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發布文號】銀發[1994]273號
【發布日期】1994-11-03
【生效日期】1994-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
《中國人民銀行財務制度》的通知
(1994年11月3日銀發〔1994〕273號)
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城市分行:
為了規范人民銀行的財務行為,以適應人民銀行轉換職能和加強金融宏觀調控的需要,根據國務院《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國家有關財經規定,總行制定了《中國人民銀行財務制度》。本制度已報經財政部批準,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函告我行。
附:
中國人民銀行財務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是國家的中央銀行,是國家領導、管理金融業的職能部門。為了有效地履行中央銀行的各項職能,規范全行的財務行為,根據國務院《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國家有關財經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人民銀行總行及各級分支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人民銀行總行所屬的各企業、事業單位,分別按國家有關行業財務制度執行。
第三條 根據人民銀行的機構性質和業務特點,人民銀行實行獨立的財務預算管理制度。人民銀行總行、各級分支行每年編制財務收支計劃,由總行匯總報財政部批準后下發執行,各項收支相抵后,實現利潤經財政部批準提取總準備金后,全部上繳中央財政,年度發生虧損首先由歷年提取的總準備金彌補,不足彌補的部分由中央財政撥補。人民銀行的年度預算報財政部審核后,納入國家預算,財務決算報告按規定報財政部審批,并接受財政部和國家審計署的財務監督。
第四條 財務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核算、預算管理、統負盈虧”的體制。
第五條 財務管理工作的范圍是:
一、資本金和負債管理;
二、資產管理;
三、財務收支計劃管理;
四、財務支出管理;
五、財務收入及盈虧解繳管理。
第六條 各級行應遵循收付實現制會計核算原則。
第七條 各級行要認真做好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財務核算應日清月結,原始記錄應準確、完整,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內部單位的財務核算,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財產清查。
第八條 各級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財政、金融政策,有效地運用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工具,認真做好財務收支的計劃、控制、考核、分析工作,增收節支,改善管理,保證人民銀行業務發展,促進中央銀行職能的發揮。
第九條 財務管理是人民銀行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行行長對財務管理負有領導、組織、檢查、監督的責任。
總會計師協助行長組織領導全行的財務工作。
會計部門集中管理全行財務收支,財會人員要認真執行各項制度,奉公守法,履行職責。
其他部門應支持會計部門按《會計法》執行會計監督。
第二章 資本金和負債
第十條 人民銀行的資本金由國家持有,不得轉讓。
第十一條 人民銀行的總準備金,是中央銀行為了保持貨幣幣值穩定和金融體系安全有效運行而設置的專項準備,按國家規定從實現利潤中提取和使用。
第十二條 人民銀行的負債包括:流通中貨幣、財政存款、金融機構法定存款準備金、備付金及其繳來的財政性存款、郵政儲蓄轉存款、保險公司存款、中央銀行債券、各種暫收款項以及其他負債。
流通中貨幣是指人民銀行發行貨幣形成的對國家的負債。
財政存款是指人民銀行經理國庫形成的對財政的負債。
中央銀行債券是指人民銀行為加強金融宏觀調控向金融機構發行債券吸收資金形成的對金融機構的負債。
第十三條 各項負債均按實際發生額計價。發行債券按債券面值計價。發行債券發生的各種費用,在當期計入業務支出。
以負債形式向金融機構、郵政儲蓄機構、保險企業等吸收的資金,應按規定利率計付利息。
第十四條 各級行必須督促金融機構按規定及時足額劃繳財政性存款和準備金存款,要監督金融機構代理國庫收繳的各項財政款項及時解繳入庫。
第三章 資產
第十五條 人民銀行的資產包括:再貸款、再貼現、金銀、外匯、有價證券,庫存現金、固定資產、各種暫付款項以及其他資產。
第十六條 再貸款、再貼現應根據貨幣政策和貸款安全的需要發放。
發放的貸款必須按期收回,并按時計收利息。逾期不能收回的,應按規定加收罰息。
第十七條 金銀、庫存現金必須做到帳實相符,并做好保管、押運、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
