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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企業財務制度

【發布單位】財政部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12-31
【生效日期】1993-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農業企業財務制度


(1992年12月31日財政部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規范農業企業財務行為,有利于公平競爭,加強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提高經濟效益,根據《企業財務通則》,結合農業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農業企業。農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是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或以其為依托,農、工、商綜合經營,實行獨立核算和具有法人地位的農業社會經濟組織單位。包括: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私營、外商投資等各類經濟性質的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類組織形式的企業。


  第三條 企業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財政機關提交企業設立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復印件。
  企業發生遷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變更等事項,應當在依法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財政機關提交變更文件的復印件。


  第四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如實反映企業財務狀況,依法計算和繳納國家稅收,保證投資者權益不受侵犯,接受主管財政機關的檢查監督。


  第五條 企業應當完善內部經營責任制。各種類型的農業承包經營單位,包括家庭農場在內,應當實行“自主經營、單獨核算、定額上繳、自負盈虧”的辦法,認真履行承包合同,完成上繳任務,合理分配收益。
  企業對所屬的工業、商品流通業、運輸業、建筑業、服務業等單位也應賦予其相對獨立的經營自主權,實行“自主經營、單獨核算、計算盈虧、定額上繳”的辦法;可向銀行(信用社)開戶,辦理存款和貸款。


  第六條 企業應當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各項生產經營活動要有完整的原始記錄;各項財產物資的進出消耗,都應當做到手續齊全,計量準確,并制定和修訂各項定額;平時不定期地進行財產清查,年度終了前一定要進行一次全面財產清查。


  第七條 企業財務部門應當履行財務管理的職責,參與經濟預測和決策,做好財務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籌集資金,有效利用企業各項資產。

  第二章 資金籌集




  第八條 設立企業必須有法定的資本金。
  資本金按照投資主體,分為國家資本金、法人資本金、個人資本金和外商資本金等。
  國家資本金為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以國有資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
  法人資本金為其他法人單位(包括鄉、村、鎮等集體資本金)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資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
  個人資本金為社會個人或者本企業內部職工以個人合法財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
  外商資本金為外國投資者以及我國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


  第九條 企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取國家投資、各方集資或者發行股票等方式籌集資本金。投資者可以用現金、實物、無形資產等形式向企業投資。
  企業不得吸收投資者的已設立有擔保物權及租賃資產的出資。


  第十條 企業資本金可以一次或者分期籌集。
  投資者未按照投資合同、協議履行出資義務的,企業或者其他投資者可以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企業籌集的資本金,必須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由企業據以發給投資者出資證明書。


  第十二條 企業籌集的資本金,在生產經營期間內,投資者除依法轉讓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投資者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規定,分享企業利潤和分擔企業風險及虧損。


  第十三條 企業在籌集資本金活動中,投資者實際繳付的出資額超出其資本金的差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的溢價凈收入);接受捐贈的財產;資產評估確認價值或者合同、協議約定價值與原帳面凈值的差額以及資本匯率折算差額等,計入資本公積金。
  資本公積金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轉增資本金。


  第十四條 企業的負債分為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
  流動負債包括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帳款、應付工資、應付家庭農場款、待轉家庭農場上交款、專項應付款、應交稅金、應交包干利潤、其他應交款、應付利潤和其它應付款、應付短期債券、預提費用等。從成本、費用中提取的職工福利費等,作為流動負債。
  長期負債包括長期借款,應付長期債券、應付引進設備款,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應付款等。
  發行的長期債券按照債券面值計價,實際收到的價款超過或者低于債券面值的差額,在債券到期以前分期沖減或者增加利息支出。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按期償還各種負債,如發生因債權人特殊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計入營業外收入。
  企業流動負債的應計利息支出,計入財務費用。
  企業長期負債的應計利息支出,籌建期間的,計入開辦費;生產經營期間的,計入財務費用;清算期間的,計入清算損益。其中,與購建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有關的,在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或者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之前,計入購建資產的價值。

  第三章 流動資產




  第十六條 流動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控制制度。
  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應收帳款、應收家庭農場款、其他應收款、預付貨款、待攤費用等。
  應收票據應當按照面值計價。貼現應收票據的實得款項與其面值的差額,計入財務費用。


  第十七條 企業可以于年度終了,按照年末應收帳款余額的1%計提壞帳準備金,計入管理費用。
  企業發生的壞帳損失,沖減壞帳準備金。收回已經確認核銷的壞帳,增加壞帳準備金。
  不計提壞帳準備金的企業,發生的壞帳損失,計入管理費用。收回已經核銷的壞帳,沖減管理費用。


  第十八條 存貨包括各種原材料、農用材料(種子、飼料、肥料、農藥)、低值易耗品、在產品、幼畜和育肥畜、產成品、商品等。
  存貨按照實際成本計價。
  購入的材料,按照買價加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途中合理損耗、入庫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選費用和繳納的稅金等計價。自制的材料,按照制造過程中的各項實際支出計價。委托外單位加工的材料,按照實際耗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和加工費用等計價。
  商品流通業采購的商品,按照商品進價成本計價。
  購入的幼畜和育肥畜按實際購入價格計價。自繁的幼畜和育肥畜,按實際成本計價;自繁的幼畜成齡轉為產役畜,按市價計價。產役畜淘汰轉為育肥畜,按折余價值計價。
  自產留用的種子、飼料、口糧以及工業用原材料等,按市價計價。  
  投資者投入的,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
  盤盈的,按照同類存貨的實際成本計價。
  接受捐贈的,按照發票帳單所列金額加企業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繳納的稅金等計價;無發票帳單的,按照同類存貨的市價計價。


