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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土地流轉政策下農村新型合作組織的發展


一、土地流轉政策的實施有利于農村新型合作組織發展
所謂土地流轉是指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具體含義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中共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正式授權農村居民向其他個人或公司流轉為期30年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文件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允許農民以承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與此同時,伴隨著我國城鎮化的快速推進和產業結構的更新換代,大量農村勞動力從農業生產中脫離出來,逐步組成一些農村新型合作組織。2009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的若干意見》指出: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健全流轉市場,在依法自愿有償轉讓的基礎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同時,要求“著力提高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化程度。推動家庭經營向采用先進科技和生產手段的方向轉變,推動統一經營向發展農戶聯合與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層次、多形式經營服務體系的方向轉變”。土地流轉有利于資本進入農村,從而提高農業的現代化和產業化程度,進一步保證農業增產、農民增收。
當前,土地過于分散是農村合作組織發展遇到的重要問題,農業生產普遍存在的是小型的土地經營格局,土地資源沒有得到合理充分的配置。因此,農村土地流轉就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最好切入點,它可以引導和實現農村土地的適度集中,從而提高農業組織化程度、推進農村合作組織發展。
(一)從人員結構上,土地流轉有利于解放勞動力,提高農民收益
農民通過土地流轉轉出自己承包的土地,使勞動力轉移,改變原有又農又商的復合狀態,可以安心地從事其他產業。減少了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人數。同時轉移出來的勞動力可以根據個人需要加入合作組織從事其他生產,提高農民收入。這樣一來,土地流轉就為專業合作組織提供了必備的人力資源。
(二)土地流轉為農村合作組織提供了土地保障
可以靈活流轉的土地經營權,通過租賃、入股、轉包等多種形式將土地集中起來進行規模經營,盤活了土地存量,使土地逐步向合作組織等經濟實體集中,為農村合作組織的規模經營及產業化經營提供了土地保障。
(三)土地流轉增強了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可持續發展的后勁
土地流轉會使集中土地經營權的專業合作組織自籌資金,自帶技術、信息、人才投資于土地綜合開發,修道路、興水利,建科研基地、生產基地和加工基地,保護生態環境,合理有效利用土地。這不僅完善了組織自身發展的基礎設施,而且增強了組織可持續發展的動力。
(四)土地流轉為擴大經營規模,提高組織化程度提供了條件
合理統一的土地流轉政策壯大了農村合作組織,使土地向一部分致富帶頭人集中,既有利于發揮這部分人的比較優勢,又可擴大其土地經營規模,使農業生產在合作組織的框架內更加統一化、標準化,更加有利于農業產業化發展、規模化生產、品牌化經營。
(五)土地流轉有效地提高了農業生產效益和農村社會經濟文化水平
土地流轉讓土地集中,產生現代農業生產的規模效應,降低其生產成本,增加農業整體收益。因此,農村新型合作組織可直接獲得土地規模經濟帶來的收益。同時,在生產過程中產生了一定的學習效應,農民在農村新型合作組織生產、經營的過程中學習到了先進的生產技術和管理技術,從而提高了農民的整體素質,更加有利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二、農村新型合作組織發展現狀的理性審視
所謂農村合作組織是指以農民為主體,在自愿互助基礎上聯合起來,實行民主管理并以實現和維護自身利益為目的的組織。農村合作組織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伴隨著農業產業化經營和市場化競爭應運而生的。在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條件下,高度分散的生產經營活動,是影響我國農業競爭力的一個重要因素。農村合作組織的發展,可以較好地解決在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如何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的問題,對于實現農業標準化、專業化、區域化,提高農業規模效益和增強農業國際競爭力從而實現農業現代化都有重大和深遠的意義。
(一)我國農村新型合作組織的發展
