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廣東省地市級供電企業電費管理現狀及普遍問題
在較長一段時間內,廣東省供電企業對于電費業務的抄、核、收三個環節管理普遍采用分散式管理,各片區自行負責、自行管控,沒有形成一整套電費業務集中管控的閉環運行機制,電費職能分散,管理數據及電費資金歸集的準確性、時效性都難以得到很好的保證,并且業務流程不統一,政策執行不易跟蹤檢查,電費管理工作質量有待提高。
(一)缺乏集中統一的抄核計劃管控
在電費數據抄表方面,在較長時期內,部分單位由于缺乏集中統一的抄表管理機制,導致其內部各片區的抄表工作質量參差不齊,自行調整抄表計劃的現象時有發生。此外,抄表數字不全,該抄的反向無功,需量、失流、失壓時有漏抄,這些都會對供電企業的經營管理及服務水平產生不利影響。
(二)對電費數據的集中復核與實時稽查工作有待完善
在電費數據復核方面,部分地市供電企業是采用傳統的分散復核模式,由供電所或者縣區局自行負責對用戶電費的抄核工作。由于供電所及各縣區局抄核人員工作量大、人員素質和工作責任心等問題,部分單位往往沒有很好地把好電費復核關,容易導致出現一些較大的電費差錯。
在電費實時在線稽查工作上,部分單位由于缺乏有效的實時在線監督,容易導致電費核算人員私自調整客戶電價,或者容易出現部分企業與抄表、收費人員合謀獲取增值稅專用發票以抵減進項稅額等違紀違規現象,而且一些電費計算錯誤甚至一些抄表質量事故往往要在事后檢查中才能發現,容易引起客戶的不滿與投訴,嚴重影響公司的服務形象。
(三)電費對賬工作效率及質量仍需改進
在電費內部對賬方面,很長一段時間里,由于兩部門的管理系統是獨立的,因此財務部門、營銷部門只能通過手工每月對賬一次,上月電費數據只能在下月初進行對賬,如有差異,就需要往下逐級核查數據,而繳費用戶的數量數以萬計,要在很短的時間內準確查找出差異實在困難。
在銀電對賬方面,長期以來,由于銀行、營銷、財務三者的電費數據缺乏統一的字段相關聯,因此只能針對某一收費時段的電費合計總數進行對碰,而未能實現營銷口徑的每筆電費收入與財務口徑到賬信息逐一對碰。如果發現數據存在差異,需耗費較多時間逐級逐戶查賬,對賬效率較低。
(四)電費回收工作仍可繼續優化
目前的電費回收工作仍可繼續優化。例如,對于預繳電費業務,廣東省部分地市供電局只能針對信用度較差的客戶開展上述業務,而北京電力公司等單位卻是大面積(包括居民用戶)實行了預付費卡表售電模式,大大降低了電費回收風險。又如,便捷的網上銀行繳費業務,廣東省部分地區也未大量開展。
(五)電費資金集中管控有待進一步完善
在電費資金歸集管控方面,過去各縣區局分別開立電費賬戶,通過銀行劃撥方式上劃電費,電費資金在時間和空間上均可能存在一定的滯留,造成資金沉淀,沒有充分發揮資源的效益。目前實施每日歸集以及資金零余額管理機制后,電費資金集中管控得到加強,但部分金融機構賬戶(農信社)及縣級供電子公司等方面的電費資金集中管控仍需完善。
二、構建廣東省地市級供電企業電費集中管理機制
本文將構建廣東省地市級供電企業電費集中管理機制的總體操作步驟大致分為兩部分,第一步,設置并定位電費集中管理的相關主要組織機構;第二步,從強化集中管控的角度出發,對抄表復核、電費核算、資金歸集與賬務處理、電費實時稽查及催收監控、考核與培訓等業務環節及具體操作流程進行梳理,落實集約化管理,從而形成廣東省地市級供電企業電費集中管理的機制。
(一)設置電費集中核算體系的主要組織機構并進行其功能定位
按照集中管控的思路,結合廣東省供電企業業務現狀,電費集中管理機制建議應包含以下幾個主要機構:
1.電費核算中心――電費集中管理的中樞機構。負責全市電費業務的指導復核以及監督考核,通過把電費業務各個層次、各類工作、環節、要素動態連貫起來,實現電費業務的集約化管理和扁平化管理。
2.各縣區局電費管理部門――連接電費核算中心及基層供電所的業務紐帶。負責對電費核算中心審核有誤的電量電費進行跟蹤處理,督促有關供電營業所進行核查,并負責反饋相關核查報告;對供電所的抄表及收費業務實行專業化管理。
3.各供電營業所――抄、核、收的具體業務經辦者。負責用電客戶的抄表、催費和收費工作,審查客戶資料與發現客戶用電及繳費的異常,配合電費核算中心和各縣區局電費復核部門做好所轄地區用戶的分冊和抄表計劃制定等工作。
4.市局財務部――電費資金賬戶、資金歸集及實收記賬管理者。負責全局電費收入銀行賬戶的管理;負責根據銀行提供的資金進賬通知單進行財務實收電費的記賬;負責企業銀行日記賬與銀行(電子)對賬數據的核對。