  第十九條 企業庫存的各種原材料、農用材料、低值易耗品可按實際成本核算,也可按計劃成本核算,計劃成本與實際成本之間的差異,應當單獨核算。
  企業領用或者發出的存貨,按照實際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個別計價法、后進先出法等方法確定其實際成本;采用計劃成本核算的,按期結轉其應負擔的成本差異,將計劃成本調整為實際成本。


  第二十條 企業領用低值易耗品、周轉使用的包裝物和材料,一次或者分期攤銷。


  第二十一條 存貨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盤點,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盤盈的存貨,沖減管理費用。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存貨,扣除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賠款和殘料價值之后,計入管理費用。存貨毀損屬于非常損失的部分,扣除保險公司賠款和殘料價值后,計入營業外支出。

  第四章 固定資產




  第二十二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產畜和役畜,使用的土地、公路、橋梁、堤壩、水庫、干渠、支渠、機井、水泥曬場、經濟林木、防護林、養殖池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2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
  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固定資產目錄。


  第二十三條  固定資產按照下列方式計價:
  購入的,按照買價加上支付的運輸費、保險費、包裝費、安裝成本和繳納的稅金等計價。外購的產畜和役畜按購進價加上支付的運輸費、保險費等計價。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計價。
  企業開發利用的土地,包括耕地、草原、礦山等,應造冊登記,加強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價。
  企業以前年度建設的公路、橋梁、堤壩、水庫、干渠、支渠、機井、水泥曬場、防護林等,未計價的暫不計價,但應造冊登記,加強管理。企業在1994年以后年度新建的上述固定資產,按建設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計價。
  企業自行營造的,轉入固定資產的橡膠、果、桑、茶樹等經濟林木,按照營林實際成本計價。企業營造的為生產服務的防風、固沙、護堤等防護林木,也按照營林實際成本計價。
  投資者投入的,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融資租入的,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價款加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計價。
  接受捐贈的,按照發票帳單所列金額加上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計價。無發票帳單的,按照同類設備的市價計價。
  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擴建的,按照固定資產的原價,加上改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擴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后的余額計價。
  盤盈的,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
  企業購建固定資產繳納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耕地占用稅,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第二十四條 企業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準備、正在施工中和雖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裝工程。在建工程按照下列方法計價。
  自營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資、直接機械施工費以及所分攤的工程管理費等計價。
  出包工程,按照應當支付的工程價款以及所分攤的工程管理費等計價。
  設備安裝工程,按照所安裝設備的原價、工程安裝費用、工程試運轉支出以及所分攤的工程管理費等計價。


  第二十五條 在建工程發生報廢或者毀損,按照扣除殘料價值和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等賠款后的凈損失,計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單項工程報廢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報廢或者毀損,其凈損失,在籌建期間計入開辦費,在投入生產經營以后計入營業外支出。
  工程交付使用前因進行試運轉發生的支出,計入工程成本。在試運轉中形成產品且可以對外銷售的,以實際銷售收入或者預計售價扣除稅金后,沖減在建工程成本。


  第二十六條 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預算、造價或者工程成本等資料,估價轉入固定資產,并計算折舊,竣工決算辦理完畢以后,按照決算數調整原估價和已計提折舊。


  第二十七條 企業下列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機器、機械(包括農業機械),儀器儀表,運輸工具,經濟林木,產畜和役畜,養殖池,季節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設備,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以及1994年以后建設的公路、橋梁、堤壩、水庫、干渠、支渠、機井、水泥曬場等。季節性停用的設備應在使用的季節提足全年折舊,計入使用期間的成本。
  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資產,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破產、關停企業的固定資產,以及防護林、開發利用的土地(包括耕地、草原、礦山)等。
  1993年以前建設的公路、橋梁、堤壩、水庫、干渠、支渠、機井、水泥曬場等,也不計提折舊。


  第二十八條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經財政部批準的技術進步快的企業,其機器設備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計提折舊。
  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具體的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在開始實行年度前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第二十九條 采用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資產折舊率和折舊額的計算公式為:
       1-預計凈殘值率
  年折舊率=---------
        折舊年限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月折舊率
  凈殘值率按照固定資產原值的3-5%確定,凈殖值率低于3%或者高于5%的,由企業自主確定,并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采用工作量法的固定資產折舊額計算公式為:
  (一)按照行駛里程計算折舊的公式:
          原值×(1-預計凈殘值率)
  單位里程折舊額=-------------
            總行駛里程
  (二)按照工作小時計算折舊的公式:
            原值(1-預計凈殘值率)
  每工作小時折舊額=-------------
             總工作小時
  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的固定資產折舊率和折舊額的計算公式為:
          2
  年折舊率=------×100%
        折舊年限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帳面凈值×月折舊率
  實行雙倍余額遞減法的固定資產,應當在其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到期前2年內,將固定資產凈值扣除預計凈殘值后的凈額平均攤銷。
  采用年數總和法的固定資產折舊率和折舊額的計算公式為:
         折舊年限-已使用年數
  年折舊率=---------------×100%
       折舊年限×(折舊年限+1)÷2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預計凈殘值)×月折舊率
  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需要變更的,須在變更年度以前,由企業提出申請,報主管財政機關批準。


