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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業新舊會計制度銜接帳務處理辦法

【發布單位】財政部
【發布文號】(93)財會字第31號
【發布日期】1993-06-16
【生效日期】1993-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財政部印發《關于全民所有制施工企業新舊會計
制度銜接帳務處理辦法》的通知


((93)財會字第31號)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建設銀行分行:    
  為做好新舊會計制度的銜接工作,保證新的會計制度按期順利實施,我部制定了《關于全民所有制施工企業新舊會計制度銜接帳務處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布置所屬企業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隨時函告我部。
  附件:《關于全民所有制施工企業新舊會計制度銜接帳務處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六日

     關于全民所有制施工企業新舊會計制度銜接帳務處理辦法

  按照財政部(92)財會字第70號《關于印發施工企業會計制度的通知》的規定,施工企業將于1993年7月1日起執行新的《施工企業會計制度》,原國營施工企業執行的《國營施工企業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將同時廢止。現將全民所有制施工企業新舊制度銜接中有關調帳問題規定如下:


 一、調帳原則
  企業于1993年7月1日前按照《國營施工企業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的規定設置會計帳目,并按原規定的記帳方法進行日常會計核算,編制會計報表。1993年7月1日起,執行新發布的《施工企業會計制度》,但對1993年7月1日以前的業務事項不再調整。
  按照新制度的要求調帳時,對6月底以前發生的經濟事項(如有價證券應計利息等)應作為6月底以前發生的經濟事項補記到6月份帳內。企業應按補記后的數字編制有關會計報表和科目余額表,并將科目余額作為7月份的月初數。
  企業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對7月份月初余額進行的調整,應作為7月份的經濟事項(調整月初數)記入7月份有關帳內,7月份的有關報表應按調整后的數字編制。


 二、帳目調整
  1、“固定資產”科目
  新會計制度仍然使用“固定資產”科目,由于新老制度的固定資產劃分標準不同,原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的勞動資料,一部分要轉為低值易耗品,而另一部分原作為低值易耗品核算的勞動資料,要轉為固定資產。施工企業原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固定鋼模和現場大型鋼模板,要轉為周轉材料。
  在調帳時,如果按新的標準需將其轉為低值易耗品的,應按其帳面原價,將其從“固定資產”科目轉入“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借記“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將其已提折舊,從“折舊”科目轉入“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攤銷”科目,借記“折舊”科目,貸記“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攤銷”科目。
  如果按新的標準需將其轉為周轉材料的,應按其帳面原價,將其從“固定資產”科目轉入“周轉材料--在用周轉材料”科目,借記“周轉材料--在用周轉材料”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將其已提折舊,從“折舊”科目轉入“周轉材料--周轉材料攤銷”科目,借記“折舊”科目,貸記“周轉材料--周轉材料攤銷”科目。
  原作為低值易耗品核算的勞動資料需要轉為固定資產的,不再結轉,仍然作為低值易耗品核算,以后新發生時再按固定資產的劃分標準作為固定資產核算。
  2、“待核銷基建支出”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置“待核銷基建支出”科目。調帳時,對原“待核銷基建支出”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屬于借款利息部分,沖減專用基金,借記“專用基金”科目,貸記“待核銷基建支出”科目;未抵沖利息部分,以及待核銷基建支出中的其他支出,應分別攤銷期限,分別轉入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借記“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科目,貸記“待核銷基建支出”科目。
  3、“無形資產”科目
  由于新老會計制度中對“無形資產”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所以,企業可以根據“無形資產”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帳或沿用舊帳。
  4、“長期投資”和“有價證券”科目
  新老制度中對長期投資均設置了“長期投資”科目,但新制度中的“長期投資”科目的核算內容有了變化。原制度中的“長期投資”科目主要核算除有價證券以外的其他各種企業投資,而將長期債券投資記入“有價證券”科目,新制度將企業的對外投資按投資期限長短劃分為長期投資和短期投資,分別設置科目進行核算。同時取消“有價證券”科目。