5.金融機構――電費資金收繳、劃轉及實收對賬的重要輔助機構。推行電費集中管控,在資金回收與及時轉賬方面、在達賬資金對賬方面,均需要金融機構的配合與支持。
6.信息部門――電費集中核算系統的維護及技術支持機構。負責電費集中核算相關系統與銀電聯網系統的運行維護、數據備份,確保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二)精簡銀行電費賬戶,集中閉環管控電費業務各環節
1.集中資金管理與電費賬務處理
繼續深化電費資金“一個池”,精簡銀行電費賬戶,在工、農、中、建及郵儲(農信社)分別保留一個電費收入戶,條件成熟時,實現全省電費資金在各大銀行分別只保留一個賬戶。
充分運用財務核算“一本賬”,實現由市局財務部統一進行全市電費實收記賬,進一步提高了財務電費實收記賬數據的時效性與準確性,大大提升了財務實收電費數據質量,為企業經營管理決策提供了更準確、更及時的財務數據。
2.集中管理抄核計劃
為了避免漏抄表、漏算費和超時抄表等情況,通過營銷系統對全市的抄核計劃進行集中管理,規范全局電費抄核工作。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1)統一設定抄表計劃時間:應由營銷系統自動形成各抄表區段當月的詳細抄表計劃,抄表單位應于每月2號前提出申請,否則無法更改抄表計劃;(2)統一鎖定抄表計劃時間:對于超過設定日期但未能完成相應任務的,系統則自動將有關抄表區段用戶數據鎖定,各單位無法對其中的用戶進行初始化、抄表示數錄入等操作。
3.集中電費復核對賬
為了減少電費差錯,加強電費回收的內部控制,實現市局本部對全市應收電費、實收電費復核對賬確認等各環節的有效審核管控,應強化應收電費集中復核管控操作和實收電費集中復核管控操作。
(1)應收電費集中復核管控操作。在電費集中管理機制下,應由市局電費核算中心統一集中對應收電費進行最終復核發行,即由各供電所分散復核的模式轉變到先由各供電所分散復核上報,再由電費核算中心集中最終復核的雙重復核模式。
具體流程可參考如下:供電所將用戶表碼數據錄入營銷系統并計算電費;然后對用戶的電量、電費復核確認無誤后通過營銷系統將數據上傳至縣區局電費管理部門確認應抄數;最后傳至市局電費核算中心復核發行。電費核算中心對電量異常的數據清單下發至供電所,由供電所進行復核后提交縣區局電費管理部門再次確認應抄并上傳給電費核算中心,后者進行最終復核,對沒有疑問的,進行生成應收電費數據操作;再次發現疑問的,繼續要求供電所進行復核。
(2)實收電費集中復核管控操作。實收電費方面,最重要的是要核實確認已繳電費的用戶數據,并及時對差異進行調整處理,努力實現營銷確認的用戶實收電費與銀行實際電費資金達賬數據同步一致。
實收電費按繳費方式分為四種:銀行代扣、POS機刷卡(營業廳)、銀行柜臺收現和銀行轉賬繳費(同城支票、跨城電匯、網銀繳費等)。在未實現銀電聯網實時交易的情況下,提高電費實收集中復核對賬質量和效率,關鍵在于提高自動對賬率,而自動對賬的關鍵又在于每一筆繳費交易必須要有唯一識別碼,通過與銀行溝通協調,惠州局各銀行機構均提供了相應的唯一識別碼,結合目前實際業務情況,分別討論如下:1)對于銀行代扣用戶電費業務,唯一識別碼采用的是用戶號。基于惠州局電費集中核算系統已在全市范圍內統一,所以用戶號是唯一的;2)對于POS機刷卡繳費(營業廳)或者銀行柜臺收現業務,目前惠州地區的銀行回單中含有唯一識別碼。其中:工行單據的唯一識別碼為“廣東電網交易碼”,農行的為“日志號”,建行的為“流水號”,農信社為“網點號+流水號”;3)對于銀行轉賬繳費業務,唯一識別碼為“付款人賬號”。
這里想特別提請關注的就是對于銀行每次提供的電子對賬數據,應首先通過信息化手段,將其與網上銀行數據①相匹對,如果有差異,則要求銀行核實,只有確保銀行提供的電子對賬數據無誤之后,開展電費實收三方對賬才有實際意義。
4.集中在線稽查與催收管理
(1)集中在線稽查。應通過營銷系統等信息技術手段,對電費業務運營數據實時監控,從而實現對外整頓社會用電秩序、嚴厲查處客戶違約用電和竊電行為,對內杜絕營業差錯和營銷環節的“跑、冒、滴、漏”等風險的目的。一方面要對電量電費數據進行監控,對電量、電費、均價的變化趨勢、同比環比、指標完成情況、峰谷電量執行情況及占比等數據進行分析監控,及時發現電量異常,及時處理潛在風險;另一方面要對電費回收數據進行監控,對電費回收的監控主要以用戶、回收渠道等維度對電費回收、欠費、占比趨勢、同環比、指標完成情況及異常情況等數據進行監控,實時掌握各屬地局、供電所、抄表員與用戶的電費回收情況,落實回收責任。