  第三十條 企業固定資產折舊,應當按月計提。月份內開始使用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月份內減少或者停用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停止計提折舊,提足折舊的逾齡固定資產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其凈損失計入企業營業外支出,不得補提折舊。
  企業按照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計入成本、費用,不得沖減資本金。


  第三十一條 企業發生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計入當期成本、費用。修理費用發生不均衡、數額較大的,可以采用分期待攤或者預提的辦法,并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采用預提辦法的,實際發生的修理費用沖減預提費用,實際支出數大于預提費用的差額,計入有關費用;小于預提費用的差額沖減有關費用。


  第三十二條 固定資產有償轉讓或者清理報廢的變價凈收入與其帳面凈值的差額,作為營業外收入或者營業外支出。
  固定資產變價凈收入是指轉讓或者變賣固定資產所取得的價款減清理費用后凈額。固定資產凈值是指固定資產原值減累計折舊后的凈額。


  第三十三條 企業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固定資產盤點清查,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
  盤盈的固定資產,按其原價減估計折舊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盤虧及毀損的固定資產,按照原價扣除累計折舊、變價收入、過失人及保險公司賠款后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支出。企業在建工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清理凈損益,計入有關工程成本。
  籌建期間發生的與工程不直接有關的固定資產盤盈、盤虧和清理凈損益,以及由于非常原因而造成的固定資產清理凈損失,計入開辦費。

  第五章 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三十四條 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


  第三十五條 無形資產一般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
  投資者作為資本金或者合作條件投入的,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金額計價。
  購入的,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
  自行開發并且依法申請取得的,按照開發過程中實際支出計價。
  接受捐贈的,按照發票帳單所列金額或者同類無形資產市價計價。
  除企業合并外,商譽不得作價入帳。非專利技術和商譽的計價應當經法定評估機構評估確認。


  第三十六條 無形資產從開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內平均攤入管理費用。無形資產的有效使用期限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中規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法定有效期限與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規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則確定。
  法律沒有規定有效期限,企業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中規定有受益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規定的受益年限確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均未規定法定有效期限或者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確定。


  第三十七條 企業轉讓無形資產取得的收入,除有償轉讓土地使用權凈收入和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計入其他業務收入。
  國有企業對國家劃撥給的土地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權,在嚴格執行國家關于建立永久性耕地保護制度的前提下,少量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有償轉讓。企業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其他單位時,應經有關部門批準辦理有償轉讓手續,并按規定繳納稅費。繳納稅費后的凈收入增加國家資本金。  


  第三十八條 遞延資產,包括開辦費、土地開發費、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等。
  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籌建期間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利息等支出。
  下列費用不包括在開辦費內:應當由投資者負擔的費用支出;為取得各項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所發生的支出;以及籌建期間應當計入資產價值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等。
  開辦費從企業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攤入管理費用。
  土地開發費是指企業1994年以后在土地開發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上述土地自交付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其開發費按照不短于5年期限分期攤入制造費用或管理費用。 
  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在有效租賃期限內分期攤入制造費用或者管理費用。


  第三十九條 其他資產包括特準儲備物資、銀行凍結存款、凍結物資、涉及訴訟中的財產等。
  特準儲備物資是指不參加生產經營的經國家批準儲備的特種物資。

  第六章 對外投資




  第四十條 企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或者購買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包括長期投資和短期投資。
  企業不得以國家專項儲備的物資以及國家規定不得用于對外投資的其他財產向其他單位投資。


  第四十一條 企業對外投資的計價,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以現金、存款等貨幣資金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的,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計價。
  以實物、無形資產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的,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
  企業認購的股票,按照實際支付款項計價,實際支付的款項中含有已宣告發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實際支付的款項扣除應收股利后的差額計價。
  企業認購的債券,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實際支付款項中含有應計利息的,按照扣除應計利息后的差額計價。
  溢價或者折價購入的債券,其實際支付的款項(扣除應計利息)與債券面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


  第四十二條 企業以實物、無形資產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的,其資產重估確認價值與其帳面凈值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金。


  第四十三條 企業對被投資單位沒有實際控制權的,應當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不因被投資單位凈資產的增加或者減少而變動;擁有實際控制權的,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按照在被投資單位凈資產增加或者減少的數額中應當分攤的部分,作為企業的投資收益或者投資損失,同時增加或者減少企業的對外投資,并且在企業從被投資單位實際分得股利或者利潤時,相應減少企業的對外投資。


  第四十四條 企業對外投資分得的利潤或者股利和利息,計入投資收益,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或者補繳所得稅。企業收回的對外投資與長期投資帳戶的帳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或者投資損失。

  第七章 成本和費用




  第四十五條 企業應當建立與管理體制相適應的成本核算體制。規模較大的企業,可實行兩級成本核算,成本核算分別在基層核算單位和企業進行。規模較小的企業可實行一級成本核算,成本核算集中在企業進行。
  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分業核算制,對所屬的農業、工業、商品流通業、運輸業、建筑業、服務業等單位應當分別核算成本,企業要定期進行成本匯總。對統一經營的農業,由農業基層核算單位(如生產隊)核算農產品成本;承包經營的農業,由家庭農場等農業承包經營單位核算農產品成本。企業不核算農業承包經營單位的農產品成本,但由承包單位將大宗農產品交企業經銷的,由企業按實際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結算價計算企業的農產品銷售的營業成本。


