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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發布單位】財政部
【發布文號】財基字[1998]26號
【發布日期】1998-04-02
【生效日期】1998-04-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財政部關于印發《地質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的通知


(財基字〔1998〕26號1998年4月2日)

國務院有關部門:
  為規范地質事業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地質事業單位的特點,我部制定了《地質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函告我部。
  附件:地質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附件:        地質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地質事業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地質事業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地質事業單位的特點,制定本制定。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納入事業財務管理體系的各級各類國有地質事業單位,主要包括各級地質勘查主管機構;從事區域地質調查、區域礦產調查、區域地球物理調查、區域地球化學調查、航空遙感地質調查和區域水文地質調查、區域工程地質調查、區域環境地質調查、水文地質環境地質監測等基礎、社會公益性地質工作的事業單位;專門服務于地質工作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 地質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事業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與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 地質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是單位經濟管理的核心,應當充分發揮財務管理在單位經濟管理中的預測、計劃、控制、監督、核算、分析、考核和參與決策的職能。


 第五條 地質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單位預算,科學配置資金;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規范內部管理行為;加強經濟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完整;如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對單位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


 第六條 地質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符合條件的地質事業單位,應設置總會計師,協助單位主要負責人全面領導單位的財務工作。
  地質事業單位必須單獨設置財務機構,配備專職財會人員,單位財會主管人員的任免應當經過上一級財務主管部門的同意,不得任意調動或撤換。財會人員的調入、調出、專業技術職稱的評聘須由單位的人事部門商財務部門后辦理。


            第二章 單位預算管理





 第七條 地質事業單位預算是單位根據地質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第八條 國家對地質事業單位實行按年度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余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標準,根據地質事業發展計劃、地質事業單位特點、財務收支狀況,承擔國家地質任務情況,以及國家財政政策和財力可能確定。
  對國家賦予管理職能和主要從事國家基礎性、戰略性地質工作的單位,實行定額補助;對主要從事水文地質環境地質監測等社會公益性地質工作和技術開發服務的單位以及其他事業單位,實行定項補助。定額補助可以為零。
  少數非財政補助收入大于支出較多的事業單位,可以實行收入上繳辦法。具體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九條 地質事業單位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收入預算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預算包括:事業支出、經營支出、自籌基本建設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和上繳上級支出。單位預算必須全面反映單位收入和支出的內容。


 第十條 地質事業單位預算應當自求平衡、統籌兼顧、保證重點,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一條 地質事業單位應參考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和措施,測算編制收入預算,根據事業發展需要與財力可能,測算編制支出預算。


 第十二條 地質事業單位根據年度事業計劃提出預算建議數,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核定預算控制數(一級預算單位直接報財政部門,下同)。事業單位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主管部門匯總報財政部門審核批復后執行。


 第十三條 地質事業單位預算在執行過程中,國家對財政補助收入和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一般不予調整。但是,上級下達的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增加或減少支出、或者由于自然災害等非常原因,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時,地質事業單位可以報請主管部門或者財政部門調整預算,非財政補助收入部分需要調增或者調減的,由單位自行調整并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收入預算調整后,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支出預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條 收入是指地質事業單位在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中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五條 地質事業單位收入包括:
 ?。ㄒ唬┴斦a助收入,即地質事業單位直接和通過主管部門從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地質事業經費,包括地質事業費及各類專項經費。
 ?。ǘ┥霞壯a助收入,即地質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ㄈ┦聵I收入,即地質事業單位在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中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
 ?。?、業務收入,即地質事業單位在開展基礎性、戰略性、社會公益性地質工作所取得的收入。
 ?。病⒌刭|技術服務收入,即地質事業單位對外開展地質技術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地質成果轉讓收入、地質學術活動收入等。
 ?。?、輔助收入,即地質事業單位在開展直接為專業業務活動服務的輔助活動中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單位后勤服務活動及其他有關活動收入等。
  上述地質事業收入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財政的資金和應繳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如地質報告評審收入、礦泉水檢測費收入等,應及時足額上繳,不計入地質事業收入,財政部門按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和地質事業單位財務收支計劃,從財政專戶核撥給地質事業單位的預算外資金和部分經核準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計入地質事業收入。
  (四)經營收入,是指地質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取得的收入。
  (五)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是指地質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十六條 地質事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依法組織收入,并加強管理,及時入賬,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經營范圍和標準依法收費,必須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必須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及成本費用管理