(2)集中電費催收。應由電費核算中心在集中核算及在線監控稽查等業務的基礎上統一設定全市催費計劃,并將計劃下達至各縣區局電費管理機構,由其組織敦促各供電所進行催費;通過定期與銀行的實收對賬,實時掌握各縣區局的催收工作情況,對于欠費大戶重點監控,特別是每月前500名欠費用戶。
5.集中業務考核培訓
為了提升電費業務質量,有必要實行電費工作質量考核。可針對電費業務的關鍵節點設置考核指標,例如抄表完成率、抄表差錯率以及電費回收率等,由電費核算中心根據全市電費業務數據統計出指標完成情況,以實現考核獎懲。同時,應該對完成情況較差的環節進行適當的培訓指導,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聯合有關管理部門采取有效措施,并提供一定程度上的追費業務協助支持,共同提高電費管理工作水平。
三、對進一步完善電費業務管理工作的建議及遠景設想
前文對構建廣東省地市級供電企業電費集中管理機制進行了探討,但為了促進電費集中管理機制平穩運行,更好地發揮其對電費業務的集中管控功能,本文在此對提高電費對賬工作水平及完善電費資金回收等工作提出一些改進建議。
(一)努力提高電費對賬工作水平,切實維護企業經濟效益
提高系統自動對賬工作水平,關鍵在繳費記錄的唯一識別碼和對賬模塊的實用性。從各單位的普遍情況來看,目前存在以下兩大難題:1.銀行不配合,唯一識別碼編碼規則不統一。建議由省公司牽頭與各銀行省行分行溝通協調,規范統一各銀行電子入賬單格式,提高數據提交的質量。2.電費對賬模塊尚未實現對已核對及審批的數據進行標識記錄,造成重復對賬。建議省公司統一發起完善系統功能,能夠對已核對的數據進行標注和過濾,減少重復對賬。
(二)不斷完善電費資金回收工作,全面推動電費“顆粒歸倉”
1.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拓寬客戶繳費渠道
(1)加大力度推廣電費代扣,確實提高電費回收率; (2)努力推廣銀行與供電企業的實時收費接口,促進銀行實時收費業務②的順利開展;(3)完善“網上營業廳”,逐步實現用戶網上繳費。
2.積極開展電費回收內部預警,有效降低電費回收風險
(1)建立電費回收預警機制,即通過動態跟蹤分析用戶電費回收數據,對欠費構成及變化趨勢進行分析,對可能欠費的用戶在供電企業內部提前預警。建議需預警的用戶包括:1)月用電量環比波動較大且有違約用電或竊電跡象的用戶;2)連續2個抄表周期門閉的專變用戶;3)當年出現2次或以上逾期交費的用戶、簽訂欠費還款計劃但連續3個月無法兌現的用戶,以及采用分期結算電費但又不能按照約定支付電費的用戶;4)收費賬戶經常變更,或者結算方式由劃撥、代扣改為柜臺和支票的用戶;5)被金融部門列入“高風險貸款用戶名單”的用戶,以及被工商、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等機構揭露有影響信用行為的用戶等。
(2)推廣電費履約保函以及其他電費擔保方式,減少預付費資金的往來結算和電費對賬工作,特別是減少電費對賬。
(3)依法優化大客戶電費結算方式,加快電費資金回籠。供電企業可以積極開展大客戶《供用電合同》清理,適時優化大客戶的電費結算周期。可以考慮根據有關規定對用電量大、電費信用度差的客戶,實行按月分期抄表付費制度,例如每月分3次抄表收費(十日抄表結算制),并在合同中明確抄表周期和電費交納期限。如果客戶未按約定繳納電費,可以按規定收取違約金。
(三)供電企業電費集中核算管理遠景設想
為了更好地貫徹集團化、一體化的戰略目標,深化電費集約化管理水平,供電企業電費集中核算管理應在各地市局實現電費集中核算管理的基礎上,適時推行電費全省集中核算管控模式。具體操作建議如下:1.集成全省營銷系統(營銷系統大集中),實現營銷數據全省“一本賬”;2.統一用戶編碼:采用“地市局編號+目前的用戶編碼”編碼方式,從而實現全省用戶編碼唯一;3.統一收費賬戶:由省公司在工、農、中、建和郵儲各開一個電費賬戶,真正實現全省電費資金“一個池”;4.統一各銀行的唯一識別碼(未實現銀電聯網實時交易前);5.建立銀企電費實收交易運作機制,實現銀企電費實時交易;6.電費應收及實收復核對賬由省公司電費核算中心統一協調管控,具體由各地市局負責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