  調帳時,應對“有價證券”和“長期投資”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有價證券”科目中,屬于不準備在一年內變現的投資,應轉入“長期投資”科目,其余部分轉入“短期投資”科目;“長期投資”科目中,屬于能隨時變現,持有時間不超過一年的投資,應轉入“短期投資”科目。
  在結轉債券投資時,債券的應計利息,在轉帳前應事先預提計入有關專用基金科目,預提后再予結轉。預提時,應按照債券票面價值和票面利率以及已持有時間計算出長期債券投資應計利息,借記“有價證券”科目,貸記“專用基金”(有關明細科目)科目;轉帳時,將長期債券本息,借記“長期投資”科目,貸記“有價證券”科目。將短期債券投資本息,借記“短期投資”科目,貸記“有價證券”科目,結轉屬于能隨時變現,持有時間不過一年的其他投資,借記“短期投資”科目,貸記“長期投資”科目;原“長期投資”科目中屬于在一年內不準備變現的投資,仍然保留在“長期投資”科目中。
  按照原制度規定,“長期投資”科目采用成本法記帳。新制度規定,長期投資中的股票投資和其他投資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采用成本法或權益法核算。在采用權益法核算的情況下,長期投資帳戶所反映的企業投資額,要隨著其所占有的接受投資企業所有者權益的增減變動而變動,即接受投資單位凈資產增加(或減少),作為投資收益(或損失),同時長期投資帳戶也同樣增加(或減少)。在進行上述調帳前,長期投資采用權益法記帳的企業,還應將長期投資帳戶按權益法的要求進行調整,調整增加的數額,借記“長期投資”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調整減少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5.“材料采購”科目
  關于材料的采購核算,老制度設置了“材料采購”科目,新老制度設置了“物資采購”科目,科目名稱不同,但核算內容基本相同,企業應將“材料采購”科目的余額結轉到“物資采購”科目。
  6.“主要材料”“結構件”“機械配件”和“其他材料”科目
  新制度將“主要材料”、“結構件”、“機械配件”和“其他科目”合并為“庫存材料”科目。調帳時,應將“主要材料”、“結構件”、“機械配件”和“其他材料”科目余額轉入“庫存材料”科目。
  7.“低值易耗品”科目
  新制度設置的“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內容及方法與原制度相同,企業只需將“低值易耗品”科目余額直接轉帳或沿用舊帳。
  8.“周轉材料”科目和“周轉材料攤銷”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周轉材料”科目,但未設置“周轉材料攤銷”科目,而將其核算內容并到“周轉材料”科目。在調帳時,企業需將“周轉材料”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帳或沿用舊帳,同時,將“周轉材料攤銷”科目的余額轉入“周轉材料”科目,借記“周轉材料攤銷”科目,貸記“周轉材料--周轉材料攤銷”科目。
  9.“材料成本差異”科目
  新老會計制度中均設置了“材料成本差異”科目,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調帳時,企業需將“材料成本差異”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帳或沿用舊帳。
  10.“委托加工材料”科目
  老制度設置了“委托加工材料”科目,新老制度設置了“委托加工物資”科目,科目名稱不同,但核算方法基本相同,企業應將“委托加工材料”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到“委托加工物資”科目。
  11.“工程施工”和“對外承包工程支出”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工程施工”科目,但未設置“對外承包工程支出”科目,而將其核算內容歸并到“工程施工”科目。在調帳時,企業需將“工程施工”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帳或沿用舊帳,同時將“對外承包工程支出”科目的余額轉入“工程施工”科目,借記“工程施工”科目,貸記“對外承包工程支出”科目。
  12.“工業生產”“機械作業”和“輔助生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工業生產”、“機械作業”和“輔助生產”科目,轉帳時,“工業生產”和“輔助生產”科目余額可直接轉帳或沿用舊帳,“機械作業”科目期末無余額,不存在調帳問題。
  13.“管理費用”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管理費用”科目,按照原制度規定,“管理費用”科目月末一般應無余額,所以不存在調帳問題。實行由所屬內部獨立核算單位上交管理費辦法的企業,如果“管理費用”科目有余額的,在調帳時,屬于制造費用的部分,轉入“工程施工--間接費用”科目,屬于管理費用的部分,直接轉帳或沿用舊帳,屬于財務費用部分,轉入“財務費用”科目。
  14.“多種經營支出”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業務支出”科目,取消了“多種經營支出”科目。按照原制度規定,“多種經營支出”科目月終結轉后應無余額,所以不存在調帳問題。
  15.“待攤費用”科目
