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我國相關機構已經制定了關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則要求和內容體系,但是由于各種原因,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過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規范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現象,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同時也阻礙了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筆者將對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一些規范與完善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對策。
一、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問題
(一)會計信息披露質量低,失真現象嚴重
上市公司真實的對外進行信息披露,不做虛假誤導性披露,是最基本的要求。虛假的信息不僅會誤導投資者做出錯誤的決策,同時會削弱資本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信息披露不真實是我國上市公司進行信息披露過程中危害性最大的一個問題,也是情況比較嚴重的一個問題。近幾年,證券監管單位對信息披露的真實性越來越關注,制定了一系列的規章制度法律法規,著重強調禁止上市公司對外公布不真實的信息,禁止對外進行虛假披露、虛構事實、編造不實財務數據的行為。但是,一些上市公司的領導者為了一些特定的目的,往往違背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原則,采取各種操縱手段,弄虛作假,粉飾公司的各項指標和財務數據,使得對外披露的信息與企業的實際情況嚴重不符,誤導外部信息使用者。
(二)濫用預測性財務信息
預測性財務信息又稱為軟信息,它是對公司未來發展與業績的一種預測。投資者可從該信息中了解公司未來的發展前景,分析投資可能會帶來的收益與風險。高質量的預測信息,有利于投資者降低投資風險,彌補現行財務報告的不足。目前我國對預測性財務信息披露沒有做強制性要求,對于預測內容、披露格式等也未做統一規定,因此許多公司的準確性大大降低,在披露中往往夸大企業發展前景,脫離實際,以此達到融資的目的。預測性信息的濫用主要表現是盈利預測。盈利預測會影響到公司的股價,而股價又與公司的切身利益相關,因此高估盈利的現象就屢見不鮮。
(三)信息披露不及時,存在滯后性
會計信息披露的另一個重要質量特征是及時性,因為若延時披露,信息的相關性就會減弱,信息甚至會變得毫無用處。在證券市場上,公司披露的信息會影響其股票的價格走勢,起到價格信號的作用。在規定的期限內,及時的披露信息,能夠向投資者快速傳遞公司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的信息,為投資決策提供依據。依據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大部分的上市公司的定期報告均能較及時的公布,違規現象較少,但是仍然存在許多滯后披露的現象。
(四)信息披露不完整,存在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的完整性要求上市公司進行信息披露時必須做到全面、充分,不能有任何遺漏,更不能自主的進行選擇性披露,要按照相關規定的要求進行披露。從公司的角度考慮,充分完整的披露信息會增加成本,同時會使公司相對透明地展示在投資者面前,公司會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處于被動地位,因此一些上市公司不愿意完整的客觀披露相關信息。我國出于相應的考慮,對于涉及到商業機密的信息并沒有強制性要求披露,但是即便如此,許多上市公司對于本應該正常披露的信息也沒有完整披露。這些信息均對企業未來的發展產生潛在的影響,投資者有權利知曉,應作為其制定投資決策時的依據,上市公司需對相關信息完整充分地披露。
(五)非財務信息披露不足
就我國目前的情況而言,公司信息的主要來源仍然是財務信息,投資者參考的重要信息集中于財務指標,特別是利潤指標。在制度層面,我國上市資格、配股資格、退市等重大事項的剛性劃分標準主要還是會計利潤以及凈資產報酬率。當純粹的會計數據指標成為上市或增發的必要條件時,就會誘導企業進行盈余操縱,這成為我國證券市場的棘手問題。同時,鑒于財務指標基于歷史數據而產生,以此判定公司的發展前景和投資價值,從理論上講也是值得商榷的。
二、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建議
(一)學習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實際發展和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建立一個公平、公正、公開的證券市場的前提是需要一個健全完善的信息披露規范體系。然而,我國證券市場還處于發展階段,信息披露體系只是一個粗糙的框架,并沒有在實現資源優化配置、保護投資者利益等方面產生應有的效果。而西方發達國家,證券市場起步較早,信息披露體系也較規范,因此,我國應該多學習發達國家證券市場制度建設的成功經驗,不斷完善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體系,實現與國際接軌。
(二)充分發揮中介機構對上市公司財務會計信息的審查作用
上市公司的財務信息在對外公布前需要經過中介機構的審核(主要指會計師事務所),因此中介機構對披露的會計信息具有監督的作用,同時對披露出的信息的質量的好壞具有一定的責任。
我國注冊會計師的業務水平和職業道德均有待提高。在我國,注冊會計師出于自身利益或者受到上層領導的壓力等原因,為上市公司出具虛假財務報告的現象時有發生,這嚴重危害了證券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同時也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因此,我國應該采取各種措施,加強注冊會計師隊伍的管理,增強整體素質,杜絕出具虛假的財務報告現象。
(三)建立證券信用評級制度
目前我國經濟生活中的信用狀況難以適應融入國際經濟體系的需要。我國政府大力開展的整頓市場秩序的行動,其本質上也是信用秩序的重建。證券的信用評級和分類是通過專家對公司內部信息的充分了解和分析后作出的,具有重要的傳遞功能,對于降低信息成本具有重要作用;信用評級機構可以通過為投資者提供信用分析來降低信息不對稱的程度。信用評級是由市場中立的評級機構對市場風險進行全方位的評價,以警示市場參與方。信用評級不僅分析上市公司的財務風險,更重要的是通過盡職調查,獲得最直接的表外信息,對上市公司風險進行判定。
(四)加大信息披露違規處罰力度,提高違規成本
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對信息披露的違法行為的處罰做了相應的規定,但是處罰力度過輕,多為行政責任。結合我國以前對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處罰情況來看,處罰的手段比較單一,力度較小,主要涉及批評譴責以及罰款等方式,幾乎沒有用到較為嚴厲的處罰方式。在與違法的信息披露帶來的經濟利益相比,這些處罰所帶來的成本較小,處罰失去了威懾作用。
因此,我國應該增加處罰力度,對于存在違法披露信息行為的上市公司,情節比較嚴重的,要給以重罰,在經濟上采取高額罰款的制度,另一方面要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對上市公司可采取禁止進入市場的處罰方式,只有處罰結果真正地觸及到有關人員或者公司的切身利益時,處罰才會有效。同時要增加中小股東的自我保護意識,降低其訴訟成本,必要時用法律的手段維護自身利益。
上市公司對外進行充分、真實、及時的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必須履行的義務,是證券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的基石。我國應該加強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督與管理,減少信息披露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使其發揮應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