金銀買賣的財務核算按金銀業務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加強國家外匯儲備的集中管理,外匯儲備的經營必須堅持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的原則。加強國家外匯人民幣資金往來管理,按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收付,經審核相符后才能列帳,并應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及時清理。
第十九條 人民銀行在公開市場操作中吞吐的政府債券和其他特定債券必須加強管理,做到帳實相符。有價證券買賣發生的差額,按規定分別列入業務收入和業務支出。
第二十條 固定資產包括: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和其他與業務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不屬于業務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2年的,也應作為固定資產。
不屬于上述規定條件的物品,為低值易耗品。
無論購建或調入的固定資產,都應及時列帳,并按房屋、電子設備、運輸工具、機具、其他財產進行分類核算。
第二十一條 固定資產按照下列原則計價: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建造過程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計價;
二、購入的固定資產,按買價加上支付的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包裝費、安裝費和繳納的稅金等計價;
三、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改建、擴建的,按原固定資產的價值加上改建、擴建發生的實際支出,扣除改建、擴建過程中產生的變價收入后的金額計價;
四、有償調入的固定資產,以調撥價格或調入調出雙方協議價格加支付的運雜費、包裝費、安裝費計價;
五、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按調出單位的帳面原值,扣除原來的安裝成本,加上調入單位的安裝成本計價;
六、接受損贈的固定資產,按所附票據或資產驗收清單所列金額加自行負擔的運輸、保險、安裝等費用計價;
七、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安全價值計價。
購建固定資產交納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耕地占用稅、增值稅、消費稅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第二十二條 各級行要加強固定資產的管理,做到有帳有卡,帳實相符。要定期或不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盤點、清查,年度終了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對盤盈、盤虧、報廢、損毀的固定資產,應查明原因,及時按規定列入損益處理。
第二十三條 人民銀行購建、更新固定資產的資金經財政部批準以后從有關財務支出科目專項列支。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固定資產修理支出,從有關財務支出科目列支。
第二十四條 低值易耗品比照固定資產管理辦法,設立登記簿或卡片帳,建立登記、保管制度。
第二十五條 資金和資產發生多缺,必須嚴肅對待,分清情況,查明性質,按照總行規定的處理權限和規定,認真妥善處理。
第二十六條 在業務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暫收、暫付款項,必須按制度規定,嚴格控制和管理,并由會計主管人員審核列帳,分戶記載,及時清理。非業務性占款不得用暫付款項墊付。
第四章 財務收支計劃
第二十七條 按照預算管理制度的要求,人民銀行各級行每年要編制財務收支計劃,由總行匯總報財政部批準后對下分解落實,并按計劃進行控制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完成。
第二十八條 財務收支計劃的內容:一、財務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業務收入。二、財務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業務支出、管理費、專項支出、其他支出。以上收支相抵為利潤或虧損。
第二十九條 財務收支計劃編制的依據和方法。編制財務收支計劃應體現人民銀行的業務特點,按照既保證業務發展需要,又節約費用開支的原則,根據年度信貸收支計劃、各項業務需求、機構人員和費用開支標準等情況,參照上年財務收支規律、考慮物價調整及其他政策性因素,采取預測和計算等方法,按財務科目、帳戶及使用的說明(見附件)逐項編制。
第三十條 財務收支計劃的編制、核批和調整。人民銀行各級行于年度開始前編制財務收支計劃,省級分行在規定的時間內匯總上報總行,經財政部批準后,由總行對下核批實施。人民銀行財務收支實行分類預算管理,利息收支按實列支,其他項目實行指標管理,遇特殊情況經財政部批準進行調整。