 第十七條 支出是指地質事業單位在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中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十八條 地質事業單位支出包括:
 ?。ㄒ唬┦聵I支出,即地質事業單位在開展專業業務及其輔助活動中發生的支出,包括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他費用。
  (二)經營支出,即地質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包括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他費用。
 ?。ㄈ┳曰I基本建設支出,即地質事業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以外的資金安排自籌基本建設發生的支出,地質事業單位應在滿足事業支出需要,保持預算收支平衡的基礎上,統籌安排自籌基本建設支出,隨年度預算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并按審批權限,報經有關部門列入基本建設計劃。核定的自籌基本建設資金納入基本建設財務管理。
 ?。ㄋ模Ω綄賳挝谎a助支出,即地質事業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ㄎ澹┥侠U上級支出,即實行收入上繳辦法的事業單位按照規定的定額或者比例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第十九條 地質事業單位在開展專業業務和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用途和性質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能直接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
  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第二十條 地質事業單位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單獨核算的專項資金,應當按照要求定期向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上報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后,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二十一條 為加強支出管理,主要從事地質調查、水文地質、環境地質監測事業單位以及其他有條件的事業單位,應根據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實際需要,實行內部成本費用核算辦法。


 第二十二條 實行內部成本費用核算辦法的地質事業單位,應根據單位業務、生產經營活動的特點以及經濟管理的要求,參照企業財務制度規定,確定成本核算對象,進行多層次的成本費用核算。
  成本和費用開支劃分為:
 ?。ㄒ唬┲苯淤M用,即在專業業務和生產過程中直接耗用的材料、支付的工資、運輸費及發生的其他直接費用。
  其他直接費用包括直接從事生產、業務人員的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勞動保護費、資料費、設計費、儀器設備鑒定費、招標投標費、現場檢驗費、項目評估費、信息咨詢費、修理費、租賃費、青苗及土地賠償費等。
  (二)間接費用,即單位內各分隊、分站、研究室、業務部、車間等部門為組織和管理業務及生產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津貼、補貼、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勞動保護費、辦公費、水電費、燃料費、取暖費、電算費、郵電通訊費、交通運輸費、差旅費、修理費、質量檢驗費、會議費、低值易耗品攤銷以及按比例提取的修購基金等。
  (三)期間費用,即單位行政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業務及生產活動所發生的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和財務費用等。
 ?。薄⒐芾碣M用包括管理人員的工資、津貼、補貼、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離退休人員經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費、辦公費、水電費、取暖費、差旅費、設備購置費、辦公用房修繕費、勞動保護費、交納的學費會費、環境治理和排污費、衛生綠化費、業務費、技術轉讓費、技術開發費、業務招待費、材料盤虧毀損和報廢、呆賬壞賬損失、稅金、按比例提取的修購基金及其他費用。
 ?。?、銷售費用是單位在銷售產品和提供勞務等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以及專設銷售機構的各項費用。其中包括由單位承擔的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保險費、委托代銷手續費、廣告費、展覽費、租賃費和銷售服務費用,銷售部門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差旅費、辦公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費用。
 ?。场⒇攧召M用包括單位為籌措資金發生的利息支出、匯兌損益、金融機構手續費以及為籌資發生的其他費用。
  直接費用直接計入相關核算對象成本,間接費用按一定比例分配計入相關核算對象成本,期間費用計入當期結余。
  實行內部成本費用核算辦法的單位,對跨年度的項目、課題(成本核算對象)應以年度為成本計算期,核算當年實際完成的工作量。


 第二十三條 為保證國家事業財務管理體系的統一性和完整性,實行內部成本費用核算辦法的單位,其成本費用應當按照支出用途分別歸集到事業支出和經營支出的相關科目中。


 第二十四條 地質事業單位支出及成本費用支出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支出范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地質事業單位結合單位實際情況作出規定,并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地質事業單位的規定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第五章 結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五條 結余是指地質事業單位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


 第二十六條 經營收支結余應當單獨反映。經營收支結余可以按國家有關規定彌補以前年度經營虧損,其余部分并入地質事業單位結余中進行分配。


 第二十七條 地質事業單位的結余(不含實行預算外資金上繳辦法的預算外資金結余),除專項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外,可以按照規定比例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于彌補以后年度單位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專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 地質事業單位的專用基金是指單位按照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包括:
  (一)修購基金,即單位按照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繕費和設備購置費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規定轉入,用于單位固定資產維修和購置的資金。
  (二)職工福利基金,即單位從結余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和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于單位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ㄈ┽t療基金,即單位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并參照公費醫療制度有關規定用于未納入公費醫療經費開支范圍的職工醫療開支的資金。
  (四)其他基金,即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資金。


 第二十九條 地質事業單位專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


             第七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 資產是指地質事業單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三十一條 地質事業單位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三十二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款項、預付款項、存貨等。
  存貨是指地質事業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材料、燃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在制品、在研項目等。
  地質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對應收、預付款項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對存貨應當進行定期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對確實無法回收的應收或預付款項,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規定程序批準后核銷;對存貨發生的盤盈、盤虧、毀損等應及時進行調整。


 第三十三條 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地質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和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標本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地質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制定各類固定資產的明細目錄。


