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一般收入的確認。
(1)貨物銷售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銷售貨物應當滿足以下條件才能確認收入的實現:①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②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④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夠可靠計量。而企業會計準則對銷售收入的確認要同時滿足以下五個條件:①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②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產品實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④相關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夠可靠計量;⑤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對比分析可知,對銷售收入實現的基本確認條件,兩者的差異主要體現在經濟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業。經濟利益流入的可能性屬于企業的一種主觀判斷,這使得企業在收入確認上存在很大的舞弊風險。如存在一項很可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流入的業務,但為了降低收入,減少所得稅費用,企業會采取誤判或舞弊方式不確認收入。
稅法出于稅收保全考慮沒有將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作為一項確認原則能降低不確認收入的風險。以此看來,如果商品在銷售狀態時稅法確認了收入而會計不確認收入,到最終狀態時才符合會計的收入確認,則表明此差異在最終狀態能轉回,屬于暫時性差異,只影響企業的當期應交所得稅而對所得稅費用總額沒有影響,即企業可以通過控制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的時期來進行盈余管理。
(2)持續時間超過12 個月的勞務。《條例》規定,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 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會計準則規定,如果提供勞務交易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應當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這與稅法規定基本一致;但如果提供勞務交易結果不能夠可靠估計,企業則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此時,企業應正確預計已經發生的勞務成****夠得到補償和不能得到補償,分別進行會計處理:①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能夠得到補償的,應按已收或預計能夠收回的金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②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全部不能得到補償的,應將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計入當期損益,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