  第四十六條 企業應當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和成本管理要求確定成本核算的重點和對象。主要產品成本應單獨核算,次要產品成本可適當合并核算。
  企業主要農產品確定為小麥、水稻、大豆、玉米、棉花、糖料、煙葉、牛奶、羊毛、肉類(分豬、牛、羊、禽肉)、禽蛋、蠶繭、林產品(原木、鋸材、干膠、水果、茶葉)、水產品(魚、蝦、貝、藻類)等。需要補充主要農產品目錄的,由企業確定。
  企業的畜牧生產應核算飼養成本和產品成本。畜禽的飼養成本和產品成本,原則上要分群核算;條件不具備的可按畜禽類別混群核算。
  企業的水產養殖生產,應核算苗種培育和成本飼養成本。魚、蝦混養,貝、藻混養可以分品種核算成本,也可合并計算一個混養成本,再按各個品種的售價比例,計算各個產品的成本。  
  企業所屬工業、商品流通業、運輸業、建筑業、服務業等行業的成本核算對象,按實際情況由企業確定。


  第四十七條 企業應當正確劃分生產經營成本和期間費用;正確劃分本期成本、費用和下期成本、費用的界限;正確劃分成本計算期。農業產品成本應當在產品產出的月份核算。農業產品成本和費用,應計算至以下階段:
  糧豆的成本算至入倉入庫和場上能夠銷售為止。從倉囤出庫和場上交售發生的包裝、運雜費,作銷售費用處理。
  不入庫、入窖的鮮活產品的成本,算至銷售為止;入庫、入窖的鮮活產品的成本,算至入庫、入窖為止。
  棉花的成本算至加工皮棉為止。打包上交過程中發生的包裝費、運輸費作銷售費用處理。
  纖維作物、香料作物和水參等農產品的成本,算至加工完成為止(如水參加工成干參、紅參、糖參,香茅草加工成香茅油)。
  年底尚未脫粒作物的成本,應當包括預提脫粒費用。下年度實際發生的脫粒費用與預提數的差額,由下年度同一作物負擔。
  林產品的成本,橡膠應當算至加工成干膠片,茶應當算至加工成商品茶。沒有加工設備的,橡膠可算至鮮膠乳,茶可算至鮮葉。
  水產品的成本,貝、藻類應當算至加工成干品。        牋


  第四十八條 企業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發生的各項直接支出、包括直接工資、直接材料、商品進價以及其他直接支出,直接計入生產經營成本;企業為生產商品和提供勞務而發生的間接費用,應當按成本核算對象,分配計入生產經營成本。
  直接工資包括企業直接從事生產經營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直接材料包括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實際消耗的原材料、農用材料、輔助材料、備品配件、外購半成品、燃料、動力以及其他直接材料。
  商品進價為商品流通業購進商品的原始進價和購入環節交納的稅金。
  其他直接支出包括直接從事生產經營人員的職工福利費等。
  間接費用(農業、工業為制造費用)包括企業各個生產經營單位(生產隊、車間)為組織和管理生產所發生的生產單位管理人員工資,生產單位的折舊費,租賃費(不包括融資租賃費),修理費,機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取暖費,水電費,辦公費,差旅費,運輸費,保險費,設計制圖費,試驗檢驗費,勞動保護費,職工福利費,在產品盤虧、毀損和報廢(減盤盈)、季節性、大修理期間的停工損失,土地開發費攤銷以及其他間接費用。差旅費標準由企業參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結合企業的具體情況自行確定,并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企業零星果、桑、茶樹的更新及小面積種植支出,可計入當期成本。