省級分行根據總行核批的計劃指標下達下級行執行,并據以掌握轄內分支行的財政收支情況。計劃指標遇有政策性原因和特殊情況需要調整時,應上報總行核批并說明原因。
人民銀行總行和國家外匯管理總局的預算支出,應在總預算內單獨編制,由財政部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一條 財務收支計劃是財務預算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是考核全行財務收支的主要依據。人民銀行各級機構要認真測算,準確編制,嚴格執行,定期考核。
第三十二條 人民銀行各級分支行要主動向財政部派出機構匯報預算執行情況,并接受其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監督。
第三十三條 財務收支計劃的管理職責。編制和執行財務收支計劃是全行性工作,各級行的行長和有關部門都有管理職責:
行長的管理職責是:領導計劃編制,組織計劃實施,檢查計劃執行情況,研究控制管理措施。
總會計師的管理職責是:協助行長審查財務收支計劃,審核重要項目的開支,并對執行情況負責。
會計部門的管理職責是:具體負責計劃的編制、匯總和執行,分解、落實上級行核批的計劃指標;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對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考核、分析、報告。
各業務、人事、行政部門的管理職責是:提供編制計劃的依據,協助會計部門完成計劃指標。
第五章 財務支出
第三十四條 財務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業務支出、管理費、專項支出及其他支出。
一、利息支出是指以負債形式形成的各類資金按國家規定的利率計付的利息。包括金融機構存款利息支出、保險企業存款利息支出、機關團體存款利息支出、郵政儲蓄轉存款利息支出、郵政匯兌資金利息支出、債券利息支出、貼息支出和其他利息支出等。
二、業務支出是指人民銀行在行使中央銀行職能、實施貨幣政策過程中所發生的業務費用開支。包括貨幣發行費、鈔幣印制費、安全防衛費、郵電費、電子設備運轉費、調研信息費、印刷費、業務宣傳費、租賃費、修理費、金銀業務支出、手續費支出、證券業務支出、咨詢費和其他業務支出等。
三、管理費是指辦公經費、個人經費及其他公用經費支出。包括會議費、旅差費、勞動保護費、水電取暖費、低值易耗品購置費、保險費、職工工資、工會經費、職工教育費、職工福利費、外事費、綠化費、公雜費、業務招待費和其他管理費等。
四、專項支出是指為適應業務發展需要支出的設備購置費、電子設備購置費、基本建設支出、院校經費支出和事業費支出等。
五、其他支出包括勞動保險費、待業保險費、稅金、損失款項和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條 各項財務支出實行分類核算。利息支出按實列支;業務支出、其他支出由總行核定預算,分行在預算內組織轄內實施,按實列支;管理費由總行核定指標,分行在指標內掌握開支;專項支出按照核定專項支出指標和專項預算撥款的方式進行管理,即:專項支出中設備購置、縣級支行基建、零星基建、職工宿舍投資以及銀行學校經費實行專項指標管理。一、二級分行的發行庫、營業辦公用房的投資,高等院校經費由總行核定預算,專項撥款。金融電子化投資由總行核定預算,根據項目分別實行專項指標和專項撥款管理。
第三十六條 費用開支的范圍和標準應由總行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制度,報財政部審批后下發實施。對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規定的地方性補貼和開支標準,應報總行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七條 財務支出必須劃分下列界限:應在管理費中列支的費用不能列入業務支出和其他支出;應在專項支出中列支的費用不能列入業務支出、管理費和其他支出。
第三十八條 各行要加強財務支出的管理,各項開支在滿足正常業務支出、保證業務發展需要的同時,要努力增收節支,嚴格按預算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財務收入和盈虧解繳
第三十九條 人民銀行的財務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業務收入。
一、利息收入是指以資產形式形成的各類資金按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收的利息。包括金融機構再貸款利息收入、再貼現利息收入、郵政匯兌資金往來利息收入和其他利息收入等。
二、業務收入是指人民銀行在行使中央銀行職能,實施貨幣政策過程中所發生的利息收入以外的各項業務收入。包括金銀業務收入、手續費收入、證券業務收入、罰款凈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四十條 各項貸款(含再貼現)以及郵政匯兌往來資金必須按照人民銀行總行規定的利率計收利息,不準擅自變動利率,減少或增加利息收入。低息和貼息貸款的利差,除國務院批準由人民銀行補貼的項目外,實行誰批準,誰補貼的辦法,各級行不得自行增加低息、貼息項目。