從1978年開始,中國農村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功并使整個中國農村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隨著農村各項改革的深化和黨的農村政策的落實,各種農村合作組織在各地相繼建立,并走過了一段不平凡的發展歷程。首先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施,確立了農民在農業生產中的基礎地位,也使農村合作組織的發展具備了初步的環境和條件。其次是農副產品市場化的改革使農產品價格獲得了很大的提高,農民從中獲得了實惠,有了一定的資本積累,從而為農村合作組織的產生創造了物質條件。1984年中央關于農村工作的第一個1號文件明確指出:“農民還可不受地區限制,自愿參加或組成不同形式、不同規模的各種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這一時期農村合作組織大部分是民間自發產生的互助組織,而且規模較小、組織程度不夠、運營不規范、產業分布也相對單一。這一時期的農村合作組織還處于起步階段,很多并不是真正的合作組織。
20世紀90年代以后,黨的十四大確立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隨著農業市場化程度的不斷提高以及農業科技進步的加快,為了實現小農戶與大市場的有效對接,建立合作經濟組織成為農民理性、自發的選擇。于是在這一時期,以一些專業合作社、專業聯合體、專業技術協會為代表的農村合作組織開始了快速發展。而且其形式比較多元化,既有完全由農民自發組成的合作組織,也有在對傳統合作組織進行改造的基礎上重新建立的合作組織,也有在政府直接扶持、參與下創建的合作組織,以及政府與農民聯合共同興辦的合作組織。這些合作組織合作程度高、規模大、運作規范、經營形式多樣,產生了一定的經濟效益。2004年,中共中央1號文件把“培育農產品營銷主體、鼓勵發展各類農產品專業合作組織、購銷大戶和農民經紀人”作為促進農民增加收入的一項重要措施,農村合作組織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大發展。據農業部統計,到2005年全國比較規范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數目己超過15萬個,成員數量也達到2363萬人,占全國農民總數的9.8%,平均每個成員獲得盈余返還和股金分紅約為400元,加入專業合作組織的成員平均增收500元左右。
2006年10月31日,十屆全國人大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法》,于2007年7月l日正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法》的出臺,標志著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它明確了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市場主體地位,對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組織和行為進行了適當的規范,這部法律不僅給數以萬計的各種合作組織正了名,還明確了國家對合作社的多項扶持政策。從此以后農村合作組織的發展呈現出經營形式多樣化、合作區域擴大化、組織層次高級化、運作程序規范化的態勢。也使農業產業化經營邁出了堅實步伐,提高了農業綜合效益和農民的組織化程度。農產品競爭力有了大幅提升,優勢農產品逐步集中,專業化、規模化生產格局正在形成。
(二)我國農村新型合作組織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及成因
我國農村合作組織的發展雖然在部分地區已經初具規模,但是,由于農民自主意識的缺失使得在一些組織運作時會遇到許多困難,再加上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各種制約因素,因此,從我國當前農村合作組織現狀來看,仍有許多困難和問題亟待解決。具體有以下幾點:
1. 發展速度緩慢,推廣普及率較低
目前我國現有的農村新型合作組織的參加人數較少,功能沒有完善,大多數是以某一種農產品的定向生產收購為主,業務范圍過窄,大多是停留在生產和流通領域,缺少農副產品精加工深加工型、技術推廣型、綜合服務型的經濟合作組織。
2. 政府引導缺位,缺乏服務意識
因為農村合作組織的主體是農民,農村合作組織的成立、運行都是本著自愿組合、自我管理、自負盈虧的原則進行的,但農民因為受教育程度不高,缺乏市場預測、科技創新等必要的技能,即使成立了合作組織,闖市場的難度仍然很大。因此,政府對農村合作組織雖不能強加包辦,但也不能撒手不管。沒有有效的政策引導和扶持,就難有合作組織的成功。
3. 內部機制不健全、運行不規范,缺乏有效管理
首先因為與農村合作組織相關的法律不夠完善,造成農村經濟合作組織在設立、運行等方面不夠規范,造成產權關系不明晰,農民沒有真正地享有經營權,這樣也就失去了經濟合作的實際意義。其次,缺乏一些相應的約束機制,導致農村合作組織成立的隨意性很大,在責任監督機制不健全的情況下,最終導致社員利益受損,且沒有法律依據,農民維權很難。很多由農民自發建立的農村經濟合作組織缺少政策引導。所以很多合作社成立后不久就會解散,沒有持久的生命力。
4. 人員素質不高,阻礙組織發展
因為合作社主體是農民,他們大多綜合素質不高,適應市場經濟的意識和能力不強,普遍缺乏合作組織的知識和經驗,缺乏組織管理、協調指導、市場營銷和對外交往等方面的知識和能力,致使合作組織的功能不能很好地發揮。缺乏優秀的高素質人才將會成為制約農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的重要因素。
5. 缺乏資金支持、發展沒有后勁
大多數合作組織自身沒有建立積累機制,沒有固定的收入來源,經濟實力太弱,組織活動經費大多靠大戶贊助,靠政府及主管部門支持解決。由于缺乏資金,農村合作組織進一步發展受到了阻礙。