  第四十九條 企業的營業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為期間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一)營業費用是指企業的農業、工業在銷售產品、商品或者提供勞務等過程中發生的銷售(貨)費用;商品流通業在購銷環節中發生的流通費用,包括進貨費用、銷貨費用;服務業在經營中發生的各項營業費用。各業的營業費用具體包括應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費、裝卸費、整理費、包裝費、保險費、委托代銷手續費、展覽費、保管費、檢驗費、中轉費、廣告費、租賃費(不含融資租賃費)、商品損耗和銷售服務費用;銷貨部門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差旅費、辦公費、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以及其他經費。  
  (二)管理費用是指企業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如分場)為管理和組織經營活動的各項費用,包括公司經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勞動保險費,待業保險費,董事會會費,咨詢費,審計費,訴訟費,排污費,綠化費,稅金,土地使用費(海域使用費),土地損失補償費,技術轉讓費,技術開發費,無形資產攤銷,開辦費攤銷,土地開發費攤銷,業務招待費,壞帳損失,存貨盤虧、毀損和報廢(減盤盈)以及其他管理費用。實行家庭農場等各種承包經營形式的企業,企業的管理費用應扣除家庭農場等各種承包經營單位實際上交的管理費用(包括勞動保險費)。
  公司經費包括企業總部管理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差旅費、辦公費、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以及其他公司經費。
  工會經費是指按照職工工資總額2%計提撥交給工會的經費。
  職工教育經費是指企業為職工學習先進技術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費用,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計提。
  勞動保險費是指企業支付離退休職工的退休金(包括按照規定繳納的離退休統籌金)、價格補貼、醫療費(包括企業支付離退休人員參加醫療保險費用)、職工退職金、6個月以上病假人員工資、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按照規定支付給離休人員的各項經費。
  待業保險費是指企業按照國家規定交納的待業保險基金。
  董事會會費是指企業董事會及其成員為執行職能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差旅費、會議費等。
  咨詢費是指企業向有關咨詢機構進行科學技術經營管理所支付的費用,包括聘請經濟技術顧問、法律顧問等支付的費用。
  審計費是指企業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進行查帳驗資以及進行資產評估等發生的各項費用。
  排污費是指企業按照規定交納的排污費用。
  綠化費是指企業對場區等進行綠化而發生的零星費用。
  稅金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支付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
  土地使用費(海域使用費)是指企業使用土地(海域)而支付的費用。
  土地損失補償費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破壞的國家不征用的土地所支付的土地損失補償費。
  技術轉讓費是指企業使用非專利技術而支付的費用。
  技術開發費是指企業研究開發農業、工業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試費、原材料和半成品試驗費,新產品試種、試養、試制,技術研究有關的經費。企業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據實列支。
  無形資產攤銷是指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指投資者投入或企業購入的)、非專利技術和其他無形資產攤銷。
  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為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費用,在下列限額內據實列入管理費用:全年營業收入在1500萬元以下的,不超過年營業收入5‰;超過1500萬元(含1500萬元)但不足5000萬元(不含50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超過5000萬元(含5000萬元)但不足1億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2‰;超過1億元(含1億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1‰。
  (三)財務費用是指企業為籌集資金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企業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匯兌凈損失、調劑外匯手續費、金融機構手續費以及籌資發生的其他財務費用等。


  第五十條 職工福利費按照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4%提取。
  職工福利費主要用于職工的醫藥費(包括企業參加職工醫療保險交納的醫療保險費)、醫護人員的工資、醫務經費、職工因公負傷赴外地就醫路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人員的工資以及按照國家規定開支的其他職工福利支出。


  第五十一條 企業一次支付、分期攤銷的待攤費用,按照費用項目的受益期限確定分攤的數額。分攤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多次收獲的多年生作物,在未提供產品前的累計費用,視同待攤費用處理;本年產出產品的成本包括往年費用的本年攤銷額和投產后本年發生的全部費用。
  在費用尚未發生以前,需要從成本中預提的費用項目和標準,由企業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預提數與實際數發生差異時,應及時調整提取標準,多提數一般應在年終沖減成本、費用年終財務決算時不留余額。預提期長、跨年度使用、需要保留余額的,在年度財務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五十二條 企業不得以計劃成本、估計成本、定額成本代替實際成本。采用計劃成本或者定額成本核算的,按照規定的成本計算期,及時調整為實際成本。
  企業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為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的支出;對外投資的支出;被沒收的財物,支付的滯納金、罰款、違約金、賠償金,以及企業贊助、捐贈支出;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各種付費;國家規定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的其他支出。

  第八章 營業收入、利潤及其分配




  第五十三條 營業收入是指企業銷售產品、商品取得的銷售收入和運輸營運收入、工程價款結算收入、服務收入及其他業務收入。包括企業內部單獨核算單位之間相互提供產品、勞務等收入。自產留用產品視同銷售應計算收入,自產留用產品包括:種籽、飼料、口糧以及工業用原材料;幼畜成齡轉作產畜和役畜的牛、馬、騾、驢、鹿、駱駝等。
  企業應分業核算營業收入。企業的營業收入按行業可分為:農業銷售收入、工業銷售收入、商品流通業銷售收入、運輸業營運收入、建筑業工程價款收入、服務業收入等。企業應正確計算農業收入,包括企業統營部分的收入和由企業經銷的家庭農場等農業承包單位經營部分的收入。家庭農場等農業承包單位交給企業的大宗農畜產品,企業按實際銷價計算承包經營部分的農業收入。
  其他業務收入包括材料銷售、固定資產出租、無形資產轉讓(不包括對國家劃撥的土地實行有償轉讓的土地使用權)、提供勞務等取得的收入。


  第五十四條 企業一般應于產品、商品已經發出,勞務已經提供,同時收訖價款或取得收取價款的憑據時,確認營業收入的實現。
  發生的銷售退回、折讓或折扣,沖減營業收入。


  第五十五條 企業的利潤總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利潤總額=農業利潤總額+工業利潤總額+商品流通業利潤總額+運輸業利潤總額+建筑業利潤總額+服務業利潤總額
  企業的行業利潤總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利潤總額=營業利潤+投資凈收益+家庭農場實際上繳利潤+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營業利益=主營業利潤+其他業務利潤-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主營業利潤=主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費用-營業稅金(包括農牧業稅)及附加
  其他業務利潤=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支出(包括其他營業稅金及附加)