第四十一條 各項財務收入要嚴格按照國家政策和有關規定準確計算,認真核實,真實反映。按規定收取的各項收入,應全部列入有關科目核算,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財務收入發生多收或少收時,應由有關人員提出依據,經會計主管人員審核批準,從有關帳戶退還或補收。
第四十二條 各級行每一會計年度的各項財務收入扣抵該年度各項財務支出后,剩余的利潤年終決算后全額逐級匯總上劃總行,虧損由總行審核后逐級撥補。全行凈利潤經財政部批準提取總準備金后,由總行全部上繳中央財政,凈虧損首先由歷年提取的總準備金彌補,不足彌補的部分由中央財政撥補。
第七章 財務報告、財務分析和財務檢查
第四十三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人民銀行財務狀況及財務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包括財務報表和財務狀況說明書兩部分。各級行應按總行有關規定,本著真實可靠、全面完整、編報及時的原則定期編制,逐級匯總上報總行。
第四十四條 財務報表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年度利潤分配表,固定資產表及季度財務收支項目電報。
資產負債表分項列示人民銀行在報表日所有資產、負債及所有者權益的類別及金額,反映人民銀行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
損益表提供人民銀行各項財務收入和財務支出數據,反映人民銀行在一定時期利潤(虧損)實現情況,是考核財務收支預算執行情況的依據。
利潤分配表反映人民銀行年度實現利潤按規定進行分配的情況。
固定資產表反映人民銀行各類固定資產現狀及增減變動情況。
季度財務收支項目電報反映人民銀行財務收支增減變動情況,是考核、檢查財務收支計劃執行情況的依據。
第四十五條 財務狀況說明書是以文字為主、結合數字指標編寫而成的關于人民銀行本期財務狀況的分析報告。要求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本期財務收支情況、盈虧情況及資產負債變動情況的說明;
二、本期發生的直接影響本期或下期財務收支情況的重要事項的說明及分析;
三、本期所采用的主要會計處理方法、會計處理方法的變更、變更原因,以及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
四、本期財務狀況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應采取的解決措施、意見。
第四十六條 人民銀行系統財務報告于年度終了后規定期限匯總上報總行,全行的財務決算報告由總行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報送財政部審批,并接受國家審計。季度財務收支項目電報每季按規定逐級匯總上報總行。
第四十七條 會計部門要做好日常的財務分析工作,采取綜合分析、專項分析等形式,對財務預算管理中的全面情況和特殊問題進行分析、研究、反映,以改進財務工作中存在問題。
第四十八條 為保證貫徹財務制度、維護財經紀律的嚴肅性,各級行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財務檢查,并堅持實行內部稽核、審計制度。凡違反財經紀律造成的各項支出,一律從以后年度預算中扣減。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制度經財政部批準后,由人民銀行總行發布實施并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省級分行可根據本制度,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并報總行備案。
第五十一條 本制度從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財務科目、帳戶及使用說明
一、利息收入科目
(一)金融機構利息收入
核算人民銀行對各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按規定利率計收的利息。
(二)再貼現利息收入
核算人民銀行實施貨幣政策辦理貼現按規定再貼現率計收的利息。
(三)財政匯兌利息收入
核算郵政部門郵政匯兌資金往來占用人民銀行資金按規定利率計收的利息。
(四)其他利息收入
核算人民銀行(或委托金融機構)發放的專項貸款、對財政借款按規定的利率計收的利息。
二、業務收入科目
(一)金銀業務收入
核算金銀收售過程中發生的升色、升秤等收益。
(二)手續費收入
核算人民銀行辦理各項業務按規定收取的手續費。
(三)證券業務收入
核算人民銀行實施貨幣政策在公開市場吞吐國債和其他特定債券所得的收入。
(四)罰款凈收入
核算對違反金融規章制度的單位處以罰款(不含逾期貸款罰息)的凈收入。
(五)其他收入
核算不屬于上述各帳戶的其他收入。
三、利息支出科目
(一)機關團體利息支出
核算機關團體部隊等存款按規定利率計付的利息。
(二)金融機構利息支出
核算金融機構存款按規定利率計付的利息。
(三)債券利息支出
核算中央銀行債券(融資券)按規定的利率計付的利息。
(四)保險企業利息支出
核算保險企業存款按規定利率計付的利息。
(五)郵政儲蓄利息支出
核算郵政儲蓄轉存款按規定利率計付的利息。
(六)郵政匯兌利息支出
核算郵政匯兌存款按規定利率計付的利息。
(七)貼息支出
核算對金融機構及有關部門按規定利率計付的利差補貼(總行專用)。
(八)其他利息支出