  新會計制度設置“待攤費用”科目,但核算內容有所變化。原制度中“待攤費用”科目核算的各項費用,攤銷期限在一年之內的,仍留在“待攤費用”科目核算,攤銷期限超過一年的,新制度設置了“遞延資產”科目。調帳時,企業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1)對“待攤費用”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屬于一年內可以攤銷的費用,仍保留在該科目內不予結轉;屬于一年以上方予攤銷的費用,轉入“遞延資產”科目。
  (2)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凡已完工轉入固定資產科目,仍在固定資產科目核算,不予結轉;凡未完工的,其實際支出仍保留在“專項工程支出”科目,待完工后,再按新制度的要求轉入“遞延資產”科目。
  (3)如果企業的“專用基金--大修理基金”科目有借方余額的,其借方余額轉入“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科目。
  16.“產成品”科目
  新制度將“產成品”科目改為“庫存產成品”科目。由于新制度改變了企業成本計算方法,由原來的完全成本法改為制造成本法,企業的在產品、產成品不再分攤管理費用、財務費用。企業執行新制度,對于93年7月1日以前已計入產成品的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不再進行調整,待以后生產完工交庫、 銷售時逐步轉銷。因此,企業產成品的成本均不再進行調整。轉帳時,“產成品”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入“庫存產成品”科目。
  17.“產成品--發出商品”或“發出商品”科目
  原會計制度中規定企業采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銷售產品、材料等,以收到貨款作為銷售成立,已發出未收到貨款的產成品、材料等的實際成本,在“產成品--發出商品”或單獨設置“發出商品”科目核算。《企業會計準則》對企業銷售實現的確認作出了統一規定,即企業應在發出商品、提供勞務,同時收訖價款或者取得索取價款的憑據時,確認銷售成立。按照這一規定,新制度取消了“產成品--發出商品”或“發出商品”科目,但在執行新制度調帳時,對于上述科目可仍保留余額,隨收回貨款隨轉銷售。
  18.“現金”“結算戶存款”“其他貨幣資金”和“專項存款”科目
  新制度中“現金”和“其他貨幣資金”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制度基本相同,調帳時,應將“現金”“其他貨幣資金”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帳或沿用舊帳。
  新制度將“結算戶存款”科目改為“銀行存款”科目,調帳時,應將“結算戶存款”科目余額直接轉入“銀行存款”科目。
  新制度取消了“專項存款”科目,調帳時,應將“專項存款”科目的余額轉入“銀行存款”科目。
  19.“應收票據”科目
  新制度中應收票據的核算內容與原制度基本相同,企業在調帳時可直接將“應收票據”科目的余額轉帳或沿用舊帳。
  20.“應收工程款”和“應收銷貨款”科目
  新制度將老制度中的“應收工程款”和“應收銷貨款”科目合并為“應收帳款”科目,調帳時,應將“應收工程款”和余額轉入“應收帳款”科目。“應收銷貨款”科目余額中屬于預收款項部分,轉入“預收帳款”科目,其余部分轉入“應收帳款”科目。
  21.“預付分包備料款”和“預付分包工程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預付帳款”科目,未設置“預付分包備料款”和“預付分包工程款”科目,調帳時,應將“預付分包備料款”和“預付分包工程款”科目的余額轉入“預付帳款”科目。
  22.“應彌補虧損”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應彌補虧損”科目,在調帳時,應區別情況處理:
  應由預算彌補的虧損反映了企業與國家預算的結算關系,企業在未收到此項補虧資金前,作為一筆債權,仍然保留在“應彌補虧損”科目內,待有關方面彌補后,逐步轉平。
  應收以后年度利潤彌補的虧損及應由投資方彌補的虧損屬于所有者權益的減項,調帳時應將其余額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借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貸記“應彌補虧損”科目。 
  23.“備用金”和“其他應收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備用金”和“其他應收款”科目,其中,“其他應收款”科目核算內容有所擴大。調帳時,應將“備用金”和“其他應收款”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帳或沿用舊帳。
  24.“撥付所屬資金”和“上級撥入資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撥付所屬資金”和“上級撥入資金”科目,調帳時,應將“撥付所屬資金”和“上級撥入資金”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帳或沿用舊帳。
  25.“待處理財產損失”“待處理財產盤盈”科目
  新制度將“待處理財產損失”科目和“待處理財產盤盈”科目合并為“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企業已列入待處理的固定資產損失和盤盈,在執行新制度前應按老辦法處理完畢,不存在調帳問題。已列入待處理的流動資產損失和盤盈,尚未處理完畢部分,應分別自“待處理財產損失”科目和“待處理財產盤盈”科目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26.“利潤分配”科目
  新制度將原“利潤分配”科目分解為“利潤分配”和“投資收益”兩個科目。在調帳時,對已記入有關專用基金科目的利息收入及已記入“利潤分配”科目的其他單位轉來利潤,不預調整。執行新制度后,再改按新制度的規定,將投資收益記入“投資收益”科目。