  第五十六條 投資凈收益是指投資收益扣除投資損失后的數額。
  投資收益包括對外投資分得的利潤、股利和債券利息,投資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轉讓取得款項高于帳面價值的差額,以及按照權益法核算的股權投資在被投資單位增加的凈資產中所擁有的數額等。
  投資損失包括投資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轉讓取得款項低于帳面價值的差額以及按照權益法核算的股權投資在被投資單位減少的凈資產中所分擔的數額等。
  家庭農場實際上繳利潤是指家庭農場等承包經營單位按照合同規定實際上繳當年的和補繳上年欠繳的利潤。
  企業的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是指與企業生產經營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收入和支出。
  營業外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的盤盈和出售凈收益、罰款收入、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教育費附加返還款等。
  營業外支出包括:固定資產盤虧、報廢毀損和出售的凈損失,非季節性和非大修理期間的停工損失、中小學經費(有撥款補貼的企業應扣除撥款補貼)和技工學校經費、非常損失、公益救濟性捐贈、賠償金、違約金、防汛搶險支出、經財政部批準的其他項目等。
  企業各業的營業外支出,包括各業自身的營業外支出和企業本部分攤的營業外支出。企業本部分攤的營業外支出,可按產值、人數、成本費用等方法均攤至各業。具體分攤方法由企業確定。
  營業稅金(包括農牧業稅)及附加是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農牧業稅、資源稅和教育費附加。企業收到出口產品退稅以及減免流轉稅退回的稅金,作為減少營業稅金處理。


  第五十七條 繳納所得稅的企業,其發生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潤等彌補。下一年度利潤不足彌補的,可以在5年內延續彌補。5年內不足彌補的,用稅后利潤等彌補。
  實行財務包干辦法的國有企業,其發生的年度虧損,可以用財政核定下撥的包干補貼彌補,尚不能彌補的可以用以后年度利潤彌補。


  第五十八條 利潤總額按照國家規定作相應調整后,繳納所得稅的企業,依法繳納所得稅;實行財務包干辦法的國有企業,按包干辦法上繳利潤。


  第五十九條 企業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或實行財務包干辦法的國有企業,完成上繳包干利潤后的利潤(如核定包干補貼的應增加利潤分配),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被沒收的財物損失,支付各項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
  (二)彌補企業以前年度虧損。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法定盈余公積金按照所得稅后利潤或上繳包干利潤扣除前兩項后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可用于彌補虧損或用于轉增資本金,但轉增資本金后,企業的法定盈余公積金一般不得低于注冊資金的25%。
  (四)提取公益金。公益金主要用于企業的職工集體福利設施支出。
  (五)向投資者分配利潤。企業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資者分配。


  第六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提取公益金以后,按照下列順序分配:(1)支付優先股股利;(2)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金,任意盈余公積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提取和使用;(3)支付普通股股利。
  當年無利潤時,不得分配股利,但在用盈余公積金彌補虧損后,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可以按照不超過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積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企業盈余公積金不得低于注冊資金的25%。


  第六十一條 企業應積極參加社會保險,包括農業保險。因遭受特大自然災害而發生的財產損失,應用投保的保險賠償金補償和由企業按有關規定列支。

  第九章 外幣業務




  第六十二條 企業的外幣業務,是指以記帳本位幣以外的貨幣進行的款項收付、往來結算和計價等業務。
  企業一般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業務收支以外幣為主的企業,可以外幣作為記帳本位幣。
  記帳本位幣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果需要變更,應當報主管財政機關批準,并在財務情況說明書中予以說明。


  第六十三條 企業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合為記帳本位幣金額。折合匯率采用外幣業務發生時的國家外匯牌價(原則為中間價,下同),或者當月1日的國家外匯牌價。
  月份終了,企業應當將外幣現金、外幣銀行存款、債權、債務等各種外幣帳戶的余額(不包括按照調劑價單獨記帳的外幣項目),按照月末的國家外匯牌價折合為記帳本位幣金額。按照月末國家外匯牌價折合的記帳本位幣金額與帳面記帳本位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損益。


  第六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匯兌損益,籌建期間發生的,如果為凈損失,計入開辦費,從企業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攤銷;如果為凈收益,從企業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轉銷,或者留待彌補企業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虧損,或者留待并入企業的清算收益。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計入財務費用;清算期間發生的,計入清算損益。其中與購建固定資產等直接有關的匯兌損益,在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或者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之前,計入資產的價值。
  企業收到投資者的出資額,如果需要折合為記帳本位幣的,有關資產帳戶按照當日國家外匯牌價或者當月1日的國家外匯牌價折合;實收資本帳戶按照合同、協議約定的國家外匯牌價折合;合同、協議未作約定的,按照企業初次收到出資額時的國家外匯牌價折合。
  有關資產帳戶與實收資本帳戶采用的折合匯率不同產生的折合記帳本位幣差額,作為資本公積金。


  第六十五條 企業發生外匯調劑業務時,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企業按照買入的調劑外匯調劑價單獨記帳的。支用時,按照買入時的帳面調劑價折合為記帳本位幣金額記帳。帳面調劑價可以采用逐筆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方法確定。
  企業調劑外匯不實行單獨記帳的,買入的調劑外匯按照國家外匯牌價折合為記帳本位幣金額,外匯調劑價與國家外匯牌價的差額,作為調劑外匯價差。在支用調劑外匯時,屬于購買資產或者支付費用的,調劑外匯價差計入有關資產價值或者有關費用;屬于償還債務的,調劑外匯價差計入財務費用。賣出調劑外匯時,實際取得款項與按國家外匯牌價折合的記帳本位幣金額的差額,應當沖銷調劑外匯價差,如有余額,作為匯兌損益處理;賣出其他外匯時,作為匯兌損益處理。

