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單位】財政部
【發布文號】(93)財工字第214號
【發布日期】1993-06-11
【生效日期】1993-06-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財政部關于國有工業、運輸、郵電通信企業執行新的企業
財務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93)財工字第214號)
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了貫徹落實《企業財務通則》,做好新老制度的銜接轉換工作,財政部頒發了《關于貫徹實施新的企業財務制度有關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工業、運輸、郵電通信企業應認真貫徹執行。現就國有工業、運輸和郵電通信企業執行新財務制度的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礦山企業實行新制度前的礦山維簡費結余轉作國家資本金,實行新制度以后提取的維簡費,相當于折舊部分計入累計折舊,超過折舊部分轉作資本公積金。
下放港口企業的以港養港資金視同國家專項撥款處理,用于港口建設部分,轉作資本公積金;用于海關、商檢以及市政配套工程等非港口設施建設的部分,向有關部門報帳處理。
二、工業企業為開放新產品、新技術而購置的單臺設備價值在5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和試驗裝置可一次或分次列入管理費用,其中達到國家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不再提取折舊。
企業原在成本中列支的屬于開發新技術、研究新產品的技術培訓費用,不得直接計入成本、費用,應在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
三、原規定提取管網基金和復置金的固定資產,統一改按新制度規定的折舊年限計提折舊。
企業繳納的耕地占用稅,不形成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計入管理費用。
郵電企業收取的市話初裝費計入資本公積金,企業支付的市話初裝費一次或分次計入管理費用。
四、企業鹽田維護費不再實行按產量提取的辦法,按實際支出直接計入成本、費用。企業在實行新制度前的鹽田維護費結余轉作流動負債管理,用于支付企業新發生的鹽田維護費支出。
造紙等企業提取育林費的辦法按照原規定執行。企業結余的育林費轉作流動負債管理,新提取的育林費直接計入成本、費用,作為流動負債管理。
五、港口企業、航運企業和鐵路運輸企業的防疫經費,在管理費用中列支。
運洋運輸企業船舶護航武器購置器,計入企業的營運成本。
六、實行“價稅分流”辦法的企業應按含稅價格進行成本、費用核算。
七、工業企業實行新制度以前的發出商品,仍以收到貨款作為銷售;1993年7月1日以后,企業銷售的確認,按照新制度進行核算,繳納流轉稅暫按原辦法執行,具體征稅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下達。
八、鐵路運輸企業的保價運輸收入、客貨服務基金收入、堵漏保收收入以及航運企業的旅客保險收入計入營運收入,有關支出直接計入營運成本。
港口企業的速遣收入計入裝卸收入,其滯延費用及有關速遣支出計入裝卸成本。實行新制度前的速遣獎結余轉入流動負債。
港口企業和航運企業的修船拆件收入、外派勞務收入等計入企業其他業務收入。
港口企業的港務管理收支結余轉入利潤總額;如為赤字,沖抵利潤總額,沒有承受能力的,經過主管財政機關批準,分期沖抵利潤總額。
企業代征車輛購置附加費收取的手續費以及港口企業代征港口建設費收取的手續費等收入計入企業營業外收入。
水泥企業逾期未退的水泥紙袋押金收入,50%上繳當地散裝水泥辦公室,專項用于發展散裝水泥事業;其余部分計入營業外收入。
九、企業收到國家撥給的政策性虧損補貼和其他補貼,應在企業利潤總額中反映。
十、實行租賃經營的小型工業企業,在承租期滿前,其風險保證金應單獨反映。承租期滿后,屬于留給企業的部分轉作盈余公積金。
十一、新制度執行后,各地區、各部門不得另行制定企業財務制度;各類具有行業管理職能的公司(如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中國有色金屬總公司等)也不得制定企業財務制度。
以上通知,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函告我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