6.區域差距拉大,組織發展失衡
生產力發展狀況是經濟合作組織產生、發展的基礎,經濟合作組織的發展又能推動生產力的進一步發展。生產力發展水平較高的地區,農民接受外界信息靈敏,合作意識強,建立經濟合作組織的條件充裕,較容易建立數量多、水平高的經濟組織,并且發展速度快,發展規模大,行業覆蓋面廣,產業技術應用程度高。而經濟相對落后地區或發展相對受限的行業各類經濟合作組織數量少,規模小,這種不平衡性在產業之間、行業之間、地區之間、城鄉之間及不同類型合作組織的聯合程度等方面都有所表現。一般來說,東部地區專業合作社比較多,中西部則大多是專業協會。
三、土地流轉政策下農村合作組織發展的新路徑
(一)規范土地流轉、促進合作組織發展
土地流轉要在嚴格遵循《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的基礎上,首先要按照“自愿、依法、有償、有序”的原則,遵循農民意愿,流轉的收益要讓給農民,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占用和扣繳。二是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讓方必須有農業生產經營能力,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必須履行必要的手續。三是規范運作和因地制宜原則。流轉雙方要按照政策要求規范運作,簽訂好經營權流轉合同,合同要明確雙方責、權、利,同時要在轉包、轉讓、互換、入股、租賃等方式上大膽探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最佳流轉規模和形式,促進土地集約式發展。
(二)加快農村合作組織發展的對策
發展農村合作組織既是形勢的需要,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需要,特別是從根本上解決“三農”問題的需要。因此,必須深化對新形勢下發展農村合作組織的科學、全面認知,積極科學地推進農村合作事業的發展。在發展過程中,特別要有針對性地解決現階段農村合作組織發展面臨的困難和問題,把握好中國農村合作組織未來的發展方向。為此,提出如下加快發展農村新型合作組織的對策和建議:
1.政府加大扶持,保障健康發展
發展農村專業經濟合作組織必須堅持“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基本原則,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政府可以撒手不管,而是應該積極搞好引導、管理和服務。首先要成立明確的主管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部門,具體負責農村專業合作組織的注冊登記、指導協調和服務管理工作。其次要抓緊研究制定加快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具體規劃和實施方案,明確本區域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方向、目標、任務和具體措施。三是將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情況納入農業工作重要考核內容,對運作規范、績效優良、發展潛力巨大的合作經濟組織,要適當地給予表彰鼓勵,努力營造一個有利于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良好社會氛圍。在資金方面,建議進一步加大對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資金扶持力度。在稅收方面,對合作社組織興辦的農產品加工及服務項目,應適當地減征相關稅費。
2.健全法律法規,保障穩定發展
健全的法律體系是農村經濟合作組織規范發展的有力保證。只有建立完備的經濟合作組織法,合作組織才能持續穩定地發展。我國應該借鑒發達國家有關合作組織立法的經驗,國家和地方應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將農村合作組織建設納入依法治理的軌道。完善立法,有利于國家財政、稅收部門對農村合作組織的扶持,有利于爭取國際合作組織的援助和支持,有利于合作經濟組織在整個國民經濟中發揮更大作用。
3.建立健全制度,完善運營機制
首先建立合理的產權制度。產權制度是經濟制度的核心,只有建立明晰且富有效率的產權制度,才能確保合作經濟組織健康持續地發展。其次,集思廣益、創新管理機制。由于農村經濟合作組織的特殊產權性質,所以合作組織的管理體制有著自身的特點,要征求社員意見,進行民主決策,從而提高經營效率。
4.結合不同特點,推動多樣發展
由于各地區綜合條件不同,生產力發展也不平衡,所以,建立和發展農村合作組織要因時因地制宜,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我國目前建立的農村合作組織,絕大多數是生產領域里在合作;而發達國家,在金融、采購、生產、加工、物流、儲存、銷售乃至生活需要等領域都有合作組織,基本上做到生產、生活服務社會化,極大地提高了生產效率和生活質量。我國農村合作組織可以借鑒國外的經驗,推動農村合作組織向多樣化、高效能方面發展。
5.加大人才培養,提供智力保障
加強培訓,建立一支高素質的人才隊伍。要把培訓合作組織帶頭人放在一個重要的位置,加大投入力度,配備良好的師資,創造更好的條件,做好合作組織帶頭人的培訓工作。同時,結合實際情況,定期開展培訓班,加大對入社農戶的科技知識培訓力度,力爭建立起一支素質高、實踐經驗豐富同時又熟悉市場的人才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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