 第三十四條 地質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報廢和轉讓,一般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后核銷。大型、精密貴重的設備儀器報廢和轉讓,應當經過有關部門鑒定,報主管部門或者財政部門批準。具體審批權限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地質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報廢,屬于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活動或者輔助活動使用的,報經主管財政機關批準后沖減固定基金;屬于其他經營使用的,計入經營支出
  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轉入修購基金。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地質事業單位應當指定專門機構或者專人對固定資產進行管理,定期不定期的進行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做到賬、卡、物相符,對于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按規定程序及時處理。
  地質事業單位應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 無形資產是指地質事業單位擁有的,不具備實物形態而能為單位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地質事業單位應加強對無形資產的保護。單位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評估,取得的收入計入事業收入,取得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計入事業支出。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對外投資是指地質事業單位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地質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報經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或者備案。對外投資必須進行技術和經濟論證,堅持投資回報的原則。
  地質事業單位以實物、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第八章 負債管理





 第三十八條 地質事業單位負債是指單位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包括:
 ?。ㄒ唬┙枞肟铐?,即單位開展各項活動向財政部門、上級單位、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借入的款項。
  (二)應付款項,即單位按照規定和要求向其他單位應付而尚未支付的各種款項。
  (三)暫存款項,即單位從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收到的代為保管或者尚未結算的有關款項。
 ?。ㄋ模U款項,是指單位按照規定應當繳納而未繳納的款項。包括應當上繳財政預算的資金和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應繳稅金以及其他應繳款項。


 第三十九條 地質事業單位應當對不同性質和不同期限的負債進行分類管理。對借入款項應當按時清償,對應付款項,要按時清付,對各項應繳稅費,應當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計繳。


             第九章 財務清算





 第四十條 地質事業單位因事業發展需要按照規定發生劃轉撤并時,應對其單位的財產、債權和債務進行清算。


 第四十一條 地質事業單位的財務清算,應當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下成立財務清算機構。


 第四十二條 財務清算機構應按有關規定制定清算方案,對地質事業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冊,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及債權債務處理方案。


 第四十三條 財務清算方案報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財政部門批準后,財務清算機構要做好債權債務清理、財產移交、接收、劃轉和清算期間管理工作,妥善處理各項財務遺留問題。


 第四十四條 地質事業單位財務清算結束后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財政部門批準,其資產分別按照下列辦法進行處理。
 ?。ㄒ唬┮螂`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單位,全部資產無償移交,并相應劃轉事業經費指標。
 ?。ǘ┺D為企業管理的單位,其全部資產扣除負債后,轉作國家資本金。
  (三)撤消的單位,全部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四)合并的單位,全部資產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合并后多余的國有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第十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四十五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地質事業單位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
  地質事業單位應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其它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四十六條 地質事業單位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情況表、結余分配情況表以及有關附表。


 第四十七條 財務情況說明書應總結反映單位預算的執行、調整以及執行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收支與結余分配、資金增減、繳納稅金、各項財產物資變動的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八條 地質事業單位財務分析內容包括預算執行、資產使用、支出狀況等。
  財務分析指標包括:經費自給率、資產負債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別占事業支出的比率(詳見附件)。各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業務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如:收入計劃完成率、總收入增長率、經營收入增長率、支出計劃完成率、專用基金增長率等。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根據地質事業發展和工作的實際需要,各主管部門所增加或減少的地質事業單位,須按規定程序報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批后,方可執行本制度。


 第五十條 地質事業單位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一條 地質系統所屬科研、教育、醫療等事業單位執行相應行業事業單位財務制度,不執行本制度。


 第五十二條 地質事業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多種經營單位,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同行業或者相近行業企業財務制度,不執行本制度。


 第五十三條 地質事業單位可按照《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本制度的規定,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財務管理辦法,并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四條 本制度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規定凡與本制度規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
  附:地質事業單位財務分析指標及計算公式


 附:      地質事業單位財務分析指標及計算公式


 ?。薄⒔涃M自給率:衡量地質啞單位組織收入的能力和滿足經常性支出的程度。計算公式為:
        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交收入+其它收入
  經費自給率=-----------------------×100%
               事業支出+經營支出
  支出中因特殊原因需要扣除的項目,應經財政部門批準。
  2、資產負債率:衡量地質事業單位利用債權人提供的資金進行經營活動的能力,以及債權發放貸款的安全程度。計算公式為:
                負債總額
          資產負債率=----×100%
                資產總額
 ?。?、人員支出、公用支出占事業支出的比率:衡量地質事業單位支出結構。計算公式為:
                 人員支出
          人員支出比率=----×100%
                 事業支出
  人員支出包括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和助學金。
                 公用支出
          公用支出比率=----×100%
                 事業支出
  公用支出包括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它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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