  第十章 家庭農場財務




  第六十六條 家庭農場是指企業內部對職工家庭實行“自主經營、單獨核算、定額上繳、自負盈虧”的承包經營單位。家庭農場包括實行承包經營的家庭林場、家庭牧場、家庭漁場、家庭工廠、家庭商店以及其他類型的職工家庭承包單位。
  企業對家庭農場實行承包經營,企業與家庭農場的經濟往來應及時辦理結算。


  第六十七條 家庭農場要積極籌集生產經營資本金。各項生產經營所需要的資金,除由家庭家農場自理外,也可以向銀行申請借款,自行償還。家庭農場產品全部或大部分上交企業銷售,其生產經營資金確有不足的,企業可適當借給部分資金,在當年內收回,或從上交產品的價款中扣回,并可適當收取資金占用費;對少數困難的家庭農場,也可以通過周轉金有償扶持。
  家庭農場擁有的大中型農業機械等固定資產,應登記入帳,計提折舊。家庭農場的流動資產和其他資金也應入帳管理。


  第六十八條 家庭農場應上繳稅金、利潤和有關費用。
  家庭農場應按稅法向國家繳納稅金。
  家庭農場上繳利潤指標,應按土地等級和數量、水利條件、公共設施、經營內容、前幾年生產水平和盈利水平等因素,本著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個人三者利益的原則合理確定,與企業簽訂合同。
  家庭農場職工享受公費醫療、困難補助等待遇的,應按規定上繳職工福利費;享受勞動保險待遇的,應按規定上繳勞動保險費。家庭農場應負擔與其生產經營有直接關系的管理費用。企業對家庭農場負擔的各項費用要實行“定項限額”控制,具體辦法由企業制定。


  第六十九條 家庭農場應計算利潤。家庭農場的利潤總額為營業總收入減營業總支出、減定額工資、減稅金、減應繳管理費用后的余額。
  營業總收入,是指家庭農場承包經營內的農、工、商等各業及勞務等收入。
  營業總支出,是指家庭農場承包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項生產經營費用、應上繳企業的職工福利費用。
  定額工資,是指家庭農場按規定計算出的勞動力基本報酬。
  稅金,是指按稅法規定應繳納的銷售稅金、農牧業稅等各種稅金。
  管理費用包括勞動保險費,是指按企業規定應上繳的管理費用。


  第七十條 家庭農場除了計算利潤外,還應計算收益分配。家庭農場的收益分配總額為營業總收入減營業總支出、減稅金、減應繳管理費用后的余額。家庭農場凈收入為收益分配總額減應繳利潤后的余額。
  企業要幫助和督促家庭農場通過收益分配,建立生產儲備基金,并動員其積極參加農牧業保險,具體辦法由企業制定。   

  第十一章 企業清算




  第七十一條 企業宣布終止時,應當成立清算機構,清算機構在清算期間,負責制定清算方案,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處理企業債權、債務;向投資者收取已認繳而未繳納的出資;清結納稅事宜;處置企業的剩余財產。


  第七十二條 清算期間,未經清算機構同意,不得處置企業財產。
  清算企業的財產包括宣布清算時企業的全部財產以及清算期間取得的資產。
  已經作為擔保物的財產相當于擔保債務的部分,不屬于清算財產,擔保物的價款超過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部分,屬于清算財產。
  清算財產的作價一般以帳面凈值為依據,也可以重估價值或者變現收入等為依據。
  企業清算中發生的財產盤盈或者盤虧,財產變價凈收入、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歸還的債務或者無法收回的債權,以及清算期間的經營收益或損失等,計入清算損益。


  第七十三條 企業在宣布終止前6個月至終止之日的期間內,下列行為無效,清算機構有權追回其財產,作為清算財產入帳:(1)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2)非正常壓價處理財產;(3)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五)放棄自己的債權。


  第七十四條 清算費用包括法定清算機構成員的工資、差旅費、辦公費、公告費、訴訟費及清算過程中所必須的其他支出。清算費用從現有財產中優先支付。
  企業財產支付清算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債務:(1)應付未付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等;(2)應繳未繳國家的稅金;(3)尚未償付的債務。
  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債務,按照比例清償。


  第七十五條 企業清算終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損失、清算費用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清算完畢后的剩余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按照下列原則處理:有限責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按照投資各方的出資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優先股股份面值對優先股股東分配;優先股股東分配后的剩余部分,按照普通股股東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如果剩余財產不足全額償還優先股股金時,按照各優先股股東所持比例分配。
  清算完畢,清算機構應當提出清算報告并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連同注冊會計師查帳報告,一并報送主管財政機關。

  第十二章 財務報告與財務評價




  第七十六條 企業應當定期向主管財政機關等政府部門以及其他與企業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企業報送的財務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企業按月、按年編報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財務報表。
  報送的年度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和其他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年度財務報告,于年度終了后在規定時間內連同注冊會計師的查帳報告一并報送主管財政機關。


