樣的時候,博弈的結果可能也不一樣。假設政府對企業實施監管的概率為A;不實施監管的概率為B,具體的成本矩陣如表2。
(二)博弈雙方的成本的分析
對企業而言:(1)企業實施環境成本控制的效益U(Y,α)=A*(C-I)或者U(N,α)=B*C;(2)企業不實施環境成本控制的效益U(Y,β)=A*F或者U(N,β)=B*0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的效益與政府的監管的如圖1所示。
設政府監管的概率為X,企業的成本為Y,可以得到方程式:
令Y1=Y2,可以求得P0處的概率為X=C/(F+I)。
由圖1可知,當政府的監管概率位于P0左邊的時候,也就是企業監管的概率小于C/(F+I)時,企業會選擇L2成本線,也就是不實施環境成本控制;當政府的監管概率位于P0的右側時,也就是政府監管的概率大于C/(F+I)時,企業會選擇L1成本線,也就是實施環境成本控制,因為此時的實施環境成本控制的成本比不實施環境的成本低。
三、結論
(一)加大罰款的力度
政府對于那些不實施環境成本控制的企業的罰款力度一定要大,至少要比企業實施環境成本控制時所花費的成本好要多,即要使得F>C-I。很多的企業之所以明知道不實施環境成本控制可能要面臨政府的罰款,還是愿意以身試法,去承擔政府的罰款,主要原因就在于處罰的力度太小,甚至要小于他們實施環境成本控制的成本。所以與其自己去花較大的代價去治理污染,還不如去承擔企業的相對數額較小的罰款。
(二)加大監管的力度
政府實施監控的概率要大,也就是要加大監管的力度,杜絕企業的僥幸心理。企業之所以不愿意進行環境成本的控制,哪怕面臨巨額的罰款,是因為他們知道政府對他們進行監管的可能性很小,基本屬于小概率事件。這是因為作為監督者的政府,往往不愿意過于嚴厲地去懲罰那些污染嚴重而且不去治理的企業。原因在于作為納稅大戶的企業,是政府政績的主要來源,地方政府要保證GDP,就必然要有稅收。往往越是污染嚴重的企業越是一些納稅數額較大的企業,地方政府為了維持政績,寧愿自己花錢去治理那部分企業應當承擔的污染。從整個社會來看,這樣的方式對環境的維護非常不利,也必將影響到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要想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就必須從源頭對環境污染進行控制,政府要加大監管的力度,促使企業主動的去承擔環境治理的責任,并且從源頭去減少對環境的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