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年6月18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四部委聯合印發了《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執行新的企業劃型標準,同時廢止了四部委在原2003年頒布的企業劃型標準。2011年10月18日財政部制定并發布《小企業會計準則》,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業范圍內施行,同時鼓勵小企業提前執行。在這一良好的政策環境下,研究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實施更具有實踐意義。
一、小企業會計標準制定與實施的必要性
我國的小企業會計并不是缺少標準,財政部早就意識到了小企業會計的核算特點有別于大中型企業,并于2004年6月正式頒布,2005年1月1日開始實施了《小企業會計制度》,但是制度實施直至今日,效果仍然不甚理想。
造成該制度執行情況不理想的原因有很多,諸如小企業財會人才匱乏;制度轉換不具有強制性;小企業本身缺乏執行的內在動力;稅務部門的低關注度使執行動力不足;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影響實施等。
然而伴隨著與國際會計準則的逐步趨同,我國在2006年頒布,2007年開始在上市公司實施的《企業會計準則》簡稱新準則,截至2011年底已經在不僅限于上市公司的全國大中型企業逐步運行平穩,同時針對準則運行中的調整問題,每年以解釋公告的形式逐步完善,可以說對于大中型企業的會計標準已經進入了一個良好的運行平臺,而與之對應的小企業則不然,會計標準的執行相對滯后,不能很好的為規范小企業的會計行為提供服務。
小企業會計標準執行現狀與我國的經濟發展是不相符合的。以天津為例,天津市隨著濱海新區的崛起,中小企業發展迅速,據天津市中小企業促進局的統計,截至2011年2月底,全市中小企業數量達到16.67萬家,占全市企業總數的99%以上。中小企業創造了天津市60%以上的稅收,70%以上的GDP,80%以上的就業機會,已經成為拉動經濟發展、促進市場繁榮、擴大城鄉就業的重要力量。就是這一在經濟發展中的重要力量,它的會計核算體系還處于非常不規范的水平。因此如何規范小企業的會計行為,如何保證小企業會計標準的合理實施,是目前在大中型企業會計規范國際接軌之后,應該重點考慮的問題。
二、我國小企業會計準則實施中可能存在的問題分析
小企業的重要地位逐漸顯現,關于小企業會計標準的制定也一直在研究中,2010年11月4日,財政部發布了《小企業會計準則》(征求意見稿),擬在原《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基礎之上進行調整,借鑒大中型企業會計改革的經驗,以準則代替制度,并在內容和體例上做了修訂。2011年10月18日財政部制定并發布《小企業會計準則》,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業范圍內施行,同時鼓勵小企業提前執行。此次修訂使得現行《小企業會計制度》中存在的若干問題得到了解決,諸如:為小企業成長為大中型企業的會計轉換提供了轉換方案,但是,經過筆者的實地調查研究發現,準則中仍有以下問題未能很好的得到解決,并因此影響該準則擬在2013年實施的執行力。
(一)范圍界定進一步清晰,但執行存在阻礙
小企業會計標準的制定和實施中的首要問題就是確定其適用范圍及其適用性,目前準則中規定的適用范圍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小型企業標準的企業。同時以下三類小企業除外:1.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2.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3.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從適用范圍的表述變化中可以看出,目前對于小企業的劃型,準則更偏重采用定量的標準。
目前的準則中結合新企業劃型標準(2011)解決了原制度和標準模糊的幾個問題:1.個體工商戶的適用問題。原制度下,個體工商戶適用的是個體工商戶會計制度,這樣使得規模相似但性質不同的企業不具有信息的可比性。而目前按照四部委企業劃型標準(2011)的規定,個體工商戶可以參照小企業進行,因此小企業會計準則也就同樣適用于個體工商戶,從而解決了信息的橫向可比問題。2.個人獨資及合伙企業的適用問題。原《小企業會計制度》明確規定,適用范圍中不包括個人獨資及合伙企業。這使得這兩種企業一度陷入比個體工商戶更尷尬的境地,即無適用的會計準則或制度。小企業會計準則(2011)解決了這一問題,使得新的小企業會計準則同樣適用這兩種企業,從而進一步完善信息的可比性問題。
雖然新標準給小企業提供了更為合理的界定,但是仍有些問題值得進一步探討:1.范圍不明確只是小企業不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的一部分原因,正如前面分析的,一些企業出于轉換成本所帶來的短期利益受損考慮或者會計人員的行為慣性等原因,加之新準則仍沒有強制執行的要求,可能仍不能啟用新的小企業會計準則。這樣使得新準則的好處仍不會被發現,政府的規范努力也會大打折扣。2.目前對小企業的界定只有上限,即一定規模以下為小企業,而小企業規模的差異使得其具有的會計核算能力和核算要求其實并不相同,統一適用一致的《小企業會計準則》也會加大一些規模小的小企業的制度執行成本,使得該準則不能很好的執行。
