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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學校的資產與財務管理

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文化室副主任 葉齊煉


  為了加強民辦學校財產、財務的管理和使用,保證民辦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章從第34條到第38條針對民辦教育機構的辦學經費,建立健全財產、財務、會計制度以及辦學經費的用途作了規定。同時明確規定,教育機構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要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接受審計和審查。  
  民辦學校應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34條明確規定:教育機構應當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  

  財務制度是指組織財務活動、處理財務關系所必須遵守的規章和準則,是財務管理的依據。民辦學校必須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并通過學校財務制度的實施,保證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個人三者經濟利益關系和學校內部財務活動過程中各部門、各單位的責、權、利關系,使財務工作有章可循,財務活動有序進行,做到合法有效地籌集和運用資金,保證財務收支計劃的圓滿完成,促進民辦學校的發展。具體說民辦學校財務管理應建立:財務計劃和財務決算方面的制度,預算管理制度,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財產物資管理制度,工資基金管理制度,資金結算管理制度,學校基金管理制度,收費標準管理制度,費用開支標準管理制度,收據和發票管理制度,經營承包財務管理制度,會計檔案管理制度,有價證券管理制度和校辦工廠財務管理等制度。  

  會計制度包括會計準則、方法、程序等規定。主要內容有:會計工作通則、會計核算原則、會計科目、會計憑證、會計報表、會計監督、會計交接、會計檔案等規定。民辦學校必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建立學校的會計制度,加強對學校會計活動的管理。  

  資產管理制度是指民辦學校物資資產的保管、配置、使用等方面的規定。主要指:校舍、教學儀器設備等的保管維修制度,財產物資的管理和配置、使用制度。具體為:財產分類賬制度,物品采購登記制度,物品進出庫制度,物品損壞及報廢制度,辦公用品發放等制度。  

  民辦學校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和財產管理制度,設置財務機構,配備專職財會人員。民辦學校在管好資金的同時,要管好資產。要劃清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的界限,設置固定資產賬卡。防止因財、物管理不善造成浪費、破損、丟失,努力克服管理中重財輕物的傾向。  

  民辦學校要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按照會計法認真搞好日常會計核算和監督工作。要分清教育機構中的國有財產、創辦者投入到教育機構的財產和教育機構通過辦學積累的財產,并分別登記建賬;及時記賬、結賬、對賬及編報各種財會報表,做到賬征相符、賬賬相符、賬表相符、賬物(錢)相符;及時清理往來款項,庫存現金不得超過銀行核定的限額。按照有關規定,要長期保存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檔案資料。財會人員調離工作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教育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要定期向批準辦學的行政機關報送財務報表并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監督。教育機構內部應加強財務管理的民主監督,民主理財,財務公開,定期向教職工公布財務收支賬目。

  民辦學校對其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本法第35條規定:民辦學校對舉辦者投入民辦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這就直接規定了在民辦學校存續期間,民辦學校對其所有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同時也間接地表明舉辦者投入民辦學校的資產的最終所有權屬于投入者所有,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社會資產屬于社會所有。  

  根據民法通則第50條第二款規定:“具備法人條件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經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民辦學校是以自籌資金面向社會舉辦教育教學活動的,當它取得法人資格后,就對民辦學校的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這是由我國的法人財產制度所決定的。

  法人財產制度即法人獨立財產制。法人的獨立財產是法人擁有的、獨立于其創設人或成員的財產。法人擁有獨立的財產是其具有法律人格的基礎和前提條件,是法人獨立地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物質基礎。法人以其財產為基礎對外從事民事活動,以自己的財產為對價從別人那里取得財產;法人以其全部財產作為從事民事活動的一般擔保,并以具體財產償付其債務。擁有獨資的財產也是法人區別于其他經濟組織的主要根據之一。在法律上,任何法人都要有獨立財產,只不過因各類法人的情況不同,對獨立財產的具體要求不同;但這均不妨礙法人財產的獨立性。也正是由于法人財產制度的極端重要性,我國《民法通則》也明文規定法人應當具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這就是我國法人獨立財產制的民法淵源。民辦學校從作為法人起,就享有對民辦學校的法人財產權。根據法人獨立財產制,民辦學校對其產權具有以下的法律涵義:  

  (1)民辦學校法人的財產來源于舉辦者的投入、社會捐贈、國家的支持,不同部分投入的所有權還是歸原投入者所有,法人獨立財產制并沒有改變原所有者對投入財產的所有權。  

  (2)民辦學校對其財產擁有獨立支配權,民辦學校根據學校決策機構的決定,為履行教育教學活動的職責,獨立的、自主的支配其校產,即對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民辦教育機構的法人財產權,是一種對使用權加以一定限制的財產所有權形式。其限制和排除的目的,在于保證教育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和實施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同時也是為了保證出資人的財產利益不受侵害,防止出資財產的流失。  