  27.“專項物資”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專項物資”科目。調帳時,應將“專項物資”科目的余額轉入“專項工程支出--專項工程物資科目,借記“專項工程支出--專項工程物資”科目,貸記“專項物資”科目。
  28.“專項工程支出”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專項工程支出”科目,但核算內容及方法有了變化。調帳時,應按本規則定首先對“專項工程支出”科目進行相應調整后,再將其余額直接轉帳或沿用舊帳。
  29.“臨時設施”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臨時設施”科目,調帳時,企業應先對臨時設施進行清理,并作如下會計處理:
  (1)對盤盈、盤虧、毀損和報廢的臨時設施,屬于凈損失的,沖銷特種基金,借記“特種基金”科目,貸記“臨時設施”科目,屬于凈收入的,增加特種基金,借記“臨時設施”科目,貸記“特種基金”科目。
  (2)對清理后剩余的臨時設施,按已使用年數計算應提攤銷額沖減其帳面原價和臨時設施基金,借記“特種基金--臨時設施基金”科目,貸記“臨時設施科目”;按凈值(清理后的臨時設施原值減應提攤銷額)直接轉帳或沿用舊帳。
  30.“專項應收款”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專項應收款”科目,調帳時,應將“專項應收款”科目分別轉入“應收帳款”和“其他應收款”科目。
  31.“固定基金”“流動基金”“其他單位投入資金”和“專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固定基金”“流動基金”“其他單位投入資金”和“專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而分別設置了“實收資本”“資本公積”和“盈余公積”三個科目進行核算。在調帳時,應分別情況處理:
  (1)將“專項工程支出”科目中的待轉已完工程支出中的實際成本與“固定基金”相對沖,借記“固定基金”,貸記“專項工程支出”科目;將“專項工程支出”科目中的待轉已完工程記錄的應付利息、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耕地占用稅等不構成固定資產價值的其他支出,沖減專用基金,借記“專用基金”科目,貸記“專項工程支出”科目,不足部分,借記“遞延資產”科目,貸記“專項工程支出”科目。
  (2)如果職工福利基金明細科目有赤字的,經過主管財政機關批準,用更新改造基金抵補的,應借記“專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貸記“專用基金--職工福利基金”科目。
  (3)經過上述處理后,再將“固定基金”“流動基金”“其他單位投入資金”和“專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的余額轉入“實收資本”科目,借記“固定基金”“流動基金”“其他單位投入資金”“專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貸記“實收資本”科目。其中,“流動基金--轉作銀行貸款的國撥流動基金”應全部作為國家投資。
  32.“折舊”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累計折舊”科目,但核算內容與原“折舊”科目基本相同,在調帳時,將調整后的“折舊”科目的余額轉入“累計折舊”科目。
  33.“流動資金借款”“基建借款”“專用借款”科目
  原制度按借款的用途分設了“流動資金借款”“基建借款”“專用借款”三個科目。新制度將企業的借款按償還期長短分設“短期借款”和“長期借款”兩個科目核算。在調帳時,企業應對“流動資金借款”“基建借款”“專用借款”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屬于一年以內需要償還的借款,轉入“短期借款”科目。借記“流動資金借款”“基建借款”“專用借款”科目,貸記“短期借款”科目;屬于超過一年以上需要償還的借款轉入“長期借款”科目,借記“基建借款”“專用借款”科目,貸記“長期借款”科目。
  企業在作上述調帳時,應對長期借款的應計未計利息及外幣折合差額進行分析,分別處理:
  (1)凡借款購建固定資產的項目未完工的,應計入有關工程成本。
  (2)凡借款購建固定資產的項目已完工的以及其他長期借款項目,屬于1993年6月30日以前借入的貸款,已經發生的利息和外幣折合差額,經批準沖減企業專用基金結余,借記“專用基金”科目,貸記“基建借款”“專用借款”或“專項工程支出”科目;屬于未抵沖的利息和外幣折合差額,計入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借記“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科目,貸記“基建借款”“專用借款”科目。尚未沖減的以及以后新發生的利息和匯兌損益,有承受能力的企業,按照新制度規定計入“財務費用”,沒有承受能力的企業,經主管財政機關批準,先記入“遞延資產”科目,分期轉入“財務費用”科目。
  (3)屬于1993年7月1日以后借入的借款利息和外幣折合差額,按照新制度的規定處理。
  34.“應付債券”科目
  新制度將原“應付債券”科目分解為“應付短期債券”和“應付債券”科目。在調帳時,企業應將“應付債券”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屬于一年內需要償還的債券本息,轉入增設的“應付短期債券”科目;屬于一年后才需償還的債券本息,仍然保留在“應付債券”科目內。
  將應付債券上的應計未計利息,比照第33條有關規定處理。