(二)與稅法存在進一步協調和分離空間
《小企業會計準則》針對原制度本身的缺陷進行了一定的修改,簡化了部分核算程序,在對與稅法的協調上,基本的態度是盡量協調一致,諸如不要求計提資產減值;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成本法核算;收入確認基本采用稅法的確認條件和方法等,這樣可以依靠稅務機關的推動力量更好的提高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執行力。
與稅法的協調一致,可以簡化企業會計的核算,但是筆者認為,會計與稅法出于信息使用目的的不同,并不應該完全協調一致,更不能為了簡化核算程序而使會計信息失去相關性這一基本質量特征。
筆者認為,小企業會計準則有些可以和稅法相協調,諸如:1.小企業會計準則中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成本法核算,從而使其收益確認相對簡單,同時也使其與稅務處理相一致。畢竟筆者調查的小企業中發生此業務的并不多,而且達到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更不多,同時準則也指出不適用于擁有子公司的企業。2.收入確認基本采用與稅法相同的確認條件和方法,這使得核算時降低了對小企業會計職業判斷的要求,使得其提供的信息更加真實可靠。另外,筆者認為關于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范圍和計提方法上應該可以和稅法相協調,但目前的準則并未協調該部分。
與此相反,有些準則中的協調筆者是不贊同的,如:不要求資產計提減值。雖然這種做法可以簡化核算,對于僅以報稅為目的的小企業比較適用,但是,這一做法,使得會計僅作為了納稅計算的工具,有悖于會計的基本目標,同時也不符合會計信息的相關性要求。
三、我國小企業會計標準實施中存在問題的對策分析
(一)適用范圍的階段性構思
1.由強制性實施過渡到自愿進行
《小企業會計制度》(2005)雖然有其自身的制度缺陷,但是為小企業的簡化核算做出了嘗試,然而經過本文第一部分的分析可以看出,出于轉換成本或行為慣性的原因,執行情況并不理想。筆者認為,既然各部委經過22個月的調研出臺了新的企業劃型標準,我們就應該聯合各部門使其得以推廣,會計方面就是其一。同時,為了避免當初制度執行的尷尬,筆者認為,可以先聯合各部門強制性的使符合小企業標準的企業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
具體做法是:(1)與工商部門聯合,在企業領取營業執照時,根據標準為企業劃型,并在營業執照上明確標明是否為小企業。(2)財政部門與稅務部門聯合,使在營業執照上被確定為小企業的企業,必須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3)財政部門加大對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宣傳力度,加大對小企業會計人員的培訓,輔導其執行該準則。(4)財政部門結合《企業會計準則》的實施經驗,對于小企業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當中存在的問題,以解釋公告的方式對準則不斷加以調整,完善。(5)等到小企業會計準則運行比較平穩之后,可以再使該準則的實施由強制轉為自愿,即小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發展情況自愿選擇是采用小企業會計準則還是采用企業會計準則。
這樣,才可以使政府規范小企業會計核算的努力落到實處,才能使占我國99%數量的小企業在會計核算方面有真正的提高,為小企業的國際接軌提供幫助。
2.微型企業使用簡化版的小企業會計準則
新企業劃型標準(2011)中增設了微型企業,同時,新企業所得稅法(2008)中也有關于小型微利企業的所得稅優惠,可見各部門開始重視小企業當中的一個群體――微型企業。筆者認為,對于企業的會計核算也應該在小企業會計準則當中增設微型企業的簡化規定,從而降低微型企業核算成本,并將其作為扶植微型企業在會計方面所作的努力。同時,對于簡化版的內容,也可以參考《個體工商戶會計核算制度》的做法。
(二)小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實現協調與分離相結合
正如前面所述,小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提供信息的目標并不應該完全一致,兩者之間應該是協調與分離相結合。
筆者認為,在目前小企業會計準則已對原制度進行調整的基礎之上,仍有下述內容可以進一步協調或分離:(1)固定資產的折舊范圍和折舊方法仍可進一步與稅法相協調。目前準則當中的固定資產不提折舊范圍小于稅法要求,筆者認為,這一點可以與稅法相統一,從而減少納稅調整。(2)不能完全取消資產減值的計提,對于小企業的經常性資產,諸如應收賬款、存貨、固定資產等不能完全遵從稅法規定,為了使小企業會計信息提供的更加真實可靠,符合相關性要求,應該對上述資產規定易于操作的減值計提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