  第七十七條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生產經營、利潤實現和分配、資金增減和周轉、財務收支、稅金繳納、各項財產物資變動等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資產負債表日后至報出財務報告前發生的對企業財務狀況變動有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七十八條 企業總結和評價本企業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的財務指標包括償債能力指標、營運能力指標和盈利能力指標。具體包括:流動比率、速動比率、應收帳款周轉率、存貨周轉率、資產負債率、資本金利潤率、營業收入利稅率、成本費用利潤率等。
  1.流動比率 衡量企業資產在短期債務到期以前可以變為現金用于償付流動負債的能力。計算公式為:
           流動資產
     流動比率=------×100%
           流動負債
  2.速動比率 衡量企業流動資產中可以立即用于償付流動負債的能力。計算公式為:
           速動資產
     速動比率=------×100%
           流動負債
     速動資產=流動資產-存貨
  3.資產負債率 衡量企業利用債權人提供資金進行經營活動的能力,反映債權人發放貸款的安全程度。計算公式為:
             負債總額
     資產負債表=---------×100%
            全部資產總額
  4.應收帳款周轉率 用于反映企業應收帳款的流動程度。計算公式為:
              賒銷收入凈額
     應收帳款周轉率=---------×100%
              平均應收帳款余額
     賒銷收入凈額=銷售收入-現銷收入-銷售退回、折讓、折扣
     平均應收
     -----=(期初應收帳款+期末應收帳款)÷2
     帳款余額
  5.存貨周轉率 衡量企業銷售能力和存貨是否過量。計算公式為:
            銷貨成本
     存貨周轉率=------×100%
            平均存貨
          (期初存貨+期末存貨)
     平均存貨=------------
               2
  6.資本金利潤率 衡量投資者投入企業資本金的獲利能力。計算公式為:
             利潤總額
     資本金利潤率=-------×100%
             資本金總額
  7.營業收入利稅率 衡量企業營業收入的收益水平。計算公式為:
              利稅總額
     營業收入利稅率=------×100%
              營業收入
  8.成本費用利潤率 反映企業成本費用與利潤的關系。計算公式為:
               利潤總額
     成本費用利潤率=-------×100%
              成本費用總額
  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用上述指標以外的一些比率進行分析。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 本制度由財政部負責修訂和解釋。


  第八十條 企業按照《企業財務通則》和本制度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并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各地區、各部門不再另行制定企業財務制度。


  第八十一條 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農業企業固定資產分類折舊年限表
               一、通用設備部分
  設備分類                    折舊年限
  1、機械設備                 10-14年
  2、動力設備                 11-18年
  3、傳導設備                 15-28年
  4、運輸設備                  6-12年
  5、自動化控制及儀器儀表
    (1)自動化、半自動化控制設備       8-12年
    (2)電子計算機              4-10年
    (3)通用測試儀器設備           7-12年
  6、生產用爐窯                 7-13年
  7、工具及其他生產用具             9-14年
  8、非生產用設備及器具     
    (1)設備工具              18-22年
    (2)電視機、復印機、文字處理機       5-8年
              二、農業專用設備部分
  設備分類                    折舊年限
  9.拖拉機
    (1)大中型拖拉機             6-10年
    (2)小型拖拉機(14千瓦以下)       4-6年
  10.谷物聯合收獲收機             8-12年
  11.機引農具及漁業、牧業機械          5-8年
  12.排灌機械及大型噴灌機           8-12年
  13.糧食處理機械              10-16年
  14.農田基本建設機械             8-12年
  15.農用飛機及作業設備           10-14年
  16.修理專用設備及測試設備         10-15年
  17.金屬油罐                10-15年
              三、其他專用設備部分
  設備分類                    折舊年限
  18.水電工業專用設備 
    (1)機電設備              12-20年
    (2)輸電線路              30-35年
    (3)配電線路              14-16年
    (4)變電配電設備            18-22年
  19.冶金工業專用設備             9-15年
  20.機械工業專用設備             8-12年
  21.石油工業專用設備             8-14年
  22.化工、醫藥工業專用設備          7-14年
  23.電子儀表電訊工業專用設備         5-10年
  24.建材工業專用設備             6-12年
  25.紡織、輕工專用設備            8-14年
  26.礦山、煤炭及森林工業專用設備       7-15年
  27.造船工業專用設備            15-22年
  28.港務專用設備               8-18年
  29.鐵道專用設備
    (1)鐵路機車車輛            12-16年
    (2)鐵路通信線路            16-20年
    (3)鐵路通信信號設備            6-8年 
  30.運輸船舶                 8-20年
  31.建筑施工專用設備             8-14年
  32.公用事業企業專用設備
    (1)自來水               15-25年
    (2)燃氣                16-25年
  33.商業、糧油專用設備            8-16年
              四、房屋、建筑物部分
  房屋、建筑物分類                 折舊年限
  34.房屋         
    (1)生產用房              30-40年
    其中:受腐蝕生產用房           20-25年
       受強腐蝕生產用房          10-15年
    (2)非生產用房             35-45年
    (3)簡易房                5-10年
  35.建筑物  
    (1)水電站大壩             45-55年
    (2)港口碼頭基礎設施          25-30年
    (3)鐵路線路上部建筑及橋梁、
       涵洞、隧道等            35-45年
    (4)飛機跑道、停機坪          30-40年
    (5)水庫                40-60年
    (6)干渠、支渠             10-25年
    (7)機井                10-20年
    (8)水泥曬場              10-25年
    (9)養殖池               10-25年
    (10)公路              按公路等級確定
    (11)其他建筑物            15-25年
              五、經濟林木及產役畜
  36.經濟林木
    (1)橡膠樹等              15-30年
    (2)果、桑、茶樹等            5-15年
  37.產畜和役畜              按生產周期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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