  (3)在民辦學校存續期間,校產的原投入者不能因對其投入資產的所有權,而隨意從校產中撤回資產的投入。民辦學校經批準設立、取得辦學許可證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登記后,具有學校法人資格。教育機構設立后,舉辦民辦學校的有關組織、個人用于出資辦學的財產即與舉辦者的其他財產相分離。在民辦學校存續期間,舉辦者用于辦學的財產屬于學校法人財產,由教育機構直接行使占有、管理、使用權利。舉辦者不得再直接支配這部分財產,也不得隨意從教育機構抽回。民辦學校在存續期間通過收取學費、接受捐贈、取得校辦產業收益以及通過其他方式依法取得的全部收入以及固定資產,均歸民辦學校所有。  

  民辦學校的法人財產受到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教育機構的財產,是指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民辦學校的校舍、場地、儀器設備及其他教育教學設施或將民辦學校財物非法據為己有。對侵占或變相侵占民辦學校的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行為,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公安、監察及其他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的管理職責采取有效措施,堅決制止并依法查處直接責任者。對構成犯罪的行為,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關于民辦學校收費的有關規定   

  本法第37條規定:民辦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校制定,報有關部門批準并公示;對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校制定,報有關部門備案并公示。這一條規定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 

  (1)民辦學校自主制定收費項目和標準  

  穩定的經費來源是民辦學校開展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的基本保證。對于確保教育機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穩定運行與健康發展有直接的影響。為此,本法從我國民辦教育的實際情況出發,允許民辦學校向其就學的受教育者收取費用,這是民辦學校的重要經費來源,是民辦學校辦學自主權的體現。民辦學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學費、雜費以及住宿等學習期間必要的費用。  

  (2)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實施非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的收費項目和標準需報有關部門備案。
 進行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可以根據辦學成本自主制定收費標準,報教育行政部門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物價行政部門批準。民辦學校只能按批準后的收費標準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而實施非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可以根據辦學成本,自主確定收費標準,并報審批部門和物價行政部門備案后,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所收取的費用必須納人教育機構財務統一核算,統籌用于正常辦學費用支出。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教育機構的學生退學,應按學生實際學習時間核退所收費用;教育機構因刊登、散發虛假招生廣告(簡章)等違反國家規定造成學生退學的,應退還所收的全部費用。  
  審批機關和財政、物價部門要加強對教育機構收費的管理和監督,督促教育機構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教育收費管理的政策和規定,建立健全收費管理的規章制度,對巧立名目、擴大收費范圍和提高收費標準的要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嚴肅查處。對亂收費屢禁不止、屢查屢犯、情節嚴重的,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對教育機構負責人予以行政處分。  

  (3)民辦學校收費標準必須公示  

  民辦學校的收費標準經過有關部門的批準或者備案后,必須遵照國家的《教育收費公示制度》向社會公示。公示的范圍主要為:國家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費,包括義務教育學校的雜費、借讀費、寄宿制學校的住宿費和非義務教育學校的學費、住宿費等學校所有的收費,均應實行公示制度。公示內容主要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批準機關及文號)、收費范圍、計費單位、投訴電話等。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行收費減免的政策也應進行公示。  

  公示的主要方式為:通過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等方式,向學生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學校在招生簡章中要注明有關收費項目和標準。在開學時或學期結束后,通過收費報告單等方式向學生家長報告本學期學校收費情況。通過教育收費的公示,來規范民辦學校的收費行為,完善監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亂收費,維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 

  (4)民辦學校收取的費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  

  民辦學校收取的費用,主要用于民辦學校改善辦學條件的投入和滿足教育教學活動所需的經費,以保障正常的教學活動,努力提高教學質量。至于教育機構用公共積累舉辦校辦產業和開展社會服務,組織開展科研技術開發或編著教學研究書籍等,都屬于教育機構自身建設發展范圍,是本款規定所允許的。  

  民辦學校財務的監督與審計   

  本法第38條明確規定,民辦學校要制作每一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并在會計年度結束后的兩個月內報審批機關審查備案。財務會計報告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盈余結算表、收支盈余分配表、所有者權益明細表、固定資產明細表、專用基金變動情況表、財務以及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財務會計報表。主要說明民辦學校收入及其支出、結余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專用基金變動情況,對本年度或下一年度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或者審批機關要求說明的其他事項。審批機關對民辦學校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應認真審核。教育機構應建立財務會計檔案,并長期保存。  

  民辦學校必須接受審批機關和審計機關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的監督審計,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需要提供的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民辦學校要根據審批機關的要求,委托審批機關指定的社會審計機構對其進行專項或全面審計,并在審批機關指定的日期內提交審計報告。對民辦學校進行財產財務審計,既是對民辦學校的監督管理措施,又能有效地防止教育機構的資產被侵占、分配、挪用、變賣或用于校外投資,引導教育機構科學、合理地使用其財產。審批機關要加強對民辦學校財產、財務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對民辦學校財產、財務管理中出現的問題,要及時提出改正意見;對民辦學校財產財務管理極度混亂的,要進行限期整頓,對民辦學校在財產、財務管理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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