核算不屬于上述各帳戶的其他利息支出。
四、業務支出科目
(一)貨幣發行費
核算鈔幣調運、保管、整點、銷毀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以及出納業務費、人民幣反假費等支出。
(二)鈔幣印制費
核算鈔幣印制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項費用(總行專用)。
(三)安全防衛費
核算安全防衛所需的槍支、彈藥、警棍、報警器、電子監控及通訊消防等的器材購置費、維修費以及安裝營業網點防護門窗、柜臺欄桿等費用開支。
(四)郵電費
核算辦理業務支付的郵費、電報費、電話費以及電話、電傳的安裝、使用、線路租用管理。按規定收取的郵電費沖減本帳戶支出。
(五)電子設備運轉費
核算電子設備運轉過程中耗用的材料、維修費用及軟件開發費用。
(六)調研信息費
核算金融研究、調查統計、信息收集所支出的調研費、資料費、課題費以及辦理刊物的補貼支出、各種學會的會費支出。
(七)印刷費
核算各種帳表、憑證、資料的印刷費以及包裝運送費等。
(八)業務宣傳費
核算開展業務宣傳支付的宣傳費、廣告費、宣傳用品的購置費等。業務宣傳費在核定的指標內據實列支,不得突破。
(九)租賃費
核算租借辦公用房、交通工具及其他固定資產所支付的租金,不得假租賃之名,搞以租代建,以租代購。
(十)修理費
核算房屋、運輸工具及其他機具設備的大、中、小修理費。
(十一)金銀業務支出
核算金銀收售過程中發生的降色、降秤損失及有關開支。
(十二)手續費支出
核算辦理業務支付的手續費和對金融機構代理人民銀行業務支出的手續費。
(十三)證券業務支出
核算人民銀行在公開市場上吞吐政府債券及其他特定的債券的支出。
(十四)咨詢費
核算聘請經濟技術顧問、法律顧問支付的咨詢費。
(十五)其他業務支出
核算訴訟費、公證費、審計費等不屬于上述帳戶的支出。
五、管理費科目
(一)會議費
核算各種會計支出的會場租金,參加人員的住宿費,伙食費等。
(二)旅差費
核算因公出差和調干(包括家屬)按規定標準報銷的車船、飛機費、出差補助費、住宿費、市內交通費、交通費補貼以及職工探親和經批準外地就醫的車船費,市內出差的誤餐補助費。參加學習、進修、培訓人員的伙食補貼費等。差旅費標準參照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有關規定,結合本行實際情況確定。
(三)勞動保護費
核算按規定開支的職工勞動保護用品及保健費。
(四)水電取暖費
核算營業辦公所支付的水電費及電子設備運轉中耗用的水電費。取暖所需燃料費,修理取暖制冷用具以及季節性臨時鍋爐工工資等。
(五)低值易耗品購費
核算按規定屬于低值易耗品的物品的購置及修理費。
(六)保險費
核算財產參加保險按規定支付的保險費。
(七)職工工資
核算按國家工資制度規定發放給職工的工資(含責任目標津貼、獎金、特殊崗位津貼及其他補貼等)。
(八)工會經費
核算按職工工資總額2%計提撥交工會使用的工會經費及補貼。
(九)職工教育經費
核算干部培訓費以及職工政治、業務、技術學習統一購買書籍及資料費等。
(十)職工福利費
核算職工醫藥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助費、職工家屬醫藥困難補助等職工福利費開支和用于集體福利及福利設施的支出等。
(十一)外事費
核算外事活動與洽談業務的接待費、出國人員的差旅費、生活費、服裝費以及人民銀行對外代表機構的經費開支。
(十二)綠化費
核算行內綠化發生的各項支出。
(十三)公雜費
核算辦公所需文具、紙張等辦公用品等、車船燃料費以及訂閱報刊資料及其他零星開支。
(十四)業務招待費
核算支付業務活動合理需要的業務交際費用。業務招待費在核定的指標內據實列支,不得突破。
(十五)其他管理費
核算不屬上述帳戶的管理費支出。
六、專項支出科目
(一)設備購置費
核算設備、車船及其他器具的購置費。
(二)電子設備購置費
核算電子計算機及配套設備的購置費。
(三)基本建設支出
核算新建、購建、擴建、改建發行庫、營業辦公用房、職工宿舍以及其他零星基建支出;院校及事業單位的基建支出。
(四)院校經費支出
核算人民銀行所屬高等院校、銀行學校的教育經費支出。
(五)事業費支出
核算總行直屬事業單位的事業費支出。
七、其他支出科目
(一)勞動保險費
核算離、退休職工退休金、價格補貼、醫藥費(含離退休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的醫療保險基金)、異地安家補助費,六個月以上的病假人員工資、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按規定支付給離休干部的各項經費支出,以及人民銀行實行養老保險統籌提取的統籌基金。
(二)待業保險費
核算按規定繳納的待業保險基金。
(三)稅金
核算人民銀行按國家規定應交納的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以及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和印花稅等。
(四)損失款項
核算辦理業務過程中發生的出納短款、結算賠款等經濟損失,按規定手續報批出損的款項。
(五)其他支出
核算自然災害和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凈經濟損失、在抵御自然災害過程中發生的支出以及用于社會公益事業的支出和上述帳戶以外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