  35.“預收備料款”和“預收工程款”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預收帳款”科目,未設置“預收備料款”“預收工程款”科目。調帳時,應將“預收工程款”和“預收備料款”科目的余額轉入“預收帳款”科目。
  36.“應付分包工程款”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應付分包工程款”科目,調帳時,應將“應付分包工程款”科目余額轉“應付帳款”科目。
  37.“應付票據”科目
  新老制度中“應付票據”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調帳時,將“應付票據”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帳或沿用舊帳。
  38.“應付購貨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付帳款”和“預付帳款”兩個科目。取消了“應付購貨款”科目,調帳時,應對“應付購貨款”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屬于預付帳部分轉入“預付帳款”科目,其余部分轉入“應付帳款”科目。
  39.“應付工資”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付工資”科目,但在核算內容上有所變化。在調帳時,應將“應付工資”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帳或沿用舊帳。
  40.“應收內部單位款”科目和“應付內部單位款”科目
  新制度將“應收內部單位款”和“應付內部單位款”科目合并為“內部往來”科目,調帳時,應將“應收內部單位款”和“應付內部單位款”科目的余額轉入“內部往來”科目。
  41.“所屬上交管理費”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所屬上交管理費”科目,新的財務制度實施后,如果按規定或經財政部門批準,施工企業繼續實行向所屬企業收取管理費辦法的,可繼續設置和使用“所屬上交管理費”科目。
  42.“其他應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應付款”科目,但核算內容有所變化。在調帳時,應將“其他應付款”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帳或沿用舊帳。
  43.“預提費用”科目
  新老制度均設置了“預提費用”科目。在調帳時,應將“預提費用”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帳或沿用舊帳。
  44.“應交稅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交稅金”科目,但核算內容有所變化。在調帳時,應將“應交稅金”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帳或沿用舊帳。
  45.“應交利潤”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付利潤”科目,并且核算內容較原制度有所變化。調帳時,應將“應交利潤”科目的余額轉入“應付利潤”科目。
  46.“應交教育費附加”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應交款”科目,未設置“應交教育費附加”科目,調帳時,應將“應交教育費”附加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入“其他應交款”科目。
  47.“工程結算”科目
  新制度將“工程結算”科目分解為“工程結算收入”“工程結算成本”“工程結算稅金及附加”科目。在調帳時,對記入“工程結算”科目并已結轉“利潤”的有關收支均不再調整,執行新制度后,現改按新制度規定設置科目進行核算。
  48.“銷售”科目
  新制度將“銷售”科目分解為“其他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支出”科目,在調帳時,對已記入“銷售”科目并已結轉“利潤”科目的有關收支均不再調整,執行新制度后,再次按新制度規定設置科目進行核算。
  49.“利潤”科目
  新制度將“利潤”科目分解為“本年利潤”“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科目。企業在調帳時,對已記入“利潤”科目的經濟業務一律不調整,執行新制度后,再按新制度要求,設置“本年利潤”“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科目進行核算。
  50.“專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不再設置“專用基金”科目,除了上述有關規定中涉及的內容外,企業應將“專用基金”科目中的“生產發展基金”“后備基金”和“承包風險基金”科目的余額轉入“盈余公積”科目;將“大修理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科目的余額分別轉入“預提費用”“應付福利費”“應付工資”科目。結轉前,“生產發展基金”“后備基金”和“承包風險基金”科目中,如果有的科目中有借方余額,應與其他科目的貸方余額相對沖,如抵沖后仍有借方余額或均為借方余額,應將其借方余額與“固定基金”和“流動基金”科目的貸方余額相對沖,大修理基金明細科目如果有借方余額;應轉入“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科目;職工福利基金明細科目如果有借方余額,經批準后,先用其他專用基金抵補,抵補的順序按國家的關規定辦理。
  企業的住房基金如有余額,可暫時轉入“專項應付款”科目,其會計處理方法待國家有關財務制度規定印發后,由我部另行規定。
  51.“含量工資包干節余”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含量工資包干節余”科目,調帳時,應將“含量工資包干節余”科目的余額轉入“應付工資”科目(單獨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核算)。新的財務制度實施后,按規定或經財政部門批準繼續實行百元產值含量包干辦法的企業,有關含量工資包干節余的列支渠道及使用辦法,按財務制度規定執行;提取的含量工資包干節余在“應付工資”科目中單獨設置“含量工資包干節余”明細科目核算。
  52.“特種基金”科目
  新制度不再設置“特種基金”科目,除了上述有關規定涉及的內容外,企業應將“特種基金”科目中的“臨時設施基金”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轉帳,屬于臨時設施凈值部分,轉入“預提費用”科目,其余部分轉入“盈余公積”科目;將“勞動保險基金”科目的余額轉入“營業外支出”科目;將“施工機構調遷費”科目的余額,屬于已完工項目的結余,轉入“盈公余積”科目,屬于未完工項目的結余,轉入“工程結算收入”科目。
  53.“專用撥款”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專用撥款”科目,在調帳時,“專用撥款”科目余額,其中屬于尚待核銷部分,可保留在本科目,屬于結余留歸本企業部分,轉入“資本公積”科目。
  54.“專項應交款”和“專項應付款”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專項應交款”和“專項應付款”科目。調帳時,應將“專項應交款”科目余額轉入“其他應交款”科目;將“專項應付款”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屬于應付購貨款、應付工程款的部分,轉入“應付帳款”科目,其余部分轉入“其他應付款”科目。
  55.“壞帳準備”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壞帳準備”科目,但原會計制度沒有設置這個科目。企業應于年度終了,按照應收帳款余額的一定比例提取壞帳準備,提取的壞帳準備在“壞帳準備”科目核算。由于新制度是于1993年7月1日起執行,因此,6月底可不提取壞帳準備,待年度終了時再據以提取。調帳時,已經超過三年以上收不回的應收款,應在“應收帳款”科目單獨核算,經批準后分期處理。
  56.“固定資產清理”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固定資產清理”科目。企業應對已轉入清理的固定資產分別情況進行處理:
  凡屬已轉入清理并已自“固定資產”科目轉銷,在備查簿中進行登記的固定資產,不再轉入“固定資產清理”科目。如以后再發生變價收入或清理費用時,再記入“固定資產清理”科目,變價收入大于清理費用的部分轉入營業外收入;變價收入小于清理費用的部分,列作營業外支出。
  企業進行調整帳目后,應按調整后的科目余額編制科目余額表,各科目借方余額合計應與貸方余額合計相等,如不一致,應尋找原因,將錯誤調整過來,直到試算平衡。


 三、會計報表
  企業1993年7月的“資產負債表”的“年初數”欄內的各項目數字,應根據上年末“資產平衡表”“期末數”欄內所列數字,按照新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調整后填列。調整方法可以參照上述調帳有關規定處理。 
  1993年7月至12月份的“損益表”,按下列格式編報(格式附后),1994年起,按照《施工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損益表”格式填報。在填列1993年7至12月份的“損益表”時,1至6月份欄按照原國營施工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填報口徑填列在有關項目內;本月數欄按照新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填報口徑填列7至12月各月份的有關數字。

附:               損 益 表
              _____年__月份
                              會施02表
                              單位:元

───────────────────────┬──┬────┬─┬────                       │  │    │本│本 年       項           目    │行次│1-6月│月│                       │  │    │數│累計數───────────────────────┼──┼────┼─┼────一、工程結算收入               │ 1│    │ │  減:工程結算成本             │ 2│    │ │    工程結算稅金及附加          │ 3│    │ │二、工程結算利潤               │ 4│    │ │  加:其他業務利潤             │ 5│    │ │  減:管理費用               │11│ ×  │ │    財務費用               │12│ ×  │ │三、營業利潤                 │16│    │ │  加:投資收益               │17│    │ │    營業外收入              │18│    │ │  減:營業外收出              │19│    │ │四、利潤總額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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